建设工程劳务扩大施工合同剖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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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劳务扩大施工合同剖析
建设工程劳务扩大施工合同
编号:
(2014)第002号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建设单位:
建设总包单位:
劳务扩大施工单位:
地点:
电话:
签订日期:
2014年11月4日
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监制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包人中建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全称):
(以下简称乙方)
兹因甲方将工程劳务发包给乙方施
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结
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经双方洽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1-3工程承包范围:
劳务扩大施工工程,即按图施工,图纸中的建筑、结构工程所需的周转材料、机械、人工费全部由乙方承担。
(门、窗、内外墙油漆、栏杆、消防、水、电、暖、气安装、隔热、保暖、防水、室内地砖,基础开挖、机械回填土方除外。
)(其余建筑所需周
转材料、人工、机械、辅材由乙方全部负责。
)其余工地所有人工全部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临工。
1-4工程承包内容:
劳务扩大即主体、二次结构、装饰(初装)工程所需的模板、木方、钢管、扣件、建筑施工所需机械设备、辅材
(即钉子、铁丝、扎丝等)人工(包含工程所需的钢筋工、模板工、混凝土工、架子工、砖工、粉刷工等人工施工任务全部由乙方完成)。
算实际建筑面积。
第二条工期
2-1开竣工日期:
2014年11月26日至2017年11月14日。
2-2总日历工期36个月共计1080日历天
第三条工程质量等级
乙方严格按照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及工程设计设计图纸要求进行施工,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或专业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条件。
本工程要求质量等级为:
合格。
第四条合同价款
4-1承包单价:
按建筑面积计算劳务扩大价390元Im2。
此合同单价乙方不含任
何税费。
4-2主体封顶按280元Im结算,二次结构抹灰按110元Im结算。
4-3合同价款计算的依据及承包方式:
合同价款以施工图纸按09
定额规定的建筑规范计算建筑面积,土0以下基础工程按一层建筑面
积乘以0.7的系数计算。
第五条图纸、资料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下列图纸
5-1经城建部门批准盖章之建审图壹份。
第六条甲方应负责在开工前办理好以下事项
6-1将施工所需水、电、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施工现场双方商定地点,并保证满足施工期间的需要,乙方所用的水、电由甲方负责,并承担水电费用。
二级配电柜以后的机械、施工用电、施工电览由乙方负责。
6-2组织甲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及时签发交底会议纪要。
6-3甲方不按合同约定完成以上工作造成延误,应承担由此造成之经济支出,赔偿乙方相关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6-4在施工中,因甲方不能按工程所需将材料供给乙方,造成停工,其停工所造成的人工费、周转材料损失费、租赁费用,材料集压资金利息按月利息百分之壹计算,全部由甲方承担,并承担质保金月息百分之壹的利息。
第七条乙方应负责办理以下事项
7-1会同甲方于开工前按有关规定乙方搭设临建。
临建正负零以下材料由甲方负责。
现场内的临时道路和临时设施硬化的人工费由乙方负责。
甲方不另支付人工费,含在合同价内。
7-2及时维修施工使用的水、电线路、围栏和警卫设施等。
如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
由乙方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
7-3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和施工噪音管理规定,因乙方原因造成的罚款,由乙方承担。
7-4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负责已完成工程的成品保
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由乙方负责予以修复。
7-5保证施工现场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建筑物无污染,现场无建筑垃圾并达到文明工地标准。
7-6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合同签订后颁发的规定和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失和罚款除外)。
乙方不履行上述各项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失,应对甲方
的损失给予赔偿,工期不予顺延。
第八条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8-1乙方应在2014年11月_30_日前将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提交甲方代表,甲方应在7日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即认为已经批准。
8-2乙方必须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代表对进度的检查、监督。
工程实际进度与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代表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甲方代表签认后执行。
8-3延期开工。
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施工。
乙方不
能按时开工,应在协议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七天之前,书面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应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乙方,甲方代表同意延期要求或24小时内不予答复,可视为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
甲方代表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
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8-4因甲方原因不能按照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甲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推迟开工日期,承担乙方因此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相应顺延工期。
8-5暂停施工甲方代表确认不必要时,以书面形式要求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乙方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实施甲方代表处理意见后,以书面形式向其提出复工要求,甲方代表批准后继续施工。
甲方代表未能在规定时间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
停工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因甲方代表不及时作出答复,施工无法进行,乙方可认为甲方已经部分或全部不履行合同,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8-6下列情况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8-7甲方代表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8-8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8-9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24小时。
8-10不可抗力(指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甲乙双方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的等级以上的风、雨、雪、震等对工程造成的自然灾害)。
8-11基建施工中遇到不可预见障碍物或古墓、文物流砂需处理时。
8-12甲方材料供应不及时,甲方未按时拨付工程款及甲方代表签认同意给予顺延的其它情况。
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3天内向甲方提出报告,甲方代表在收到报告3天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答复,乙方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
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8-13按合同规定,甲方不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向乙方提供已签约的劳务扩大工程施工,应赔偿乙方所购得周转材料损失、租赁费用、人工工资损失和占用资金的资金利息(按3%0/月计算)。
第九条工期奖罚
按照甲方跟业主方签订的大合同条款执行。
第十条质量与验收
10-1乙方应认真按照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及本工程设计图纸要求进行施工,并应按受甲方代表或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乙方应为甲方人员检查提供便利条件,对不合格的部分按甲方代表及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
但因甲
方不正确纠正或其他非乙方原因引起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
以上检查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经检查检验不合格者,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并相应顺延工期。
10-2对工程质量有争议,应由质量监督部门认定,认定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败诉一方担负。
10-3隐蔽工程验收。
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协议条款约定的部位,乙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24小时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参加。
通知包括乙方自检记录、隐蔽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
乙方准备验收记录。
验收合格,甲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
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
验收24小时后,甲方代表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可视为甲方代表已经批准,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若甲方代表未能按时参加验收,应在验收前48小时,甲方代表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
甲方应承认验收和记录,事后若甲方提出复验。
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
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第十一条合同价款支付及合同价款的调整
11-1工程预付款:
无
11-2工程进度款:
乙方进场施工两个月后甲方按已完成实际工程量进度款的75%,其后按月进度80%支付工程进度款。
主体完工应达到已完工程量价款的80%,工程竣工拨款必须达到总价款的90%,
经验收合格应达到97%,余款3%作为保修金1年后一次退还(30日内)。
11-3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缺料造成停工超过7个工
作日,由甲方负责赔偿乙方的人工费。
第十二条保证金的缴纳与返还
12-1本工程的履约保证金为万元,本工程合同签订
后当日一次性缴纳保证金万元,进场后两日内交清剩余
的万元。
甲方向乙方开收款收据。
12-2乙方施工到第三个月,甲方退还乙方缴纳的保证金30%,
乙方施工到第五个月,甲方退还乙方缴纳保证金的30%,乙方施工到第七个月,退还剩余的保证金。
第十三条竣工与结算
13-1竣工验收。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乙方配合甲方验收,如验收不合格的,甲方提出修改意见乙方进行整改直至验收合格,除按拖延工期条款处理外,并赔偿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13-2工程价款的结算。
已完工程验收后,乙方在10天内提出结算,甲方收到结算后在30天内审核完毕,或提出审核意见。
双方意见达成一致后,甲方将拨款通知单送经办银行,银行审核后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乙方在收到工程款后14天内将工程交付给甲方。
如双方意见不一致,可根据问题性质,由双方向建设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请调解。
若甲方收到结算后40天内未提出审核意见,即视为其工程结算已批准。
由于甲方违反有关规定和约定,经办银行不能支付工程款,乙方可留置部分或全部工程,并予以妥善保护。
第十四条保修保修金。
工程竣工时结算后,甲方从应付乙方之工程款内,按工程合同价款的3%留工程保修金,甲方应专户存入银行备用,1年后一次退还。
第十五条双方施工现场总代表人
甲方:
乙方:
驻工地代表由双方各自委派,并提前7天书面通知另一方,若需撤换同样办理双方代表按合同约定的内容,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代表更换,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
甲方代表委派负责计划、技术、财务、材料、设备等人员在委派期内,承担各自负责的责任,对乙方属于合同范围以内的承诺均视为甲方代表的承诺。
第十六条争议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且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不成,可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双方可采取下列方式之一解决。
16-1向工程所在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16-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违约、索赔
17-1违约。
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出必要的指令、确认、批准,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支付款项及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因其违约导致乙方增加的经济支出、质保金和从应支付之日起计算的应支付款项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