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311员工离职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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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311员工离职管理制度

 

员工离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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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为明确离职流程,规范员工离职管理,降低离职人员对公司正常工作的影响,确保工作平稳过渡,促进公司的管理不断改善和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适用于公司工厂所有员工的离职管理。

3.定义:

3.1辞职:

是指在劳动合同期内,由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

3.2辞退:

是指在劳动合同期内,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

3.3自动离职:

是指在劳动合同期内,员工未办理任何离职手续或请假手续而离开工作岗位不上班有一段时间。

3.4劳动合同终止:

是指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与员工双方不再续签合同,并提前30天互相知会。

4.权责

4.1人力资源部:

员工辞职、辞退的复核与审批;离职面谈;离职手续的办理;离职人员工资的核算。

4.2各部门:

员工辞退的提出;员工离职的审核;员工离职工作移交;离职员工绩效的考核。

4.3主管领导:

主任以上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离职的审批。

4.4总经理:

经理级以上人员及高级技术人员离职的审批。

5.工作规范和要求

5.1离职提请权限

离职提请权限表

序号

项目

离职提请人或部门

备注说明

1

辞职

员工本人

2

辞退

用人部门主管、人力资源部

员工违纪,由人力资源部审核违纪事件处理结果后,与用人部门、相关领导沟通协商一致后方可作出处理回复。

3

自离

人力资源部、用人部门

4

合同终止

员工、人力资源部、用人部门

 

5.2离职审批权限

离职审批权限表

职位

主任

经理

总监

人力资源部

主管领导

总经理

普工、操作工

审核

批准

/

复核

/

/

关键岗位和、一般技术人员、职员类

审核

复核

批准

复核

/

/

基层管理

审核

审核

批准

复核

批准

/

主任级

/

审核

复核

复核

批准

/

经理级及高级技术人员

/

/

审核

复核

复核

批准

总监级及以上

/

/

/

审核

复核

批准

说明:

1、原则上禁止越级申请或审批;2、同意申请后应按流程顺序传递申请单;3、不同意申请应及时沟通处理,禁止放置不处理;4、无论同意或不同意,都应及时告知用人部门,确保信息通畅。

 

5.3辞职

5.3.1员工辞职时,须先到人力资源部领取《员工辞职申请表》,填写后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生效。

程序如下:

⑴到人力资源部领取《员工辞职申请表》,按要求填写好辞职原因及相关内容后,至少提前30天(试用期内员工提前3天)交直接主管;

⑵直接主管签字同意后,按权限逐层审批,最后交由人力资源部复核。

经批准之《员工辞职申请表》由人力资源部保存;

⑶员工辞职申请经批准后,人力资源部告知辞职员工直属主管审批结果。

由其直属主管根据批准结果安排工作交接事项,并安排员工于离职日到人力资源部办理相关离职手续。

⑷到批准之离职日期,员工到人力资源部领取《员工离职手续办理证明单》,按人事部门指导和要求办理离职手续。

⑸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关键岗位、职员办理离职手续时,必须填写《工作移交清单》。

5.3.2员工直接上司接到员工辞职申请后,对绩效良好的员工须努力挽留,并探讨改善其工作环境、条件和待遇的可能,并及时与人力资源部或相关领导沟通协商。

5.3.3员工无论何种理由提出辞职申请,自提出之日起,未经公司批准,均须在原岗位继续工作30天,未经批准,未到期不得离职。

5.3.4员工辞职申请经批准后,公司可以确定员工办理离职手续时间。

5.3.5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员工不得辞职或办理离职手续:

⑴公司有突发事故或自然灾害时;

⑵申请辞职员工工作交接未完成或有重大已办未结案之工作时。

5.3.6工资发放

⑴员工辞职交接完工作,办理完离职手续后,工资在公司统一发放工资时间发放;

⑵员工辞职后,未经公司同意而要求提前离职,员工需赔偿提前离职而给公司带来的损失(每提前一天的损失标准为员工上月度日薪),公司可从工资中扣除赔偿。

5.4辞退

5.4.1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可以辞退员工:

⑴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的;

⑵员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⑶员工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的;

⑷员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⑸员工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公司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本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⑹员工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与其建立或者变更劳动关系的;

⑺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⑻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⑼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⑽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公司与员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⑾公司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⑿公司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⒀公司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⒁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5.4.2员工辞退程序

⑴辞退员工由上级主管或人力资源部提出,填写《员工辞退建议表》,写明辞退员工原因及辞退日期,依权限逐层审批后交人力资源部复核,人力资源部告知用人部门审批结果。

⑵员工辞退经批准后,人力资源部通知被辞退人员办理离职手续。

5.4.3被辞退员工须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关键岗位、职员等岗位须填写《工作移交清单》。

5.4.4对于试用期内员工,主管人员必须在试用期满前5天做出考核,评估试用员工是否符合岗位录用条件,及时向人力资源提出调动申请或辞退建议。

5.4.5在辞退员工时,其直属部门主管或人力资源部须与被辞退员工面谈,明确清晰地告知其被辞退原因,并负责解答其与被辞退有关问题。

5.4.6工资发放

⑴被辞退员工在办理好离职手续后,人力资源部核算其离职工资,离职工资在三天内结算完毕;

⑵因严重违反公司制度、渎职、质量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工作过失而造成损失而被辞退之员工,发放工资时从其工资中扣除赔偿。

5.4.7被辞退员工如果无理取闹、纠缠管理人员,影响公司正常生产、工作秩序的,公司将报公安机关处理。

5.5自动离职

5.5.1员工一旦达到自动离职条件后,就不再是本公司员工,一切行为与本公司无关。

5.5.2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按自动离职处理:

⑴连续旷工达3天(包括3天)以上者;

⑵一月内旷工累计达5天(包括5天)以上者;

⑶一年内旷工累计达10天(包括10天)以上者;

⑷员工辞职后工作未满30天,未经批准而离开岗位不上班者;

⑸辞职未获批准而自行离开公司不上班者。

5.5.3自动离职之员工均不结算工资。

凡自动离职之员工有应办而未办或已办未结案者,因自动离职给公司带来损失时,本公司保留追究损失赔偿的权利。

5.5.4对于未经预告而自动离职的员工,所属部门须于当天将信息及时知会人力资源部。

5.6离职面谈

5.6.1人力资源部收到辞职员工《员工辞职申请表》后,于两天内安排与员工离职面谈;对于辞退、劝退员工,一般安排于离职当天面谈。

5.6.2离职面谈一般由人力资源部或离职员工上上级与离职员工面谈,原则上离职员工不与直接上级面谈。

5.6.3离职面谈的原则:

⑴实效性:

了解员工离职真实原因,公司存在哪些不足,避免形式化;

⑵真诚性:

须尊重和关怀员工,真诚面对员工;

⑶开放性:

充分让员工开放的表达真实想法和意愿。

5.6.4对非自愿离职员工面谈时要心态平和,给离职者以正面积极的引导,消除抱怨,化解矛盾,对员工未来职业给予经验性的指导和提供帮助。

5.6.5离职面谈的过程内容要记录于《员工离职面谈记录表》上。

5.7工作移交

5.7.1员工不论以何种形式离职,都必须将手头上各项工作移交。

确定员工离职期限后,其直属上级应与离职人员进行沟通,并及时收缴各类工具、文件、工作资料、相关资产事务用品等。

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关键岗位、职员等岗位在进行工作移交时,须填写《工作移交清单》。

5.7.2工作移交:

原有职务上保管及办理中的账册、文件性资料、技术资料、培训资料等应列入《工作移交清单》并移交指定的接替人员或有关部门,并将已办未结、应办未办之事项交代清楚。

5.7.3资产事务移交:

原领取使用的资产应进行资产使用转移;工具、文具(非消耗品)、钥匙等均应应移交。

5.7.4移交手续办理期限:

⑴员工应在半个工作日内办妥;

⑵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关键岗位、职员应在五天内办妥。

5.7.5离职人员办理移交时应由部门主管或人力资源部指定接替人接受;如未指定接替人时应由部门主管临时指定人员先行接受保管,待人选确定后再转交;如无人可派时,由其主管自行接收。

5.7.6《工作移交清单》应合订一册,移交人、接管人、监交人应分别签名,监交人一般由离职员工上上级或人力资源部指定。

5.7.7《工作移交清单》一式三份,人事部门一份,移交人、接管人各留存一份;

5.7.8各级员工工作移交应亲自办理,如因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时,经人力资源部同意后,可书面委托有关人员代为办理,但对所有一切责任仍由原移交人负责。

5.7.9后任核对或盘查交案,发现有亏短、舞弊时,应及时会同监交人员向人力资源部报告;若有隐瞒,应与前任负连带赔偿责任。

5.7.10各员工所列《工作移交清单》,应由直属主管详加审查,不合之处,应予以更正;如离职人员正式离厂后,再发现财物、资料或公司对外有亏欠未清的,应由该部门主管负责追索。

无法追索的,由该部门主管负责赔偿。

5.8离职手续办理

5.8.1员工不论以何种形式离职,均须办理离职手续。

员工办理离职手续时,按如下程序办理:

⑴人力资源部发放《员工离职手续办理证明单》给离职人员并指导其快捷办理离职手续;

⑵离职人员依次到所属部门、信息部、管理部、保安队、财务部、人力资源部办理签离手续后,并于最后将《员工离职手续办理证明单》交回人力资源部;

⑶人力资源部复核无误后,离职人员在《员工离职手续办理证明单》签名;

⑷人事部门核算薪资,安排薪资结算。

离职手续办理完毕。

注:

离职员工工资结算须附员工辞职申请表或辞退建议表、离职手续办理证明单及其他必须附件作为结算凭证,管理人员、核心岗位人员及职员须附《工作移交清单》。

5.8.2离职手续办理完毕后,管理部门开具《物品放行条》,保安班监督员工物品行李搬离宿舍。

5.8.3各部门在签离时,应特别认真核对资产、工具、办公用品、文件资料及其它使用和保管之物品物品有无亏欠、有无责任损失(包含质量事故损失责任)。

5.8.4劳动合同终止和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类型的员工离职,人力资源部与离职员工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

5.8.5离职手续办理完毕后,根据离职员工的需要,人力资源部可开具一份《离职证明单》给员工。

5.9后期手续

员工离职手续办理完毕后,人力资源部跟进后续手续:

5.9.1检查ERP系统中的人员情况是否更改。

5.9.2调整相关人事信息库。

5.9.3处理考勤门禁系统离职员工信息。

5.9.4停、转相关保险事宜。

5.9.5视离职人员职位情况,将离职人离职信息正式知会离职人原先工作外联单位。

5.9.6将离职员工记录入《离职人员记录表》,整理离职员工资料按要求归档。

6.附则

6.1各级管理人员收到员工辞职申请表之后,必须及时与员工沟通,及时处理。

严禁对员工辞职申请置之不理、冷漠、推诿。

6.2任何人不得违反程序随意辞退员工。

任何类型的离职行为与处理程序,均须按本制度规定进行,凭借相关管理表单进行有效审批、签署。

6.3人力资源部每月对公司离职情况进行分析,出具员工离职分析月报表。

6.4本制度经总经理批准后正式实施,此前公司有关员工离职的所有规定均同时废止。

7.相关流程及表单

7.1员工离职管理流程图

7.2《员工辞职申请表》

7.3《员工辞退建议表》

7.4《员工离职面谈记录》

7.5《员工离职手续办理证明单》

7.6《工作移交清单》

7.7《离职证明》

7.8《离职员工分析月报表》

7.9《离职员工工资核定表》

7.10《离职人员登记表》

 

员工离职管理流程图

自离

辞退

辞职

合同终止

提前30天审查合同,提出是否续签意见

部门或人力资源部填写辞退建议表

员工填写

辞职申请表

部门审核

总监审批

人力资源复核

主管领导审批

人事通知用人部门审批结果

离职面谈

 

用人部门协调

工作交接

离职员工到人事部门办离职手续

部门工作、资产工具资料交接确认

 

信息部确认有

邮箱电脑信息

食堂、宿舍、保安钥匙等行政手续

财务部账务清理

人事回收厂牌及考勤、薪资确认

保险停转、资料归档等后续工作

保安监督搬离

宿舍和厂区

工资结算、离职

手续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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