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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安装检验报告防爆部分.docx

电梯安装检验报告防爆部分

 

 

上海房屋设备有限公司

电梯安装检验报告

(防爆部分)

SFS/QR-7.5-02-04

使用单位

产品名称

产品型号

验收编号

检验日期

 

上海房屋设备有限公司

SHANGHAIBUILDINGEQUIPMENTCo.,LTD.

前言

第一条本报告书适用于安装好的防爆电梯防爆部分的检验。

第二条本报告的技术指标和要求引用了《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可燃性粉尘防爆用电气设备》、《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企业标准等规定。

如上述标准修订,则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三条电梯检验用的仪器、计量器具,其精度应满足测试要求。

若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必须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第四条现场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应当认真填写记录。

现场检验原始记录应与本报告数据相符。

报告书中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应在“检验结果”、“整改结果”栏目中填写实测或经统计计算后的数据;无量化的项目,“检验结果”、“整改结果”栏目只能填写“符合”、“不符合”或“无此项”。

“结论”一栏中只填写“合格”、“不合格”或“—”(表示无此项)。

对电梯整机检验合格后在“检验总论”一栏中只能选择“合格”与“不合格”两者之一的选择项,并在选择项前“□”内打“√”。

第五条本报告书中记录填写有误时允许该电梯授权检验人员更改,但不可乱涂。

正确的更改方法是:

在有误记录上横划一下,在其近旁再填写更改内容且经更改人签字或盖章,并注明更改日期。

当填写格较小时,可用引出线标注。

第六条检验判定条件:

经检验全部合格时,方可判定合格。

第七条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电梯,以及继续检验可能造成产品损坏、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以终止检验。

第八条安装检验整改通知单填写时应按《电梯安装检验报告》序号依次填写内容。

第九条本报告仅对受检梯受检时负责。

第一十条1类项目是重要度栏中注有“★”的,2类项目是重要度栏中注有“☆”,3类项目是重要度栏中未作任何标记的。

1类项目是对电梯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项目,2类项目是对电梯安全有重要影响的项目,3类项目是对电梯安全影响一般的项目。

第一十一条复制报告未另加盖检验单位安装验收专用章无效。

第一十二条本报告修定日期2010年6月8日。

第一十三条版本号:

2010.2

订货合同号

制造单位名称

上海房屋设备有限公司

安装合同号

电话/传真

(021)52858856/52855210

安装起止日期

安装单位名称

电梯类别

电话/传真

电梯型号

开门方式

驱动方式

层门尺寸

宽mm×高mm

控制方式

电源

三相:

380V50Hz

额定载重量

kg

单相:

220V50Hz

乘客人数

/

电动机

380V50kW

速度

m/s

减速比

/

提升高度

/m

曳引轮

直径:

mm

停站

/

曳引比:

前门/后门/

曳引绳

根×φmm

轿厢规格

宽mm×深mm×高mm

防爆场所

防爆等级

防爆形式

主要部件和安全部件的型号和编号:

部件

型号

编号

部件

型号

编号

驱动主机

限速器

电动机

安全钳

控制柜

缓冲器

门锁装置

轿厢上行超

速保护装置

检验依据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GB3836.1~16)

《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GB12476.1)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防爆电梯》(TSG)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T7001-2009)

检验总论

经厂验收,综合判定该电梯防爆部分:

□合格,可申报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性能和质量的监督检测。

□不合格,整改自检合格后,向所属主管单位申报复检。

 

检验人员(签章):

检验部门(盖章):

 

注:

请在选择项前“□”内打“√”。

重要度

项目

编号

检验内容及要求

检验

结果

整改

结果

结论

1.技术资料

1.1

电梯制造企业应提供下列资料和文件:

(1)制造许可证明文件;

(2)防爆电梯整机型式试验合格证书或报告书;

(3)防爆电梯整机防爆合格证,控制柜、制动器、电动机等防爆电气部件的防爆合格证;

(4)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型式试验合格证,以及限速器和渐进式安全钳的调试证书;

(5)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及井道布置图;

(6)电气原理图(包括动力电路和连接电气安全装置的电路)、电气安装敷线图(如采用本质安全电路应有标识)、标有防爆类型的防爆电气部件电缆引入装置的位置示意图;

(7)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包括安装、使用、日常维护保养和应急救援等方面操作说明的内容;

上述文件如为复印件则必须经防爆电梯整机制造单位加盖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对于进口防爆电梯,则应当加盖国内代理商的公章。

(1)

(2)

(3)

 

(4)

(5)

(6)

(7)

(1)

(2)

(3)

 

(4)

(5)

(6)

(7)

 

1.2

安装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1)安装许可证和安装告知书;

(2)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持有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上述文件如为复印件则必须经安装单位加盖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

(1)

(2)

(1)

(2)

1.3

安装单位应提供下列文件:

(1)施工方案,审批手续齐全;

(2)施工过程记录和自检报告;

(3)变更设计证明文件(如安装中变更设计时),履行了由使用单位提出、经整机制造单位同意的程序;

(4)安装质量证明文件,包括防爆电梯安装合同编号、安装单位安装许可证编号、产品出厂编号、主要技术参数等内容,并且有安装单位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以及竣工日期。

上述文件如为复印件则必须经安装单位加盖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

(1)

(2)

(3)

(4)

(1)

(2)

(3)

(4)

2.防爆技术要求

2.1

防爆

等级

(1)防爆电气部件的铭牌上应至少标明型号、出厂日期、防爆标志、防爆合格证号、制造厂名称或者商标和相关技术参数等,其防爆合格证号应在有效期内;

(2)防爆电气部件的防爆类型、级别、组别应符合合同规定的防爆等级要求。

(1)

 

(2)

(1)

 

(2)

 

2.2

外壳

要求

(1)防爆电气部件外壳应光滑无损伤,透明件应无裂纹;

(2)接合面应紧固严密,相对运动的间隙防尘密封应严密;紧固件应无锈蚀、缺损;密封垫圈应完好;

(3)防爆电气部件外壳表面最高温度应低于整机防爆标志中温度组别要求。

(1)

(2)

(3)

(1)

(2)

(3)

2.3

本安部件

(1)本安型电气部件(控制柜、操纵箱、召唤箱、轿顶检修箱、接线箱盒、旋转编码器等)应设有本安标志的铭牌。

(2)本安系统电气设备的引入装置其镀塑金属软管必须与过渡接头可靠连接。

(1)

(2)

(1)

(2)

2.4

隔爆

型设备

(1)隔爆型电气部件应符合本规则2.1项和2.2项合同规定的防爆要求;

(2)隔爆型电气部件其电气联锁装置必须可靠,当电源接通时壳盖不应打开,而壳盖打开后电源不应接通。

如无联锁装置则外壳上应有“断电后开盖”警告标志;

(3)隔爆型电气部件的隔爆面应不得有锈蚀层、机械伤痕,严禁刷漆。

(4)隔爆外壳接合面与固体障碍物(如钢架、墙、护套、安装板、管道或其他电气设备)间的最小距离为:

IIB类:

30mm;IIC类:

40mm。

(5)隔爆电气设备必须可靠的内、外接地。

(1)

(2)

(3)

 

(4)

(5)

(1)

(2)

(3)

 

(4)

mm

(5)

2.5

增安部件

增安型电气部件应符合本规则2.1项和2.2项合同规定的防爆要求。

2.6

浇封

部件

(1)浇封型电气部件应符合本规则2.1项和2.2项合同规定的的防爆要求;

(2)浇封型电气部件的浇封表面不得有裂缝、剥落,被浇封部分不得外露。

(1)

(2)

(1)

(2)

2.7

油浸

部件

(1)油浸型电气部件应符合本规则2.1项和2.2项合同规定的防爆要求;

(2)油浸型电气部件必须密封良好,不允许渗漏油,油位高度在规定范围内;外壳、电气和机械连接所用的螺栓、螺母以及注油、排油的螺栓塞等均需有防松措施。

(1)

(2)

(1)

(2)

2.8

防爆

接线

敷设在防爆区域内非本安电路的电缆不允许直接连接,如必须连接或分路时,应设置符合本规则2.1项和2.2项要求的防爆接线盒。

2.9

电缆配线

(1)防爆区域内应采用金属护套电缆、屏蔽电缆、阻燃电缆或铠装电缆配线;

(2)敷设电缆时,电力电缆与通讯、信号电缆应分开,高压与低压或控制电缆也应分开;

(3)在易发生机械损伤部位的电缆应采取防机械损伤的保护措施。

(1)

(2)

(3)

(1)

(2)

(3)

2.10

本安

配线

(1)本安电路的电缆或电线以及防护套管应为淡兰色或在进出端部设淡兰色标识;

(2)本安电路与非本安电路应当分开敷设;

(3)本安电路与非本安电路不得共用同一电缆或钢管。

(4)本安系统导线在危险场合不得有接头,不得分接导线。

(1)

(2)

(3)

(4)

(1)

(2)

(3)

(4)

2.11

电缆

引入

装置

(1)非本安型防爆电气部件应采用电缆密封圈式引入装置,其弹性密封圈一个孔只应密封一根电缆,弹性密封圈压紧后应能将电缆均匀地被挤紧密封,不得用胶泥或胶布替代密封圈。

(2)电缆线公称外径ΦD±1mm应在电缆引入装置的密封圈所表示出使用电缆的最小、最大内径(mm)范围内。

(3)压紧螺母式电缆引入装置,螺母与密封圈之间应设金属垫圈,并压紧。

(4)圆形电缆拉力检查:

对电缆施加拉力(以牛顿为单位)等于:

20倍电缆直径(以毫米为单位),电缆应不会移动。

(1)

 

(2)

(3)

(4)

(1)

 

(2)

(3)

(4)

2.12

防爆

封堵

非本安型防爆电气部件外壳上多余的电缆引入孔应用厚度不小于2mm的金属封堵件封堵。

2.13

所有电气设备上的螺栓需拧紧。

3.机房

3.1

机房电气照明应符合合同规定的防爆标志要求,且防爆合格证在有效期内。

3.2

主电源开关(即防爆断路器(380V))应符合合同规定的防爆标志要求,带挂锁装置,且防爆合格证在有效期内。

3.3

机房紧急通话装置应符合合同规定的防爆标志要求,且防爆合格证在有效期内。

3.4

曳引电动机应符合合同规定的防爆标志要求,且防爆合格证在有效期内。

3.5

(1)制动器应符合合同规定的防爆标志要求,且防爆合格证在有效期内。

(2)制动器检测开关应符合合同规定的防爆标志要求。

(1)

(2)

(1)

(2)

3.6

盘车手轮开关,验证制动器机械部件开闭状态的电气开关应符合合同规定的防爆标志要求。

3.7

防爆编码器应符合合同规定的防爆标志的要求,且防爆合格证在有效期内。

3.8

曳引轮的挡绳装置应采用无火花材质制造或表面采取无火花处理。

(1)IIBT4类,采用聚乙烯管。

(2)IICT4类,采用黄铜管。

(1)

(2)

(1)

(2)

3.9

滑轮的挡绳装置应采用无火花材质制造或表面采取无火花处理。

(1)IIBT4类,采用聚乙烯管。

(2)IICT4类,采用黄铜管。

(1)

(2)

(1)

(2)

3.10

限速器夹绳块及摩擦件应采用无火花材料或表面采取无火花处理,且电气开关符合合同规定的防爆标志要求。

3.11

夹绳器摩擦件及碰撞件应采用无火花材料或表面采取无火花处理。

3.12

防爆断路器(或熔断器盒)(220V)应符合合同规定的防爆标志的要求,且防爆合格证在有效期内。

3.13

防爆接线盒应符合合同规定的防爆标志的要求,且防爆合格证在有效期内。

3.14

防爆分线盒应符合合同规定的防爆标志的要求,且防爆合格证在有效期内。

3.15

用户应对机房地面采用无火花材料或表面采取无火花处理。

3.16

照明回路主干线铜线芯截面面积为2.5mm2,其支线铜线芯截面面积为1.5mm2。

mm2

mm2

3.17

接地:

(1)所有电气设备及线管、线槽的外露可以导电部分必须根据供电系统的要求,直接可靠接地(PE);接地支线应当分别接至接地干线接线柱上,不得互相串接后再接地。

(2)接地电阻应不大于4Ω。

(3)控制回路接地线铜线芯截面面积为≥2.5mm2。

(4)主回路的接地线铜线芯截面面积和其动力线一致。

(1)

(2)

(3)mm2

(4)mm2

(1)

(2)

(3)mm2

(4)mm2

3.18

防爆

封堵

机房内非本安型防爆电气部件外壳上多余的电缆引入孔应用厚度不小于2mm的金属封堵件封堵。

3.19

机房内电压≥36V的电缆用钢管分别保护;电压<36V的电缆用钢管或线槽(人能踩到的地方)或镀塑金属蛇皮管保护。

3.20

电缆

引入

装置

(1)非本安型防爆电气部件应采用电缆密封圈式引入装置,其弹性密封圈一个孔只应密封一根电缆,弹性密封圈压紧后应能将电缆均匀地被挤紧密封,不得用胶泥或胶布替代密封圈。

(2)电缆线公称外径φD±1mm应在电缆引入装置的密封圈所表示出使用电缆的最小、最大内径(mm)范围内。

(3)压紧螺母式电缆引入装置,螺母与密封圈之间应设金属垫圈,并压紧。

(4)圆形电缆拉力检查:

对电缆施加拉力(以牛顿为单位)等于:

20倍电缆直径(以毫米为单位),电缆应不会移动。

(1)

 

(2)

(3)

(4)

(1)

 

(2)

(3)

(4)

3.21

(1)机房内兰色本安接线箱多余的电缆孔蛇皮管接头应堵封。

(2)本安型防爆电气部件采用电缆旋紧插座的一个孔只应密封一根电缆,并旋紧。

多余线孔应加通风塞封堵。

(1)

(2)

(1)

(2)

3.22

机房内所有电气设备上的螺栓需拧紧。

4.井道

4.1

井道安全门、检修门、检修活板门电气安全装置应符合合同规定的防爆标志的要求。

4.2

井道紧急通话装置应符合合同规定的防爆标志的要求,且防爆合格证在有效期内。

4.3

极限开关接线盒应符合合同规定的防爆标志的要求,且防爆合格证在有效期内。

4.4

井道接线盒应符合合同规定的防爆标志的要求,且防爆合格证在有效期内。

4.5

井道防爆照明灯、防爆开关应符合合同规定的防爆标志的要求,且防爆合格证在有效期内。

4.6

滑轮的挡绳装置应采用无火花材质制造或表面采取无火花处理。

(1)IIBT4类,采用聚乙烯管。

(2)IICT4类,采用黄铜管。

(1)

(2)

(1)

(2)

4.7

照明回路主干线铜线芯截面面积为2.5mm2,其支线铜线芯截面面积为1.5mm2。

mm2

mm2

4.8

防爆

封堵

井道内非本安型防爆电气部件外壳上多余的电缆引入孔应用厚度不小于2mm的金属封堵件封堵。

4.9

(1)本安型防爆电气部件采用电缆旋紧插座的一个孔只应密封一根电缆,并旋紧。

(2)多余线孔应加通风塞封堵。

(1)

(2)

(1)

(2)

4.10

电缆

引入

装置

(1)非本安型防爆电气部件应采用电缆密封圈式引入装置,其弹性密封圈一个孔只应密封一根电缆,弹性密封圈压紧后应能将电缆均匀地被挤紧密封,不得用胶泥或胶布替代密封圈。

(2)电缆线公称外径φD±1mm应在电缆引入装置的密封圈所表示出使用电缆的最小、最大内径(mm)范围内。

(3)压紧螺母式电缆引入装置,螺母与密封圈之间应设金属垫圈,并压紧。

(4)圆形电缆拉力检查:

对电缆施加拉力(以牛顿为单位)等于:

20倍电缆直径(以毫米为单位),电缆应不会移动。

(1)

 

(2)

(3)

(4)

(1)

 

(2)

(3)

(4)

4.11

接地:

(1)所有电气设备及线管、线槽的外露可以导电部分必须根据供电系统的要求,直接可靠接地(PE);接地支线应当分别接至接地干线接线柱上,不得互相串接后再接地。

(2)接地电阻应不大于4Ω。

(3)控制回路接地线铜线芯截面面积为≥2.5mm2。

(4)主回路的接地线铜线芯截面面积和其动力线一致。

(1)

(2)Ω

(3)mm2

(4)mm2

(1)

(2)Ω

(3)mm2

(4)mm2

4.12

井道易发生机械损伤部位的电缆应采取防机械损伤的保护措施。

4.13

井道内所有电气设备上的螺栓需拧紧。

5.轿厢与对重

5.1

轿厢内应设置整机铭牌,并应标明电梯型号、运行速度、额定载重量、防爆标志、防爆合格证号、出厂编号、出厂日期、制造厂名或商标,防爆合格证应在有效期内。

5.2

轿厢内紧急通话装置应符合合同规定的防爆标志要求,且防爆合格证在有效期内。

5.3

轿厢内照明、应急照明应符合合同规定的防爆标志要求,且防爆合格证在有效期内。

5.4

轿内照明开关应符合合同规定的防爆标志的要求,且防爆合格证在有效期内。

5.5

轿内操纵箱应符合合同规定的防爆标志的要求,且防爆合格证在有效期内。

5.6

轿内风扇应符合合同规定的防爆标志的要求,且防爆合格证在有效期内。

5.7

轿内风扇开关应符合合同规定的防爆标志的要求,且防爆合格证在有效期内。

5.8

轿顶检修箱应符合合同规定的防爆标志的要求,且防爆合格证在有效期内。

5.9

轿顶接线盒应符合合同规定的防爆标志的要求,且防爆合格证在有效期内。

5.10

安全窗电气安全装置应配有电缆旋紧插座(粉尘防爆梯用)。

5.11

感应器接线盒应符合合同规定的防爆标志的要求,且防爆合格证在有效期内。

5.12

轿顶和轿底照明灯及防爆吊灯盒应符合合同规定的防爆标志的要求,且防爆合格证在有效期内。

5.13

轿顶紧急通话装置应符合合同规定的防爆标志要求,且防爆合格证在有效期内。

5.14

轿厢导靴应采用无火花材质制造或表面采取无火花处理。

靴衬材质:

(1)IIBT4类,额定载重量≤1000kg,采用聚乙烯靴衬。

(2)IIBT4类,额定载重量>1000kg或IICT4类,均采用铜靴衬。

(1)

(2)

(1)

(2)

5.15

轿顶滑轮的挡绳装置应采用无火花材质制造或表面采取无火花处理。

拦绳管材质为:

(1)IIBT4类,采用聚乙烯管。

(2)IICT4类,采用黄铜管。

(1)

(2)

(1)

(2)

5.16

固定在上梁上限制绳头拉手向下运动的螺栓应采用无火花材质制造或表面采取无火花处理。

其材质为:

(1)IIBT4类,采用镀锌螺栓。

(2)IICT4类,采用铜质螺栓。

(1)

(2)

(1)

(2)

5.17

(1)安全钳锲块或滚柱应采用无火花材质或与导轨摩擦表面采取无火花措施。

(2)安全钳电气开关应配有电缆旋紧插座(粉尘防爆梯用)。

(1)

(2)

(1)

(2)

5.18

防爆分线盒应符合合同规定的防爆标志的要求,且防爆合格证在有效期内。

5.19

轿顶易发生机械损伤部位的电缆应采用镀塑金属蛇皮管保护,接口处用兰色胶带包扎。

5.20

对重导靴应采用无火花材质制造或表面采取无火花处理。

靴衬材质:

(1)IIBT4类,额定载重量≤1000kg,采用聚乙烯靴衬。

(2)IIBT4类,额定载重量>1000kg或IICT4类,均采用铜靴衬。

(1)

(2)

(1)

(2)

5.21

对重滑轮的挡绳装置应采用无火花材质制造或表面采取无火花处理。

拦绳管材质为:

(1)IIBT4类,采用聚乙烯管。

(2)IICT4类,采用黄铜管。

(1)

(2)

(1)

(2)

5.22

照明回路主干线铜线芯截面面积为2.5mm2,其支线铜线芯截面面积为1.5mm2。

mm2

5.23

防爆

封堵

非本安型防爆电气部件外壳上多余的电缆引入孔应用厚度不小于2mm的金属封堵件封堵。

5.24

(1)本安型防爆电气部件采用电缆旋紧插座的一个孔只应密封一根电缆,并旋紧。

(2)多余线孔应加通风塞封堵。

(1)

(2)

(1)

(2)

5.25

电缆

引入

装置

(1)非本安型防爆电气部件应采用电缆密封圈式引入装置,其弹性密封圈一个孔只应密封一根电缆,弹性密封圈压紧后应能将电缆均匀地被挤紧密封,不得用胶泥或胶布替代密封圈。

(2)电缆线公称外径φD±1mm应在电缆引入装置的密封圈所表示出使用电缆的最小、最大内径(mm)范围内。

(3)压紧螺母式电缆引入装置,螺母与密封圈之间应设金属垫圈,并压紧。

(4)圆形电缆拉力检查:

对电缆施加拉力(以牛顿为单位)等于:

20倍电缆直径(以毫米为单位),电缆应不会移动。

(1)

 

(2)

(3)

(4)

(1)

 

(2)

(3)

(4)

5.26

接地:

(1)所有电气设备及线管、线槽的外露可以导电部分必须根据供电系统的要求,直接可靠接地(PE);接地支线应当分别接至接地干线接线柱上,不得互相串接后再接地。

(2)接地电阻应不大于4Ω。

(3)控制回路接地线铜线芯截面面积为≥2.5mm2。

(4)主回路的接地线铜线芯截面面积和其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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