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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城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

郑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

保)工作,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

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 271 号)、《河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

活保障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 65 号)和有关文件精神,制定

城市低保工作规范。

一、城市低保工作原则

城市低保制度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

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政府以货币补助为主要形

式,保障其家庭人均收入达到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社会救助

制度。

实施城市低保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1、属地管理;

2、保障基本生活;

3、保障水平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4、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

5、公开、公平、公正。

二、城市低保工作管理机构职责

(一)各级民政部门是城市低保工作管理机构,应依据国

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各级人民政府的要求,认真履行

职责,切实做好城市低保工作。

 

(二)郑州市民政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

省、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全市城市低保工作。

制定全市

低保工作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

定、调整全市低保标准;配合财政部门分配、下拨低保资金;

编制全市城市低保年度资金需求计划和年终决算,协同财政、

审计等部门监督资金使用情况;负责全市城市低保信息网络

系统建设和管理以及其他与城市低保工作有关的事项。

(三)县级民政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省、

市、县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本行政区城市低保工作。

制定

本行政区城市低保工作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会

同有关部门落实本行政区城市低保标准;编制本行政区城市

低保年度资金需求计划和年终决算;建设和管理本行政区城

市低保信息系统;负责城市低保待遇的审批;管理城市低保

工作档案等事项。

(四)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城市低保

待遇申请的审核,指导社区居委会开展城市低保工作;定期核

查本辖区城市低保家庭收入变化情况;负责城市低保日常管

理和服务工作;管理城市低保工作档案和低保对象的台帐管

理等事项。

(五)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居委会)受县级民

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为管理审批

机关)委托,负责受理本社区居民的低保申请;对申请人家庭

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等基本状况进行入户调查、初审和公示;

— 2 —

 

跟踪核查城市低保家庭收入变化情况;负责城市低保的有关

管理和服务工作;管理城市低保工作档案。

三、城市低保范围及低保待遇

(一)凡是本市城市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

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城市低保标准的,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

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均可申请城市低保待遇。

共同生活

的家庭成员是指家庭中具有法定赡养或抚(扶)养关系的人

员。

包括:

1、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

2、父母双亡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

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或外孙子女;

3、父母双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

4、民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成员。

户口已迁出的在校学生,仍视为家庭成员。

(二)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抚(扶)

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抚(扶)养人无赡养、抚(扶)养能力的

城市居民(以下简称“三无”人员),经审批确认后,按照当地

城市低保标准全额享受补助。

法定赡养人、抚(扶)养人无赡养、抚(扶)养能力是指以

下两类贫困家庭:

一是家庭中赡养、抚(扶)养义务人因患重

病、因重度残疾、因未成年或年老体弱,没有能力对被赡养、

抚(扶)养人提供物质上、生活上和精神上的照料;二是家庭

中赡养、抚(扶)养义务人因下落不明、失踪、被判处有期徒

— 3 —

 

刑以上刑罚等原因无法与被赡养、抚(扶)养人保持联系。

对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经审批确认后,按照家庭月

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差额享受补助。

(三)按照分类施保要求,对低保对象中的“孤老”、“孤儿”

特殊对象,每人每月增发 200 元;对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一

级残疾人、在校大学生、70 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增

发 100 元。

(四)城市低保对象除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外,可按照有关

政策规定享受临时救助、医疗救助、住房救助、教育救助等

其他专项救助。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已经

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应予取消:

1、不按规定程序申请审批、相关证明材料提供不全、不

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或弄虚作假的。

2、拒绝接受低保工作人员入户核实家庭财产和家庭收

入的。

3、家庭成员自费安排子女借读、择校就读、进入私立学

校就读的。

4、家庭成员中有出国工作(包括劳务输出)、学习、经商

的。

5、从郑州市以外地区迁入郑州市,未满 3 年的。

6、有高额价值收藏、买卖股票或其他投资行为的;有高

于城市低保标准馈赠、礼金支出的;平时穿戴具有较高经济

— 4 —

 

价值首饰的;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

7、拥有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代步车)的。

8、近半年内购买高档(单件价值在 1500 元以上)家用电

器等非生活必需品、近两年内非拆迁原因购买商品房、近一

年内装修现有住宅的;拥有一定经济价值、可租赁的闲置住

房的。

9、因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造成生活困难尚未改

正的,或因其他违法行为正处于被司法机关处罚期间的,违

法人员本人不能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10、申请人的法定赡养人、抚(扶)养人有赡养、抚(扶)

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赡养、抚(扶)养义务的。

11、符合就业条件无正当理由半年内连续两次拒绝有关

部门介绍就业或技能培训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公益性劳

动的。

12、按规定不能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其他情形。

四、城市低保标准确定与调整

(一)城市低保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

必需的食品、衣被、水电、燃料、其他日用消费品等费用,并

适当考虑居住、交通等费用确定。

城市低保标准应与当地居民消费性支出相衔接,原则上

在当地上年度城市居民消费性支出 30%至 35%之间确定。

(二)郑州市城市低保标准,由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等有

关部门提出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 5 —

 

五、城市低保家庭收入核实与计算

(一) 应计入家庭收入的内容及具体核算办法:

1、按规定发给在职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离

退休人员的退休金及各类保险金、保障金、赔偿金、失业人

员的失业救济金,均属家庭收入。

被拖欠的工资、失业保险

金、养老金亦应计入收入,但连续 6 个月以上(含本数)未领

到或者未足额领到工资、失业保险金、养老金,生活确有困

难需要救济的,在申请低保时,可按实际收入计算。

被拖欠

的部分付清后,家庭收入发生变化,依照原计算标准不符合

申请低保资格的,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停止发放保障金,

退还已发放部分。

2、在职及企业事业单位的病退、内退及长期休病假人员,

其收入按实际收入计算。

3、从事个体经营及其他有劳动报酬工作的,其收入无法

界定或本人提供不出相关收入证明的,按户籍所在地职工最

低工资标准 100%计算。

4、对于间断性就业的,能够提供相关收入证明,按照连

续 6 个月的收入平均金额计算家庭收入;不能够提供相关收

入证明,视从事职业的情况核定收入。

5、赡养费、抚养费和扶养费的计算问题。

有协议、裁决

或判决的,按照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数额计算;没有协议、裁

决或判决的,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 2 倍(保障标准

×2)以下的,视为无赡养、扶(抚)养能力;家庭人均收入超过

— 6 —

 

当地低保标准 2 倍以上的,赡养、扶(抚)养费按超过部分除

以赡养、扶(抚)养负担人数计算。

赡养、扶(抚)养费=(家庭总收入—当地低保标准×2×共

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赡养、扶(抚)养负担人数。

6、集体经济股份分红等原则上按当年度分红收入计算,

一时核算不清的,按上年度计算。

7、有价证券以及孳息;继承、接受赠与等。

8、特许权使用收入、财产租赁、转让或变卖所得、博彩

收入、中介费、转包费收入、其他投资和经营性收入。

9、因拆迁一次性领取住房拆迁补偿费,购买住房后有结

余金额的,其结余部分计入家庭收入。

10、其他应计入的家庭收入。

(二)以下内容不计入家庭收入:

1、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优待

金、护理费、保健金;

2、见义勇为人员及对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突出贡献者,

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励金和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

的荣誉津贴;

3、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生活津贴、困难补

助等;

4、各级政府、社会各界给予的临时性救助款物;

5、人身伤害赔偿金、抚恤金,丧葬抚恤金;

6、因公(工)负伤职工的护理费;

— 7 —

 

7、计划生育奖励金;

8、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

 

9、低保对象获得的医疗、住房、房屋水电气费的减免、

补助;

10、其他按规定不应计入的家庭收入。

(三)核实家庭收入可采取下列办法。

1、个人申报法。

申请人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情况和家庭实

际生活状况,同时经办人对申请人进行必要的询问。

2、入户调查法。

经办人员直接到申请人家中进行调查,

核实家庭收入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

3、信函索证法。

对不便走访的单位和有关人员,经办人

员通过信函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4、消费跟踪法。

由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和低保家庭的收

入、消费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及时了解其实际生活状况。

5、部门协同法。

民政部门与劳动保障、工商、税务、工会

等部门和组织建立联系,及时了解掌握申请人和低保家庭的

收入情况。

6、行业评估法。

对申请人和低保家庭成员所从事行业的

收入情况和劳动力市场进行调查,制订各地个体从业者及灵

活就业人员行业收入指导标准,作为核实城市低保申请人和

低保家庭实际收入的参考标准。

(四)因城建、危房改造等被拆迁获得一次性住房拆迁补

— 8 —

 

偿金的城市居民,申请城市低保待遇时,购买正常生活所需

住房后有结余的,应计算可分摊月数。

在可分摊月数内,该

家庭不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在可分摊月数外,符合条件的可

享受低保待遇。

计算方法:

可分摊月数=补偿金收入结余部分÷(当地城市

低保标准×家庭人口数)。

其他收入在计算可分摊月数时,参照上述公式计算。

租房住的,补偿金收入在扣除两年的租金后(租金数额

以租房协议为准),计算可分摊月数,在可分摊月数内不享受

城市低保待遇。

自有住房或借住他人住房的,全部补偿金收入计算可分

摊月数,在可分摊月数内不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五)因国家征用耕地由农村居民转为城市居民并获得

一次性安置补偿金的人员,申请城市低保待遇时,缴纳社会

保险费后有结余的,应计算可分摊月数;没有缴纳社会保险

费的,全部补偿金计算可分摊月数。

在可分摊月数内,该家

庭不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在可分摊月数外,符合低保条件的,

可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由农村居民转为城市居民的,如果有农村承包地尚未退

出的,在计算其家庭收入时,应将当年土地收益计入家庭总

收入中。

(六)外出务工人员的实际收入一时难以核查的,按不低

于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 9 —

 

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实际收入一时难以核查的,按不低于

经营地同行业平均收入计算,但不应低于经营地最低工资标

准。

(七)认定家庭实际收入的有效证明。

1、在职职工的收入证明,由所在单位认定其收入并出具

证明。

2、下岗、失业、退休人员实发的生活费、失业保险金、养

老金、退休金,由县级劳动保障部门或社会保险机构认定其

收入并出具证明。

3、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由市场管理部门认定其收入并

出具证明。

4、从事修鞋、缝纫、废品收购、家政服务、保洁、保绿以

及公益性劳动等灵活就业人员的收入证明,由街道(乡、镇)

民政部门或其他管理机构认定其收入并出具证明。

上述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须加盖单位公章方才有效。

六、城市低保待遇申请与审批

(一)城市低保待遇按照个人申请,社区居委会入户调查、

初审、公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民政部

门抽查、审批的程序办理。

管理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人

申请之日起的 30 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城市低保申请

家庭从批准之日的下月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二)城市低保待遇的申请应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通过

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

— 10 —

 

书面申请,填写《河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并

根据家庭成员实际情况,提供以下材料或复印件: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离婚证(或法院判

决书)、收养证或其他证明其家庭成员身份关系的证明;

2、残疾证、劳动能力状况证明、学生证(或入学通知书)、

优抚对象证明、下岗证、离(退)休证、就业登记证明、养老保

险证明、失业保险证明;

3、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有劳动

能力家庭成员的收入状况证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证明、

企业职工遗属生活补助费证明;

4、拆迁协议、归侨生活补助费证明、领取一次性补偿金

的数额及用途证明;

5、有关裁决、判决、协议及其他相关材料等。

特殊情况下,也可由非户主家庭成员或者法定监护人、

社会组织等提出申请。

(三)特殊户型的申请与救助。

1、空挂户(人户分离)。

无正当理由不在户口所在地居住

的,一般不予办理最低生活保障;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时,户

藉与居住地统一后再给予办理。

确有特殊原因,造成户藉与

居住地不统一的,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时,居住地社区居委会

应按照户籍地社区居委会的协查函件要求,协助做好申请人

家庭收入调查取证及公示等工作。

2、混合户。

在城市定居,本市城镇居民户口与农村居民

— 11 —

 

户口(含外地户口)混合的家庭,家庭月人均收入达不到城市

低保标准的,只对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口的人员实行城市居

民最低生活保障。

3、挂靠户(一本多户)。

本市城镇居民户口,因无固定住

所,户口挂靠在他人户下的家庭,按各自家庭分别计算家庭

收入,月人均收入达不到城市低保标准的,对其实施城市最

低生活保障。

4、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与父母分立户口的,

在申请救助时,必须由父母提出申请,父母为农村居民户口

的,由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随父母家庭收入计算。

5、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 22 周岁,女 20 周岁)未婚无劳

动能力的子女与父母共同生活,原则上将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未婚无劳动能力的子女与父母分开计算家庭收入,子女申请

低保,父母的收入不计算;父母申请低保,应计算子女的赡养

费(子女也享受低保的,可视为无赡养能力)。

未设立社区居委会的地方,城市居民直接向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城市低保待遇,由街道办事处(乡、镇

人民政府)负责调查核实并上报。

(四)社区居委会受理申请后,应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

申请人家庭收入及生活状况等的入户调查工作。

入户调查工

作人员至少 2 人,并填写《城市低保家庭调查审批表》,实行

“谁入户、谁签字、谁负责”的首问责任制,入户调查结果应由

入户调查人和申请人签字确认。

— 12 —

 

建立公示制度。

经社区居委会初步审查,对符合城市低

保条件的,予以张榜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人数、

家庭住址、家庭收入状况、拟享受低保补助金额等),公示时

限为不少于 3 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的,由社区居委会签署

意见并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公示有异议的,经

核实不符合低保条件,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

成审查工作。

认为符合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

府)签署意见并盖章后,将申请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认为

不符合条件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县级民政部门应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抽查、审

批工作。

对拟批准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对象,由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通知社区居委会再次张榜公示。

公示 3 个

工作日后无异议的,由县级民政部门批准为城市低保对象,

发放省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河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证》和县级民政部门统一代办的金融机构存折;有异议的,应

重新审核,对经调查核实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应及时告

知申请对象,并说明理由。

(七)申请人对社区核查家庭收入有异议的,可直接向街

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民政部门提出。

街道办

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异议之

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核查完毕,情况属实的应及时予以纠正。

核查结果应及时书面反馈申请人。

— 13 —

 

申请人对于社区居委会初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直接向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

人民政府)低保工作人员应再次进行入户调查。

经核审认为

符合条件的,再次公示。

经核审仍认为不符合低保条件的,

或在第二次公示中仍有异议并经核实不符合低保条件的,街

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七、城市低保对象管理

(一)低保对象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进行户籍迁移的,

持迁出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低保证明,到

迁入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低保管理关系变更

手续,不再重新履行申请、审批程序。

在不同县级行政区域

之间进行户籍迁移的,由低保对象持迁出地管理审批机关出

具的低保证明和低保档案复印件,到迁入地重新履行低保申

请手续,迁入地管理审批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简化审批程序。

 

(二)城市低保金应采用货币形式和社会化发放办法,由

县级民政部门委托金融机构按月足额发放。

对于行动不便的低保对象,可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

政府)派专人上门发放城市低保金。

(三)鼓励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城市居

民,在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期间,求职就业或参加职业技能培

训。

半年内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接受有关部门就业介绍或职

业技能培训的,按照审批程序,取消其本人低保待遇。

— 14 —

 

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城市居民,在享受

城市低保待遇期间,应参加其所在社区居委会组织的公益性

劳动。

无正当理由半年内两次拒绝参加公益性劳动的,按照

审批程序,取消其本人低保待遇。

“三无”人员、60 周岁(含 60 周岁)以上老年人、丧失劳动

能力的残疾人、危重病人、在校学生和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的

其他城市低保对象,管理审批机关不得要求其参加公益性劳

动。

不得安排城市低保对象参加非公益性劳动。

(四)城市低保对象实行分类管理、定期入户调查制度。

各地应按人员构成情况分类建档,将城市低保对象分为

A、B、C 三类,定期复核。

A 类对象为长期重点保障户,即:

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无法定的赡养人、抚(扶)养人的

“三无”家庭;B 类对象为长期保障户,即:

家庭成员虽然有一

定的劳动能力,但能力较差,生活状况短时间内不会有很大

变化,需要长期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家庭;C 类对象为短期

保障户,即:

虽符合低保条件,但就业能力较强,一旦找到工

作,家庭收入就高出低保标准。

对 A 类家庭,每年复核一次;

对 B 类家庭,每半年复核一次;对 c 类家庭,每季度复核一次。

 

(五)城市低保实行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差金额有升有

降的动态管理机制,做到定期复查、及时调整。

管理审批机

关应及时将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申请人纳入城市低保范围。

— 15 —

 

低保对象在家庭人口或收入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在变

化后 1 个月内,通过社区居委会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

府)申报,按程序办理停发、减发或增发城市低保金手续。

再符合低保条件的,管理审批机关应及时办理取消低保待遇

手续,同时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六)建立城市低保“渐退”机制,对积极就业并及时申报

退出城市低保的家庭,从家庭收入已达到或超过当地低保标

准下月起,管理审批机关按照其原来享受的城市低保补助水

平,续发 3 个月低保金。

(七)城市低保工作实行信息化管理。

管理审批机关应当

建立、健全低保对象档案和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应做好低保

申请人入户调查的信息采集工作;县级民政部门应做好低保

对象的信息录入工作。

县级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

委会应按照一户一档的要求,建立低保对象家庭档案,并设

立专柜保存管理。

县级民政部门负责保管的低保档案包括低保对象申请

表、调查审批表、补差金额调整表、发放名册等;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保管的低保档案包括评审花名册、评

审记录、发放名册等;社区居委会负责保管的低保档案包括

评议小组会议记录、发放名册、公示名册等。

八、城市低保资金管理

— 16 —

 

(一)城市低保资金来源包括。

1、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2、上级财政补助的资金;

3、其他资金。

(二)城市低保所需资金,由各级政府分级负担,列入财

政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县级财政部门应在“社会

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下设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分

户,用于城市低保资金收支的管理与核算。

在每年年底前,各级民政部门应根据本年度城市低保对

象人数及资金发放情况,编制下年度城市低保资金预算方案

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法定程序列入年度预算。

预算执

行中需要调整的,民政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编制预算调整

方案,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后执行。

本年度城市低保资金有结余的,结转下年度使用,并向

财政部门报送城市低保资金使用情况,编制年终决算。

(三)城市低保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遵循“民政部门核定

对象和标准,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金融机构代发到人”的管理

原则。

县级民政部门按照城市低保实际人数和所需金额,应

于每月月底前编制下个月资金支出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

核。

财政部门在对同级民政部门报送的资金支出计划审核后,

根据月支出计划提前将所需资金拨付到受委托的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城市低保对象名册和补助金

额,按时足额将低保金发放到城市低保对象个人帐户。

— 17 —

 

(四)城市低保工作所需业务经费,按照保障工作需要的

原则,在部门预算中统一编制,报同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

业务经费主要用于低保核查、建档、证件表格印制、培训、信

息系统建设、低保协管员工资和低保工作日常管理等方面的

开支。

(五)从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和审批工作的人

员应依法办事,接受社会监督。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并造成严

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优亲厚友,擅自改变城市低保范

围和保障标准的;

2.贪污、挪用、扣押、拖欠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3.玩忽职守,影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正常进行

的。

(六)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教育、警告、追回保障金、依

法追究责任:

1.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的;

2.因家庭经济状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办

理变更手续,继续享受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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