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城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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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城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
郑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
保)工作,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
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 271 号)、《河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
活保障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 65 号)和有关文件精神,制定
城市低保工作规范。
一、城市低保工作原则
城市低保制度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
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政府以货币补助为主要形
式,保障其家庭人均收入达到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社会救助
制度。
实施城市低保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1、属地管理;
2、保障基本生活;
3、保障水平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4、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
5、公开、公平、公正。
二、城市低保工作管理机构职责
(一)各级民政部门是城市低保工作管理机构,应依据国
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各级人民政府的要求,认真履行
职责,切实做好城市低保工作。
(二)郑州市民政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
省、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全市城市低保工作。
制定全市
低保工作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
定、调整全市低保标准;配合财政部门分配、下拨低保资金;
编制全市城市低保年度资金需求计划和年终决算,协同财政、
审计等部门监督资金使用情况;负责全市城市低保信息网络
系统建设和管理以及其他与城市低保工作有关的事项。
(三)县级民政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省、
市、县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本行政区城市低保工作。
制定
本行政区城市低保工作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会
同有关部门落实本行政区城市低保标准;编制本行政区城市
低保年度资金需求计划和年终决算;建设和管理本行政区城
市低保信息系统;负责城市低保待遇的审批;管理城市低保
工作档案等事项。
(四)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城市低保
待遇申请的审核,指导社区居委会开展城市低保工作;定期核
查本辖区城市低保家庭收入变化情况;负责城市低保日常管
理和服务工作;管理城市低保工作档案和低保对象的台帐管
理等事项。
(五)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居委会)受县级民
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为管理审批
机关)委托,负责受理本社区居民的低保申请;对申请人家庭
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等基本状况进行入户调查、初审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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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踪核查城市低保家庭收入变化情况;负责城市低保的有关
管理和服务工作;管理城市低保工作档案。
三、城市低保范围及低保待遇
(一)凡是本市城市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
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城市低保标准的,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
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均可申请城市低保待遇。
共同生活
的家庭成员是指家庭中具有法定赡养或抚(扶)养关系的人
员。
包括:
1、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
2、父母双亡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
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或外孙子女;
3、父母双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
4、民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成员。
户口已迁出的在校学生,仍视为家庭成员。
(二)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抚(扶)
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抚(扶)养人无赡养、抚(扶)养能力的
城市居民(以下简称“三无”人员),经审批确认后,按照当地
城市低保标准全额享受补助。
法定赡养人、抚(扶)养人无赡养、抚(扶)养能力是指以
下两类贫困家庭:
一是家庭中赡养、抚(扶)养义务人因患重
病、因重度残疾、因未成年或年老体弱,没有能力对被赡养、
抚(扶)养人提供物质上、生活上和精神上的照料;二是家庭
中赡养、抚(扶)养义务人因下落不明、失踪、被判处有期徒
— 3 —
刑以上刑罚等原因无法与被赡养、抚(扶)养人保持联系。
对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经审批确认后,按照家庭月
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差额享受补助。
(三)按照分类施保要求,对低保对象中的“孤老”、“孤儿”
特殊对象,每人每月增发 200 元;对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一
级残疾人、在校大学生、70 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增
发 100 元。
(四)城市低保对象除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外,可按照有关
政策规定享受临时救助、医疗救助、住房救助、教育救助等
其他专项救助。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已经
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应予取消:
1、不按规定程序申请审批、相关证明材料提供不全、不
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或弄虚作假的。
2、拒绝接受低保工作人员入户核实家庭财产和家庭收
入的。
3、家庭成员自费安排子女借读、择校就读、进入私立学
校就读的。
4、家庭成员中有出国工作(包括劳务输出)、学习、经商
的。
5、从郑州市以外地区迁入郑州市,未满 3 年的。
6、有高额价值收藏、买卖股票或其他投资行为的;有高
于城市低保标准馈赠、礼金支出的;平时穿戴具有较高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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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首饰的;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
7、拥有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代步车)的。
8、近半年内购买高档(单件价值在 1500 元以上)家用电
器等非生活必需品、近两年内非拆迁原因购买商品房、近一
年内装修现有住宅的;拥有一定经济价值、可租赁的闲置住
房的。
9、因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造成生活困难尚未改
正的,或因其他违法行为正处于被司法机关处罚期间的,违
法人员本人不能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10、申请人的法定赡养人、抚(扶)养人有赡养、抚(扶)
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赡养、抚(扶)养义务的。
11、符合就业条件无正当理由半年内连续两次拒绝有关
部门介绍就业或技能培训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公益性劳
动的。
12、按规定不能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其他情形。
四、城市低保标准确定与调整
(一)城市低保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
必需的食品、衣被、水电、燃料、其他日用消费品等费用,并
适当考虑居住、交通等费用确定。
城市低保标准应与当地居民消费性支出相衔接,原则上
在当地上年度城市居民消费性支出 30%至 35%之间确定。
(二)郑州市城市低保标准,由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等有
关部门提出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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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城市低保家庭收入核实与计算
(一) 应计入家庭收入的内容及具体核算办法:
1、按规定发给在职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离
退休人员的退休金及各类保险金、保障金、赔偿金、失业人
员的失业救济金,均属家庭收入。
被拖欠的工资、失业保险
金、养老金亦应计入收入,但连续 6 个月以上(含本数)未领
到或者未足额领到工资、失业保险金、养老金,生活确有困
难需要救济的,在申请低保时,可按实际收入计算。
被拖欠
的部分付清后,家庭收入发生变化,依照原计算标准不符合
申请低保资格的,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停止发放保障金,
退还已发放部分。
2、在职及企业事业单位的病退、内退及长期休病假人员,
其收入按实际收入计算。
3、从事个体经营及其他有劳动报酬工作的,其收入无法
界定或本人提供不出相关收入证明的,按户籍所在地职工最
低工资标准 100%计算。
4、对于间断性就业的,能够提供相关收入证明,按照连
续 6 个月的收入平均金额计算家庭收入;不能够提供相关收
入证明,视从事职业的情况核定收入。
5、赡养费、抚养费和扶养费的计算问题。
有协议、裁决
或判决的,按照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数额计算;没有协议、裁
决或判决的,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 2 倍(保障标准
×2)以下的,视为无赡养、扶(抚)养能力;家庭人均收入超过
— 6 —
当地低保标准 2 倍以上的,赡养、扶(抚)养费按超过部分除
以赡养、扶(抚)养负担人数计算。
赡养、扶(抚)养费=(家庭总收入—当地低保标准×2×共
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赡养、扶(抚)养负担人数。
6、集体经济股份分红等原则上按当年度分红收入计算,
一时核算不清的,按上年度计算。
7、有价证券以及孳息;继承、接受赠与等。
8、特许权使用收入、财产租赁、转让或变卖所得、博彩
收入、中介费、转包费收入、其他投资和经营性收入。
9、因拆迁一次性领取住房拆迁补偿费,购买住房后有结
余金额的,其结余部分计入家庭收入。
10、其他应计入的家庭收入。
(二)以下内容不计入家庭收入:
1、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优待
金、护理费、保健金;
2、见义勇为人员及对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突出贡献者,
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励金和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
的荣誉津贴;
3、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生活津贴、困难补
助等;
4、各级政府、社会各界给予的临时性救助款物;
5、人身伤害赔偿金、抚恤金,丧葬抚恤金;
6、因公(工)负伤职工的护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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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计划生育奖励金;
8、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
9、低保对象获得的医疗、住房、房屋水电气费的减免、
补助;
10、其他按规定不应计入的家庭收入。
(三)核实家庭收入可采取下列办法。
1、个人申报法。
申请人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情况和家庭实
际生活状况,同时经办人对申请人进行必要的询问。
2、入户调查法。
经办人员直接到申请人家中进行调查,
核实家庭收入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
3、信函索证法。
对不便走访的单位和有关人员,经办人
员通过信函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4、消费跟踪法。
由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和低保家庭的收
入、消费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及时了解其实际生活状况。
5、部门协同法。
民政部门与劳动保障、工商、税务、工会
等部门和组织建立联系,及时了解掌握申请人和低保家庭的
收入情况。
6、行业评估法。
对申请人和低保家庭成员所从事行业的
收入情况和劳动力市场进行调查,制订各地个体从业者及灵
活就业人员行业收入指导标准,作为核实城市低保申请人和
低保家庭实际收入的参考标准。
(四)因城建、危房改造等被拆迁获得一次性住房拆迁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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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金的城市居民,申请城市低保待遇时,购买正常生活所需
住房后有结余的,应计算可分摊月数。
在可分摊月数内,该
家庭不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在可分摊月数外,符合条件的可
享受低保待遇。
计算方法:
可分摊月数=补偿金收入结余部分÷(当地城市
低保标准×家庭人口数)。
其他收入在计算可分摊月数时,参照上述公式计算。
租房住的,补偿金收入在扣除两年的租金后(租金数额
以租房协议为准),计算可分摊月数,在可分摊月数内不享受
城市低保待遇。
自有住房或借住他人住房的,全部补偿金收入计算可分
摊月数,在可分摊月数内不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五)因国家征用耕地由农村居民转为城市居民并获得
一次性安置补偿金的人员,申请城市低保待遇时,缴纳社会
保险费后有结余的,应计算可分摊月数;没有缴纳社会保险
费的,全部补偿金计算可分摊月数。
在可分摊月数内,该家
庭不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在可分摊月数外,符合低保条件的,
可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由农村居民转为城市居民的,如果有农村承包地尚未退
出的,在计算其家庭收入时,应将当年土地收益计入家庭总
收入中。
(六)外出务工人员的实际收入一时难以核查的,按不低
于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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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实际收入一时难以核查的,按不低于
经营地同行业平均收入计算,但不应低于经营地最低工资标
准。
(七)认定家庭实际收入的有效证明。
1、在职职工的收入证明,由所在单位认定其收入并出具
证明。
2、下岗、失业、退休人员实发的生活费、失业保险金、养
老金、退休金,由县级劳动保障部门或社会保险机构认定其
收入并出具证明。
3、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由市场管理部门认定其收入并
出具证明。
4、从事修鞋、缝纫、废品收购、家政服务、保洁、保绿以
及公益性劳动等灵活就业人员的收入证明,由街道(乡、镇)
民政部门或其他管理机构认定其收入并出具证明。
上述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须加盖单位公章方才有效。
六、城市低保待遇申请与审批
(一)城市低保待遇按照个人申请,社区居委会入户调查、
初审、公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民政部
门抽查、审批的程序办理。
管理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人
申请之日起的 30 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城市低保申请
家庭从批准之日的下月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二)城市低保待遇的申请应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通过
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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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申请,填写《河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并
根据家庭成员实际情况,提供以下材料或复印件: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离婚证(或法院判
决书)、收养证或其他证明其家庭成员身份关系的证明;
2、残疾证、劳动能力状况证明、学生证(或入学通知书)、
优抚对象证明、下岗证、离(退)休证、就业登记证明、养老保
险证明、失业保险证明;
3、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有劳动
能力家庭成员的收入状况证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证明、
企业职工遗属生活补助费证明;
4、拆迁协议、归侨生活补助费证明、领取一次性补偿金
的数额及用途证明;
5、有关裁决、判决、协议及其他相关材料等。
特殊情况下,也可由非户主家庭成员或者法定监护人、
社会组织等提出申请。
(三)特殊户型的申请与救助。
1、空挂户(人户分离)。
无正当理由不在户口所在地居住
的,一般不予办理最低生活保障;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时,户
藉与居住地统一后再给予办理。
确有特殊原因,造成户藉与
居住地不统一的,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时,居住地社区居委会
应按照户籍地社区居委会的协查函件要求,协助做好申请人
家庭收入调查取证及公示等工作。
2、混合户。
在城市定居,本市城镇居民户口与农村居民
— 11 —
户口(含外地户口)混合的家庭,家庭月人均收入达不到城市
低保标准的,只对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口的人员实行城市居
民最低生活保障。
3、挂靠户(一本多户)。
本市城镇居民户口,因无固定住
所,户口挂靠在他人户下的家庭,按各自家庭分别计算家庭
收入,月人均收入达不到城市低保标准的,对其实施城市最
低生活保障。
4、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与父母分立户口的,
在申请救助时,必须由父母提出申请,父母为农村居民户口
的,由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随父母家庭收入计算。
5、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 22 周岁,女 20 周岁)未婚无劳
动能力的子女与父母共同生活,原则上将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未婚无劳动能力的子女与父母分开计算家庭收入,子女申请
低保,父母的收入不计算;父母申请低保,应计算子女的赡养
费(子女也享受低保的,可视为无赡养能力)。
未设立社区居委会的地方,城市居民直接向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城市低保待遇,由街道办事处(乡、镇
人民政府)负责调查核实并上报。
(四)社区居委会受理申请后,应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
申请人家庭收入及生活状况等的入户调查工作。
入户调查工
作人员至少 2 人,并填写《城市低保家庭调查审批表》,实行
“谁入户、谁签字、谁负责”的首问责任制,入户调查结果应由
入户调查人和申请人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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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公示制度。
经社区居委会初步审查,对符合城市低
保条件的,予以张榜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人数、
家庭住址、家庭收入状况、拟享受低保补助金额等),公示时
限为不少于 3 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的,由社区居委会签署
意见并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公示有异议的,经
核实不符合低保条件,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
成审查工作。
认为符合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
府)签署意见并盖章后,将申请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认为
不符合条件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县级民政部门应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抽查、审
批工作。
对拟批准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对象,由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通知社区居委会再次张榜公示。
公示 3 个
工作日后无异议的,由县级民政部门批准为城市低保对象,
发放省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河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证》和县级民政部门统一代办的金融机构存折;有异议的,应
重新审核,对经调查核实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应及时告
知申请对象,并说明理由。
(七)申请人对社区核查家庭收入有异议的,可直接向街
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民政部门提出。
街道办
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异议之
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核查完毕,情况属实的应及时予以纠正。
核查结果应及时书面反馈申请人。
— 13 —
申请人对于社区居委会初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直接向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
人民政府)低保工作人员应再次进行入户调查。
经核审认为
符合条件的,再次公示。
经核审仍认为不符合低保条件的,
或在第二次公示中仍有异议并经核实不符合低保条件的,街
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七、城市低保对象管理
(一)低保对象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进行户籍迁移的,
持迁出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低保证明,到
迁入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低保管理关系变更
手续,不再重新履行申请、审批程序。
在不同县级行政区域
之间进行户籍迁移的,由低保对象持迁出地管理审批机关出
具的低保证明和低保档案复印件,到迁入地重新履行低保申
请手续,迁入地管理审批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简化审批程序。
(二)城市低保金应采用货币形式和社会化发放办法,由
县级民政部门委托金融机构按月足额发放。
对于行动不便的低保对象,可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
政府)派专人上门发放城市低保金。
(三)鼓励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城市居
民,在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期间,求职就业或参加职业技能培
训。
半年内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接受有关部门就业介绍或职
业技能培训的,按照审批程序,取消其本人低保待遇。
— 14 —
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城市居民,在享受
城市低保待遇期间,应参加其所在社区居委会组织的公益性
劳动。
无正当理由半年内两次拒绝参加公益性劳动的,按照
审批程序,取消其本人低保待遇。
“三无”人员、60 周岁(含 60 周岁)以上老年人、丧失劳动
能力的残疾人、危重病人、在校学生和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的
其他城市低保对象,管理审批机关不得要求其参加公益性劳
动。
不得安排城市低保对象参加非公益性劳动。
(四)城市低保对象实行分类管理、定期入户调查制度。
各地应按人员构成情况分类建档,将城市低保对象分为
A、B、C 三类,定期复核。
A 类对象为长期重点保障户,即:
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无法定的赡养人、抚(扶)养人的
“三无”家庭;B 类对象为长期保障户,即:
家庭成员虽然有一
定的劳动能力,但能力较差,生活状况短时间内不会有很大
变化,需要长期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家庭;C 类对象为短期
保障户,即:
虽符合低保条件,但就业能力较强,一旦找到工
作,家庭收入就高出低保标准。
对 A 类家庭,每年复核一次;
对 B 类家庭,每半年复核一次;对 c 类家庭,每季度复核一次。
(五)城市低保实行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差金额有升有
降的动态管理机制,做到定期复查、及时调整。
管理审批机
关应及时将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申请人纳入城市低保范围。
— 15 —
低保对象在家庭人口或收入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在变
化后 1 个月内,通过社区居委会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
府)申报,按程序办理停发、减发或增发城市低保金手续。
不
再符合低保条件的,管理审批机关应及时办理取消低保待遇
手续,同时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六)建立城市低保“渐退”机制,对积极就业并及时申报
退出城市低保的家庭,从家庭收入已达到或超过当地低保标
准下月起,管理审批机关按照其原来享受的城市低保补助水
平,续发 3 个月低保金。
(七)城市低保工作实行信息化管理。
管理审批机关应当
建立、健全低保对象档案和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应做好低保
申请人入户调查的信息采集工作;县级民政部门应做好低保
对象的信息录入工作。
县级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
委会应按照一户一档的要求,建立低保对象家庭档案,并设
立专柜保存管理。
县级民政部门负责保管的低保档案包括低保对象申请
表、调查审批表、补差金额调整表、发放名册等;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保管的低保档案包括评审花名册、评
审记录、发放名册等;社区居委会负责保管的低保档案包括
评议小组会议记录、发放名册、公示名册等。
八、城市低保资金管理
— 16 —
(一)城市低保资金来源包括。
1、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2、上级财政补助的资金;
3、其他资金。
(二)城市低保所需资金,由各级政府分级负担,列入财
政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县级财政部门应在“社会
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下设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分
户,用于城市低保资金收支的管理与核算。
在每年年底前,各级民政部门应根据本年度城市低保对
象人数及资金发放情况,编制下年度城市低保资金预算方案
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法定程序列入年度预算。
预算执
行中需要调整的,民政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编制预算调整
方案,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后执行。
本年度城市低保资金有结余的,结转下年度使用,并向
财政部门报送城市低保资金使用情况,编制年终决算。
(三)城市低保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遵循“民政部门核定
对象和标准,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金融机构代发到人”的管理
原则。
县级民政部门按照城市低保实际人数和所需金额,应
于每月月底前编制下个月资金支出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
核。
财政部门在对同级民政部门报送的资金支出计划审核后,
根据月支出计划提前将所需资金拨付到受委托的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城市低保对象名册和补助金
额,按时足额将低保金发放到城市低保对象个人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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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城市低保工作所需业务经费,按照保障工作需要的
原则,在部门预算中统一编制,报同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
业务经费主要用于低保核查、建档、证件表格印制、培训、信
息系统建设、低保协管员工资和低保工作日常管理等方面的
开支。
(五)从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和审批工作的人
员应依法办事,接受社会监督。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并造成严
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优亲厚友,擅自改变城市低保范
围和保障标准的;
2.贪污、挪用、扣押、拖欠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3.玩忽职守,影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正常进行
的。
(六)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教育、警告、追回保障金、依
法追究责任:
1.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的;
2.因家庭经济状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办
理变更手续,继续享受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