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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作文之劳动合同法常见问题

劳动合同法常见问题

【篇一:

劳动合同常见问题】

劳动合同常见问题1、劳动派遣者转换用工单位是否受竞业禁止条款限制?

解释: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的规定,其应该受竞业禁止条款限制,但限于高管、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2、项目性或季节性等非全日工作者或自由职业者是否受竞业禁止条款限制?

解释:

同1

3、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比例可否单独在《员工手册》上体现?

解释:

可以在《员工手册》上体现,但同时也要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否则劳动合同无效。

4、外资企业必须成立工会组织或设立工会代表吗?

解释:

根据《工会法》,外资企业必须成立。

5、工资条例与劳动合同法不一致的地方应当如何遵守?

解释:

劳动合同法是工资条例的上位法,所以应以《劳动合同法》为准。

6.试用期实习学生在企业实习是否为劳动关系,签订合同后可否设定?

解释:

不是,签订劳动合同后可以设定试用期。

7、被派遣员工在无工作期间,企业或派遣公司是否要承担社保/住房义务?

解释:

劳动合同法未明确规定,但是依法理可要承担社保,住房则不承担。

8、培训期的工资如何定?

解释:

应正常支付。

9、请问因企业为员工提供培训费用对员工进行企业技术培训约定服务期,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违约金是否为超出培训费用本金的范围?

解释:

不应超过。

10、第十四条第(三)款中提到“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即可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是在2008年1月1日后连续订立二次还是在2008年1月1日前连续订立两次的也可以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解释: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以:

在2008年1月1日后连续订立二次为准。

2008年1月1日以前的不算。

11、除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员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不向单位支付违约金?

那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提前解除合同的经济赔偿吗?

解释:

可以,但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12、新法从08年起实行后,对旧法中原有行为或新法中新约定的既往行为是否追溯?

如07年新招员工未签订合同的,此期间行为是否受新法约束?

解释: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在2008年1月31日前,签订劳动合同。

13、各地合同法细则出台前,如何执行新法?

解释:

以《劳动合同法》为准即可。

14、劳动法受益范围是否包括在校学习,对学生实习是否有约束?

解释:

劳动合同法未明确规定,但是依法理应包括。

15、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劳动合同约定的解约补偿高于法定标准,如何计算?

解释:

依约定。

16、无固定期限合同内,雇主可不可以根据雇员的表现降薪?

解释:

劳动合同法未明确规定,依法理可以,但是应在合同中在劳动报酬的部分约定,雇员表现如不符合一些岗位要求规定可以降薪;但应在合同或规章中对表现细化。

17、根据新合同法,雇主基本上无法实施末位淘汰而解除员工合同,这会不会变相地保护了消极员工,而对积极员工是一种不公平的对待呢?

或者对企业来说增加了许多隐性成本?

解释:

不是。

雇主可依据第39条,第40条解除员工合同

18、代表处能有人事权吗?

即能否与员工直接签订劳动合同?

解释:

《劳动合同法》规定模糊,依法理可以。

19、《劳动合同法》实施前订立的约定劳动者提前解除合同需支付违约金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吗?

还是在新法实施后须进行变更,这样的约定不再有效?

解释: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有效。

20、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合同,续订劳动合同的,是必须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

如果劳动者一方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合同呢?

解释:

必须,如果劳动者一方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合同,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合同。

21、劳动法四十七条,劳动者月工资低于当地月均工资或企业平均工资的,经济补偿标准是本人月工资吗?

解释:

是本人月工资

22、如果用人单位数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使仅第一年支付二倍劳动报酬,还是一直支付下去,支付几年的双倍报酬?

解释:

支付几年的双倍报酬

23、必备条款不足会造成什么后果?

(没有约定工作内容,条件,地点,岗位)解释:

合同无效。

24、用人单位不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用人单位需要补偿。

如果用人单位让劳动者待岗,是否属于不提供劳动条件?

解释:

应该属于。

25、规章制度的告知,是否能通过网上公告?

08.1.1前制定的规章,是否需要重新制定?

如何修订,程序如何?

解释:

可以网上公告,但应做一个阅读表,有员工签字已在网上阅读,什么内容等.如与《劳动合同法》有抵触就需修改,否则可不修改。

由用人单位修改,具体按《劳动合同法》第四规定的办理。

26、第一章第8条“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如何具体操作“告知”,是否需有书面证据?

解释:

其语义并未提及必须书面,即可以口头告知。

27、第五十条“终止劳动合同证明,15日内办理社会关系转移”——员工不转怎么办?

是否要有书面证明?

员工不转怎么办?

解释:

是其责任,但最好有书面证据。

28、offerletter是否有法律效力?

是否可以算作合同?

解释:

如具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必备条款,对方签字就可作为合同,否则,是要约邀请。

29、明年1月1日是否必须成立工会?

解释:

《劳动合同法》未明确规定。

30、公司有些福利针对内部关键员工,如果该种福利政策改变,是否也必须公示给所有员工?

解释:

应该不必须。

31、无固定期限合同:

连续二次续签固定期限合同,之后就签无固定期限合同,起始日如何计算?

是新法实施后连续签二次,还是以员工实际加入公司的日期计算?

解释:

是新法实施后连续签二次

32、试用期内解除合同,是口头还是书面向员工说明?

解释:

书面

33、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关于经济补偿,能否突破本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

解释:

可以法律规定的是最低限。

34、员工离职,拒不办理交接手续,并自行离开公司,公司可否扣发工资?

时间?

解释:

这应该可以在公司规章中规定。

35、延时办理转正手续(延长试用期),企业会有何种风险?

解释:

法定试用期后的期限无效,在员工有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况时,用人单位不得随时解除,且如够一年,还需经济补尝。

36、两次续签后要签订无固定期合同,而合同到期中止也要赔偿,那么,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约束力也相应不存在了,对么?

解释:

不是。

37、第四条,如何具体操作与“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

解释:

可向职工发出通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并提出意见、方案。

38、第二十二条,如何定义“专业技术培训”?

解释:

应指本岗位或准备安排的岗位专业培训。

39、第四十条,支付劳动者工资或补偿,什么情况下是(n+1)月工资,什么情况下支付n月工资?

解释:

有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解除,而又要解除的情况。

40、内退人员是否需要签订劳动合同?

解释:

应该不要。

41、同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解释:

肯定

42、经济补差标准的计算基数为什么设定为三倍社会平均工资的上限?

这是对劳动者的保护吗?

解释:

这是对用人单位的保护。

43、根据第四十七条补偿金的规定,就是说并不是所有赔偿都按职工月平均工资进行计算,尤其是对于高工资人员,基数的计算将按照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为限额?

另具体解释一下第四十八条。

解释:

应该是所有补偿金都按该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只有月工资高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的,才以三倍为限。

(2)第四十八条是指:

把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合同,续约权交给了员工,员工要求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必须继续履行;反之,用人单位按87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44、根据第四十六条(五)的规定,如果劳动合同期满合同的中止,公司仍需支付补偿金?

(除非是劳动者不愿意续订)

解释:

是。

45、关于经济补偿金.

解释:

按46条办

46、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则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为多少?

解释:

按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支付。

47、就派遣合同而言,如果签订两次固定合同之后,是否可以签订长期或无固定合同?

和谁签,中智,fesco还是真正的用人单位?

解释:

从对《劳动合同法》的字面理解,可以签长期或无固定合同,是和中智,fesco签。

48、用人单位安排职员加班,是否可以将加班费转变为带薪休假?

解释:

应可以。

49、第四十条第三点是否适用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合同的解除和有固定期的有什么差别?

解释:

(1)可以。

(2)没有什么差别。

只要有法定情况,并依法定程序办理即可。

50、经济补偿是否必须封顶?

,不封顶。

解释:

与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有关。

51、如何理解第四十八条中“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形?

解释:

这是赋予裁判者的自由裁量权。

52、试用期是否可以延长?

解释:

如第一次约定少于法定,可延长,但总计不得超过法定期限。

53、外资企业代表处是否可以自行在中国雇员?

仍需通过中介机构?

中介机构有限制条件吗?

解释:

等劳动部细则。

54、第四十条第(三)款,劳动合同订立时的依据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未变更内容达成协议,企业“关于条款情况变化”依据是什么?

是不是可自行确定?

如防撤销。

解释:

由裁判者自由裁量

55、既然是劳动派遣人员,那么他们就与用工单位没有劳动关系,为何他们可以参加用工单位工会呢?

解释:

为了保护他们的利益。

56、关于公司提供培训约定服务期事宜,已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者在何处约定服务期?

是否与无固定期限合同矛盾?

解释:

可以补充约定,作用在劳动者解约时。

57、合同中具备劳动报酬与社会保险条款,具体到什么地步?

如果包括金额,则每年调薪后是否需要重新订立劳动合同?

解释:

(1)具体到什么地步?

可双方协商。

(2)可就具体内容,签补充协议。

58、试用期工资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80%,但高于同岗位最低档工资,可否?

解释:

可以。

59、如果公司已将合同发给员工,但员工迟迟推延不签订,应如何处理?

是否要支付二倍工资?

解释:

只要有证据证明员工迟迟推延不签订就可,不支付二倍工资

60、公司是否必须成立自己的工会?

解释:

依工会法

61、第八十一条规定:

二倍支付应得的劳动报酬,劳动报酬如何界定?

(例如,是否包含各种福利?

年底奖金?

个税?

解释:

等劳动部出台工资条例规定。

62、雇用自由职业者从事短期劳务,期间每日工作时间较长,按工作量付酬,应当如何签订合同?

解释:

可按完成一定时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63、解除无固定期合同如何规避风险?

解释:

依法,并保留好相关证据。

64、在2008年1月1日之前已签订超过两次的固定期限合同,在2008年1月1日后续签时是否可以直接签订无固定期合同?

解释:

法定不需要,但双方可约定。

65、在2008年1月1日之前已签订过三次以上固定期限合同,2008年1月1日后合同公司不续约,是否需要支付补偿金?

解释:

2007年12月31日终止的,不支付;依劳动法24\26\27条规定接触的按劳动法和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支付

【篇二:

《劳动合同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

1.引言

《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实施以来,受到广大用工单位和劳动者的普遍欢迎,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更好的维护,它的实施对规范企业用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

但是,由于该法直接切入劳资利益分配领域,实施过程中一些问题不断显现,由此引发了一些突出矛盾,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2《劳动合同法》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1企业经营者对《劳动合同法》实施认识模糊

不少企业经营者认为《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太超前,不适时宜,与当前经济发展和企业经营状况相脱节,尤其是当前受到世界性金融危机冲击的不利形势下,实施《劳动合同法》会大大增加企业的用工成本,给企业带来利益上的损害和管理上的困难。

一些企业经营者认为《劳动合同法》单方面倾向保护劳动者,忽视了企业的正当权益,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有些企业担心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会使职工重新捧上铁饭碗,成为企业的“永久员工”,因而对贯彻《劳动合同法》往往采取消极态度。

2.2部分用人单位不积极贯彻实施

《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起,存在着部分用人单位在贯彻实施时采取消极的态度,不积极宣传实施。

劳资双方对《劳动合同法》不重视,不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签订率和社保参保率还比较低。

2.3部分用人单位试图把职工的工龄“归零”

”、“促销员”等用功形式;滥用劳务派遣工,尤其一些外资加工企业。

例如08年12月可口可乐公司于一群大学生就“派遣工”打起口水仗。

打来那个的派遣工和其他非正式工干着最危险、最酷、最累的工作,工作时间最长,工资最低,还被拖欠甚至克扣工资。

2.4不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比较突出

当前,劳动力供大于求,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强势地位,因此,少数用人单位从自身利益出发,在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不按或不完全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办。

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不签书面劳动合同。

这种情况发生在某些私营企业中,这些用人单位用人只是口头约定劳动时间和报酬,没有与劳动者签书面劳动合同。

一些劳动者因自身文化素质低,也不懂得用书面的劳

动合同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是签不平等合同。

这种情况主要存在于个别民营、私营企业中,一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合同时,要劳动者交押金、要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等违法做法仍然存在。

三是签合同不规范,条款不全。

按《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包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九项必备条款,但有的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条款不完整,未提及社会保险和劳动保护等必要条款,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四是签格式化合同。

目前,各用人单位用的劳动合同范本,是从劳动行政部门领取的统一格式的劳动合同书。

不少用人单位在签订合同时基本上全部按格式填写,千篇一律。

实际上各个用人单位情况不一,劳动合同也应该不同,不相同的部分就应该有另外约定的条款,没有另外约定的条款,实际上也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5企业职工对《劳动合同法》认识偏差有些职工认为《劳动合同法》虽好,但作为劳动者在企业中的弱势地位无法改变,不可能事事依法与企业经营者较劲,遇到问题时企业总是有办法规避。

他们对《劳动合同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作用并不十分乐观。

加之社会保险目前还不能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接续和转移,以至相当部分外来工,尤其是农民工对企业按照《劳动合同法》要求交纳社会保险的热情不高,呼声不强,直接影响了《劳动合同法》贯彻落实。

一些流动性相对较强的建筑、餐饮、酒店等行业劳动合同签订和社会参保率还比较底。

2.6《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约束不够有效

调研中,不少用人单位谈到颁布《劳动合同法》旨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他们充分理解,但在保障劳动者权利同时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加强,以充分体现法律的公正性。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劳动者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然而,在实际运作过程中,有许多劳动者就是不守合同,不管企业是否同意,说走就走,甚至不辞而别,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反过来,企业要辞退员工,不仅要提前通知,还要补偿工资。

这一点让企业非常困惑。

他们认为,《劳动合同法》执行过程中还有一些结合本地实际的具体配套政策措施值得进一步探讨、完善。

2.7劳动监察执法力量不足,影响了《劳动合同法》的贯彻落实

随着《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劳动者依法维权意识增强,劳动争议案件也在大量攀升。

在这种形势下,劳动监察部门承担的职责越来越重要,这也是对《劳动合同法》真正执行到位的重要保障。

但从目前各级劳动监察部门来看,监察网络不够健全,执法力量普遍不足。

无论是机构还是人员,都无法满足工作需要,难以实施有效监管。

由于监察力量的不足,接导致监察的力度软化,

带来较为普遍的现象是,用人单位不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人去查处;违法用工等损害劳动者权益问题,没有相关部门去问津;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也没有人按《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条例》给予处罚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劳动合同法》在实际执行中大打折扣,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

3.《劳动合同法》实施中存在问题的原因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就是要进一步明确劳动者和企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现劳动关系利益的平衡,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然而产生这些问题的主要在于用人单位,社会舆论在对《劳动合同法》的理

3.1用人单位的认识偏差

用人单位在贯彻实施时采取消极态度,不积极宣传实施,试图把职工的工龄“归零”,甚至违法集体裁员;归根到底,都是因为一个专有名词——无固定期限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合同之后,再续定时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不分用人单位造成误读误解,但是使职工重新捧上铁饭碗,成为“永久职工”。

3.2与《劳动合同法》相关配套制度不够完善

由于相关配套制度还不够完善,影响了《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

如在社会保险方面,《劳动合同法》虽进一步强化了社会保险制度,但由于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不够完善,不能跨地区自由转移接续,劳动者跨地区流动时,只能带走个人承担部分,而不能带走用人单位缴纳部分,这样就影响劳动者参保积极性,也使《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意图落不到实处。

又如,劳动保护、年休假等配套制度尚未健全,影响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国务院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虽然对一些条款进行了明确界定,但仍有一些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

再如,《劳动合同法》与《工会法》需要进一步衔接。

实际操作中,基层工会组织难以有效组织和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对话,一些用人单位特别是私营企业中的工会领导本身受雇于企业老板,很少能真正发挥作用,致使部分用人单位违法用工损害劳动者权益的问题屡屡发生。

3.3社会舆论的误读误解

当年《劳动合同法》实施时,珠三角“上千家家鞋厂倒闭,更多数量庞大的中小企业计划迁离”,以及“关于韩国企业逃走”的新闻类似这样的报到,不少媒体都认为《劳动合同法》导致了这些企业的厄运,有些文章片面解读法律,造成负面影响。

在这样一个宣传北京下,各地很多企业,尤其中小企业,开始

解中产生了无毒理解,以及相关配套法律法规不完善。

抱怨这部法律造成企业成本上涨。

4.实施《劳动合同法》的对策建议

劳动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对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和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推动劳动力市场化等起着重大作用,解决当前《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去着手:

4.1加强宣传教育,营造全面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的良好氛围

虽然《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两年多了,但对它的宣传、学习、贯彻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广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劳动合同法》的理解和对这部法律重要性的认识是保证其

贯彻落实的关键。

首先,建议各级领导带头学法,正确理解法律的立法宗旨和具体内容,准确把握贯彻要领,积极支持职能部门依法管理。

其次,重视发挥新闻舆论在《劳动合同法》

实施中的导向和监督作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再次,必须全面、正确阐释《劳动合同法》条款内容,减少社会各方可能产生的认识歧义,及时消除对《劳动合同法》的误解误读。

四,要重点加强对用人单位和职工群众的宣传培训,使他们自觉学法、守法、用法,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通过合法渠道维护权利、反映诉求。

第五,结合宣传《劳动争议调解仲

裁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把《劳动合同法》的学习宣传引向深入。

4.2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做好《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劳动合同制度是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制度,深入贯彻《劳动合同法》,进一步推进实施劳动合同制度,既是从源头上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行为、有效预防劳动争议的必要条件,也是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维护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措施。

全社会要提高对劳动合同制度对社会建设重要性的认识,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推进实施劳动合同制度。

要把认真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结合起来,解决好认识问题,全面准确理解《劳动合同法》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用《劳动合同法》解决处理好劳动关系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维护好劳资双方利益。

此同时,面对金融危机冲击的不利形势,在当前一段时间,全社会在贯彻《劳动合同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要兼顾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尤其是劳动保障、法院等相关单位,在对待劳资纠纷时,可以协调、调解的尽量协商解决,在立案之前事先与企业沟通联系,避免因偏听单方意见给企业带来不必要

的影响和损失。

4.3全面推行限制企业裁员和降薪等应急措施,保稳定

依法裁减人员及自主确定、调整员工薪酬,本应属于企业正常的管理行为,但在金融危机的严峻形势下,为减缓失业压力,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劳动者利益,政府只能出台限制企业裁员和降薪的举措。

这明显是行政手段,属于应急办法,但实践中(据了解,有部分地方政府已采取要求企业承诺不裁员、不降薪等类似措施)证明在非常时期确实必要,也确实有效。

对此,我认为各地均应统一办法,规范全面推行。

第一,要求企业签订不裁员、不降薪承诺书。

这应是有时限或条件的,当特定时期过去或终止条件出现时,就应及时解除。

第二,依法严格审查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的报告,不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的不批准其实施。

第三,对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要重点从合法性、是否按程序、经济补偿是否到位等方面进行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违规问题。

第四,鼓励劳动者举报。

对用人单位随意裁减人员、降低薪酬待遇等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从重进行处罚,责令其改正并妥善安置有关人员。

4.4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确保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权威和实施效果《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是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二是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三是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四是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规定不可谓不清楚,职责不可谓不明确。

但近年来,不仅是《劳动合同法》,整个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执行均不容乐观。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特别是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问题比较突出,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未能及时有效地制止和纠正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不少问题(如不签合同、不交保险、严重超时、不同工同酬、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劳动环境差、不注重职业病防治等等)甚至形成法不责众的局面。

对此,虽然存在社会大环境不利和执法难的问题,但作为政府主管部门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难辞其咎。

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尽快扭转不利局面,成为摆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面前

4.5畅通、拓宽法律救济渠道,为劳动者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对劳动者的法律救济分两个层次,一个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另一个是人民法院诉讼。

目前国家采取了一些措施,比如实行先行裁决、终局裁决、先予执行、支付令等,但仍然难以从根本上解决劳动者维权难的问题。

如何实现劳动者在利益受到侵害时,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法律救济援助,是

的一项重要而又紧迫的任务。

【篇三:

劳动合同纠纷常见问题解答】

劳动合同纠纷常见问题解答

现诉求。

遇到疑难问题时,一定要保持冷静,继续寻求解决的方法和途径,切勿鲁莽行事,以免触犯刑法。

市政府设立在司法局的法律援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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