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妇女发展规划和大连市儿童发展规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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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妇女发展规划和大连市儿童发展规划

大连市妇女发展规划和大连市儿童发展规划

(2001-2010年)

大连市妇女发展规划

前言

  妇女进步与发展是一个国家社会发展水平和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

1996年2月,大连市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年)》的目标和要求,制定颁布的《大连市妇女发展规划纲要(1996-2000年)》(以下简称《“九五”规划》),是我市历史上第一部关于妇女发展的专门规划,标志着我市妇女事业发展步入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的轨道。

5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九五”规划》的主要目标已基本实现,一些重点指标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妇女参政议政、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程度不断提高;从业领域逐步扩大,劳动权益得到有效保护;接受文化教育的程度显著提高;医疗保健环境得到改善,生殖保健服务和健康水平进一步提高;维权机制日趋健全,合法权益得到积极保护。

《“九五”规划》的实施不仅加速了男女平等进程,也为妇女事业的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2001-2010年,是我市各项工作上水平、实现跨越式发展的重要时期。

使大连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是包括妇女在内全市人民的共同历史重任。

为了进一步提高妇女整体素质,更好地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在推进社会经济发展中使妇女得到进一步发展,特制定《大连市妇女发展规划(2001-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

总目标

  从大连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出发,坚持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以“平等发展”为原则,逐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和法律保障体系,进一步落实法律法规赋予妇女的各项权利;优化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确保妇女实现从生存权向发展权的飞跃;全面提高妇女综合素质,推动妇女在更广泛的领域和更高层次参与经济和社会发展、参与国家和社会管理,使大连妇女发展的重要领域达到国内发达城市先进水平。

主要目标与策略措施

  一、妇女与经济

  主要目标

  1、消除就业性别歧视,确保男女平等就业,保障妇女劳动权利。

   拓宽就业领域,改善就业结构,增加就业机会,使城镇女性的从业人员人数占从业人员总数的比例保持在45%以上。

在城镇安置就业主渠道提供的就业岗位中,安置女性占50%以上;在再就业中女性实现再就业率达到60%以上。

在新兴产业、行业中,提高女性就业比例,逐年提高中、高级技术人员中的女性比例。

  2、实现男女同工同酬,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福利待遇。

  3、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使妇女享有平等参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的权利。

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覆盖面到2010年达到95%以上。

  4、保障女职工享有特殊劳动保护禁止女职工从事女性禁忌的劳动。

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

  5、减少妇女贫困人口,逐步改善贫困妇女生产生活状况。

把性别意识纳入扶贫计划,逐年减少贫困妇女数量,到2010年妇女贫困发生率控制在2%以下。

为残疾妇女提供各种就业服务,使城镇有劳动能力的残疾妇女就业率达到90%以上。

策略与措施

  1、将妇女发展的主要目标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中,在经济分析、经济结构调整等方面纳入性别意识。

  2、制定和完善有利于妇女平等参与经济发展、平等就业的相关法规、规定和政策。

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国务院制定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及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建立消除性别歧视、保护妇女平等就业的劳动管理机制。

  3、保障妇女平等获得经济资源和经济收入。

主要包括获得资本、技术、信贷、土地、信息等方面的权利;农村妇女享有与居住地男子平等的土地承包权、生产经营权、宅基地分配权、土地补偿费、股份分红等权利;保障多元化分配形式中男女同工同酬,同工种、同类别从业人员中男女工资相同。

  4、拓宽妇女就业渠道,在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中,充分考虑妇女就业的需要。

提高城镇女性就业比例,帮助下岗女职工实现再就业。

加强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管理,开展针对妇女特点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根据就业和妇女的实际需要,整合现有培训资源,开展面向妇女从业人员的各种就业技能培训,提高妇女的就业能力和应变能力。

鼓励妇女自谋职业,支持和引导妇女兴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促进妇女通过多种形式再就业。

  5、进一步落实有关女职工劳动的保护法规、政策,切实保障女职工劳动权益。

指导各类用人单位把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款纳入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健全和改善女职工劳动保护措施,不断改善女职工劳动和生活条件。

加强对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教育及培训,提高用人单位的法制意识和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女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

  6、加大劳动执法监察力度,切实保障妇女的劳动权利。

对于违反《劳动法》、《妇女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侵犯妇女劳动权益的行为要依法处理。

  7、加快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积极扩大女职工参与社会保险的覆盖面。

适应形势和提高人口质量的需要,进一步制定和完善生育保险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逐步提高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

  8、坚持开发式扶贫的方针,加大对贫困妇女的扶持力度。

在实施我市北部大开发战略中,增加对贫困妇女的扶持力度,开发适合妇女特点的扶贫项目,帮助发展以妇女为主的扶贫经济实体,到2005年使贫困妇女总人数减少50%,到2010年使贫困妇女彻底脱贫。

  9、完善残疾妇女就业服务网络,加强残疾妇女职业技能培训,广开各种门路,增加就业岗位,帮助残疾妇女就业。

  二、妇女与政治参与  

  主要目标:

  1、女干部占干部总数的比例在2000年的基础上逐步提高。

  2、不断提高各级领导班子中女干部的比例。

到2005年市及区市县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中各配备1名以上女干部,到2010年还要增加。

到2005年乡(镇)街党委、政府领导班子要有1名以上女干部,到2010年还要有所增加。

市及区市县党委、政府工作部门要有50%以上领导班子中配备女干部。

领导干部中正职和重要岗位女干部数量要有较大增加,特别是区市县、乡镇党政正职要有所突破。

  3、逐步提高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女性的比例。

到2010年党代会女代表、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的比例市级达到25%以上,区市县达到28%以上。

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协中女常委的数量要逐步增加。

  4、不断改善女干部队伍结构。

提高女干部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计划生育、民政、司法、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领导班子中的比例。

不断改善女干部队伍的知识结构,较大幅度地增加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女干部。

逐步提高女性较集中的行业、部门管理层中的女干部比例。

  策略与措施

  1、充分保障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及决策的权利。

将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决策和管理纳入政治体制改革议程,扩大妇女有序的政治参与,在更大范围内和更大程度上推动妇女的民主参与进程。

  2、完善平等竞争机制和公务员管理制度,健全监督检查机制,促进妇女进入决策和管理机构。

在选拔任用干部和录用公务员时,要切实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确保女性不受歧视。

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中,应拿出部分职位定向选拔女干部。

  3、抓住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换届的有利时机,加大选拔女干部的力度。

通过换届和机构改革,力争提前达到中组部提出的选拔女干部的目标要求。

  4、制定和落实培养选拔女干部规划,建立女性人才开发信息网络,注重对年轻优秀的女干部的培养和选拔。

到2010年,市、区市县、乡(镇)街三级党政班子后备干部队伍中女干部的比例要分别达到20%、30%、30%。

  5、提高女干部的政治文化素质,开展各级各类培训和教育,加强对女干部多层次多方位的轮岗锻炼,培养复合型女性人才,提高妇女参政议政的意识和能力。

  6、要注意发挥妇女在民主参与决策中的作用。

在制定有关妇女生存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涉及妇女根本利益的重大问题时,要听取各级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以及妇女组织和妇女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7、结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实践,注意培养和发现高层次的女性管理人才。

国有企业要积极探索在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等决策、管理层发挥妇女民主参与的新形式,提高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女性比例。

  8、扩大基层民主,鼓励和推动妇女参与讨论和决定基层公共事务,保障妇女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妇代会主任应作为候选人提名,经选举进入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

村民代表中女性的比例要有大幅度的提高。

  9、充分发挥各级妇联组织的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作用,使其成为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成为反映妇女意见和建议的重要渠道。

  三、妇女与教育、科技

  主要目标

  1、保障女童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

小学适龄女童的入学率达到100%,年辍学率控制在1%以下,年巩固率提高到99%以上,基本杜绝小学适龄女童失学。

初中阶段女童适龄人口入学率达到97%以上,年辍学率控制在3%,巩固率提高到97%。

  2、高中阶段女性毛入学率达到85%;高等教育女性毛入学率达到40%。

  3、巩固妇女扫盲成果,成人妇女识字率提高到85%以上,其中青壮年妇女识字率提高到95%以上。

  4、提高妇女的终身教育水平和科学文化素质。

加强对女性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提高复合型女性人才的比例。

加强对女性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女性接受成人教育和职业教育的比例。

加强社区文化、教育、培训功能,提高女性科学文化和职业技能综合素质。

  5、提高农村妇女科学文化素质。

到2010年农村妇女劳动力取得农民专业技术证书的比例达到10%以上。

  6、鼓励、支持各行各业妇女积极参加科技攻关、科技开发和推广工作,充分发挥妇女的科技才能,使女科技工作者成为精神文明建设和经济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

  策略与措施

  1、全市人才发展战略中要体现性别平等的原则,将妇女受教育的主要目标纳入教育发展规划,制定和完善有利于女性平等接受教育的相关地方法规和政策,保障妇女受教育的权利。

  2、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重点解决北三市农村贫困地区和城镇特困户、残疾人、流动人口中女童的义务教育问题。

继续对贫困地区实施“希望工程”、“春蕾计划”,确保失、辍学女童继续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在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农村普及高中阶段教育。

  3、提高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水平,注重培养妇女的职业技能与适应职业变化能力。

通过学历教育与非学历职业培训,使新增女性劳动力和在职人员能够普遍接受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或职业培训。

重点发展县镇和农村的中等职业教育,为初中毕业生中的女性提供继续学习机会。

采取多种形式,努力为贫困女性接受高等教育创造有利条件。

  4、改善学科领域的性别分布结构,培养高新技术和现代管理领域女性专业人才。

在实现教育技术现代化和教育信息化的过程中,保障妇女与男子共享信息和优质教育资源。

  5、积极利用网络和现代化教育资源,为妇女接受终身教育创造条件和机会。

  6、把妇女的素质教育贯穿于正规教育和非正规教育以及培训等各个方面,培养女学生的知识创新能力、社会适应能力、人文素质和科学精神。

中等以上学校要普遍开设性健康教育。

  7、广泛宣传性别平等和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依法保障男女受教育的平等权利,禁止教育中的性别歧视,创造有利于妇女教育的社会环境。

  8、继续提高农村妇女接受科技文化教育的水平,办好乡镇农业技术推广学校,扩大培养女农民专业技术人员的规模。

  四、妇女与健康

  主要目标

  1、保障妇女享有平等的卫生保健服务,提高妇女卫生保健水平。

逐年提高妇科病普查率和治疗率。

预防和减少农村妇女的妇科病、地方病等疾病的发生。

增强妇女体质。

  2、降低孕产妇死亡率。

全市孕产妇死亡率到2005年降至22?

5/10万,到2010年要降至20/10万。

全市孕产妇系统管理率到2005年城市达到92%,农村达到85%;到2010年城市达到95%,农村达到88%。

全市农村住院分娩率到2005年达到90%,到2010年达到92%。

全市农村非住院分娩消毒接生率达到100%。

全市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要继续巩固并保持在98%以上。

全市实行妇幼保健保偿制,农村孕妇入保率到2005年达到85%,到2010年达到88%。

  3、提高妇女生殖健康水平,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

到2010年全市人口自然增长率保持在32‰以内。

到2010年全市育龄妇女总和生育率保持在1/7以下。

全市计划生育率保持在99%以下。

生殖保健知识普及率达到80%。

育龄人口计划生育知识普及率达到95%。

全市孕产妇缺血性贫血患病率在2000年的基础上下降1/5。

全市城市婚前医学检查率2005年达到98%,农村达到90%;到2010年城市达到98.5%,农村达到93%。

  全市避孕措施的知情选择覆盖面以乡为单位达到100%。

  节育并发症发生率控制在0.3‰以下。

  4、提高妇女特殊人群的保健服务水平。

防止和减少农村妇女的妇科病、碘缺乏病。

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妇女享有与户籍育龄妇女同等生殖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

为残疾妇女、更年期妇女、老年妇女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服务。

  5、减缓妇女性病发病速度,控制艾滋病病毒的感染率。

  6、提高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和改水覆盖率。

全市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到2005年达到80%,到2010年达到85%。

全市农村自来水普及率到2005年达到85%,到2010年达到90%(含农户机电泵井)。

策略与措施  

1、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国务院制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依法保障育龄妇女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

2、政府要把妇女卫生保健和计划生育工作列入政府工作日程,切实保障妇女享有的卫生保健服务。

  

3、在进行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优化卫生资源配置中,要确保对妇幼保健、计划生育、公共卫生职能服务经费的投入。

  4、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严格母婴保健技术准入、审批制度,建立完善执法监督体系,依法保护妇女健康水平。

  5、加强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机构三级网络建设,合理解决农村乡镇级预防保健人员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待遇,保证其人员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6、加强与女性相关的致命疾病治疗手段的医疗研究,提高妇女的平均预期寿命。

  7、提高全市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实行全员岗位培训考核制度,提高卫生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水平和质量。

  8、拓宽社区妇幼卫生服务项目,把人口和计划生育纳入社区管理和服务体系,开展不同时期女性的保健服务和体质状况测试,提高妇女自我保健意识和健康水平。

依托社区,将流动人口中的孕产妇生育与管理纳入流入地孕产妇保健范围。

  9、大力推行妇幼保健保偿、计划免疫保偿、合作医疗等多种形式的健康保障制度,提高妇女享有卫生保健的水平和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

  10、强化孕产妇保健,大力提倡住院分娩。

着力加强农村中心乡镇和偏远贫困地区乡镇卫生院产科建设,进一步完善逐级转诊制度,加强高危孕产妇的筛查、转诊和急救工作;城市医院要注意提高产科质量,降低剖宫产率。

  11、研究制定和落实好城镇女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费用纳入生育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政策和措施。

  12、加强预防和控制性传播疾病、艾滋病的科学研究和防治工作;开展性健康、性安全的宣传教育和咨询,普及性科学知识;加强对采血、供血机构和血制品生产单位的管理。

  13、加大农村改水、改厕的工作力度。

把卫生厕所建设纳入农村小城镇和建房规划之中,积极推广人、畜粪便无害化处理工作,为妇女健康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五、妇女与法律保障

  主要目标

  1、完善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完善《大连市城镇女职工生育基金社会统筹办法》。

在立法中充分体现社会性别意识,规范影响妇女发展的社会行为。

  2、依法保护妇女在婚姻家庭和社会中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保障农村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土地承包权、生产经营权、宅基地分配权、土地补偿权、股份分红权。

保障农村登记结婚男到女家的落户权以及子女平等受教育权。

保障年老、患病、残疾和没有生活来源的妇女,在家庭和社会中依法享有的被抚(赡)养权。

――保障离婚妇女的特殊利益。

  3、严厉打击侵害妇女的各类犯罪,禁止一切形式的暴力。

提高侵害妇女的各类刑事案件尤其是强奸案件的受案率和结案率。

减少女性吸毒人数。

取缔色情服务,遏制卖淫嫖娼活动。

加强对受害妇女隐私权的保护。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提高家庭暴力案件的受案率。

  4、建立健全司法与社会救助网络。

到2005年,全市100%区市县法院设立专门审理妇女权益的“维权合议庭”,到2010年,有条件的基层法庭也要设立。

到2010年,100%的区市县要设立妇女法律援助机构,全面实施对符合法律援助的贫困妇女、残疾妇女、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妇女人身权、财产权的司法援助。

  5、宣传普及法律知识,把宣传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纳入各级地方法制教育规划,提高公民关于妇女权益法律法规知识的普及率。

到2005年达到90%以上,到2010年达到95%以上。

  策略与措施

  1、根据妇女发展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完善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把依法保护妇女权益纳入依法治市总体布局之中。

  2、建立依法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领导机构,协调处理维护妇女合法权益重大问题。

3、加强对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工作,有效预防、严厉打击各种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活动。

进一步完善娱乐场所治安管理条例,建立预防和打击嫖娼、卖淫和赌博、吸毒并举的工作机制。

 

4、在案件审理和执行过程特别是离婚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中,认真贯彻执行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时审理,提高结案率。

  5、逐步建立反家庭暴力行为的联动工作机制,及时制止家庭暴力行为,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加大舆论宣传,增强全社会尤其是妇女的反家庭暴力的意识,积极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

  6、加强有关保障妇女权益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并把它纳入地方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和城乡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体系,提高全社会维护妇女权益的意识,增强妇女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的能力。

  7、建立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网络,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受理受害妇女的投诉。

健全特邀陪审员、监督员和法律志愿者队伍,完善妇女法律援助制度和信访接待制度,有效地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8、建立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社会监督机制,加强执法监督,确保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落到实处。

  9、加强社区法制建设,做好涉及妇女权益保障的各种纠纷的调解工作。

  10、为受害妇女提供法律及医疗、心理等多种形式的救助。

加强对失足妇女的帮教工作。

  六、妇女与社会环境

  主要目标

  1、落实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体现男女平等受益,共享社会资源。

  2、为妇女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文化环境。

3、加强社会美德建设,大力倡导建立平等、文明、和睦、稳定的家庭关系,提高妇女生活质量。

  

4、加强妇女教育、培训和文化娱乐活动场所和设施建设。

到2010年每个区市县要有一处以上具有一定规模的妇女活动阵地。

  5、提高妇女的环境保护意识,提高妇女参与环保活动和分享环境资源的程度。

  策略与措施

  1、加强对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和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的宣传,增强全社会尤其是决策者的性别意识,逐步消除对妇女的偏见、歧视,为妇女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2、强化全社会的公德意识,加大文化市场的管理力度,坚决制止黄色出版物和有辱妇女人格和形象的作品在媒体、广告和文艺影视作品中出现。

  3、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确保城镇所有用人单位的女职工逐步纳入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障体系。

  4、特别关注妇女中的弱势群体(老年妇女、残疾妇女、贫困妇女、离异妇女)的生活状况,帮助她们解决实际困难,妥善安排其生活和工作。

确保低收入的妇女得到社会救助。

  5、加快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和设施改造。

发展老年公益事业,逐步实现老年服务社会化。

逐步提高社会救助对象的供养标准。

鼓励社会和民间机构对贫困妇女的扶持帮助。

  6、发挥社区优势,发展对家庭生活有影响的公共服务项目,推进家务社会化。

  7、深入贯彻党中央颁发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加强家庭文化和美德建设,倡导民主、平等和尊重妇女、保护妇女的社会风尚。

  8、在妇女中广泛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教育,提高妇女的环境和环境保护知识普及率,引导妇女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改变对环境有害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发展生态农业和绿色产业。

倡导绿色消费。

开展“绿色社区”环保活动。

  9、将妇女活动设施建设纳入本地城镇建设规划,增强社区开展妇女教育、培训和文化娱乐场所的功能。

  10、扩大妇女工作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组织与实施

  一、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本《规划》的组织实施、检查督导和监测评估。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要根据本《规划》的要求并结合各自的职责,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二、各区市县政府要根据本《规划》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妇女发展规划,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

要将《规划》的实施纳入政府的议事日程,纳入政府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的政绩考核,有计划地组织实施,保证如期达标。

同时接受人大、政协的检查监督。

  三、建立健全实施《规划》的工作机制。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每年要向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报告实施《规划》的工作情况。

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报告制度。

要加强调查研究,坚持分类指导、示范先行的工作方法,及时掌握有关情况,总结推广经验。

要注重对妇女发展的理论研究,推广科研成果和适宜技术。

  四、各区市县政府要将实施《规划》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年增加,同时要为实施《规划》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保障。

根据《规划》实施中的重点和难点,增加妇女事业的资金投入,落实专项工作经费。

多渠道筹措资金,鼓励社会赞助。

要重点扶助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妇女发展。

  监测与评估

  一、对《规划》的实施情况实行分级监测评估。

要加强妇女发展状况综合统计工作,增设分性别统计指标,建立和完善分性别数据库。

做好信息收集、整理、反馈和交流工作,分析妇女发展现状,预测趋势,评估实施效果,为制定政策、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二、建立市及区市县妇女状况监测体系,制定切实可行、科学规范的监测评估方案,全面、动态地监测妇女发展状况。

将《规划》分性别统计指标纳入市统计制度和各有关部门的常规统计和统计调查。

建立健全劳动监察、卫生监测、教育督导、统计评估机构,完善监测机制,确保《规划》的有效实施。

  三、建立定期报送和审评制度。

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和各有关部门,每年要向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市统计局报送监测数据及目标实施进展情况,并对报送的监测数据进行分析,评估实施效果。

市监测评估周期分为年度监测、每2年的阶段性监测评估、5年的中期监测评估和10年的终期监测评估。

  四、建立监测评估机构。

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设立监测评估领导小组,负责审批监测评估方案,根据监测评估结果,提出相应对策。

监测评估领导小组下设统计监测组和专家评估组。

统计监测组由市统计局牵头,相关部门共同组成。

其职责是:

制定本《规划》的统计监测指标体系,设立分性别的统计指标,提出监测的重点指标;确定监测方法,收集监测数据,建立和完善分性别统计数据库;向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市级妇女发展状况统计监测报告,并上报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指导各地对《规划》的统计监测工作。

专家评估组由市妇女儿童工作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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