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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管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实施细则.doc

苏州工业园区

投资决策委员会实施细则

(送审稿)

二〇〇五年四月十五日

苏州工业园区投资决策委员会实施细则

(送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称“园区”)国有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园区国有企业效益,增强园区国有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有效控制国有企业经营风险,确定园区国有企业的发展规划,完善园区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园区工委、管委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决定园区国有企业发展战略及行业布局方案,对园区国有资本的投资方向进行指导,对园区国有企业的重大投资活动进行决策和监督,审查园区国有企业投资策略和规范程序。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暂定五人,由园区工委、管委会任命,条件成熟时,聘请2名外部专业人士作为独立委员参加委员会。

第四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五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和权限:

(一)审议确定园区国有企业发展战略;

(二)审议批准《苏州工业园区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等管理办法;

(三)对园区国有企业须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决策意见;

(四)对苏州工业园区国有资产控股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园区国控公司”)及出资监管其所属企业和受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委托管理的企业(以下称“受托监管企业”)(“所属企业”是指园区国控公司所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和受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委托管理的企业)须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重组、分立或合并、资产经营项目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决策意见;

(五)对国有企业发展中其他重大的投资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决策意见;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园区工委、管委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六条  企业战略决策程序如下:

(一)所属企业出资监管企业和受托监管企业园区国控公司所属企业的负责人向园区国控公司提交董事会通过的公司发展战略、编制及修改依据(每年一次);

(二)园区国控公司经初审后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并签发书面决议;

(三)园区国控公司以股东身份将此项决议提交所属企业出资监管企业和受托监管企业其所属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讨论并通过。

第七条投资投融资等重大项目决策程序如下:

(一)所属企业出资监管企业和受托监管企业园区国控公司所属企业的负责人向园区国控公司报其董事会管理层关于本项目的决议、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相关的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合作方情况等资料;

(二)园区国控公司审核并提出意见后上报投资决策委员会;

(三)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查并签发书面决议;

(四)园区国控公司以股东身份将此项决议提交所属企业出资监管企业和受托监管企业其所属企业董事会讨论并通过。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八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应由全体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会议可分为普通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形式。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

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四分之三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九条  如有必要,投资决策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园区国控公司或出资监管企业出资监管企业和受托监管企业其所属企业支付。

第十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普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会签方式作出决议。

第十一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应在收到园区国控公司上报呈报材料后的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议;如有特殊原因,可延迟至十五个工作日;。

否则,视同该委员同意该呈报的事项。

第十二条投资决策委员会首次否决的项目,投资单位在对以相关问题作出充分的说明后,还可提请复审一次。

第十三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四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须做书面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园区国控公司保存。

  第十五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可以书面形式及时反馈有关单位。

  第十六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全体成员委员均对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对外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苏州工业园区

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送审稿)

二〇〇五年四月十五日

苏州工业园区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送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称“园区”)国有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园区国有企业效益,增强园区国有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有效控制国有企业经营风险,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强化国有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对园区国有企业实施有效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园区工委、管委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听取并审议园区国有企业财经纪律、会计政策执行情况的报告和园区国有企业的财务状况和财务报告的汇报;督促检查园区国有企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对园区国有企业出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违规事项及相关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暂定五名,由园区工委、管委会任命。

 审计委员会委员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审议批准《苏州工业园区国有企业内部审计暂行办法》;

(二)审议并批准园区国有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年度预算、决算;

(三)审议并批准园区国有企业年度内部审计计划;

(四)审议并批准园区国有企业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并对报告中所涉及的出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违规事项及相关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五)审议园区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年度述职报告,提出考核意见和任免建议;

(六)监督苏州工业园区国有资产控股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园区国控公司”)及出资监管企业的内部审计制度建设及其实施;

(七)园区工委、管委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依据以下程序,履行职责:

(一)园区国控初审相关报告并提出意见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二)审计委员会根据相关报告和园区国控公司初步意见,就下列内容进行评议并发表决策意见:

1、年度经营计划,年度预、决算;2、相关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3、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遵守,审计计划是否得到有效实施;4、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5、内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6、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全体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

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一致通过。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会签方式作出决议。

  第十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园区国控或出资监管企业支付。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园区国控公司保存。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可以书面形式及时反馈相关单位。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审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苏州工业园区

薪酬委员会实施细则

(送审稿)

二〇〇五年四月十五日

苏州工业园区薪酬委员会实施细则

(送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称“园区”)国有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园区国有企业效益,增强园区国有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完善园区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园区国有企业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设立薪酬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薪酬委员会是由园区工委、管委会成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研究决定园区国有企业人才和薪酬战略,督促企业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人才制度和薪酬制度,制定园区国有企业主要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制定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薪酬委员会委员暂定五名,由园区工委、管委会任命。

  第四条  薪酬委员会委员设主任委员一名,根据工委、管委会推荐,由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五条  薪酬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审议批准《苏州工业园区国有资产控股发展有限公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二)审议批准苏州工业园区国有资产控股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园区国控公司”)提出的所属企业管理人员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三)审议并批准园区国控公司提交的所属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绩效考评结果和薪酬建议方案;

(四)园区工委、管委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六条薪酬委员会负责对园区国有企业主要管理岗位的人事任免和后备人才培养事项作出决议或提出意见。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七条  国区国控公司负责做好薪酬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园区国有企业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提供园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三)提供园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四)提供按园区国有企业业绩拟订的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八条薪酬委员会对园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考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园区国控公司出资监管企业管理人员向园区国控公司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园区国控公司会商园区有关业务局、办,根据相关资料和意见,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园区国控公司出资监管企业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进行初评;

(三)园区国控公司向薪酬委员会提交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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