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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2021年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为了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利益,依据《___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1、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安排其接受放射防___规和防护知识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明,向辖区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以后每___年必须接受放射防护有关法律知识培训,并将培训情况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2、医院安排放射工作人员定期到有资质的医疗单位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___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

3、放射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必须按照规定佩带个人剂量计,每___个月至少检测一次,对于个人剂量高于剂量限值1/___时,必须查明原因,告知本人并采取相应措施。

4、医院负责放射诊疗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和放射防护培训档案,并妥善保存。

5、放射工作人员在职业健康监护、个人剂量检测、防护培训中形成的档案以及《放射工作人员证》由医院统一保管,终身保存。

放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档案,医院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复印件上签章。

放射事故预防措施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___职业病防治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切实保障放射工作者身体安全,预防职业病危害的发生,特制定本措施:

1、认真___本单位放射工作人员接受放射防___规及专业技术的知识学习和培训。

2、在医院放射防护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全面___落实放射防护人员的防护措施。

3、督促相关科并检查落实放射性防护管理规章制度。

4、定期对放射工作场所及其周围环境进行放射防护检测和检查,如有不符合规定及时整改。

5、对放射工作场所设置电离辐射警示标志要时时提示受检人员注意。

6、对使用场所相适应的防护设施、设备及个人防护用品,适时进行辐射水平检测。

7、放射诊疗工作放射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执行,严格控制受照剂量,并作好对患者和受检者的放射防护宣传。

8、每年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定期健康体检,并做好健康档案。

放射诊疗质量保证方案

放射诊断是以影像为基础,若图象质量不高或者存在某些缺陷,不仅影响正确结果的诊断,还可能造成误诊。

为了获得良好优质的___光片,加强放射科___诊断的质量管理,结合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制定本方案。

1、在医院质量保证、控制___的领导下进行职责分工。

2、放射工作人员要参加由院方___的防护培训,上岗后要持上岗证。

要养成岗位自学,互相提问的好习惯,以提高自身业务素质。

3、每周对影像质量进行分析,根据标准评价各类图像质量,对丙级片及废片原因分析,提出整改措施,严格控制废片率。

4、每季度定期___对各类设备保养、维护,每年对各类___线设备的稳定性、状态检测,对不符合要求,进行校正。

认真执行机房的各项制度。

5、严格___线检查过程中的各个环节的操作规程,并做好相关操作的记录签名,明确职责,保证检查、诊断质量。

6、做好以上各类的记录,发现问题,逐级上报。

7、本方案适用于本单位影像质量保证,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___年___月一日

___射线机操作规程

1、了解机器的性能、规格、特点和各部件的使用及注意事项,熟悉机器的使用限度及其使用规格表。

2、严格遵守操作规则,正确熟练地操作,以保证机器使用安全。

3、在使用前,必须先调整电源电压,使电源电压表指针达到规定的指示范围。

外界电压不可超过额定电压的±___%,频率波支、动范围不可超过±1hz。

4、在曝光过程中,不可以临时调节各种技术按钮,以免损坏机器。

5、在使用过程中,注意控制台各仪表指示数值,注意倾听电器部件工作时的声音,若有异常,及时关机。

6、在使用过程中,严防机件强烈震动,移动部件时,注意空间是否有障碍物;移动式___线机移动前应将___线管及各种旋钮固定。

7、___线机如停机时间较长,需将球管预热后方可投入使用。

受检者防护告知

___射线检查是现代主要医学诊断方法之一,但如果使用不当会对人体产生有害影响。

合理使用,可以将影响降低到最低限度,受___射线检者注意下列事项:

一、电离辐射(___射线)对人体有害,正确合理使用___射线照射,有利于疾病诊断,接受过量照射有损健康,请不要随意向医师提出___射线检查的要求;

二、受检者应按照医生嘱咐在指定地点依次排队候诊,不要随意走动,更不可在___射线机房门口逗留张望;

三、孕妇受___射线照射,可能影响胎儿发育,如您发现自己已经怀孕或育龄妇女,请务必事先告诉医师;___射线不能作为婴幼儿及少年儿童体检的常规检查项目,特殊情况下需要接受___射线检查的必须合理佩戴个人防护用品。

第二篇: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一、放射工作人员是指在我院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

二、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年满___周岁。

2.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

3.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

4.遵守放射防___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5.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

三、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医教部负责向省卫生厅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四、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

1.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参加相应的工作。

培训时间不少于___天。

2.放射工作人员两次培训的时间不超过___年,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___天。

3.医教部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培训档案。

培训档案应当包括每次培训的课程名称、培训时间、考试或考核成绩等资料。

4.医院安排放射工作人员参加省卫生监督局的统一培训和考核,并将每次培训的情况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五、人剂量监测管理:

1.个人剂量监测同期一般为___天,定期送往省疾控中心监测,并将监测结果通知个人。

2.医院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3.放射工作人员可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4.医院将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六、放射工作人员进入放射工作场所,应正确佩载个人剂量计。

七、职业健康管理

1.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

2。

放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隔不应超过___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

3.放射工作人员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医院应当对其行离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4.对参加应急处理或者受到事故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医院应当及时___健康检查或者医疗救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医学随访观察。

5.医院安排放射工作人员在省疾控中心统一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6.医院在收到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___日内,如实告知放射工作健康检查中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随访观察的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安排。

7.医院不得安排怀孕的妇女参与应急处理和有可能造成职业性内照射的工作。

哺乳期妇女在其哺乳期间应避免接受职业性内照射。

8.医院应当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并终生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照射接触史;②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评价处理意见;③职业性放射疾病诊疗、医学随访观察等健康资料。

9.放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0.医院承担本院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医疗救治和医学随访观察的费用。

八、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在国家统一规定的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可以享受保健休假2—___周。

从事放射工作满___年的在岗放射工作人员,医院利用休假时间安排健康疗养。

九、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由院辐射安全管理小组负责,各科室负责对放射工作人员进入放射工作场所的规定进行管理,医教部负责对个人剂量监测的管理,保健办负责对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管理。

第三篇: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

第一条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

放射工作单位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或者不符合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标准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

第二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___上岗后的放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___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

第三条放射工作人员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第四条对参加应急处理或者受到事故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及时___健康检查或者医疗救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医学随访观察。

第五条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六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自体检工作结束之日起___个月内,将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送达放射工作单位。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应当客观、真实,并对职业健康检查报告负责。

第七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有可能因放射性因素导致健康损害的,应当通知放射工作单位,并及时告知放射工作人员本人。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疑似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病人应当通知放射工作人员及其所在放射工作单位,并按规定向放射工作单位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八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在收到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___日内,如实告知放射工作人员,并将检查结论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放射工作单位对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随访观察的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安排。

第九条放射工作单位不得安排怀孕的妇女参与应急处理和有可能造成职业性内照射的工作。

哺乳期妇女在其哺乳期间应当避免接受职业性内照射。

第十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并终生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照射接触史;

(二)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评价处理意见;

(三)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疗、医学随访观察等健康资料。

第十一条放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

第十二条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医疗救治和医学随访观察的费用,由其所在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工作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在国家统一规定的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可以享受保健休假2~___周。

享受寒、暑假的放射工作人员不再享受保健休假。

从事放射工作满___年的在岗放射工作人员,可以由所在单位利用休假时间安排健康疗养。

第四篇: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一、健康查体对象

新从事放射工作、已经从事放射工作和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前的放射工作人员。

二、健康检查机构和检查项目

健康检查机构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承担。

检查项目按国家《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办法》规定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项目》进行。

复查时根据需要相应增加检查项目。

我院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要求按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执行。

三、健康检查管理

(一)就业前健康检查就业前查体是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重要部分,是全部医学检查的基础资料,其检查结果可为后期检查和意外事故等作对比和参考。

对新参加放射工作的人员,由其所在科室主任提出书面培训、从业申请,送至设备处,由设备处统一安排、及时___新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对没有接受上岗前健康检查的人员,暂不能从事与放射有关的工作;经检查,对不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的人员,另行安排其非放射工作。

(二)上岗后健康检查

1.对上岗后的放射工作人员,当在相应工作条件下连续工作一年所接受的照射很少有可能超过年剂量当量限值的___%,但有可能超过___%(乙种工作条件)时,每1~___年___一次职业健康检查。

当工作人员在相应工作条件下连续工作一年所接受的照射有可能超过年剂量当量限值的___%(甲种工作条件)时,每年应进行全面医学检查一次。

2.查体中发现结果异常者,及时安排复查。

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放射工作人员,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

3.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健康状况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放射工作人员,及时调离原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4.对具有专门技术、经验丰富的放射学专家或技术人员,其健康情况有不符合健康标准者,应慎重、仔细的权衡对社会和个人的利弊决定是否限制或停止其放射工作。

(三)离岗前健康检查

对调离放射工作岗位的放射工作人员,在离岗前应___其职业健康检查。

(四)应急和事故照射人员的健康检查

放射工作中,一旦出现卡源、射线装置失灵等事故照射时,对参加应急处理的人员或事故照射的人员,应及时___抢救和进行健康检查,对需要进行医学观察的,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检查项目和频度进行医学随访观察。

(五)健康检查结果处理

健康检查结束后,应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本人,并将检查结果记录在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中,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终生保存。

(六)特殊人员的健康管理

1.未满___岁,不宜在甲种工作条件下工作,16~___岁允许接受为培训而安排的乙种工作条件下的照射。

对确诊已妊娠的放射工作人员已从事放射工作的孕妇、授乳妇不应在甲种工作条件下工作,妊娠六个月内不应接触射线。

以前接受过___倍于年剂量限制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不应再接受事先计划的特殊照射。

2.身患严重的呼吸、循环、消化、造血、神经和精神、内分泌、免疫系统疾患者;身患严重皮肤病、视听障碍者;身患恶性肿瘤和妨碍工作的复发性良性肿瘤;手术后不能恢复正常功能者;未完全恢复的放射性或其他职业疾病者,应由授权的医疗机构和医师根据疾病的过程、性质,确定该工作人员是否适合继续从事放射工作。

(具体疾病以gbz98一___为准)

3.对疑似职业性放射病病人,应及时安排其进行职业性放射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疑似职业性放射病病人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院方承担。

四、保健

(一)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补贴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临时调离放射作业岗位者,可继续享受保健津贴,但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正式调离放射作业者,可继续享受保健津贴一个月。

(二)根据工作场所类别和从事放射工作时间长短,在国家规定的其他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可享受保健休假2~___周。

对从事放射作业满___年的在岗人员、依据剂量监测记录及健康查体结果需要休假、疗养者,可利用休假时间安排2~___周的健康疗养。

由健康查体单位提出建议,设备处书面通知人事处、本人所在科室及本人。

休假时间、薪酬等按国家相关法令执行。

(三)放射工作人员的工龄计算,按国家的(范本)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篇: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一、放射工作人员是指在我院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

二、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年满___周岁:

(2)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

(3)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

(4)遵守放射防___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5)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

三、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医教部负责向省卫生厅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四、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

(1)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参加相应的工作。

培训时间不少于___天。

(2)放射工作人员两次培训的时间不超过___年,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___天。

(3)医教部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培训档案。

培训档案应当包括每次培训的课程名称、培训时间、考试或考核成绩等资料。

(4)医院安排放射工作人员参加省卫生监督局的统一培训和考核,

并将每次培训的情况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五、人剂量监测管理

(1)个人剂量监测同期一般为___天;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按照有关标准执行,定期送往省疾控中心监测,并将监测结果通知个人。

(2)医院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3)放射工作人员可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4)医院将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六、放射工作人员进入放射工作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正确佩载个人剂量计;

(2)操作结束离开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时,按要求(3)进入辐照装置、放射治疗等强辐射工作场所时,除佩戴常规个人剂量计外,还应当携带报警式剂量计。

七、职业健康管理

(1)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

(2)放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隔不应超过___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

(3)放射工作人员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医院应当对其行离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4)对参加应急处理或者受到事故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医院应

当及时___健康检查或者医疗救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医学随访观察。

(5)医院安排放射工作人员在省疾控中心统一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6)医院在收到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___日内,如实告知放射工作健康检查中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随访观察的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安排。

(7)医院不得安排怀孕的妇女参与应急处理和有可能造成职业性内照射的工作。

哺乳期妇女在其哺乳期间应避免接受职业性内照射。

(8)医院应当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并终生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照射接触史;②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评价处理意见;③职业性放射疾病诊疗、医学随访观察等健康资料。

(9)放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0)医院承担本院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医疗救治和医学随访观察的费用。

八、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在国有统一规定的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可以享受保健休假2—___周。

从事放射工作满___年的在岗放射工作人员,医院利用休假时间

安排健康疗养。

九、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由院辐射安全管理小组负责,各科室负责对放射工作人员进入放射工作场所的规定进行管理,医教部负责对个人剂量监测的管理,保健办负责对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管理。

2021年放射工作场所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1.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机构,必须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并按要求定期进行《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校验工作。

2.新建、改建、扩建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机房),必须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建设项目竣工后,其放射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新___、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的放射诊疗设备,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核,获得批准后方可启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不得购置、使用、转让或出租。

4.设立放射防护管理小组,明确职责。

制定与使用的射线装置相适应的放射防护管理措施,配备相适应的供放射工作人员和受检者使用的个人防护用品。

5.放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规程,经常检查射线装置及防护设施的性能,及时发现和处理事故隐患,严禁在设备异常的情况下开展放射诊疗活动。

6.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原则,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

7.医用诊断射线装置须由专业放射影像医(技)师操作,其他无关人员不得擅自动用设备。

8.机房除受检者外,陪同人员及其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9.按要求在放射工作场所设置电离辐射警示标志,在机房入口大门上设置工作提示灯。

10.每年对射线装置防护性能、工作场所进行放射防护检测,并建立工作场所防护检测档案。

11.严格执行放射事故报告制度,一旦发生放射事故,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采取应急措施,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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