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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知识讲座

合同法知识讲座

  篇一:

合同法知识讲座

  合同法知识讲座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肖福禄

  大家好。

很高兴能有机会与大家进行《合同法》、《物权法》知识的交流。

  市场经济就是交易经济,交易的过程表现为合同,交易的结果表现为物权,因此民法中最重要的法律就是《合同法》和《物权法》。

  《合同法》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由学者起草的法律,在此以前,法律的起草工作都是经全国人大授权,首先由国务院和有关部委起草。

以前的立法形式称作“部门立法”,自合同法开始的立法称作“专家立法”,如XX年的《物权法》,XX年的《侵权责任法》,都属于专家立法的范畴。

  《物权法》是法律对社会关系的第一次调整,制定该法的主要目的是“定分止争”、“物尽其用”;《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是法律对社会关系的第二次调整,但《合同法》调整的是正值交易关系,是财产的正常流转,《侵权责任法》调整的是负值交易关系,是加害人对受害人的经济补偿。

  此次《合同法》知识专题讲座,我想给大家讲授二个问题:

1、《合同法》总则中的有关法律问题;2、《合同法》分则中的有关法律问题。

讲解中如有错误之处,欢迎大家批评指正。

  第一章《合同法》总则中的有关法律问题

  合同也称契约。

在古代,刻木为契,剖分左右,两人各执一半,

  以求日后相合符信,所以有时将契约也称作契合。

其中持有左契的人为贷款人(债权人),持有右契的人为借款人(债务人)。

“男左女右”依据的原理是左阳右阴。

  一、法院一般不能引用合同法总则中的基本原则处理合同纠纷人民法院处理案件的过程实际上就是找法的过程,找法的结果不外乎三个方面:

①有规定;②无规定;③有规定但概念不确定。

基本原则具有高度的抽象性、概括性、模糊性、不确定性,因此其仅仅起着填补漏洞的作用,法院在一般情况下不能按照基本原则处理民事纠纷。

如《合同法》第5条规定: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什么是公平?

法律没有给出一个客观的判断标准,也没有构成要件,因此法官很难判断该民事法律行为是否公平。

如“丁一(3画)与爱新觉罗溥仪(中国最后一个末代皇帝,其名字达58画,加中间的分隔号)一案”。

第6条规定: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7条规定: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法》规定的这些概念-----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几乎是人人都知道,但人人都说不清楚。

正所谓“道可道,非常道。

名可名,非常名。

”如楼房跳层编号一案。

开发商对楼层编号时没有编写13、14层,12层过后直接编写为15层。

按照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购买的两套房屋1601号、1602号。

房屋竣工交付后,买受人按图索骥(伯乐的儿子按照伯乐的画图寻找良马,最后寻找到的却是癞蛤蟆),寻找1601号、1602号时却发现实际上是14层的1号房、2号房,为此发生纠纷。

我们认为,楼房跳层编号,虽然在一些地方尤其是南方一代已经成了习惯,但该习惯很难说是公序良俗。

法院最

  后判决房屋买受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南方人之所以比北方人更迷信,是因为海上航行风险更大,许多人自然界的变幻无常,人们为了祈求平安,所以更加迷信。

  由于民法的基本原则只可意会,不可言传,因此法院在处理合同纠纷案件时,只有在《合同法》分则没有具体规定时,才能考虑适用基本原则予以处理。

近几年法院处理了好几起因公序良俗(公共秩序、善良风俗)而发生的案件,判决后社会各界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第一例是“第三者案。

  XX年1月,四川省泸州市中级法院对被称为“公序良俗第一案”的张某诉蒋某遗产继承纠纷一案作出判决,以该遗嘱虽然办理了公证手续,但其本身违反了社会公德,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判决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此案中,我个人认为法院可以变换一种方式剥夺“二奶”的遗产继承权,而不是适用基本原则处理此案,以引起如此大的争议。

因为夫妻财产在双方没有特别约定时属于共同共有,关于共同共有,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的意见》第89条已经明确规定: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

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物权法》第97条也明文规定:

处分按份共有的财产,需要征得占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同意;处分共同共有的财产,需要征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如此规定,等于堵塞了丈夫偷情,赠与“二奶”财产的通道。

正所谓“话有三说,巧说为妙”。

  还需要说明的是,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的意见》第88条已经明确规定:

对共有的形式(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推定为共同共有;《物权法》第103条规定推

  定为按份共有。

  郑永流教授曾经写了一篇文章,题目是“道德立场与法律技术——中德情妇遗嘱案的比较和评析”,《中国法学》杂志XX年第4期登载了这篇文章。

通过比较,作者发现德国的判决和我国法院的判决不一样,德国不是一律认定无效,也不是一律认定有效,它要区别遗赠的目的。

如果遗赠的目的是要通过遗赠维持同居关系,法院认定该遗赠无效,如果遗赠的目的是要情人照顾他,或者与其分手,那么遗赠就是有效的。

德国的规定无疑更为科学。

  第二例是“骨灰盒案。

  XX年,辽宁某市下岗职工任某经人介绍到一家殡仪福利厂工作了半年,但工厂拖欠其2400元的工资没有支付。

任某无奈提起诉讼,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没想到法院最后给其执行回来的却是折抵工资的24个骨灰盒。

检察院以该执行结果违背公序良俗原则为由提起抗诉,建议法院重新执行。

  此案中,我认为检察院的抗诉是正确的,法院可以通过拍卖骨灰盒的方法使下岗职工的债权获得满足。

  第三例是“脱衣秀案。

  XX年5月重庆市民张某将重庆市某商场告上法庭。

该商场在周年庆典时贴出广告,称在场女顾客如果脱掉外衣,只剩下“三点式”时,即可任意从商场挑选一件衣服穿走。

张某挑选了一件价值上千元的貂皮大衣,但出门时却被商场保安拦下,称张某剩下的内衣并非“三点式”。

法院以商场的承诺违背公序良俗原则为理由,判决该纠纷不受法律保护,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此案中,我认为法院的判决是不正确的,法院应该判决商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因为此案中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人是商场,正是因

  为商场的广告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而造成合同无效,法院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无异于鼓励商场违反公序良俗原则。

  法院引用公序良俗原则处理合同纠纷案件为什么会引起如此大的争议?

关键问题在于此类纠纷说穿了就是“以道德(良俗)评价法律行为的效力”,而“良俗”是俗成的,它感性地存在于民间的意识之中,而发生的纠纷往往却是双方事先约定的。

这类案件的处理需要法官以法律的理性对老百姓感性的约定是否符合“良俗”(道德)进行判断,而当今的中国社会又是一个文化断层、道德多元的社会,人们从不同的道德观念出发,难免就会出现不同的观点。

例如对于“同居”现象,20世纪80年代,我们认为其是非法的,即通常所说的“非法同居”,对此最高法院1989年12月31日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明文规定:

“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随着社会的变迁,进入21世纪初期后,同居就成了一种事实状态,法律不再对其予以评价,只是不予调整而已。

XX年4月28日《婚姻法》修正后,最高法院XX年12月24日颁布的《婚姻法解释

(一)》规定:

男女双方在同居期间,一方起诉“离婚”的,“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XX年12月26日,最高法院颁布的《婚姻法解释

(二)》更加明确的规定:

“当事人起诉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可见,现在的法律价值观是:

同居就是同居,不存在合法非法的问题。

  可悲的是,XX年10月份,华南师范大学出台的《学生违纪处分暂行办法》仍然以校规的方式规定“与异性非法同居”的,给予留校察看的处分。

事实上,与异性同居,法律不予禁止,与同性同

  篇二:

合同法知识讲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知识讲座

  大家好!

今天我有幸能到贵单位来跟大家一起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一些基本知识,希望通过这次讲座使大家对合同法有个大概的了解。

  一个好的合同,能够使合同当事人双方或某一方受益;一个缺陷的合同,会导致合同当事人无所适从;一个无效的合同,有可能为我们留下无法挽回的祸根。

在现实的生活中,合同是广泛的、普遍存在的,我们工作实践中遇到的有些合同没有加盖骑缝章,使对方偷梁换柱;有些合同没有填写签订日期,使合同生效日期处于不确定状态;有些合同没有认真核对单价和数量,使合同总价与合计总价不一致。

为此,签订一个好的合同是十分重要的。

而好的合同必然源于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了解和熟悉合同内容和掌握合同法律。

  一、合同的概念

  法国民法典认为,契约为一种合意,他是指一人或数人对于其他人负担给付,作为、不作为的债务。

英美法系的国家认为:

合同是一种允诺,允诺就是一种约定,允诺人由于这个允诺而自愿引起了这个约定,其结果是接受允诺方有权期待允诺得到履行实现。

我国对合同的定义,合同它是指双方当事人为设立、变更、终止某种民事法律关系而达成的“一种协议”。

  二、合同的形式

  1、书面形式(有些合同法律规定必需采用书面形式比如商品房买卖合同)

  2、口头约定(双方口头约定也可以成立合同,在能够证明的情况下,口头约定在发生纠纷时难以证明所以这种形成不可取)

  3、电子合同(也就是我常说电邮、电传等电子数据形式形成的合同,比种形式,目前我们运用的比较少,在发生纠纷时证据效力存在争议不及书面形成效力高,所以尽量不采用)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

我们了解此项内容,是我们进一步明白,在交易时最好采用书面形式,我这样有利于合同证据的保存。

当然口头约定也算是合同,甚至有时可以成为书面合同的附属内容,所以在正式书面合同签订后,对合同最好正式采用补充协议的形式,切记口头随便说说,这样一不小心可能被套。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或者说必要内容

  1、合同双方当事人;

  2、标的(标的就是指我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物,比如A向B

  买车一辆车就是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物,车就本合同的标的);

  3、数量、质量;

  4、价款或者报酬;

  5、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6、违约责任;

  7、解决争议的办法。

  我们了解此项内容的目的是让大家知道在签订合同时我们最少应当讨论哪些内容,有哪些内容合同才算基本完整。

  四、合同的订立

  合同订立部分主要有三个内容:

  1、要约的含义及相关内容

  2、承诺的含义及相关内容

  3、合同成立的时间

  合同法第13条规定: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即要约和承诺是合同订立的两个必经阶段,如买卖合同,客户提出买汽车15万一辆。

对方同意,即合同成立,如改变数量或单价,则为新要约。

  我们签订一份合同大约要经过要约邀请、要约、承诺三个阶段(简单的说就是A单位想购买我们单位的某某品名的酒,A单位向我们单位表示想在我们单位购买某某品名的酒这个意向就相当于要约邀请,我们单位说我们某某品名的酒多少钱一件,在哪里提货或者送货及质量等合同主要问题时,也就是我们向对方开出条件相当于要约、另一方同意条件就是承诺),我们了解此项内容后,我们就能明白什么时候合同已成立了,对双方就具有约束力了。

  五、合同的效力

  1、合同生效的时间

  2、合同无效

  3、可撤销的合同

  4、合同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5、代理效力

  1、合同生效的时间

  篇三:

合同法基础知识讲座

  法律基础知识培训

  ——合同法

  主讲人:

林颖律师

  一、合同法概述

  1、合同的定义

  2、合同的形式

  3、合同的内容

  4、签订合同的过程

  5、签订合同的注意事项

  案例1:

  甲有一处房子,甲将房子租给了乙,合同约定租金每月1000元。

后,乙经甲同意又将房屋转租给丙,合同约定租金每月1200元。

问:

如果丙从甲手中买受该房屋,并办理过户登记。

将发生怎样的法律后果?

  1、甲、乙房屋租赁合同

  2、乙、丙房屋转租合同

  3、丙、甲房屋买卖合同

  一、合同概述

  一、什么叫合同?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的形式

  《合同法》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1)口头形式

  口头形式就是以谈话的方式订立合同。

  

(2)书面形式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

  (3)其他形式

  一般是指推定形式和默示形式。

  推定形式是指当事人不直接用书面方式或者口头方式进行意思表示,而是通过某种行为来进行意思表示。

  默示形式是指当事人用沉默不语的方式进行意思表示。

  第三、合同的内容

  《合同法》第十二条合同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要约邀请、要约、承诺】1、要约要约是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成立有两个条件:

(1)、内容具体明确,要约不能含混不清,应当明明白白。

也就是说,要约必须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必备条款.

(2)、表明经对方承诺,本人即接受要约的约束。

本公司有大量某种型号的U盘,价格为200元/个,保证现货供应。

【要约】“以签订合同确认书为准”;“须以本公司最后确认为准”;“须以货物尚未售出为准”;“仅供参考”等字样【要约邀请】2、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如果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楼盘广告〔地段篇〕告别闹市喧嚣,独享静谧人生--地段偏僻坐拥城市繁华,感受摩登时代--周边嘈杂与大自然亲密接触--荒山秃岭轨道交通在即--刚有规划无缝接驳CBD--零星班车便利交通,四通八达--挨着铁道私家领地,冬暖夏凉--地势很低奢华生活,贵族气息--价格奇高〔规划篇〕小资情调,折射后现代生活--规划不好个性化设计,稀缺绝版户型--户型很烂巴洛克风情--弄个圆顶哥特式风格--搞个楼尖邻里亲近,和谐温馨--前后楼快挨上了

  

  

  

  

  

  

  

  

  

  

  

  

  

  

  

  

  

  

  

  

  

  

  

  

  

  

  

  

  

  

  --弄个喷水池私人管家,尊贵生活--门口有保安〔配套篇〕绝版水岸风光--挨着臭水沟临湖而居,演绎浪漫风情--挖了小池塘超大绿化,无限绿意--周围荒草地依山而居,享受山里人的清新--旁边小土包坐拥中央商务区--有家信用社核心地标,紧邻中心政务区--有个居委会浓郁人文学术氛围,让你的孩子赢在起跑线上--有家小学校零距离就医,拥抱健康--有家小诊所便利生活,触手可及--有五平米超市人性化环境管理--有个垃圾站案例黄先生选定一套期房,并与开发商签订了《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其购买本市某处房屋,总价为人民币85万元。

合同补充条款约定,开发商交付房屋使用时,必须与楼书说明保持一致。

如有违反,其有权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

合同订立后,黄先生按约付清房款,但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却与楼书说明相去甚远。

购房时,黄先生拿到的彩色印刷品上写明“凯旋门的气度风光、香榭丽舍林阴大道、回旋式丰收女神喷水池、巴黎古典前庭回廊……”等广告词语,并注明交房标准为每户独立水、电、煤气表均出户设置。

实际上水、电、煤气等表都在户内,且彩色印刷品中载明的大部分设施未能兑现。

黄先生认为开发商违反合同约定,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但开发商认为,黄先生所称的楼书是广告宣传品而非合同,充其量只能是要约邀请,在销售过程中先后印刷过几种不同形式的广告宣传品,从未出过正式楼书,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对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的法律性质作了更为具体的界定: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内容

  

  

  

  

  

  

  

  

  

  

  

  

  

  

  

  

  

  

  

  

  一致的含义是承诺对要约的内容没有作出实质性变更。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一个顾客来到我们商场情景1:

问:

这台冰箱多少钱啊?

答:

这台冰箱1999元。

问:

好。

情景2:

问:

这台冰箱多少钱啊答:

这台冰箱1999元。

问:

1799元卖不卖?

答:

好情景3:

问:

这台冰箱多少钱啊?

答:

这台冰箱1999元。

问:

那在送点小礼品吧。

答:

默认可以/不可以。

【案例1】XX年某商场举行十周年店庆活动,该商场制作了大量的彩色宣传单,其中有一个宣传单上面有店庆活动期间九阳豆浆机100元一台,限购20台。

王某接到宣传单后,认为该款豆浆机差不多和进货价一样,自己在乡下开店,正好只要在这个商场买,不用到外省进货了。

于是,王某手持宣传单找到商场,要求按100元一台的价格,购买20台豆浆机。

商场认为如真按100元一台自己吃了大亏,主张自己的宣传单只是要约邀请,合同没有成立,而王某主张宣传单是要约,合同已经成立,商场必须按100元一台的价格卖给自己豆浆机。

宣传单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法院该如何处理呢?

【案例2】XX年3月1号,某超市想要购进一批毛巾,于是向几家毛巾厂发出电报,称:

本超市欲购进毛巾,如果有全棉新款,请附图样与说明,我商场将派人前往洽谈购买事宜。

于是有几家毛巾厂都回电,称自己满足该超市的要求并且附上了图样与说明。

其中一家毛巾厂甲厂寄送了图样和说明后,又送了100条毛巾到该超市,超市看货后不满意,于是决定不够买甲厂的毛巾。

甲厂认为超市发出的是要约,他送毛巾的行为是承诺,合同因为承诺而生效。

超市拒绝购买是违约行为,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而超市认为他的发出电报行为是一种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超市不受该行为约束。

超市发出电报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呢?

法院该如何处理呢?

案例3:

一生产耳机公司向一所大学发函,称:

“本公司生产的外语听音耳机,每付

  单价28元,共3000付,若订购请联系”。

大学回函:

“其他都一样,只是要附设一个音调调节器”。

因产品已生产,不能改,故发往大学,大学拒收,酿成纠纷。

大学承诺是否有效?

大学是否可以拒收?

  案例4、甲厂向我们公司来函表示:

“本厂生产的W型手机,每部单价900元。

  果贵公司需要,请与我厂联系。

  我们公司回函:

“公司愿向贵厂订购W型手机500部,每台单价850元。

  2个月后,我们公司收到甲厂发来的500部手机,但每部价格仍为900元,于是拒

  收。

  为此甲厂以我们公司违约为由起诉于法院

  

(1)合同是否成立?

(2)为什么?

  合同不成立与合同无效的区别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

  合同成立:

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完成要约和承诺的过程。

合同生效:

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三、注意事项

  一、避免签订无效合同及可撤销合同

  

(1)无效合同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什么是欺诈、胁迫行为?

  欺诈:

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

  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胁迫、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

  甲将一头做过变性手术的公奶牛以9000元的价格卖给乙,乙饲养一段时间后发现

  这头牛有问题,不是母牛。

乙可以主张可撤销、可变更权或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

XX年,江某某(原告)和黄某某(被告)、证人朱某某、王某某等人

  在广东省某工程指挥部共同竞争灯具业务。

期间,原被告和证人朱某某通过私下协商,达成一致,原告自愿退出竞争,被告和证人朱某某等人补偿原告损失50000元。

后朱某某给付原告30000元,被告于XX年11月9日出具XX0元借条一份给原告,但一直未付款。

  原告诉称被告因资金短缺,向其借款XX0元,约定于XX年11月13日支付,但至今未付起诉至法院。

  被告答辩称其从未向原告借款,借据是一次竞争业务中,原告退出竞争为条件,答应补偿原告部分损失所立,该民事法律行为及补偿合同应为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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