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净水剂管理规定(2014.9.3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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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
净水剂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净水剂管理,确保使用安全,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制水厂负责净水剂日常使用与保管工作;物资设备部负责净水剂采购工作;水质检测中心负责净水剂进厂检测、抽检和复核工作。
第三条物资设备部采购净水剂必须选择有资质的正规厂家或代理商,并索取有效的卫生许可证件、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产品检测报告、产品合格证等资料建档备查。
1、对厂家每批次出厂的净水剂都应有质量证明书,内容包括:
生产厂家、产品名称、类别、净质量、批号和生产日期、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的证明和国家标准编号。
2、固体净水剂的外包装上应由涂刷牢固清晰地标志,内容包括:
生产厂名、产品名称、商标、净质量、批号和生产日期、标准编号以及GB/T191规定的标志。
3、液体净水剂采用聚乙烯塑料桶包装,需要时也可用贮罐装运。
第四条物资设备部在每批净水剂进厂时通知水质检测中心进行进货检验。
制水厂必须在水质检测中心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净水剂,制水厂不得使用。
第五条每批净水剂的进货检验由水质检测中心在每批次净水剂中随机抽样检验,必要时随机检验。
每批购进的净水剂,必须在一周内完成各项指标的检验,检验结果上报公司相关领导,并通知制水厂。
第六条经公司认可的净水剂生产销售企业,在计划对公司供应新品种、新型号的净水剂前,应提供样品送水质检测中心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并经过混凝搅拌实验后,方可批量供应制水厂使用。
第七条水质检测中心对净水剂检测结果不符合质量标准时,应立即报告公司领导、反馈供货单位,并按规定及时退货。
第八条水质检测中心对净水剂样品采样应按照采样程序文件的规定进行,并保证采集的样品具有代表性、科学性、可靠性。
净水剂的检测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方法和内容检测净水剂合格与否。
1、对于桶装液体产品,采样时应将采样器深入桶内,从上、中、下部位采样量不少于100ML。
将所采样品混匀,从中取出约800ML,分装于两个清洁、干燥的玻璃瓶中密封。
2、对于袋装固体产品,采样时应将采样器垂直插入到袋深的四分之三吃采样,每袋所采样品不少于100g。
将所采样品混匀,用四分法缩分至约500g,分装于两个清洁、干燥的塑料瓶中密封。
3、对于用贮罐装的液体产品,应用采样器从罐的上、中、下部位采样。
每个部位采样量不少于250ml将所采样品混匀,取出800ml,分装与两个清洁、干燥的塑料瓶中密封。
4、在密封的样品瓶上粘上标签,注明:
生产厂名、产品名称、批号、采样日期和采样者姓名。
一瓶供检验用,另一瓶保存3个月以备查。
5、检验结果中如果有一项指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要求时,应按照GB15892-2009规定,重新自两倍的包装单元中采样核验。
核验结果有一项不符合标准要求时,整批产品为不合格。
第九条公司对净水剂使用采用液体净水剂日常使用,固体净水剂储备应急使用方式。
其中液体净水剂(聚合氯化铝)保质期6个月,固体净水剂(聚合氯化铝)保质期12个月,如果厂家对净水剂标有明确保质期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水质检测中心应定期对储备应急的固体净水剂进行检验,如发现不符合使用质量标准时,必须立即向公司领导报告,并书面通知制水厂和物资设备部,由物资设备部按规定程序办理退货手续,并重新进货储备。
对在保质期内且经水质检测中心日常检验合格的储备应急净水剂,制水厂应合理安排在保质期到期前使用完,并重新进货储备。
第十一条净水剂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清洁的库房中。
库存净水剂应避免阳光直射、曝晒,远离热源、电源、火源,严禁与易燃、易腐蚀、有毒的物品存放在一起,与库存药剂性质相克的禁止同库储藏。
第十二条制水厂应定期对库房净水剂进行检查,检查易燃物是否清理,有无异常现象,检查所用净水剂包装有无损坏,净水剂有无受潮失效。
第十三条净水剂接触人员的应急处理。
1、皮肤接触:
立即脱去污染的衣着,用大量流动清水冲洗至少15分钟。
就医。
2、眼睛接触:
立即提起眼睑,用大量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彻底冲洗至少15分钟。
就医。
3、吸入:
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
如呼吸困难,给输氧。
如呼吸停止,立即进行人工呼吸。
就医。
4、食入:
用水漱口,给饮牛奶或蛋清。
就医。
第十四条公司原有净水剂管理制度或规定与本规定不符合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未作具体要求的,按国家及行业有关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公司水质检测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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