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票证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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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作业票证管理制度
Q/JYH-CJ2121001-2017
1目的
为了规范纯碱厂各类危险性作业活动的安全管理,控制和消除作业过程中的潜在风险,防止事故的发生,保障纯碱厂生产安全运行,特制定本规范。
2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纯碱厂各单位(外协施工单位)。
3规范性引用文件
3.1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作业安全规范(AQ3021-2008)
3.2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2008)
3.3化学品生产单位动土作业安全规范(AQ3023-2008)
3.4化学品生产单位断路作业安全规范(AQ3024-2008)
3.5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AQ3025-2008)
3.6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范(AQ3026-2008)
3.7化学品生产单位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范(AQ3027-2008)
3.8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AQ3028-2008)
3.9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
4职责
4.1安全环保室
5.1.1组织制定纯碱厂作业安全票证管理制度。
5.1.2对各单位作业安全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1.3根据作业安全相关新的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管理变化,及时组织修订纯碱厂作业安全规范。
4.2职能室
5.2.1对所安排的危险性作业负责有安全监督和管理责任,督促并检查作业人员做好作业期间的安全工作。
5.2.2配合各单位做好作业安全管理。
4.3各单位
4.3.1根据纯碱厂作业安全规范,制定本各单位作业安全规范实施细则。
4.3.2对本单位辖区作业安全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范
根据生产厂区检修作业场所涉及的危害程度、作业环境、维修工程量、难度等因素,将设备检维修作业实行分级管理,各单位根据检维修作业分级范围办理相应检修作业许可证。
5.1一级设备检修作业
5.1.1盐水工序液氨储罐及其附属管线检维修;特种设备检修。
5.1.2重碱工序蒸氨、碳化、吸收装置所附属涉氨、有毒气体管线在线检维修;压缩工序易燃易爆、有毒管线在线检维修;特种设备检维修。
5.1.3煅烧工序煅烧炉中压管线、炉气管线以及特种设备检修。
5.1.4石灰工序石灰窑及其窑气管线检修。
5.1.5热电车间柴油储罐、酸碱储罐及其附属管线检维修;锅炉本体、附属设备运行中的检维修;特种设备检维修。
5.1.6热电车间汽机中压管线检修。
5.1.7带电进行电气设备检维修。
5.1.8输煤系统检修。
5.1.9热电车间SNCR系统检维修。
5.1.10热电车间臭氧氧化系统检维修。
5.1.11凡涉及更新技改项目、外协施工项目的作业。
5.2设备检修二级作业:
5.2.1上述设备及其管线在停止运行,并与系统隔离,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按二级作业标准执行;
5.2.2介于一级和三级设备检修作业外,所有检修作业均执行二级作业标准要求。
5.3设备检修三级作业:
5.3.1作业活动场所不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固有危险因素,作业活动单一、简单,作业量小的一些检维修。
5.3.2涉及到所有水循环系统、一般设备管线零部件更换、阀门更换以及设备的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均按三级作业标准执行。
5.4检修作业安全基本要求
5.4.1检修前的安全要求:
--根据设备检修项目的要求,检修单位应制定设备检修方案,检修方案应经设备使用单位审核。
检修方案中应有安全技术措施,并明确检修项目安全负责人。
检修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整个检修作业过程的具体安全工作。
--设备使用单位应对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交底。
--检修现场应根据GB2894的规定设立相应的安全标志。
--检修作业负责人应组织检修作业人员到现场进行检修方案交底。
--检修单位和设备使用单位要做到检修组织落实、检修人员落实和检修安全措施落实。
--临时用电应办理用电手续,并按规定安装和架设。
--设备使用单位负责设备的隔绝、清洗、置换,合格后交出。
--检修作业负责人应与设备使用单位负责人共同检查,确认设备、工艺处理等满足检修安全要求。
--应对检修作业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各种工器具进行检查;手持式、移动式电气工器具应配有漏电保护装置,凡不符合作业安全要求的工器具不得使用。
--对检修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应采取可靠的断电措施,确认无电后在电源开关处设置安全警示标牌或加锁。
--对检修作业使用的气体防护器材、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应安排专人检查,并保证完好。
--对检修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箅子板、盖板等进行检查,确保安全。
--对有腐蚀性介质的检修场所应备有人员应急用冲洗水源和相应防护用品。
--对检修现场存在的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设置警告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红灯。
--应将检修现场影响检修安全的物品清理干净。
--应检查、清理检修现场的消防通道、行车通道,保证畅通。
--需夜间检修的作业场所,应设满足要求的照明装置。
--检修场所涉及的放射源,应事先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使其处于安全状态。
5.4.2检修作业中的安全要求:
--参与检修作业的人员应按规定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检修作业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从事特种作业的检修人员应持有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证。
--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时,应统一协调,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从事有放射性物质的检修作业时,应通知现场有关操作、检修人员避让,确认好安全防护间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设专人监护。
--夜间检修作业及特殊天气的检修作业,须安排专人进行安全监护。
--当生产装置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危及检修人员安全时,设备使用单位应立即通知检修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作业场所。
经处理,异常情况排除且确认安全后,检修人员方可恢复作业。
5.4.3检修结束后的安全要求
--因检修需要而拆移的盖板、箅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应恢复。
--检修所用的工器具、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应及时撤离现场。
--检修完工后所留下的废料、杂物、垃圾、油污等应清理干净。
--生产岗位交接班时,操作人员必须将检修中变动的设备、管道、阀门、电气、仪表等情况相互交接清楚。
5.5检修作业票办理签批程序图、标准票样、填写说明(见附件一)
5.6检修作业票使用规定
5.6.1检修作业票必须按照签批程序逐项填写,要求字迹工整,作业票不得涂改、代签、一票多用等现象。
5.6.2一级检修作业票有效期限24小时,二、三级作业票有效期限72小时,所有票证保存期限为一年。
5.6.3作业票一式三联,分别由出票人、监护人、设备员存档。
6动火作业
6.1动火作业定义:
动火作业是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手电钻、冲击钻
6.2动火作业分级:
固定动火区以外的动火作业一般分为二级动火、一级动火、特殊动火三个级别。
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相关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特殊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二级动火作业:
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属于二级动火作业。
6.3根据厂区生产工艺、装置实际情况,将厂区动火作业分级界定如下:
6.3.1制碱车间:
液氨库厂房及其附属设备、厂区内涉氨管线(气氨、液氨)、重碱厂房三段气管线、石灰窑气管线、压缩气相管线、煅烧炉气管线、进入受限空间动火作业除一些特殊动火作业外,均属于一级动火。
6.3.2热电车间:
柴油储罐区、柴油泵房、柴油管线、液氧储罐区、液氧管线、氨水泵房、氨水储罐区、氨水管线、输煤皮带廊、凉水塔填料上方动火、进入受限空间动火作业除一些特殊动火作业外,均属于一级动火。
6.3.3除厂区固定动火区和一级动火区外的动火作业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6.3.4固定动火区:
指在无燃烧或爆炸危险性生产区域内的动火作业。
如各车间维修间等,均须办“用火证”。
固定动火区需悬挂“可动火区”安全警示标志。
6.4动火作业的基本要求
6.4.1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需求。
6.4.2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隔离措施。
6.4.3在盛有或盛装过危险化学品的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设施及处于GB50016、GB50160、GB50074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特殊动火规定执行。
6.4.4拆除管线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根据所要拆除管线的情况制订安全防火措施。
6.4.5在有可燃物构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内衬的设备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6.4.6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时,设备内氧含量不应超过23.5%
6.4.7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6.4.8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m,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6.4.9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6.4.10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
因生产需要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6.5动火作业的分析要求和合格标准
6.5.1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
6.5.2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m;
6.5.3动火分析与动火作业间隔一般不超过30min,如现场条件不允许,间隔时间可适当放宽,但不应超过60min;
6.5.4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
6.5.5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6.6根据生产现场工艺装置情况,识别厂区内外不需做动火环境分析的区域
6.6.1属于二级动火范畴,根据生产现场工艺装置运行实际,盐水工序化盐、精制厂房及其周边、包装工序厂房内外场所、石灰工序化灰厂房及其附属设备周边、煅烧除滤过、重灰皮带、离心、取出液储槽外区域、给排水系统、化水系统、汽机、脱硫系统、厂区各办公楼、职工食堂、水源地、生活区、原料场地、配电室以及所有室内外渣水管线、蒸氨管线、皮带廊、蒸汽管线不需做动火环境分析。
6.7动火作业票证办理签批流程图、动火作业票一级、二级票样表及其填写说明(附件五)6.8动火作业票使用规定
6.8.1《作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