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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管理规约

临时管理规约(住宅)

第一章总则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为维护(以下简称“本园区”)业主的共同利益,规范物业管理服务行为,保障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创建本园区和谐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现就本园区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与管理、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本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如下规约,本规约对本园区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一条按照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规定,房产公司依法选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服务企业”)对本园区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

为维护本园区的公共秩序及业主的共同利益、保障公共财物安全,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法制定相关的物业管理服务制度,并对违反本规约及本园区物业管理服务制度的行为依法采取规劝、制止、报告政府相关部门处理等措施。

第二章物业的使用、维护与管理

第一节安全管理规约

第二条为保持本园区内良好的治安环境,本园区实行封闭式管理,出入本园区应当遵守如下规约:

(一)本园区出入口使用电子出入管理系统,所有人士及车辆均应凭物业服务企业发放的“出入证”通过电子出入管理系统进入本园区;若未能出示本园区出入证的人员进入本园区,应征得本园区业主同意并经物业服务企业登记后方可进入。

(二)出入证的办理手续、收费标准及使用规定由物业服务企业制定并向业主明示(请参阅《前期物业服务协议》)。

(三)为维护本园区的治安环境,对本园区各类出入证的办理及使用作如下规约:

1、业主本人可办理业主证,业主证的有效期限与业主拥有该物业的产权期限一致。

2、业主可为其直系亲属(仅指配偶、子女、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办理住户证,其最长有效期限可与业主拥有该物业的产权期限一致,具体期限可由业主书面授权说明。

3、业主可为其亲友办理有效期最长为年的临时出入证,其中洋房每单位最多可办理张临时出入证,联体/双拼住宅每单位最多可办理张临时出入证。

4、业主可为其聘用的家庭助理办理有效期最长为年的临时出入证,每单位最多可为名家庭助理办理临时出入证,每个家庭的家庭助理同期最多只可为个单位提供家庭服务。

5、业主可为该物业的租户办理有效期最长为年的临时出入证。

6、物业装修,业主应为装修人员办理装修人员出入证,其最长有效期限可与装修申报工期一致。

7、以上出入证的办理及延期手续均需由业主本人或业主的受托人持业主的书面委托书,前往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中心办理(办证手续请参阅《前期物业服务协议》)。

(四)业主对其同意办理本园区出入证的所有人员在本园区内的一切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五)持证人不得转让或转借出入证予他人使用,一经发现,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取消该出入证的出入权限,并将转让或转借的出入证收回,相关责任人对由此所引起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六)持证人应妥善保管出入证,若出入证遗失或损毁,业主应亲自或书面授权受托人前往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中心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重新申领新的出入证。

(七)当物业的产权发生变更,原业主应将以该单位名义办理的所有出入证交回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中心办理注销手续,否则原业主仍须继续对未交回出入证的持有人在本园区内的一切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八)若有物品搬离本园区,业主应亲自陪同或由受托人带业主签署的书面委托书前往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中心办理相关的确认、登记手续;物业服务企业工作人员对搬离本园区的物品进行查验、确认时,业主或受托人应主动予以配合。

第三条在本园区内应遵守以下治安管理规约:

(一)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不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不窝藏违法犯罪人员和赃物,发现违法犯罪人员和违法犯罪行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二)不在房屋存放易燃、易爆、有毒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三)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应告知访客有关本园区的物业管理服务制度及本规约的有关约定,对访客违反本园区物业管理服务制度及本规约的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四)业主出租该物业,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应告知承租人遵守本规约,承租人违反本规约约定,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五)当该物业的房屋产权发生变更,原业主应会同新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及本规约,并办理好相关手续。

(六)禁止一切滋扰他人(如兜售商品、派发传单、进行商业推广等)的行为。

第四条在本园区内应遵守以下消防管理规约:

(一)遵守各项消防规定,爱护各种消防设施设备。

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及时通知消防部门、物业服务企业。

(二)楼层防火门应保持关闭状态,不得私自加锁或长期打开。

(三)使用电炉、燃气炉时请勿外出,出门前应关闭水、电开关及燃气阀门;监管教导未成年人不要随意玩火和接近火种、火源。

(四)不得在公共场所焚香、燃放鞭炮和烟花;燃放鞭炮、烟花须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当地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在指定时间及区域内燃放。

(五)不在本园区公共区域进行生火、野炊、烧烤等活动(指定区域除外)。

(六)业主、物业使用人为自己所有或使用物业的消防责任人。

(七)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八)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房屋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以及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

第二节物业使用管理规约

第五条使用物业自用部位时应当遵守以下规约:

(一)业主应按原设计用途使用物业,需要改变物业原设计用途使用物业的,须遵守法律、法规,征得有相关利害关系业主的书面同意,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并应提前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私自搭建、加建或改建,改变物业自用部位的结构或外观。

(三)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物业有关给排水、排气、通风、采光、维修、通行、卫生、环保、装修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侵害相邻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四)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物业给排水管道发生破裂、堵塞、渗漏,应及时予以修复。

(五)应及时对物业残缺部位进行修缮,保持本园区高档物业的形象。

(六)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时,须维修养护物业的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如无法及时通知相关业主的,须维修养护物业的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维修养护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若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抢修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因无法通知相关业主,或者相关业主不给予配合协助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并在第三方(如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派出所或相邻业主)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抢修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

因抢修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受益人承担,物业服务企业不负赔偿责任;若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承担修复及赔偿责任。

(七)不在房屋阳台围栏及窗户上放置物品,以防物品跌落伤害他人,不得在围栏上填土种植。

(八)不在房屋围墙、围栏设置电网等危险设施。

(九)业主的花园为本园区整体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护理好花园植物,花园内植物高度和宽度以不影响相邻业主为宜;如有需要,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可另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有偿花园护理服务。

第六条使用物业共用部位时应当遵守以下规约:

(一)业主同意授权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查验本园区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二)不擅自改变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用途;不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不妨碍他人合法使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进行维修养护时,业主应予以配合;阻挠维修造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损坏或者其他损失的,应承担修复及赔偿责任。

(三)因维修养护物业,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四)不得在任何公共地方进行搭建、加建;不得占用公共地方堆放物品;不得在公共地方摆设神位、祭祀、晒晾;不得在公共区域、绿化带种植蔬菜、农作物及擅自种植其他花木。

第七条乘坐电梯应遵守以下规约:

(一)爱护电梯及电梯内的有关设备,不携带超重和体积过大的物品乘坐电梯,不用硬物及尖物触按电梯按钮。

(二)需用电梯运载体积较大的物品或运载装修材料等,应预先与物业服务企业联系,在物业服务企业工作人员的指引下使用电梯。

使用电梯运载物品时,应避开电梯使用高峰期,礼让乘人。

(三)儿童乘坐电梯须有成年人陪同,勿让儿童触按电梯按钮。

(四)请勿在上下班等繁忙时段携带动(宠)物乘坐电梯。

(五)请勿在电梯内吸烟、吐痰、抛弃垃圾杂物等;保持电梯卫生,如有垃圾洒落的须及时清除。

(六)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及具有放射性等危害物品乘坐电梯。

(七)发生火警,严禁使用电梯。

第八条供水、供电、燃气管道、通信、电视公共天线等设施设备的使用和维修保养规约:

(一)使用供水、供电、燃气管道、通信、电视公共天线等设施设备应注意以下事项:

1、应经常核查物业的实际用电容量是否超出额定用电容量。

物业的实际用电容量大于额定用电容量时,应及时到供电部门办理增容手续,以防超负荷用电发生火灾等事故。

2、不得违法使用对保安通信、电视公共天线及其他通讯设施电波接收有影响的设施。

3、专业燃气公司负责燃气管道工程的安装、供气及维修保养工作。

使用燃气及设施,须严格遵循有关规定,严禁私自安装、改动燃气装置等行为。

4、不得擅自增大电视公共天线接收容量和改变其连接。

5、不得私自装拆水、电、气表。

违反安全用水、用电、用气规定,影响供水、供电、供气系统的正常运行或对物业使用人造成损害及其他责任事故的,由责任人赔偿经济损失。

(二)对埋藏在业主物业自用部位内的公共设施及管道,物业服务企业及相关单位人员可进入有关物业内进行检修(是否预先通知视紧急程度而定),业主应无条件配合,且不得以此为由提出任何要求。

(三)应经常自行对物业内所有的用水、用气、通信及电器设备设施作经常性保养和维修。

(四)水费、电费、燃气费、通信费、有线电视费由相关部门按规定标准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

如有关部门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缴相关费用,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当按时交纳相关费用,并承担不按时缴费的责任。

第九条在本园区内应遵守以下人工河(湖)管理规约:

(一)严禁在河(湖)边建造任何形式的码头、船坞。

(二)严禁向河(湖)中排放生活污水及油类、酸液、碱液或剧毒废液等污染物;严禁向河(湖)中倾倒生活垃圾、装修垃圾及其他废弃物品。

(三)严禁私自抽取河(湖)水用作其他用途,如浇灌私家花园、清洗车辆、洗涤衣物等。

(四)严禁在河(湖)内饲养宠物、家畜等;严禁在湖面放玩任何遥控或电动航模、玩具。

(五)禁止在河(湖)面上驾驶任何船舶或进行其他形式的水上活动。

(六)严禁攀爬河(湖)堤栏杆,严禁在河(湖)内游泳或戏水。

(七)严禁垂钓或其他任何形式的下河(湖)捕鱼行为。

第三节环境卫生管理规约

第十条在本园区内应遵守以下环境卫生管理规约:

(一)请勿高空抛物或往房屋外抛掷垃圾、杂物。

(二)晾晒衣物、浇灌或清洁时应注意不溅落滴水侵扰楼下住户及过路行人。

(三)不制造对周围环境及其他住户有影响的异味。

(四)请勿把废弃物或未经处理的油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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