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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

金沙县玖圆煤矿

 

水害防治各种管理制度

 

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进一步做好矿井水害的防治工作,杜绝重大水害事故,保证矿井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办法》、《矿井防治水安全监察实施细则》、《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规定》等有关要求,制定本体系。

第二条严格执行“有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防治水原则,以消除隐患、确保安全为目的,抓好技术指导监督和现场管理两大环节,以防为主、防治结合,加大本公司青龙矿井水害防治力度,落实责任,保证防治水工程的正常进行,确保矿井安全生产。

第三条由总工程师为领导,地测科和其它相关单位具体负责防治水技术管理,负责全矿防治水工作的统一协调指挥工作。

第二章基本任务

第四条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矿井防治水工作规程、规定、指令。

第五条加强矿井防治水基础工作,做好矿井水情、水害的观察、分析和预报,及时提供各种水文地质资料,满足矿井生产安全需要。

第七条抓好水患的排查与治理工作,进行月度、季度、年度水患排查,对排查出的水患制订相应的防治措施,并分责任定期落实。

第八条根据矿井年度生产接续情况,安排各类补勘工程和防治水工程计划。

第九条落实具体防治水工作任务的实施,监督检查各类防治水工程施工质量和工作进展情况。

第三章岗位职责

第十条总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全矿防治水工作负总责。

第十一条总工程师是防治水技术管理责任体系的具体领导者,对全矿防治水工作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编制、修改和实施防治水总体规划,审批防治水施工措施。

第十二条副总经理对分管的防治水工作负责具体的防治水工程的组织和落实。

第十三条安监处处长和主任工程师对全矿防治水工作负安全监督检查责任。

第十四条副总工程师协助总工程师和分管副总经理做好防治水技术措施的审批和实施。

第十五条地质测量科负责全矿防治水工作中水文地质分析、水情水患预测预报和探放水工程设计。

第十六条生产技术科负责全矿防治水措施的技术业务管理。

第十七条机电科负责全矿防治水工作所需的机电设备配置、管理、使用、维护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八条供应科负责全矿防治水工作的器材管理、供应和保障。

第十九条调度室负责防治水工作信息处理和调度指挥。

第二十条安监处负责防治水工作安全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区队长对所在工作地点水害防治和承担的矿井防治水工作任务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二条区队技术人员对承担的矿井防治水工作任务负直接技术责任。

第二十三条公司每一名员工有自保、互保和发现水患及时报告的责任。

第四章部门职责

第二十四条地质测量科是矿井防治水工作的责任部门,在分管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的直接领导下,负责矿井防治水工作中的具体业务。

(1)加强矿井防治水基础工作。

收集和掌握井下和野外水文地质资料,各种原始记录、台帐、卡片等要齐全、准确,图纸资料要完善可靠、填绘及时。

(2)做好矿井水文地质分析、水情水害预测预报,及时提供各种水文地质资料,为公司领导和有关业务部门提供水文地质依据。

(3)加强对老空区和顶板含水层赋水情况的分析、探查和管理,严格制订探放水工程设计,逐级审批,并严格监督执行,彻底消除矿井水害隐患。

(4)编制矿井年度防治水工程计划和年度矿井水害预防计划,并督促计划的落实与实施。

(5)参与防治水工程措施的审批、检查和技术指导。

(6)排查矿井水害隐患,发现有危及安全生产的重大水害问题,及时向矿调度和矿领导汇报。

(7)推广应用水文地质物探、涌水量预计、水患监测和突水预报等新技术、新方法,不断提高防治水工作科技含量和技术水平。

第二十五条生产技术科根据井下采掘工程接续情况和有关水文地质条件,负责防排水系统工程和防水煤柱的设计,井下专门防治水措施和一般施工措施中防治水工作的审批、落实,并直接参与矿井水情水害处理的技术指导工作。

(1)井下采掘生产任务的安排,必须保证不会引起大的水患灾害。

(2)对有发生矿井水害危险的区域设计专门防治水工程或防水隔离煤柱,并督促执行。

(3)审批处于富水区域的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必须在作业规程中先完善可靠的防排水设施,并检查落实情况;无防水设施安排的作业规程不能审批。

(4)井下发生水情隐患,要及时安排人员到现场查看,会同有关业务部门和领导共同制定针对性措施,避免对生产和安全造成影响。

第二十六条机电科在矿井防治水工作中起着重要作用,井下各排水站、点的设备运转都需要机电部门做出可靠保证。

因此,机电科负有矿井防治水机电设备选型、保障供给、方案制订、设备使用与维护等方面的直接管理责任。

(1)管理并检查井下各排水站、点及采掘工作面排水设备,保证其正常运转。

(2)审核采掘作业规程和专门防治水工程中防排水设备的选型、配备、供给等方面的工作,并从管理方面抓落实。

(3)与有关业务部门和领导一起制订有关防排水方案,并具体落实井下采掘巷道排水管网的敷设工作。

(4)当采掘工作面涌水量较大,采掘区队无法正常处理时,由机电科具体协助有关防排水责任区队进行处理,并进行现场排水工作的巡回检查和技术指导。

(5)每年组织一次排水设备正确使用和故障排除的短期培训,使区队解决日常排水工作。

第二十七条供应科是矿井防治水工作器材供应、储备和保管的部门,负有器材保障的直接责任。

(1)严格管理矿井防治水器材的采购工作,保证器材的优质、可靠、完好。

(2)平时要储备好矿井发生水灾所必须的抢险材料,并设专库、专帐管理。

(3)保证采掘区队正常排水设备的供给,特殊情况下,要想方设法保证矿井防排水器材及时、足额到位。

(4)夏季防洪物质要专人、专库、专帐妥善保管。

第二十八条调度室值班人员要掌握各采掘工作面及重点工程施工地点的出水情况,出现水害隐患要有序地调度处理。

有涉及水害影响施工地点的班中汇报要记录水害处理情况。

(1)对井下有水害隐患地点的水情信息进行详细记录,并及时调度处理。

(2)发生大的突水或其它水害险情时,要及时调度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并安排有关单位迅速、正确处理险情。

(3)各种防排水设备、材料,要及时安排调运,保证按时到位。

(4)参与有关防排水措施的制定和实施。

(5)在处理险情时,要安排专人查看现场,做到情况明了、指挥得力,必要时现场指挥调度。

(6)负责夏季三防的专项工作安排。

第二十九条安监处对全矿防治水管理的各项制度、措施及上级有关法令、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负责全面监察。

在采掘生产过程中,对矿井防治水工作管理实施全动态安全监督检查。

(1)参加各类防治水技术措施和一般作业规程中防治水内容的审批,并对防治水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安排专职人员对采掘工作面或其它有水害隐患地点进行现场跟班,随时检查当班水情水患处理情况,认真填好记录;有危及人身安全的重大险情及时采取措施处理。

(3)对安全信息卡上有关水情信息及时处理,反馈到有关单位和领导处理,防止耽误水患的处理而造成水害事故。

(4)负责对水害事故的组织、分析、处理工作。

第三十条通防工区、钻机工区担负着矿井防治水工作的具体任务,从接受任务、编制措施到现场施工,对全过程的具体防治水工作负直接责任。

(1)通防工区要根据领导和有关业务部门的安排,及时钻进、疏通各类探放水和泄水钻孔,并按规定安装花管、套管或引水管等。

(2)凡采掘区队无法完成的探放水任务,由通防工区负责施工,开工前要编制专门的施工措施,并报矿技术部门、安监部门等审批。

(3)对井下打钻、疏通的各类探放水和泄水钻孔的区域、地点;钻孔孔径、钻进时间等有关参数做好详细记录,建帐入柜保管,以备领导和有关业务部门查看。

(4)协助相关区队做好其它防治水工作。

第三十一条机电工区担负着矿井防治水工作的具体任务,从接受任务到现场施工,对全过程的具体防治水工作负直接责任。

(1)负责各排水站、点的排水管路、水泵等设施的安装。

(2)各类排水设施的安装必须按要求及时到位,并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

(3)协助有关区队做好其它防治水工作。

(4)负责矿井主排水系统的使用和维护,经常检查其运转情况,确保其正常运行。

(5)每年雨季前,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进行一次主排水系统的联合试运转工作,并确保各井筒安全度汛。

第三十三条各采掘区队担负着矿井防治水工作的具体任务,从接受任务、编制措施到现场施工,对全过程的具体防治水工作负直接责任。

(1)编制作业规程必须包含有关防治水工作内容,在作业规程、措施的学习、传达、考试过程中必须将有关防治水工作同时进行。

(2)工区主要负责人必须全面掌握作业地点及其附近的水情资料,并有防范水害的可靠办法;在班前会等有关会议上向职工交待清楚水情水害和应采取的可靠措施。

(3)制订防治水害措施和避灾路线要切实可行,并严格按审批后的措施执行。

(4)在有水情隐患地点施工时,要加强对工作地点和附近区域的水情观测,要现场交接班,并将水情交待清楚。

发现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并报告矿调度室;情况危急时,要首先保证职工人身生命安全。

(5)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圆满完成矿领导交给的各项防治水任务。

(6)做好施工地点的各项防排水日常工作。

第五章责任追究与奖惩

第三十四条各单位应遵照本规定,认真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防治水工作。

凡未按规定执行、影响生产危及安全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

凡违反本规定而造成事故者,按危害程度追究责任。

凡在防治水工作中表现突出,对煤矿安全生产做出贡献的有关单位或人员,按其贡献大小,分别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五条本管理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矿井水害预测预报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水害预测预报是煤矿生产建设中不可或缺的基础工作,也是提高地测防治水保障能力的重要手段。

为了进一步加强矿井防治水工作,充分发挥地质“尖兵”作用,超前、准确地为矿井安全生产提供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结合矿井生产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职责划分

第二条地质测量部职责

1、负责水害预测预报日常管理工作,制定落实《水害预测预报管理办法》。

2、编制矿井年度、季度、月度、每周《水害预测预报》及临时预报,并跟踪验证分析和总结。

3、负责《水害预测预报》的审批及向集团公司资源管理局的上报(传)工作。

4、负责督促施工队组按照水害预测预报或临时地质预报编制作业规程或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5、负责施工队组超前探放水、地质钻探、物探等指令性工作任务的安排及报工工作。

第三条调度室职责

1、负责井下开掘及回采过程中出现地质条件变化时信息的传递。

2、负责地质构造、探放水、物探施工的有关协调工作。

第四条通风管理部职责

负责提供各采掘开头面实测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量数据、分析预测结果,用来作为水文地质预测预报资料。

第五条施工队组职责

1、根据水害预测预报编制作业规程或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2、根据职能部门的指令安排,负责(配合)本单位作业头面超前探放水、地质构造的钻探施工。

3、负责在掘进或回采过程中水文发生异常时,及时向矿调度室和地质测量部汇报。

第三章预测预报的主要依据

第六条水害预测预报的依据

1、根据《地质报告》中已经查明的地质构造包括断层、陷落柱、冲刷带、褶曲、薄煤区,查明的水文地质情况等进行预测预报。

2、根据现有三维地震勘探查明的地质构造,主要是落差≥3m的断层、直径≥25m的陷落柱、褶曲、冲刷带、薄煤区和积水区等进行预测预报。

3、根据巷道在掘进、回采过程中实际揭露水文地质情况,利用地质构造和水文地质的规律,对相邻巷道或工作面进行预测预报。

4、利用现有的物探设备,如坑透仪、直流电法仪在井下巷道进行超前物探,结合井田地质构造发育规律对富水等物探异常区进行预测预报。

5、根据超前钻探探查结果,发现地质构造或富水区,进行补充临时水文地质预报。

6、根据精查地质勘探查明井田水文地质情况进行预测预报。

7、根据井巷施工过程中实际揭露巷道顶板淋水情况进行预测预报。

8、利用有关水文地质科研成果进行预测预报工作。

9、探查井田地质构造的导水性,总结地质构造的导水规律,预测预报矿井涌水情况。

第四章预测预报工作及程序要求

第七条预测预报工作要求

1、地质测量部按《矿井地质规程》(试行)、《煤矿防治水规定》及《地测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的要求,收集当月矿井地质、水文地质等原始资料,作为开展预测预报的基本工作内容。

2、地质测量部在年、季、月初根据矿生产衔接安排,编制年度、季度、月度《水害预测预报》,部门审核后经总工程师签字,于下一年度、季度、月度的第一个月3日前报送有关职能部门及矿领导,同时上报集团公司。

3、地质测量部对上年度、季度、月度《水害预测预报》进行总结,评价预报准确率,分析预测预报不准确的原因,于下一年度、季度、月度的第一个月3日前报送有关职能部门,同时月度总结上报集团公司。

4、根据施工单位及调度室的反馈信息,施工现场出现地质构造时,地质测量部地质工程技术人员应及时深入现场观测,编写临时地质预报并发放施工队组及相关职能部室。

5、各施工单位生产技术员要认真参照水害预测预报,并纳入到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及时向职工学习贯彻,使生产作业人员了解工作面的水文地质情况。

学习要有记录、签字。

地质测量部要不定期检查贯彻学习记录。

6、相关施工队组在预报下发后要严格按水害预报执行,当工作面水文地质情况发生异常变化时,必须及时向地质测量部反馈现场情况。

7、地质人员必须跟踪收集水文地质资料,现场情况变化较大时,及时跟踪补充预报。

8、地质测量部要严格按地测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要求,及时收集编录原始地质资料、涌水资料,并分析总结规律,做好预测预报工作。

预报的结果应能保证煤矿正常生产,不因预报错误造成工程事故。

9、地质测量部要积极与有关科研单位开展防治水科研工作,引进推广先进的技术装备和预测预报手段,提高预测预报的水平及准确度。

10、《水害预测预报》必须在综合分析各种资料的基础上提出,要做到及时、准确,能够有效指导生产。

11、《水害预测预报》可以与《地质水文瓦斯预测预报》合并,但重点防治水工作面必须加强预报。

第八条预测预报内容要求

(一)基本预测预报内容

1、采掘工作面(巷道)名称,现采掘位置,下月(季)计划采掘范围。

2、顶底板岩性,顶板裂隙发育程度。

3、地质构造情况。

4、对影响采掘的断层、陷落柱、冲刷带等地质构造要进行专门临时预报。

5、根据预测内容提出相应的建议或处理意见。

(二)断层预报预测内容

断层位置、性质、产状、落差、影响范围、含水性、导水性、建议或处理意见。

(三)陷落柱预报预测内容

陷落柱的位置、形状、大小,陷落柱体与围岩接触部位的充填物性质和特征,陷落柱内岩块的性质及充填物的密实程度。

陷落柱裂隙和导水富水情况。

(四)冲刷带预测预报内容

冲刷带的位置,冲刷变薄带方向和范围,冲刷带切割深度、范围。

富水情况。

(五)水文预测预报内容

充水因素分析:

预测积水范围、积水量;预测涌水范围及涌水量大小。

根据预测内容提出相应的建议或处理意见。

第五章奖惩和其它

第九条地质测量部未按规定提供水害预测预报,每次对责任地质工程技术员处罚200元,对防治水负责人处罚100元,对地质测量部部门负责人处罚100元。

第十条有关职能部门未按规定向地质测量部提供相关资料,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罚200元。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未按照水害预测预报编制或补充完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对施工单位生产技术员处罚100元,对单位负责人处罚100元,对生产技术部分管井巷工程的技术员处罚200元,对生产技术部部长处罚100元。

第十二条职能部室及施工单位必须设专人保管预报,建立学习贯彻签字记录,未贯彻学习地质水文瓦斯预测预报,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罚100元。

第十三条对施工队组在探放水或钻探地质构造过程中推诿扯皮不创造施工条件、延误工作的对责任单位处罚1000元。

第十四条对在水害预测预报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及个人进行奖励。

第十五条此制度自下发之日开始执行。

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为了加强矿井的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水害事故,加强水害监控,彻底治理水害隐患,特编制本制度。

一、成立防治水隐患排查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地测防治水科,由林茂任办公室主任、郭英任副主任,负责日常工作安排。

二、工作要求

1、每周三必须进行一次矿井防治水隐患排查。

排查地点:

全矿井地面、井下所有出水地点及排水设备、排水管路、水仓、水沟及雨季防洪设施等。

排查内容:

影响生产的水害,探放水方案及措施制定、实施过程、探放水结果、排水设备及排水管路完好状况、出水地点注浆效果,涌水情况.水仓容积及水沟畅通状况等。

2、每周三组织的防治水隐患排查和矿安全检查合并进行,由地测防治水科牵头组织。

3、防治水隐患排查时,需要按照地测防治水科制定的检查内容和标准去逐项检查,检查完后及时将现场检查原始表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办公室主任负责进行归类汇总,并提出处理意见,经总工程师批复后,以书面形式下发有关区队进行限期整改。

4、防治水隐患排查执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由于检查不认真出现影响防治水安全工作,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5、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做好每周防治水隐患排查的工作安排和内业资料管理,对整个过程要建立完整的记录,要求内容齐全、规范(包括检查人员签字、人员分工情况、存在问题、整改情况、复查情况等做详细记录)。

6、各区队必须高度重视防治水工作,要严格按照专项防治水方案要求做好日常隐患排查工作,确保排水系统畅通,排水设施完好。

7、地测防治水科要提前做好水患的预测预报工作,对井下各出水点要定期进行水量观测,及时分析水患危害程度,对影响生产的区域要制定可靠方案,及时处理,确保防治水工作安全。

8、相关科(队)必须认真贯彻执行重点防治水区域防治水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

地测防治水科按照领导制定意见跟踪落实,对上周检查出的问题落实情况在周会上通报,对执行不力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9、本制度由地测防治水科监督执行。

防治水管理制度

第一章职责划分

一:

矿长是水害防治的第一责任者,对全矿的防治水工作负领导责任;总工程师是防治水工作的技术负责人,系统矿长对所管辖区域的防治水工作负责。

地测防治水科是防治水工作的主管部门,配备一名副科长一名水文地质人员分管矿井防治水工作。

通防队具体负责矿井防治水工程的实施,主要包括采掘工作面探放水、物探异常区钻探验证和底板预注浆加固、探构造等。

二:

地测防治水科负责组织编制《矿井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

机电科负责采取措施确保矿井主排水系统及各采区排水系统满足《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

四:

防治水工程及措施落实责任如下:

地测防治水科对探放水设计的正确性负责并负责组织实施对掘进(回采)工作面防治水工程的巷道联锁加固、支护、铺底、挡水蓖子、挡水墙、水槽铺设、水沟管理、避灾路线负责;通防科、通防队对防治水工程的通风、通讯、瓦斯和有害气体监测负责;机电科对防治水工作的排水设备(供电、水泵、管路)负责;调度室对防治水工程的水仓、调度组织管理负责;安质科负责防治水措施的监督落实。

第二章技术管理

五:

矿井所有防治水工程由地测防治水科编制施工设计,通防队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完成审批后,地测防治水科负责在施工前三天发放到有关单位。

凡因工作失误影响按计划正常施工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

六:

地测防治水科根据年度、月份生产接替计划,编制年、月水情水害预报(若遇特殊情况应作临时预报)和进行水害评价。

七:

地测防治水科要严格按《地质测量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的要求,及时收集整理矿井水文地质资料,逐步完善防治水信息数据库。

八:

地测防治水科负责按要求编制下列图纸:

1、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比例尺1:

5000

2、矿井充水性图比例尺1:

5000

3、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比例尺1:

2000

4、矿井涌水量与各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

5、矿井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比例尺1:

500

6、《采掘工程平面图》1:

2000

7、《井上下对照图》1:

2000

九:

地测防治水科要定期限对地下水位进行观测,并建立观测记录和台帐。

十:

地测防治水科要定期搜集和调查矿井周边300米范围内小煤矿的分布及生产情况,尽可能了解其开采范围、采掘动态、空区积水量等。

十一:

边界煤柱及井田内落差较大的断层煤柱严禁开采。

十二:

采掘工程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确定探水线进行探放水:

临近老空、老巷、老窑或相邻小煤矿、含(导)水断层、封闭不良钻孔,接近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区域或有出水征兆的水害可疑区等。

第三章现场管理

十三:

钻探及注浆前的准备工作

1、钻场施工:

由生产科平衡力量,安排施工队按设计要求施工钻场。

钻场施工完成后由地测防治水科、生产科、通防科、调度室、安质科及施工单位共同验收,钻场验收不合格由生产科安排施工队及时整改,直至达到探放水施工要求;验收合格移交给钻探单位后,钻场前后5米的文明生产、水沟由钻探单位管理,其余部分仍由原管理单位负责管理。

2、实施钻探及注浆工程时,有关部门必须积极配合,确保按计划开工,否则对部门负责人罚款50元。

十四:

钻探及注浆要求

1、通防队在接到探放水设计及措施后,要积极组织学习,筹备探放水所需物资、材料。

否则对探放水每影响一班罚抽探队100元。

2、施工队按地测防治水科派工单要求施工钻场,钻场完工后,施工队提出验收申请,由地测防治水科组织生产科、通防科、安质科、调度室对钻场、沿途水沟、有关排水设备进行验收。

合格后方可进钻作业。

否则对钻场施工队罚款100元。

3、根据探放水设计地测防治水科技术人员现场标定各钻孔方位,通防队负责钻孔倾角的标定。

4、施工队按钻探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的要求稳好钻,孔口管下好后,由地测防治水科根据需要组织调度室、生产科、机电科、通防科、安质科等部门按措施进行探水前的验收。

验收合格各部门签字认可后方可开工,以后每个孔孔口管下好后由当班安检员对照施工措施进行验收并签字。

通防队不经验收擅自开工,每次罚款100元,凡因验收不合格影响施工工期,每推后一班,罚责任单位100元,罚单位负责人20元。

5、孔口管试压达不到设计要求而开钻钻进的,每次对施工单位罚款200元,对当班班长(负责人)罚款50元。

6、钻探记录要按要求填写认真、及时,否则每次对当班责任人罚款20元;凡发现记录不实或编造记录的,每次对队长和责任人分别罚款50元、100元,造成事故的,按有关制度进行处理。

7、当钻探出水后,地测防治水科应及时组织人员观测水量,按排水能力有控制地进行放水。

若钻孔堵塞,要及时捅孔。

瓦斯检查员应现场检查有毒有害气体情况。

8、根据钻探及放水情况,经地测防治水科分析,由总工程师同意结束探放水工程。

9、因违反注浆工艺或施工安全技术措施造成钻孔报废时,不予结算进尺,并重新补孔,对队技术员罚款50元;影响工期时每延误一班罚责任单位100元。

10、钻探注浆记录不符合《钻探设计及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的要求,每次对责任单位技术员罚款20元;凡发现记录不实或编造记录的,每次对队长和技术员分别罚款50元、100元,对责任人罚款200元,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造成事故的,按有关制度进行处理。

十五:

钻探及注浆管理

1、地测防治水科负责对施工全过程实施技术指导,对施工工序进行监督,对钻探施工的劳动组织和进度进行管理;

2、根据施工情况,报请总工程师同意后,地测防治水科可以对设计进行优化调整;

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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