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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财案经典案例

保险理财案经典案例

保险理财案例

 

案例一:

风险与保险

【案情介绍】

一场工业意外事故造成死103人、伤数百人的惨剧。

其中两人生前购买了某保险公司的“分期支付储蓄终身寿险”和“综合个人意外保险”,其家属分别得到了人民币24万元和13万元的保险赔偿和给付。

而其他不幸者因为没买过任何保险,只能得到有关部门有限的抚恤金。

【案例分析】

当风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的赔偿虽然不能给死者家属多少精神上的安慰,但在经济上却是一种恰逢其时的帮助。

相比之下,没有购买保险的死难者家属不得不承受精神与经济上的双重打击。

【启示】

任何人在其一生中都有可能遇到意外事故甚至灾难,其后果可能是轻微的,也可能是严重的,严重时,不但引起伤害,也可能丧失生命,并使依靠其生活的家人失去生活来源。

这种经济上的不稳定性需要得到保障。

保险就是一种有效的保障方式。

保险虽然不能事先化解风险,但是却能在较大程度上减轻或消除风险事故的损害。

 

 

案例二:

保险与储蓄

【案情介绍】

在中国,保险与银行储蓄对客户的吸引程度存在差别。

一个调查表明,被调查者的家庭收入中,有30%用于购买金融产品,而在这些金融产品中,银行储蓄占50%,保险占18%,股票也占18%。

这说明,银行储蓄在我国国民心目当中还占有很重要的地位,保险等金融产品的重要性还没有被国民所完全认识。

【案例分析】

“把钱存银行好,要用时随时可以领取,而若购买保险,则没有这么方便。

”这是很多中国人对保险的看法。

事实上,这种看法是不全面的。

从预防风险上看,保险和银行储蓄都可以为将来的风险做准备,但它们之间有很大的区别:

用银行储蓄来应付未来的风险,是一种自助的行为,并没有把风险转移出去;而保险则能把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实际上是一种互助合作行为。

从预期收益上看,银行储蓄的收益包括本金和利息,它是确定的;购买保险后得到的“收益”表面上看是不确定的(它取决于保险事故是否发生),但实际上是确定的:

购买保险即意味着得到了风险的保障,而且这种保障的保障程度非银行储蓄所能相比:

只要缴纳了足额的保险费,就能得到完全的、充分的保障。

【启示】

保险有着储蓄所没有的功能。

二者具有本质的区别,并不能作简单的类比。

并且,单纯从风险保障的角度来看,保险的保障程度显然比银行储蓄要高。

 

 

案例三:

“平安世纪理财”——投资型人寿保险险种

【案情介绍】

1999年10月22日,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在上海正式推出国内第一份投资联结保险“平安世纪理财”。

有人评论它标志着我国寿险品种开始由传统型向现代型转换。

人寿保险市场的重心开始从有预定利率的储蓄型险种向投资型险种转移。

以下是《平安世纪理财投资连结保险投资账户2002年半年度报告》投资账户的介绍部分:

一、平安世纪理财投资连结保险投资账户简介

(一)平安发展投资账户

1、账户特征:

稳健平衡型投资账户。

本账户不保证投资收益。

2、投资政策:

采用稳健的投资策略,根据对利率及证券市场走势的判断,调整资产在不同投资工具上的比例。

追求账户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3、主要投资工具:

银行存款、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回购。

4、投资组合限制:

投资于国债及银行存款的比例不低于20%;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高于60%。

5、主要投资风险:

基金市场风险、利率风险、企业债券信用风险是影响本账户投资回报的主要风险。

(二)保证收益投资账户

“第一百零四条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并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向企业投资。

  保险公司运用的资金和具体项目的资金占其资金总额的具体比例,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新《保险法》中的规定:

“第一百零五条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并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

   保险公司运用的资金和具体项目的资金占其资金总额的具体比例,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案例分析】

细看之下,变化在于把“不得用于向企业投资”改为了“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

这说明:

1、  保险公司进行权益性投资的大门进一步打开。

企业对外投资,一般可分为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

凡投资于企业,持有股份,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均属于权益性投资;而因借贷和买卖债券等方式形成货币性债权债务关系的为债权性投资。

对外投资是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也是企业作为独立法人的基本权利。

《公司法》第十二条规定:

“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

但是,按照原《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只能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利率产品,而不能进行任何权益性投资,完全关上了保险公司对企业投资的大门。

直到1999年,保险资金被允许间接入市,即通过购买基金来间接持有企业的股票。

由于……,保险基金要求直接入市的呼声一直很高。

而新的保险法虽然没有直接规定保险资金可以进入股市,但不允许投资于企业的禁令已经解除,权益性投资的大前提已经成立,剩下的是监管部门如何把握具体放开时间的问题了。

2、  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对外投资开展股权和资本运作。

【启示与教训】

允许保险公司进行权益性投资,其意义不仅在于保险资金有渠道获得比债权投资更大的收益率。

随着中国加入WTO和国有保险企业体制的转变,国内保险业通过购并、拆分、重组实现超常发战和优胜劣汰已是必然趋势。

借新《保险法》出台的东风,应进一步拓展保险公司资本运作的舞台。

 

案例五:

新《保险法》引起的纷争

新的《保险法》刚一露面,它关于保险投资的修改就引起了两派的纷争:

激进派

保守派

基本立场:

强调保险资金的赢利性;

保险投资渠道要加快放开;

 这次保险法的修改太保守。

基本立场:

强调保险资金的安全性;

     保险投资渠道要谨慎放开;

     这次保险法的修改适宜。

投资型险种已成保险销售的主流,

加大了保险资金入市的压力。

我国资本市场还不规范、不成熟;金融衍生规避工具还未发展起来,保险资金直接进入股市的风险将难以估量。

投资渠道的不同将使中资保险在与外资保险公司的竞争中处于更为不利的地位。

保险公司的投资经验不足,风险控制能力不够高,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机制还不完善。

保险资金入市能为资本市场带来规范的机构投资者,实现“证保”双赢。

保险资金入市对证券市场的远期影响有限,目前的影响只是在于加大了市场的流通量。

保险资金入市为保险公司调整资产结构,实现资产与负债的匹配,有利于保险公司开发新险种。

 

【案例分析】

以上列举的只是两派比较有代表性的论据。

从中可以看出,“激进派”更多是从保险公司自身的生存发展状况出发来看待保险投资渠道的问题。

先来看一组数据:

统计显示,2001年末,中国保险公司的总资产为4591亿元,全国保费增幅超过32%。

其中,寿险收入增幅超过42%。

2002年一季度,全国保险收入的增长速度更惊人,达到100%,寿险收入增长超过120%,中国人寿甚至出现超过220%的增长,其资金运用中心每天保费进账就超过2亿元。

以中国人寿为例,其可运用资金达2000亿元,可投资于基金的资金超过了200亿元。

这么大的保费收入,对于保险公司来说不见得一定是好事。

巨大的保费收入同时也意味着保险公司背负上沉重的偿付压力,特别是当保险公司无法找到为资金增值的良好渠道时。

据一份权威分析报告认为,随着央行今年2月份的再次降息,存款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市场上的协议存款利率也加速下跌,由2001年的5%左右下降到目前的3.6%;中长期债券利率也持续走低,债券市场10年期债券的票面利率由3%下降到2.5%左右,回购利率也由3.3%下降到2.4%。

因此,保险公司想要在大额协议存款及债券市场上获取与以往大致相当的利率已不太可能。

同样,在证券投资基金方面,投资收益也大幅下降。

2002年上半年证券市场持续疲软,连6月24日的“井喷行情”也只维持了3天的上涨行情。

受其影响,保险公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收益也大幅回落,由2001年同期的19.07%下降到0.39%。

所以说,保险公司仅仅依靠银行存款、协议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等有限的投资形式是无法吃饱的。

正是在这样一种情况下,“激进派”强烈要求加快保险投资渠道的拓宽。

相比之下,“保守派”则更多地从社会、从这个金融市场的发展全局来考虑,具体的理由可从表中看到。

其实,两派的基调是一致的,大家都认为随着国内保险市场的开放,保险投资渠道一定要放开。

分歧在于,放开的速度如何,程度如何。

 案例四:

对保险的重新思考

【案情介绍】

2002年10月12日,印度尼西亚旅游胜地巴厘岛连续发生两起炸弹爆炸事件。

造成近200人死亡、300余人受伤的惨剧。

死者中包括了来自新加坡的四名橄榄球运动员,他们生前都购买了保险,然而,不幸的是,他们的保险单都不包括恐怖活动这种风险责任。

【案例分析】

“9•11事件”后,全球各再保险公司纷纷宣布,不为保险公司提供因恐怖活动造成伤亡的再保险。

如此一来,主要靠再保险公司分担承保风险的普通保险公司自然只能将恐怖袭击列为除外风险。

【启示】

美国纽约世贸中心遭受恐怖袭击对于世界保险业来说,无论在财务方面,还是在心理承受方面,都是一次重创。

随着恐怖活动愈演愈烈,给无数无辜者造成威胁及对整个社会经济的巨大破坏作用,人们开始重新认真考虑保险所扮演的角色。

 

案例五:

保险的基本职能与作用

【案情介绍】

1998年盛夏的洪灾使位于洞庭湖畔的安乡县蒙受了建国以来最大的灾难。

从6月份开始,在长江、澧水、洞庭湖水的夹击下,该县400公里长的防洪大堤就开始处于险情之中。

7月24日深夜,洪水撕开了一段堤防,吞没了三个乡镇,10余万百姓被赶上大堤。

直到9月中旬,洪水才缓慢退去,灾民们回到家园,眼前的景象如同经历了一场战争,田野失去了绿色,房屋倒塌了百分之六十,其中,安全乡6657户农户中的6549户的财产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害,重建家园的工作相当艰难。

虽然政府和社会提供了援助,但还远远不够。

由于资金紧缺,寒冬来临时,人们的生活遇到了较大的困难。

安全乡农户曾向平安保险公司投保:

1998年4月,由乡保险代办站为全乡农户代投农村家庭财产保险,每户缴费7.5元,保额为2500元。

1998年12月8日,平安保险公司一次性给付安全乡6549户投保农户赔款及各种开支费用共计人民币380万元。

这笔巨款对正处于冬天里的因洪灾失去家园的灾民来说,无疑是雪中送炭。

【案例分析】

我国是自然灾害发生最频繁的国家之一,各种自然灾害发生频率高,波及范围广,不但给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严重的威胁,而且在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时,整个国民经济也会受到影响。

保险不仅为遭灾的个人和家庭提供经济补偿,而且保证了灾害过后社会生产的持续进行,从而起到稳定国民经济发展的作用。

【启示】

从本案例中我们可以体会到保险的基本职能及其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

1、保险的基本职能是组织经济补偿和实现保险金的给付。

保险的本质是一种经济关系,它是面临着共同风险的经济单位和个人为补偿灾害事故或其他约定事件所产生的损失而建立和使用保险基金而形成的经济关系的总和。

在灾害事故、意外事故或约定的事件发生后,通过保险的补偿和给付,企业可以得到足够的资金,购买劳动资料、劳动对象,支付生产停顿期间所用的费用,以保证简单再生产的顺利进行。

保险对个人可免除或减轻不幸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保障本人或家属的物质福利。

2、保险也有利于国民经济持续稳定的发展。

在现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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