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规范修订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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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规范修订稿

苏州大学

苏大教[2004]44号

 

关于印发《苏州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规范(修订稿)》的通知

各院(系)、部门、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教师的教学工作职责,促进教学工作规范化,切实提高教学质量,稳定教学秩序,现根据实际情况对原有的《苏州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规范》进行修订,并经学校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予以印发,请认真宣传,并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苏州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规范(修订稿)

                    苏 州 大 学

                  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

教学 规章 教师教学 通知

抄送:

各党委(工委)、总支,校党委各部门,工会、团委。

苏州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4年06月24日印发

校对:

王建珍

附件:

       苏州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规范(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教风建设,明确各个教学工作环节中的岗位责任,认真做好教书育人工作,确保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现行教学规章制度,特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从事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教学的教师。

第二章教学工作基本要求

第三条教师应履行教书育人的职责,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对社会、学生高度负责的精神履行教师职责,对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身体心理素质等方面进行全面培养,寓教育于教学活动之中。

第四条教师应遵循教育教学规律,系统掌握本学科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努力学习和掌握现代科学知识及相关学科知识,不断积累和总结教学经验,结合教学工作实际,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与改革,改进教学方法和手段,勇于进取,不断创新,努力提高学术水平和教学质量,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学生创新能力。

第五条教师应严于律己,遵纪守法;为人师表,身先垂范;言传身教,严谨治学。

对学生既要关心爱护,又要严格要求。

第六条教师上课言行、服饰合乎教师职业特点,仪态端庄,举止文明;规范教学语言,中文讲授必须使用普通话,板书端正,书写要用规范字。

第七条教师应主动与学生管理人员交换学生学习情况。

如遇特殊教学情况,应及时通报相关管理人员。

第三章教学过程

第一节教学准备

第八条教学准备是保证课程教学顺利进行和提高课程教学质量的基础环节,教师应高度重视教学准备工作。

主讲教师必须对课程教学质量全面负责,统筹组织安排课程教学工作。

第九条教学大纲是教师从事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之一,是对学生进行教学和组织考核、检查教师教学质量的主要依据。

各门课程均应根据教学计划要求制定教学大纲。

教学大纲应明确课程目的、要求,课程重点和难点、各章节基本教学内容、学时安排以及主要教学手段、学习参考书目等,教学大纲是教师实施教学的基本依据,由教研室制订,经学院审核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教师在执行中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条主讲教师应按教学大纲和课程基本要求,认真编制好教学进度表,合理分配课程讲授、实验、实习和讨论等各教学环节的学时,并组织有关教学人员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完成教学任务,保证教学质量。

第十一条主讲教师要研究教学对象,根据学生情况认真备课,认真编写教案。

1、积极参加教研室组织的教学活动,参加集体备课。

2、备课中应认真研究教学计划,明确本课程在教学计划中的地位和作用,处理好本课程与其他课程间的衔接和配合关系;

3、按照课程教学大纲规定的课程目的、要求,处理好教学重点和难点,科学、合理安排教学内容;

4、认真钻研教材,掌握教科书的内在逻辑关系、结构体系,同时系统阅读参考文献资料;

5、注意不断更新和充实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和手段,尤其要注重现代化教学手段的运用,以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

提倡通过网络等手段公布教学大纲、教学进度表、教案和课件等教学资料。

第十二条各门课程均应有选定或自编的教材或讲义。

教材内容应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先进性、典型性、思想性和适用性。

教师应有意识地把科研成果引入教学内容和自编教材。

大力提倡使用最先进的、能反映学科前沿的新教材。

此外,主讲教师还应提出与教材配套的参考书目,确定或编写出有利于学生掌握所学知识的习题、思考题或讨论题,指导学生学习。

第二节课程讲授和课堂讨论

  第十三条 课堂教学是教学过程的主要环节。

主讲教师应经常了解学生学习情况,因材施教,加强对学生学习方法的指导。

  第十四条 主讲教师应按照教学大纲和教学进度表安排上课,不得随意变动。

如确需变更的,须经学院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五条 课程讲授规范、合理,体现因材施教。

1、主讲教师在授课过程中要合理分配课堂时间,重视讲课效果的信息反馈,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讲课进度与授课方式,力求使教、学双方协调一致,以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

2、讲课要全面把握课程的深广度和教学内容的重点难点,要研究和改进教学方法,注重推广和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

要理论联系实际,既要重视知识的传授,更要重视学生能力的培养,尤其是学生创造性思维和创新能力的培养。

第十六条 课堂讨论是课程讲授的有效辅助手段,要有利于学生思维训练和创新意识的培养。

1、主讲教师按教学大纲的规定可安排一定的讨论课。

2、课堂讨论应有充分的准备,主进教师应加强引导和启发,围绕论题中心开展讨论;注意培养学生的思维、论辩能力,鼓励学生提问问题,鼓励发表不同的学术观点,鼓励创新,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讨论结束后应做好小结。

  第十七条 教师要严格执行课堂纪律,注意维护课堂教学秩序,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严重的应及时向学院反映。

要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对学生进行考勤,学生无故缺课时数累计超过该课教学时数1/3者,教师有权取消其该课程的考试资格,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十八条课程结束后,主讲教师要进行课程教学总结,分析课程教学情况,提出改进办法和改革意见,并及时与院系或职能部门沟通。

第三节辅导答疑

第十九条辅导答疑着重帮助学生解决学习中的疑难问题,启发学生思考,改进学习方法,并注意发现和培养优秀人才。

辅导可采取集中辅导和个别辅导相结合的方式,但以个别辅导为主;尤其对基础较差、学习方法不当、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予重点辅导帮助。

原则上每学期集中辅导答疑须在2次以上。

第二十条 助教要在主讲教师指导下进行辅导答疑,要熟悉讲课内容或跟班听课,明确辅导要求和目的,认真做好准备,同时辅导时要注意收集学生学习中的问题,及时向主讲教师反映。

没有配备助教的课程,辅导答疑工作由主讲教师负责。

辅导答疑原则上安排在课余时间进行,不应占用教学计划中安排的教学时数。

第四节作业

  第二十一条 任课教师应根据课程的性质和特点布置必要的课外作业。

作业内容应涵盖各知识点的基本内容,既要密切联系课堂教学内容,又要有利于加强学生的思维训练,培养学生掌握正确的思维方法和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二十二条 教师应按时批改作业,对学生完成作业的数量和质量要作书面记录,作为平时成绩的一部分计入学生课程总评成绩内。

学生作业原则上应全部批改。

作业量多的课程可适当配备助教帮助批改作业,但主讲教师至少批改1/5的作业量。

少数作业量大、人数多的课程,经教学院长批准可适当减少批改量,但不得少于总量的1/3。

第二十三条建立作业情况反馈制度。

教师对严重不符合要求的作业或发现抄袭应令其重做;对缺交或抄袭作业的学生应及时批评教育,必要时可适当扣除其平时成绩;对无故缺交作业量累计超过规定1/3的学生,教师有权取消其考试资格,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五节 实验

  第二十四条 实验教学是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学生实验技能和实践能力的重要教学环节。

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程应有完整的实验大纲;附在理论课中的实验章节,应编有相对独立的实验大纲。

教学中应选用适当的实验教材或编写实验指导书,严格按实验大纲进行,任课教师不得随意减少实验项目或实验内容。

  第二十五条 实验指导教师应严格执行学校有关实验管理规定(条例)。

认真准备实验。

对计划开出的实验,应亲自试做,并认真分析试做中出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改进。

学生上课前,指导教师应注意检查仪器设备的完好状况和器材药品的有效性,严禁带故障操作,并对学生进行有关安全教育,防止事故发生。

  第二十六条 在实验过程中,实验指导教师必须在场巡视指导,严格要求,加强检查,随时纠正学生的不正确操作,解答出现的实验现象和疑难问题,注意培养学生严谨的科学态度,以及正确使用各种仪器设备和观察、测量、统计、数据处理、结果分析等的能力。

要求学生认真、如实地撰写实验报告,教师应对学生实验报告逐一批改,不符合要求的实验报告应退回重做,对无故未做实验数达1/3以上的学生,教师有权取消其实验课程的考核资格,该实验课程以零分计。

  第二十七条 实验指导教师要重视实验教学内容和方法的改革,加强对学生创新思维和实验动手能力的培养,积极开设综合性、设计性、开放性、研究性实验,使学生的实验技能得到全面系统的培养。

第六节 实习

  第二十八条 学生的专业实习、社会调查和社会实践是促进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培养正确的世界观与人生观,获得实际生产知识和管理知识,锻炼独立工作能力的重要环节。

教师应在实习前根据教学计划、实习大纲要求编写出实习指导书,对实习的目的、内容、时间安排、注意事项等应做出明确的规定,不得随意取消或减少实习环节。

  第二十九条 实习指导教师应严格执行学校有关实习管理规定(条例)并制订相应的实习指导工作计划。

实习前教师应提前了解和熟悉学生与实习单位两方面的情况,做好必要的准备。

实习中应加强指导,解答学生在实习过程中的疑难问题;积极争取实习单位的指导与帮助。

随班指导实习的教师不得随便离开实习场所。

对实习学生加强实习安全教育,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学院和学校汇报。

第三十条 实习指导教师要根据学生在实习过程中的实际表现和实习作业(包括实习日记、实习报告等)的完成情况,结合实习单位对学生实习工作的评价,做好实习成绩考核与评定工作。

实习活动结束后要向学院写出书面的实习总结。

第七节课程设计、课程论文

  第三十一条 课程设计是培养学生运用有关课程的理论和技术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并进一步提高学生实际动手和综合运用技能的重要环节。

任课教师要按照教学计划及教学大纲要求,选择课程设计题目或课程论文范围,提前告知学生。

指导教师要遵循教学大纲,熟练地掌握设计内容及设计方法,编写好指导书,提供参考资料书目或设计提纲,并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

设计过程中要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设计思想和设计观点。

指导中既要严格要求,严格训练,又要注意发挥学生的主动性与创造性,要求学生独立完成设计任务。

  第三十二条 课程设计或课程论文完成后,教师应积极组织学生参加学院的评审或答辩工作,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成绩评定。

第八节 课程考核

第三十三条 课程考核是督促学生全面系统地复习、巩固、掌握所学课程知识的重要环节,也是检查和分析教学效果的重要手段。

教学计划规定的每门课程都要进行考核,考核均在课程结束时进行。

第三十四条 认真做好命题工作。

教师命题应反映课程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既要考核学生对知识的掌握情况,又要考核学生的知识综合应用能力和创新能力。

试题量适中,试题难易程度应与本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相适应,覆盖面要广。

1、已建好试题(卷)库的课程试卷命题必须从试题(卷)库中随机产生;未建好试题(卷)库的课程试卷命题必须有难易程度相当的A、B卷;

2、同一学期相同教学要求的同一门考试课程,学院应组织实行统一命题、同一时间统一考试、统一评分标准、统一阅卷。

各类试卷应制定标准答案和评分细则。

3、命题教师不得泄题,不得暗示考试范围,不得将已考过的试卷散失在学生手中。

第三十五条 为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鼓励教师改革考试方法,采用闭卷、开卷、面试、口试、小论文等多种方式对学生进行考核。

1、为保证考试质量,凡教学计划设置的普通教育课程、各专业学位课程要求实行教考分离。

要建立和定期完善试题(卷)库。

2、教师应根据记载的学生考勤、学习态度、课堂表现、作业、平时测验、实验与实际操作等情况以及课程考试成绩等综合评定学生的课程成绩。

平时成绩比例及成绩记载方法等应按《苏州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考试工作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监考教师应遵守《苏州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考试工作规定》。

第三十七条 教师阅卷应严肃认真,不得私自同意学生查卷(查分)。

第九节毕业论文(设计)

第三十八条毕业论文(设计)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重要环节。

毕业论文(设计)的选题应立足于本专业的培养目标和教学要求,同时结合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学研究的实际,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

指导教师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做好指导毕业论文(设计)各方面的准备,指导学生编写毕业论文(设计)任务书,制定指导方案。

任务书应经学院批准后,在进入毕业设计(论文)环节前1个月下达给学生。

  第三十九条 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应严格执行学校有关《苏州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条例》。

认真审定学生草拟的总体方案和工作计划。

经常督促检查学生的工作进度和工作质量,对无故拖延进度和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学生及时提出警告,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补救。

第四十条 学生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初稿后,指导教师要认真指导学生修改。

指导教师要在学生答辩前指导学生做好答辩准备,对所指导的毕业论文(设计)写出书面评语,提出评分初步意见,及时上交学院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委员会。

第四章任课资格

第四十一条教师资格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有关规定,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书者,方有资格担任课程主讲工作。

2、来校兼课的外聘教师须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书,中级以上职称,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和实践经历,能满足课程教学要求。

其它经学校批准的兼任教师可以来校兼课。

特殊情况须报学校审批同意后方可聘请兼课。

第四十二条新开课教师是指本人无高校教学经历的教师。

新开课教师授课应满足以下条件:

  1、新开课教师在正式任课前原则上须至少经过一轮以上的教学实践锻炼,经过对拟开课程讲课环节的严格训练,熟悉教学内容和各主要教学环节,并有至少2课时以上的试讲,经同行专家评议获得通过。

  2、新开课教师必须熟悉拟开课程的教学大纲,全面掌握拟开课程的内容,除教材外还须了解一定数量的教学参考书和其他教学参考资料内容,已写出较完整的教案。

  3、具备上述条件的教师,应填写任课资格审批表,经学院主管教学副院长对其授课资格审查认可后报教务处备案。

4、在读研究生须由个人申请和导师推荐,经学院同行教师评议,学院领导批准,方可担任兼任助教。

学院应派专人对其进行指导,并按照要求对其进行考核。

5、在读本科生不得兼任助教工作。

第四十三条 开新课教师是指在本人教学经历中首次担任该课程授课任务的教师。

开新课教师应满足以下条件:

  1、开新课教师对该新课领域应有较系统的了解和研究,积累有相当数量的资料,提出了较详细的教学大纲和教学实施方案(教学进度表、教案、教学参考书目)等教学材料,选定或编写了有一定质量的教材讲义,写出了不少于1/3的讲稿。

  2、开新课教师应填写审批表,并提前一学期向所在教研室提供证明其已具备开设新课条件的有关材料,经教研室确认其具备开新课的基本条件后,报院(系)教学委员会审定,经院系领导批准后,方可开课。

审批表报教务处备案(其中全校性公选课程须由教务处审批)。

第四十四条因特殊需要而开设的新课,可由教研室推荐,报院(系)教学委员会审定,经院系领导批准后,由院系对照教师开设新课应符合的基本条件按照程序落实开课教师,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十五条机关人员兼课,其任课资格由教务处、人事处委托有关院系参照上述开课条件审定。

兼课人员应在拟开课前一学期向本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在部门批准后报教务处、人事处备案。

第四十六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课程授课教师:

1、对课程内容尚未掌握,缺乏准备。

2、不具备授课能力或不能指导实验、实验技能较差。

3、经考核,对已开课程讲授效果差、质量无保证、又无切实改进。

第五章教学纪律

  第四十七条 教师在教学活动中不得出现与教学无关的言行。

  第四十八条 教师要严格按教学计划规定的课时安排开展教学,不得私自缺课、调课和停课。

任课期间因病、因公出差和特殊情况停(调)课必须及时按规定向院系请假,经院系负责人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临时请人代课须经院系负责人批准。

调、停课后必须安排时间及时补课。

第四十九条 教师要按时上、下课,不得迟到、早退,上课期间不得吸烟,授课中不允许出现影响教学的现象,要严格维护课堂教学秩序。

第五十条对于违反本教学规范的教师,将视情节程度分别采用教研室批评、学院通报批评、教务处发书面告诫信等形式予以告诫,程度严重构成教学事故的,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六章教学事故

第一节教学事故的界定

第五十一条教学事故是指在教学过程中违反教学常规,影响教学秩序的稳定并产生不良后果,对教学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严肃性和良好的教风、校风造成一定侵害的行为和情形。

第五十二条凡发生下列情形者均应认定为教学事故:

1、在课堂上出现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和不健康的言行;

2、私自停(调)课、请人代课;

3、未遵守上课作息时间;

4、强迫或变相强迫学生购买计划外教材或者教学资料;

5、违反考试工作的有关规定;

6、其他产生不良后果的差错与问题。

第二节教学事故的类型及认定标准

第五十三条教学事故分为轻微教学事故、一般教学事故和严重教学事故三种类型。

第五十四条教学事故的认定标准

1、出现以下情况可认定为轻微教学事故:

①在课堂上出现不健康的言行;

②上课无故迟到、早退5分钟以上10分钟以内;

③私自调课;

④考试开始后,监考教师迟到5分钟以内或监考过程中因个人原因造成轻微失职;

⑤将已考过的试卷散失;

⑥其他已产生轻微不良后果的教学差错与问题。

2、出现以下情况可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

①无故上课迟到、早退10分钟以上;

②私自请人代课;

③上课期间因开通通讯工具对教学活动造成影响;

④考试开始后,监考教师迟到5分钟以上10分钟以内或监考过程中因个人原因造成一般失职;

⑤暗示考试范围;

⑥强迫或变相强迫学生购买计划外教材或教学资料;

⑦其他已产生一般不良后果的教学差错与问题。

3、出现以下情况可认定为严重教学事故:

①在课堂上出现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

②无故停课;

③考试开始后,监考教师迟到10分钟以上或监考过程中因个人原因造成严重失职;

④考试前泄题;

⑤上课时使用通讯工具通话或收发短信息;

⑥其他已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教学差错与问题。

第三节教学事故的调查及处理程序

第五十五条教学事故一经发现,教务处须责成当事教师所在学院开展认真及时、规范公正的调查,并由专人填写《教学事故调查表》,调查表及相关调查材料须在3日内报教务处。

第五十六条教学事故由教务处复核后交人事处认定。

在复核、认定教学事故时,必须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所发生的情形经反复核实后拿出调查认定结论。

由人事处拟定处理意见报校务会议讨论决定,人事处须于会议讨论后3日内将处理决定书面告知当事教师。

在教学事故的调查、复核和认定过程中,相关部门要充分听取当事教师意见。

当事教师有权申辩。

当事教师如不服教学事故的处理决定,可在收到处理决定起15日内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诉书,由校务会议复议,复议结论须书面告知当事教师。

第五十七条关于对教学事故当事教师的处理

1、严重教学事故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两年内不得参加各类评奖和职称晋升;当年度岗位奖励下调一档。

2、一般教学事故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两年内不得参加各类教学类评奖;停发当年度三个月岗位奖励。

3、轻微教学事故者,给予全院通报批评,一年内不得参加各类教学类评奖;停发当年度一个月岗位奖励。

4、经校务会议讨论决定的教学事故结论记入教师个人档案。

第五十八条如一学年内发生两次轻微教学事故,按一般教学事故处理;如一学年内发生三次轻微教学事故或两次一般教学事故,按严重教学事故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涉及其他未尽事宜,由教务处研究拟定解决方案,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执行。

第六十条本《规范》自2004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学校原有文件如与本《规范》冲突,以本规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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