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刑法》复习题集第2506篇.docx

上传人:b****7 文档编号:10139739 上传时间:2023-02-08 格式:DOCX 页数:43 大小:43.0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法考《刑法》复习题集第2506篇.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43页
法考《刑法》复习题集第2506篇.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43页
法考《刑法》复习题集第2506篇.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43页
法考《刑法》复习题集第2506篇.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43页
法考《刑法》复习题集第2506篇.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43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法考《刑法》复习题集第2506篇.docx

《法考《刑法》复习题集第2506篇.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法考《刑法》复习题集第2506篇.docx(4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法考《刑法》复习题集第2506篇.docx

法考《刑法》复习题集第2506篇

2019年国家法考《刑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

一、单选题

1.甲、乙、丙共同故意伤害丁,丁死亡。

经查明,甲、乙都使用铁棒,丙未使用任何凶器;尸体上除一处致命伤外,再无其他伤害;可以肯定致命伤不是丙造成的,但不能确定是甲造成还是乙造成的。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6年卷二7题,单选)

A、因致命伤不是丙造成的,尸体上也没有其他伤害,故丙不成立故意伤害罪

B、对甲与乙虽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但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罪

C、甲、乙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丙成立故意伤害罪但不属于伤害致死

D、认定甲、乙、丙均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与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并不矛盾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6章>第2节>必须有共同故意

【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共同犯罪。

甲、乙、丙3人就故意伤害罪的基本犯成立共同犯罪时,只要3人都认识到伤害有致死的可能,就对现实出现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结果加重犯)承担共同犯罪的责任。

甲、乙都使用铁棒,一般人都能够认识到打死被害人的可能性,丙也能够认识到这一点,所以也要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承担共犯责任。

故ABC项错误。

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指的是有两种不同的处罚可能性时(如轻或重,有罪或者无罪),在不能确定的情况下,选择对被告人有利的那个。

甲、乙、丙3人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共同犯罪人,部分行为承担全体责任,没有其他不同的处

2.关于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7年卷二3题,单选)

A、甲先天双目失明,在大学读书期间因琐事致室友重伤。

甲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B、乙是聋哑人,长期组织数名聋哑人在公共场所扒窃。

乙属于相对有刑事责任能力

C、丙服用安眠药陷入熟睡,致同床的婴儿被压迫窒息死亡。

丙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D、丁大醉后步行回家,嫌他人小汽车挡路,将车砸坏,事后毫无记忆。

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3章>第4节>自然人犯罪主体

【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刑事责任能力。

AB项,根据《刑法》第17、18条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以及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已满16周岁且精神正常的自然人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刑法》第19条规定,又聋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这里是可以,就意味着虽然盲、聋哑,但是该生理缺陷对其行为的辨认或控制能力并无影响的时候,则依然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故AB项错误。

C项,由于丙处于睡眠的无意识状态,无法辨认和控制其行为,但该状态对

3.甲(民营企业销售经理)因合同诈骗罪被捕。

在侦查期间,甲主动供述曾向国家工作人员乙行贿9万元,司法机关遂对乙进行追诉。

后查明,甲的行为属于单位行贿,行贿数额尚未达到单位行贿罪的定罪标准。

甲的主动供述构成下列哪一量刑情节?

(2014年卷二12题,单选)

A、坦白

B、立功

C、自首

D、准自首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11章>第2节>立功

【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查自首、立功、坦白的区分。

A项,坦白,是指犯罪分子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这里如实供述的是自己所被指控的犯罪事实。

本题中,甲主动供述的是自己被调查罪行以外的其他犯罪,不属于坦白。

故A项错误。

B项,虽然甲如实交代并不构成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但是甲的交代行为却使司法机关能够追诉乙的受贿罪,属于犯罪分子归案后向司法机关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并经查证属实的情形,成立立功。

故B项正确。

CD项,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成立一般自首。

犯罪分子被捕后,如实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

4.关于假释的撤销,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2015年卷二12题,单选)

A、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的,应撤销假释,按照先减后并的方法实行并罚

B、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严重违反假释监督管理规定,即使假释考验期满后才被发现,也应撤销假释

C、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同种罪未判决的,应撤销假释

D、在假释考验期满后,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前有他罪未判决的,应撤销假释,数罪并罚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12章>第2节>假释考验期限与假释的撤销

【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假释的撤销。

A项,根据《刑法》第86条第1款的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刑法》第71条的规定实

5.甲(十五周岁)的下列哪一行为成立犯罪?

(2010年卷二4题,单选)

A、春节期间放鞭炮,导致邻居失火,造成十多万元财产损失

B、骗取他人数额巨大财物,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将他人打成重伤

C、受意图骗取保险金的张某指使,将张某的汽车推到悬崖下毁坏

D、因偷拿苹果遭摊主喝骂,遂掏出水果刀将其刺成轻伤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3章>第4节>自然人犯罪主体

【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查刑事责任年龄。

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甲只有15周岁,只为上述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A项,内容为过失侵权,15周岁的人不为过失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B项,内容为诈骗后为抗拒抓捕而实施的故意重伤害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第1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

6.甲潜入乙的住宅盗窃,将乙的皮箱(内有现金3万元)扔到院墙外,准备一会儿翻墙出去再捡。

偶尔经过此处的丙发现皮箱无人看管,遂将其拿走,据为己有。

15分钟后,甲来到院墙外,发现皮箱已无踪影。

对于甲、丙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成立盗窃罪(既遂),丙无罪

B、甲成立盗窃罪(未遂),丙成立盗窃罪(既遂)

C、甲成立盗窃罪(既遂),丙成立侵占罪

D、甲成立盗窃罪(未遂),丙成立侵占罪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5章>第3节>犯罪未遂的概念与特征

【答案】:

C

【解析】:

①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排除权利人的支配和控制,转移他人财物的占有,成立盗窃罪。

②尽管甲在转移皮箱占有状态之后没有实际控制该财物,但被害人对该皮箱已经失去控制,侵犯他人财产的实害结果已经发生,所以甲成立盗窃罪既遂。

③院墙外无人看管的皮箱原则上属于脱离他人占有但他人所有的财物,即属于遗忘物。

④丙认识到了该财物处于院墙之外并无人看管的事实,即认识到该财物属于遗忘物,随之将财物拿走,并据为己有,客观上实施了侵占行为,所以丙成立侵占罪。

本题正确答案为C。

7.①甲明知乙醉酒,而唆使乙驾车回家的,甲、乙成立危险驾驶罪的共犯;②如果乙回家途中因醉酒驾驶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甲、乙均成立交通肇事罪;③如果乙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对甲也要适用“逃逸致人死亡”的规定;④如果乙使用暴力阻碍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甲、乙成立妨害公务罪的共犯。

关于上述论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第①②句正确,第③④句错误

B、第①②③句正确,第④句错误

C、第①句正确,第②③④句错误

D、第①③句正确,第②④句错误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6章>第2节>必须有共同行为

【答案】:

A

【解析】:

①甲是教唆犯,乙是直接正犯。

②甲应当预见乙醉酒完全可能交通肇事,所以甲应承担过失的责任。

③甲不适用“逃逸致人死亡”的规定。

④该行为是乙实施的,甲不成立共犯。

所以①②正确,③④错误。

8.关于不纯正不作为犯的罪过形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

A、只能是故意

B、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C、只能是间接故意

D、只能是过失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3章>第3节>危害行为

【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查对不纯正不作为犯的理解。

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主观方面,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9.甲与素不相识的崔某发生口角,推了他肩部一下,踢了他屁股一脚。

崔某忽觉胸部不适继而倒地,在医院就医时死亡。

经鉴定,崔某因患冠状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致急性心力衰竭死亡。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2年卷二6题,单选)

A、甲成立故意伤害罪,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B、甲的行为既不能认定为故意犯罪,也不能认定为意外事件

C、甲的行为与崔某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这是客观事实

D、甲主观上对崔某死亡具有预见可能性,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3章>第5节>犯罪故意

【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查因果关系、故意犯罪、过失犯罪、意外事件。

ABD项,在客观上存在因果关系并不意味着主观上同时有罪责。

成立故意杀人罪,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他人死亡;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要求行为人至少对崔某的死亡结果有预见可能性。

首先,甲对于崔某的死亡没有杀人故意;其次,甲无法得知素不相识的人存在特殊体质,即甲对死亡结果没有预测可能性,也不成立过失犯罪。

因此,甲对于崔某的死亡在刑法上属于意外事件。

故ABD项错误。

C项,依据因果关系理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实行行为的客观风险现实化为危害结果的过程,

10.关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

A、罪刑法定原则允许扩大解释,但不允许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

B、罪刑法定原则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事后法,但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后法不在禁止之列

C、罪刑法定原则禁止习惯法,不允许依据特定的社会习惯解释刑法

D、罪刑法定原则禁止判例法,但允许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指导性案例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1章>第2节>罪刑法定原则

【答案】:

C

【解析】:

扩大解释并未超出条文的文义射程,因而是并不禁止的刑法解释方法。

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已经超出条文的文义射程,侵犯了被告人的人权,因而为罪刑法定原则所禁止。

从保障人权出发,罪刑法定原则仅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事后法,而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后法则不在禁止之列。

在我国,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才有权制定罪刑规范,不允许最高人民法院创设罪刑规范。

在此意义上讲,罪刑法定原则禁止判例法。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

并未超出条文的文义射程,因而并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

ABD的论述都是正确的。

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法律必

11.某日傍晚,甲发现曾多次实施盗窃行为的乙将要进入丙家盗窃,便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主动为其望风。

乙盗窃了丙的1万元财物,但在此过程中,乙始终不知道甲在为其望风,而且盗窃过程中未发现任何异常。

本案中,对甲的行为评价正确的是哪一选项?

A、无罪

B、盗窃罪的帮助犯

C、盗窃罪的片面共犯

D、盗窃罪的共犯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6章>第2节>必须有共同故意

【答案】:

A

【解析】:

甲无罪。

甲虽具有帮助乙盗窃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望风行为,但该行为与乙的窃取1万元财物的结果之间,既没有心理的原因力(乙不知道甲在为自己望风),也没有物理的原因力。

所以,不能将该结果归责于甲,甲不成立帮助犯,更不能成立片面共犯。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

12.甲欲杀乙,将乙打倒在地,掐住脖子致乙深度昏迷。

30分钟后,甲发现乙未死,便举刀刺乙,第一刀刺中乙腹,第二刀扎在乙的皮带上,刺第三刀时刀柄折断。

甲长叹“你命太大,整不死你,我服气了”,遂将乙送医,乙得以保命。

经查,第一刀已致乙重伤。

关于甲犯罪形态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2年卷二8题。

单选)

A、故意杀人罪的未遂犯

B、故意杀人罪的中止犯

C、故意伤害罪的既遂犯

D、故意杀人罪的不能犯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5章>第3节>犯罪未遂的概念与特征

【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查犯罪形态。

甲的第一个杀人行为因为被害人未死而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在行为人按照计划实施完毕自己的犯罪行为,只需要静静等着结果出现的时候,计划中的结果却出乎意料地没有出现,此时行为人成立犯罪未遂。

甲实施第二个行为时,因为自己对杀人过程的认识(知识)是“以为自己杀不死对方”而放弃,也就是说,依照甲的认识(知识),继续下去也不会有“收益”,理性的抉择就是放弃,因而也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在成立未遂之后,不可以再转化为其他未完成形态,如中止。

13.甲与乙共谋杀害丙,但乙临时改变主意,并没有前往犯罪地点,最后,甲单独将丙杀害。

对甲、乙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

A、构成共同犯罪

B、不属于共同犯罪

C、甲单独构成故意伤害罪

D、乙单独构成故意杀人罪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6章>第1节>共同犯罪的概念

【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查共同犯罪的成立问题。

乙虽然没有前往,但没有阻止甲实施他们预谋的犯罪,因此,甲、乙构成共同犯罪。

14.甲女因抢劫杀人被逮捕,羁押期间不慎摔伤流产。

一月后,甲被提起公诉。

对甲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0年卷二9题,单选)

A、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B、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可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C、不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因甲并非被强制流产

D、不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因甲并非在审判时摔伤流产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10章>第1节>死刑

【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查死刑的适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怀孕妇女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审判时是否可以适用死刑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应当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

此处的“流产”,只是对事实的要求,何种原因引起不影响对“审判时怀孕的妇女”的判断。

此处的“死刑”,指作为刑种的死刑,包括死刑的适用制度死缓。

所以甲女在羁押期间流产,属于“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包括死缓)。

故A项正确。

15.甲欲前往张某家中盗窃。

乙送甲一把擅自配制的张家房门钥匙,并告甲说,张家装有防盗设备,若钥匙打不开就必须放弃盗窃,不可入室。

甲用钥匙开张家房门,无法打开,本欲依乙告诫离去,但又不甘心,思量后破窗进入张家窃走数额巨大的财物。

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乙提供钥匙的行为对甲成功实施盗窃起到了促进作用,构成盗窃罪既遂的帮助犯

B、乙提供的钥匙虽未起作用,但对甲实施了心理上的帮助,构成盗窃罪既遂的帮助犯

C、乙欲帮助甲实施盗窃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构成盗窃罪的帮助犯未遂

D、乙的帮助行为的影响仅延续至甲着手开门盗窃时,故乙成立盗窃罪未遂的帮助犯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6章>第4节>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答案】:

D

【解析】:

①本案中,甲盗窃了张某家中数额巨大的财物,属于盗窃罪既遂的正犯。

②乙明知甲意图盗窃,故意为其提供了张某家中钥匙,属于盗窃罪的帮助行为;但是,乙提供钥匙的行为只是替甲着手盗窃行为提供了帮助的效果,并未替甲盗窃既遂的事实提供物理或者心理的帮助作用,故乙不成立盗窃罪既遂的帮助犯。

③由于甲已经着手实行盗窃行为,只是乙的帮助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帮助到甲的既遂事实,故乙不成立盗窃罪帮助犯的未遂,而是盗窃罪未遂的帮助犯。

ABC选项说法错误,D选项说法正确。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D。

16.关于危害结果的相关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男(25岁)明知孙某(女)只有13岁而追求她,在征得孙某同意后,与其发生性行为。

甲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B、警察乙丢失枪支后未及时报告,清洁工王某捡拾该枪支后立即上交。

乙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C、丙诱骗5岁的孤儿离开福利院后,将其作为养子,使之过上了丰衣足食的生活。

丙的行为造成了危害后果

D、丁恶意透支3万元,但经发卡银行催收后立即归还。

丁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3章>第3节>危害结果

【答案】:

A

【解析】:

①强奸罪的法益是妇女的性的自主决定权,但幼女没有性承诺能力,即承诺无效,所以,无论幼女承诺与否,只要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就侵犯了幼女的性权利。

既然甲与13岁的孙某发生了性行为,就侵犯了强奸罪的保护法益;既然侵犯了该罪法益,当然就造成了危害后果。

A选项说法错误。

②丢失枪支不报罪条文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属于客观的超过要素,是为了限制处罚范围,并不属于该罪构成要件意义上的“危害后果”。

这里的“造成严重后果”是指他人捡拾枪支之后实施了其他犯罪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本案清洁工捡拾之后立即上交,当然没有“造成严重

17.15周岁的甲意图盗窃,17周岁的乙对此知情,仍应甲的要求为其配置万能钥匙。

甲用乙配置的钥匙,盗窃他人财物3万元。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

A、如认为责任年龄、责任能力不是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则甲、乙成立共犯

B、如认为甲、乙成立共犯,则乙成立盗窃罪的从犯

C、不管甲、乙是否成立共犯,都不能认为乙成立盗窃罪的间接正犯

D、由于甲不负刑事责任,对乙应按盗窃罪的片面共犯论处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6章>第2节>必须有共同故意

【答案】:

D

【解析】:

成立盗窃罪,要求行为主体年满16周岁。

甲实施盗窃时只有15周岁,无责任能力。

如认为责任年龄、责任能力不是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则甲实施盗窃,乙对此提供帮助,二人相互协作完成犯罪,故应认定甲、乙成立共同犯罪。

据此,A选项表述正确。

在甲、乙成立共同犯罪的前提下,由于乙的帮助行为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作用,因此,乙成立盗窃罪的从犯。

B选项表述正确。

如果甲、乙成立共同犯罪,则乙的行为属于帮助行为,而不是实行行为,故乙不成立间接正犯(间接正犯的行为是实行行为)。

如果甲、乙不成立共同犯罪,即便要追究17周岁的乙的刑事责任

18.《刑法》第49条规定:

——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的除外。

下列哪一选项与题干空格内容相匹配?

(2012年卷二11题,单选)

A、犯罪——审判——犯罪——故意犯罪致人死亡

B、审判——审判——犯罪——故意犯罪致人死亡

C、审判——审判——审判——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

D、犯罪——审判——审判——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10章>第1节>死刑

【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死刑适用的刑法规定。

《刑法》第49条规定: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该条规定意味着,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中国刑法对下列特定人群不适用死刑,包括死缓:

(1)对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得适用死刑。

(2)对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得适用死刑。

“审判时”应扩大解释到包括羁押期间;“怀孕的妇女”应扩大解释到包括流产。

(3)对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但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致

19.关于公平正义理念与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2014年卷二1题,单选)

A、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的共同理想,罪刑相适应原则与公平正义相吻合

B、公平正义与罪刑相适应原则都要求在法律实施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C、根据案件特殊情况,为做到罪刑相适应,促进公平正义,可由最高法院授权下级法院,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D、公平正义的实现需要正确处理法理与情理的关系,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做到罪刑均衡与刑罚个别化,二者并不矛盾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1章>第2节>罪刑相适应原则

【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查罪刑相适应原则。

A项,罪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刑罚的轻重应与客观上的罪行轻重与主观上的主观恶性相适应,以期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

这是公平正义的体现,与公平正义理念的要求是一致的。

故A项正确。

B项,只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才能在量刑之时做到罪刑相适应,罚当其罪,才能实现公平正义。

故B项正确。

C项,《刑法》第63条第2款规定,在特殊情形下,最高人民法院可以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但是没有赋予最高人民法院将此权力下放到地方法院的权力。

故C项错误。

D项,公平正义要求正确处

20.一天晚上某村召开村干部会议,因还未通电,就用煤油灯照明开会。

会议中间灯没油了,村干部张某便找来新买来的煤油往灯里加油,当煤油刚倒出接近明火时,突然爆炸,将身边的另一乡干部王某炸死。

经化验鉴定,当天新买的煤油里,被油脂公司掺杂进了汽油。

关于张某的罪过形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

A、故意

B、疏忽大意的过失

C、过于自信的过失

D、意外事件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3章>第5节>犯罪主观要件的其他问题

【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意外事件与犯罪行为的区别、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别。

张某对当天新买的煤油里在油脂公司被掺杂进汽油的事实无法预见,也不应预见,对危害社会的结果也同样不能预见、不应预见,因此是意外事件。

21.“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是:

(1)禁止溯及既往(——的罪刑法定);

(2)排斥习惯法(——的罪刑法定);(3)禁止类推解释(——的罪刑法定);(4)刑罚法规的适当(——的罪刑法定)。

下列哪一选项与题干空格内容相匹配?

(2010年卷二1题,单选)

A、事前——成文——确定——严格

B、事前——确定——成文——严格

C、事前——严格——成文——确定

D、事前——成文——严格——确定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1章>第2节>罪刑法定原则

【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要求。

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禁止刑法溯及既往,即犯罪和刑罚必须在行为前预先规定,刑法不得对其公布、施行前的行为进行追溯适用。

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成文法主义,即犯罪和刑罚必须由立法者通过特定程序以文字的形式记载下来,刑事司法应该以成文法为准,而不能适用习惯法。

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合理解释刑法,禁止类推解释。

类推解释实际上是对事先在法律上没有规定要处罚的行为进行处罚,属于司法恣意地对国民的行动自由进行压制,不符合保障人权的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

这就是“严格”的罪刑法定,即对刑法的解释要严

22.关于罪数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为杀人而盗窃枪支,实施完杀人行为后被抓获,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与盗窃枪支罪,属于牵连犯

B、甲将盗窃的仿真品(价值数额较大)冒充文物出卖给他人,骗取财物的,成立盗窃罪与诈骗罪,属于想象竞合犯

C、甲教唆乙盗窃,随后甲又与乙共同实施盗窃行为,甲成立盗窃罪与盗窃罪的教唆犯,应当并罚

D、甲窃取属于国家秘密的国有档案,成立窃取国有档案罪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8章>第2节>想象竞合犯

【答案】:

D

【解析】:

A选项错误,甲先实施盗窃枪支的行为,后实施杀人行为,是两个犯罪行为,且两行为在日常生活中没有极高的并发性,不属于牵连犯,应当数罪并罚。

B选项错误,甲先实施了盗窃的行为,后又实施诈骗行为,属于两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应当数罪并罚。

C选项错误,在案件中有一个盗窃的违法事实,甲既有教唆行为,又有正犯行为,应当按主行为认定犯罪,甲成立盗窃罪的正犯。

D选项正确,甲只有一个窃取行为,但既窃取了国有档案又非法获取国家秘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幼儿教育 > 幼儿读物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