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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和高中招生考试改革

昆明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实施方案(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按照《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初中教育评价制度改革的意见》(云教基〔2009〕34号)要求以及关于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制度改革的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基础教育质量,创新教育评价制度,深化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制度改革,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充分认识初中教育评价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学生发展为本,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宗旨,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为导向,积极推进以初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高中阶段学校招生为主要内容的初中教育评价制度改革,充分发挥教育评价的促进作用和导向功能,树立正确的育人观、质量观和人才观,全面落实国家课程方案,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深入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促进我市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建立并实施初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制度

初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是义务教育阶段的终结性考试,是全面衡量反映初中学生在学科学习方面是否达到毕业要求的水平考试,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和引导义务教育学校认真执行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进一步规范学校教育教学行为、科学评价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

初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结果是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的主要依据,是评价学校办学质量与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

初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由云南省教育厅制定统一的考试标准、统一考试科目和统一考试时间,从2009年秋季入学的七年级学生开始实施。

初中学籍在昆学生都应参加初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其中,昆明市户籍的学生,考试科目成绩作为高中阶段学校录取新生的依据;非昆明市户籍的学生,考试科目成绩只作为颁发义务教育阶段证书的依据,不参加昆明市普通高中学校统一招生录取。

(一)初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形式分为考试、考查和学科能力测试三种。

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思想品德、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信息技术、体育与健康、艺术(或音乐、美术)。

其中,艺术(或音乐、美术)为学校考试科目,其它均为全市统一考试科目(以下简称考试科目)。

考查科目为综合实践活动(研究性学习、社区服务与社会实践以及劳动及技术教育)、地方课程、校本课程,由县(市)区教育局组织实施。

学科能力测试为物理实验操作、化学实验操作、生物实验操作、英语口试,由昆明市教科院负责组织物理、化学、生物实验操作和英语口试的命题工作,县(市)区教育局负责组织协调,学校自行组织实施。

(二)各学科学业水平考试按照义务教育课程设置方案的规定和要求,在学科教学结束时进行。

八年级下学期考试科目为:

生物、地理、信息技术。

九年级下学期考试科目为:

语文、数学、英语、思想品德、历史、物理、化学。

以上考试科目均实行闭卷考试方式,各科卷面原始分值满分均为100分。

信息技术实行网上考试方式;体育实行必考、抽考与选考项目相结合、现场考试方式,满分为100分。

具体考试时间和考试时间长度按照云南省教育厅统一规定执行。

考查科目与学科能力测试在课程结束时进行。

(三)初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结果的运用。

1.毕业成绩实行等级认定。

语文、数学、英语(含口试)、思想品德、物理(含实验操作)、化学(含实验操作)、历史、生物(含实验操作)、地理、体育、艺术(或音乐、美术)各科成绩按百分制换算后分为A、B、C、D四个等级进行认定。

A:

优秀(≥90分);B:

良好(≥70分且<90分);C:

及格(≥60分且<70分);D:

不及格(<60分);P:

补考合格。

综合实践活动、地方课程、校本课程的考查主要根据学生参加的学时、学习的情感态度、学习质量进行评价,由各县(市)区教育局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按A、B、C、D四个等级进行认定。

学生参加统一考试不及格的科目,由学校组织补考,补考成绩只记P(补考合格)、D(不及格),补考成绩可以作为颁发义务教育证书的依据,但不作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的成绩。

有昆明户籍但在外地就读的初中学生和初中阶段落户昆明并转入昆明就读的学生,其在外地的初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可作为颁发义务教育阶段证书的依据。

2.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升学成绩所涉及的科目和分值。

按照《云南省初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方案》(试行)要求,从2012年起取消全省统一组织的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简称中考),建立并实施初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制度。

根据初中学生升入高中阶段学科知识发展的需求,为体现义务教育阶段初中学生基础学业发展水平的全面性和学科知识结构的均衡性,切实减轻初中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依据考试科目的原始成绩,通过不同的比例折算后,记录每一位初中毕业生报考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分数。

1.语文、数学、英语各科按卷面原始分值的100%计入升学成绩;

2.物理、化学、生物、思想品德、历史、地理各科按卷面原始分值的80%计入升学成绩;

3.信息技术学科按卷面原始分值的50%计入升学成绩;体育学科按考试成绩的50%计入升学成绩;

4.升学成绩总分为880分。

(四)初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考务组织管理。

1.试卷命制和阅卷。

除省教育厅统一抽考科目外,其余考试科目由市教育局统一组织试卷命制和计算机网络阅卷。

2.考务组织管理。

(1)全市初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由昆明市教育局负责统筹管理,各县(市)区设立考区,组织实施考务管理工作。

(2)初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原则上组织学生在本校或本乡镇参加考试。

考试科目的考试,严格执行异校交叉监考的规定,本校教师不得监考本校学生。

(3)个别考生由各县(市)区招办分别统一安排考生组织考试。

三、完善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

按照《云南省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试行)要求,为全面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初中学生的发展状况与成长过程,继续对全市所有初中学生进行综合素质评价。

评定结果是衡量学生是否达到初中毕业标准的必要条件,也是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的重要依据。

(一)综合素质评价指标体系。

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指标由两部分组成:

1.基本素质评价指标。

基本素质评价指标依据新课程标准对初中学生提出的基本要求,是所有初中学生通过学习都应该达到的目标,包括思想道德、学习态度与能力、交流与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等五个方面。

2.个性发展评价指标。

个性发展评价指标是初中学生在共性发展的基础上,体现个人与众不同的个性发展目标,包括个性特长、个人成果及其它自主选择的内容等三个方面。

(二)评价办法。

1.基本素质评价指标在七年级上学期至九年级上学期的五个学期中,以学期为单位,由学生本人与教师共同记录学生的成长事实,在九年级下学期,采取学生个人自评、同学互评、家长评价、教师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

其中:

思想道德按二、三级指标的评价要点进行写实性描述(见附表一),其它四个一级指标按总评综合分值,以等第形式呈现评价结果。

A:

优秀(≥9分);B:

良好(≥7分,<9分);C:

基本达到要求(≥6分,<7分);D:

尚需努力(<6分)。

2.个性发展评价指标在九年级下学期由学生提供相关证明资料、教师据实填写。

(三)组织实施。

1.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由各县(市)区教育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具体工作由各初中学校组织实施。

2.学校要在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成立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委员会,认真组织开展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以班级为单位进行,评价的内容、方法、程序等要向学生及其家长做出明确的解释并公示,评价结果要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并在校内进行公示。

3.综合素质评价应充分尊重学生的自我评价,并在同学互评和学生成长纪录的基础上,经集体讨论,给予学生客观、公正的评价。

评价时应注重对原始资料的分析与概括,避免以偏概全。

四、完善高中阶段招生制度

从2012年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开始,在全面实施初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择优统招、定向招生、特长生录取等多种招生录取方式及多元化录取机制,深化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制度改革。

(一)普通高中学校招生。

1.各县(市)区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计划由各县(市)区教育局和招生学校编制,报市教育局审核、平衡后下达。

招生中由于生源变化,学校确需调整招生计划,须报经市教育局批准。

2.普通高中学校招生根据考生填报志愿,依据升学成绩,参照考查科目和学科能力测试结果,实行多元化择优录取。

考查科目和学科能力测试结果等级均达到C级(含C级)以上的学生方可报考普通高中学校。

(1)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四区户口的初中毕业生均可报考四区内普通高中,实行统一录取。

主城区部分普高学校和普高特色班面向郊县(市)区招生。

郊县(市)区普高学校招生由各县(市)区招办自行组织录取工作。

三个开发(度假)区、两个园区报考高中(中专)的考生,按考区内考生录取范围填报志愿招生。

阳宗镇考生按主城区考生录取范围填报志愿招生。

(2)继续实行优质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名额分配到初中学校,招收定向择优生的招生办法。

主城区一级高(完)中划出公费生招生人数30%的指标定向下达到具体的初中学校,由初中学校推荐报考,优质普通高中学校依据录取条件和升学成绩择优录取。

郊县(市)区要结合各地实际,参照主城区做法制定辖区内一级高(完)中招收定向择优生的招生录取政策,招收定向择优生占公费生招生人数的比例不少于30%。

——义务教育阶段非划片分配入学的初中学生和到外校借读的学生,不得推荐参加普通高中学校定向择优生的录取。

——在校三年初中学生的考查科目和学科能力测试结果的等级均达到B级(含B级)以上的学生方能作为定向择优生录取。

——达不到一级高(完)中最低提档分数线的考生,不能作为定向择优生录取。

(3)调整一级高(完)中录取批次的志愿,在统招择优志愿和定向择优志愿的基础上,增设参考志愿,按照统招择优志愿—定向择优志愿—参考志愿的顺序录取。

未完成的定向生指标配额纳入统招生录取使用,依据调剂指标和参考志愿择优录取,参考志愿录取分数不得低于统招择优生志愿录取分数线。

(4)继续实行普通高中体育传统特色项目(网点)学校面向全市招收体育特长生的办法,体育特长生招生纳入一级高(完)中定向生招生指标范围。

由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局、市教育局和相关学校共同对所有报考体育网点生的考生进行体育综合测试,确定各学校分项目选拔名单。

根据考生所填报的志愿和升学成绩,结合体育竞赛成绩,依据录取条件和升学成绩择优录取。

对参加省、市级及以上正式体育竞赛获得名次或获得二级以上运动员证书的考生,根据获奖等次不同享受相应的降分录取照顾。

具体实施办法另文公布。

3.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人数控制在教育部等七部委规定的比例范围内执行。

在完成公费生录取后按一级高(完)中择校生录取最低控制线、普通高中择校生录取最低控制线,学校可在全市范围内招收择校生。

4.民办普通高中的招生计划纳入招办统一管理,可参加招办统一组织的录取,也可以自主招生,但录取分数不得低于全市普高招生的最低控制线。

5.继续实行报考高中阶段学校加分照顾政策,相关照顾加分项目和标准另行通知。

6.有昆明户籍的初中学生(往届生、转学生、在外地就读学生)若参加昆明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录取的,均须参加昆明市考试科目考试(除云南省统一抽考科目外),成绩按规定纳入升学成绩统计。

同时,应取得考查科目、学科能力测试和综合素质评价相应等级。

(二)中等职业学校招生。

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实行两种录取方式,一是考试入学:

参加初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并填报志愿,由省、市两级招生部门和考生报名学校按有关规定录取;二是注册入学:

社会人员凭初中毕业证书向当地招生办公室或学校报名,统一进入全市学生信息录入系统。

凭高中毕业证入学的学生,录取学校直接从“非报名考生管理”进入系统录取注册。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工作责任。

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初中学业评价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制度改革的领导,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基教、招生、教研、督导、纪检等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建立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领导、组织实施,招生、教研等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

市教育局要成立由局领导和相关处室人员组成的初中教育评价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在昆明市招生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在云南省教育厅的具体指导下,负责制定相关政策与标准,协调初中教育教育评价制度改革的相关工作,指导各地推进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改革工作。

市、县两级教育局局长和各学校校长是初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落实“一岗双责”责任制,加强责任目标管理,市教育局要与各县(市)区教育局和有关学校签订初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管理责任书,层层落实责任。

(二)认真学习,全面贯彻落实。

各县(市)区、各学校要全面学习、深入领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有关精神,全面、系统学习《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教基〔2002〕26号)、《教育部关于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基〔2005〕2号)、《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和进一步完善中考改革的意见》(教基〔2008〕6号)、《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初中教育评价制度改革的意见》(云教基〔2009〕34号)等文件精神,正确认识基础教育发展的形势和深化改革的大局,准确把握初中教育评价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和工作要求,为全面推进和顺利实施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制度改革奠定思想基础。

(三)建章立制,优化服务工作。

1.建立公示制度。

初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的要求,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内容、方法、程序,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办法等,要提前向社会公示。

对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结果要按择优统招、定向招生、特长生录取等进行分类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2.建立诚信制度。

参与命题、审题、阅卷、综合素质评价、招生录取的有关人员,要签订诚信协议并建立诚信档案;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诚信责任和义务,建立初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的诚信机制。

3.建立监督制度。

纪检、督导、教育行政等有关部门要对初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及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等进行监督,实行领导责任制。

同时,对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实行有效的社会监督。

4.实施“阳光招生”制度。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类学校要切实转变观念,改进工作作风,规范办学行为,完善工作流程,认真做好考试报名、考前培训、考试组织等各项工作,服务好考生和家长。

建立和完善信访接待制度,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做好对学生、家长的服务工作,尽力解决群众的困难,维护社会稳定。

(四)强化监督,严肃工作纪律。

严肃查处弄虚作假、玩忽职守、违纪舞弊事件。

对发生此类事件的学校要通报批评,对学校领导、教师和有关人员要按有关规定予以问责,三年内不得晋级、晋职和参加评优、评模,并给予相应的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按有关规定撤销职务或开除公职,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五)加大宣传,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初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改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关乎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顺利推进,社会各界极为关注。

各学校要积极向学生和家长开展招生考试政策的宣传咨询活动,让每一位考生和家长清楚初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的各项政策,按照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实施方案的工作要求,认真组织和指导学生做好考试报名和升学报考工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具体的宣传方案,及时宣传报道深化初中教育评价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和重要意义,主动宣讲有关政策和规定,争取社会各界和家长对招生考试制度改革的理解和支持,共同推进高中阶段招生改革的平稳顺利进行。

附件:

1.云南省初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方案(试行)

2.云南省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试行)

 

昆明市教育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附件1:

云南省初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方案

(试行)

为了规范各州、市初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建立全省统一的义务教育质量评价指标,保证评价指标的可比性,根据教育部《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特制定《云南省初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方案(试行)》。

一、性质与功能

初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是义务教育阶段的终结性考试,是全面衡量反映初中学生在学科学习方面是否达到毕业要求的水平考试。

初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和引导学校认真执行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进一步规范学校教育教学行为、科学评价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

初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结果是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的主要依据,是评价学校办学质量与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

二、考试方式

(一)初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形式分为考试、考查两种。

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思想品德、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信息技术、体育与健康、艺术(或音乐、美术)。

其中,艺术(或音乐、美术)为学校考试科目,其它为统一考试科目。

考查科目为综合实践活动(研究性学习、社区服务与社会实践以及劳动及技术教育)、地方与学校课程、物理实验、化学实验、生物实验。

考查办法由各州、市自行确定。

(二)各学科学业水平考试按照义务教育课程设置方案的规定和要求、在学科教学结束时进行。

八年级下学期考试科目为:

生物、地理、信息技术。

九年级下学期考试科目为:

语文、数学、外语、思想品德、历史、物理、化学。

体育考试安排在九年级下学期4月底前进行。

学校考试与考查科目在课程结束时进行。

(三)考试方式根据学科特点和内容,采取笔试、听力测试、口试、实验操作等不同方式,笔试采取闭卷、开卷、闭卷与开卷结合等方式。

语文、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实行笔试、闭卷方式;外语实行听力与笔试、闭卷相结合的方式;思想品德实行开卷或开卷与闭卷相结合的方式;信息技术实行网上考试方式;体育实行必考与选考项目相结合、现场考试方式;英语、语文逐步增加口头表达能力测试;其它科目的考试方式由各州、市决定。

三、各科考试时间与分值

语文:

150分钟,数学、外语:

120分钟,物理、化学、思想品德:

100分钟,生物、历史、地理:

90分钟,信息技术:

50分钟。

各科卷面原始分值满分均为100分。

语文、数学、外语可增加卷面原始分值满分为50分的附加题,增加考试时间30分钟。

附加分不记入学业水平考试成绩。

是否增设附加题以及附加分数的使用,由各州、市决定,学生可自行选择是否参加附加题考试。

四、组织实施

初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由省教育厅统一颁布各科考试标准、全省统一考试时间,统一发布全省义务教育阶段教育教学质量蓝皮书。

根据质量监测与评价的需要,每届学生全省统一抽考2—3科。

省教育厅确定的抽考科目全省统一命题、统一印制试卷。

其它考试科目由各州、市统一命题、统一印制试卷,也可以联合命题、印制试卷。

各州、市统一组织考试、统一评卷、统一报告成绩。

各州、市要逐步采用网络阅卷方式,确保阅卷公平、公正及成绩的可信度,确保区域内质量监测评价数据采集的需要。

考查科目由各州、市按义务教育课程标准的要求制定考查标准。

五、结果呈现

初中学业水平考试采用等级制与标准分报告成绩,A:

优秀(≥90分)、B:

良好(≥70分且<90分)、C:

及格(≥60分且<70分)、D:

不及格(<60分);P:

补考合格。

六、补考

学生参加统一考试不及格的科目,由学校组织补考,补考成绩只记P(补考合格)、D(不及格),可以作为义务教育证书发放的成绩,但不作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的依据。

七、数据管理

各州、市要按照规范办学行为的有关规定和省教育厅的统一要求,建立初中学籍网络管理系统,完善学籍管理制度,确保基础数据完整、准确。

初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含考查)成绩必须真实记入学生档案和网络管理系统。

各州、市要按照全省教育质量监测与评价的统一要求上报考试数据。

八、证书发放

初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含考查)成绩合格、综合素质评价合格,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授予九年义务教育证书。

九、其它

各州、市可根据本方案的规定,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初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实施细则,报省教育厅备案。

 

附件2:

云南省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

(试行)

实行综合素质评价制度是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突破性环节,是推进义务教育阶段课程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措施。

省教育厅结合义务教育课程改革的要求,在《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2005年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意见》(云教基〔2005〕4号)中对在初中实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作出了相关安排。

在此基础上,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际,特制定《云南省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试行),进一步完善我省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

一、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要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初中学生的发展状况与成长过程,评价结果是衡量学生是否达到初中毕业标准的必要条件,是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的重要依据。

二、学校要在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成立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委员会,组织实施本校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

三、综合素质评价应充分尊重学生的自我评价,并在同学互评和学生成长纪录的基础上,经集体讨论,给予学生客观、公正的评价。

评价时应注重对原始资料的分析与概括,避免以偏概全。

四、综合素质评价指标体系

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指标由两部分组成:

(一)基本素质评价指标

基本素质评价指标依据新课程标准对初中学生提出的基本要求,是所有初中学生通过学习都应该达到的目标,包括思想道德、学习态度与能力、交流与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等五个方面。

基本素质评价指标结构表

一级指标

结果呈现

二级指标

权重

%

三级指标

权重

%

一、

描述

道德品质

/

道德意识

/

道德行为

/

公民素养

/

公民意识

/

公民态度

/

公民行为

/

二、

学习态度与能力

等第

学习情感

30

学习态度

45

学习愿望

35

学习目的

20

学习能力

30

发现与解决问题

20

信息处理

20

独立探究

25

合作学习

20

反思

15

学习方法

25

目标

30

习惯

40

方法

30

学习表现

15

课堂表现

30

作业质量

30

学业成绩

40

三、交流与合作

等第

认识自我

35

自我认识

50

自我约束

50

认识同伴与交流

35

认识同伴

30

正常交往

35

善于交流

35

理解与合作

30

尊重同伴

50

容易合作

50

四、运动与健康

等第

体育锻炼

25

习惯

50

方法

50

卫生与保健

25

卫生习惯

50

保健意识

50

体质健康

25

身体机能

50

健康水平

50

心理健康

25

适应环境

60

承受挫折

40

五、审美与表现

等第

感受美

30

欣赏美

30

表现美

40

(二)个性发展评价指标

个性发展评价指标是初中学生在共性发展的基础上,体现个人与众不同的个性发展目标,包括个性特长、个人成果及其它自主选择的内容等三个方面。

个性发展评价指标结构表

一级指标

结果呈现

二级指标

一、个性特长

描述

学科特长

体育特长

文艺特长

二、个性成果

描述

三、自主选择

描述

五、评价办法

(一)基本素质评价指标在七年级上学期至九年级上学期的五个学期中,以学期为单位,由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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