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法律法规必过笔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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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法律法规必过笔记

建设工程法规2Z201010建造师管理制度二、考试与注册概述

(一)何为注册建造师(两个条件缺一不可)1.通过考试——建造师资格证书2.通过注册——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

(二)无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的人1.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注意,小型项目)2.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三、注册

(一)注册程序与管理机构

(二)注册申请(三)不予注册的情形(四)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的情形(五)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情形

(一)注册程序与管理机构1.具有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通过单位提出申请2.由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3.具体审批程序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确定4.批准注册的,核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5.在核发证书后30日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二)注册申请1.初始注册2.延续注册3.变更注4.增项注册1.初始注册

(1)条件(四条件)①有证书——资格证书②有工作——受聘于单位③符合要求——继续教育④没有情形——无不予注册情形

(2)时间要求①资格证书签发3年内②逾期必须满足继续教育要求2.延续注册

(1)注册有效期满后继续执业的注册

(2)时间在原注册期满30日前(4)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3.变更注册

(1)变更执业单位

(2)变更后仍延续原有注册有效期4.增项注册

(1)增加执业专业如原注册为建筑工程,现要增加公路专业的。

(2)提供相应的资格证书(三)不予注册情形

(1)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2)受聘于两家以上单位;(3)继续教育不合格;(4)正受刑事处罚;(5)因执业活动受刑事处罚后,不满5年;(6)其它原因受处罚后,不满3年;(7)被吊销注册证书后,不满2年;(8)注册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发生过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的;(9)受聘单位不符合条件的;(10)年龄超过65周岁;(11)其他。

(四)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的情况

(1)单位破产;

(2)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3)单位被吊销或撤回资质证书;(4)解除聘用关系;(5)期满未延续注册的;(6)年龄超过65周岁;(7)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能力;(8)其他。

1

(五)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情形

(1)印章失效;

(2)撤销注册证书;(3)吊销注册证书;(4)受刑事处罚;(5)其他。

四、执业

(一)执业范围1.执业范围

(1)任项目经理

(2)从事其他施工的管理活动(3)法律规定的其他业务(4)一级建造师,可担任特级、一级建筑资质的企业的施工项目经理(5)二级建造师,可担任二级、二级以下的建筑资质的企业的施工项目经理2.受聘单位的要求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3.对岗位的要求

(1)不能同时担任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项目的项目经理

(2)工程施工管理以及质量合格文件,必须有建造师的签字与印章(3)除进行施工管理外,还可以从事建设工程技术经济咨询与服务

(二)权利与义务1.注册建造师的权利(8条)

(1)使用注册建造师的名称;

(2)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3)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4)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5)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6)接受继续教育;(7)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8)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述。

2.注册建造师的义务(7条)

(1)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2)执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3)保证执业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4)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5)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6)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7)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

3.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以下行为(9条)

(1)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

(2)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3)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4)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5)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6)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7)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复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8)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9)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执业工程规模标准1.由注册建造师取代项目经理资质2.过渡期为5年,2003年2月27日~2008年2月27日3.2008年2月27日后,大、中型工程项目经理必须由注册建造师来担任。

4.14个专业的工程规模标准不相同

五、监督管理

(一)管理部门1.全国:

建设部+其它同等专业部门2.县级以上:

建委+其它专业部门

(二)监督检查措施1.要求出示注册证书2.要求单位提供签署的文件3.询问签署文件人员4.纠正违反法规的行为(三)管理措施1.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查处2.撤销注册(5条)

(1)注册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了准予注册许可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4)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5)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3.建造师信用档案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公众有权查阅。

1020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一、法律部门

(一)我国的法律体系包括下列法律部门1.宪法2.民法包括合同法、担保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婚姻法等。

3.商法包括公司法、保险法、票据法等。

4.经济法包括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税法等。

5.行政法6.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包括安全生产法和消防法等。

7.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8.刑法9.诉讼法法的形式————法的效力等级二、法的形式——法的效力等级

(一)宪法——全国人大

(二)法律——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法(三)行政法规——国务院××条例(四)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常委会××地方××条例(五)行政规章——国务院各部委以及地方政府××地方××办法、规定(六)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七)国际条约(八)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特别行政区法2Z201030民法一、民法概论民法主要包括5部法《民法通则》、《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物权法》。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

它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它包括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1.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2.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3.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1.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3+4+2):

3个主体: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4个客体:

财、物、行为、非物质财富2

2种法律关系内容:

民事权利、民事义务

(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①自然人自然人包括公民、外国人以及无国籍人。

自然人的3种民事行为能力:

第一类: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16)《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

“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二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部分精神病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又称为限制民事能力或部分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第12条第1款规定: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三类:

无民事行为能力(10+部分精神病人)《民法通则》第12条第2款规定: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民法通则》第13条第1款规定: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②法人法人成立具备的4条件:

第一,依法成立;第二,有财产或经费;第三,有名称、机构和场所;第四,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包括:

财、物、行为、非物质财富。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和义务2.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

(1)主体变更①主体数目变化②主体改变-转让

(2)客体变更①客体的范围变更②客体性质变更(3)内容变更①权利增加②权利减少3.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

(1)自然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自然终止是指某类民事法律关系所规范的权利义务顺利得到履行,取得了各自的利益,从而使该法律关系达到完结。

(2)协议终止①即时协商②约定终止条件(3)违约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违约终止,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一方违约,或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某类民事法律关系规范的权利不能实现。

三、民事法律行为1.内涵指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2.分类

(1)要式法律行为

(2)不要式法律行为3.成立要件

(1)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3)行为内容合法(4)行为形式合法四、代理制度

(一)代理的涵义

(二)代理的种类(三)责任承担(四)代理的终止

(一)代理的涵义1.内涵代理人于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向第三人实施民间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2.三方当事人

(1)被代理人

(2)代理人(3)代理关系所涉及的第三人

(二)代理的种类1.委托代理委托代理是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授权而进行的代理。

2.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

3.指定代理指定代理是根据人民法院或者有关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

(三)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责任承担分为5种代理的责任承担1.授权不明确——被代理人承担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2.无权代理——代理人承担责任3.代理人不履行职责——代理人承担责任4.代理事项违法——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5.转托他人代理——一般代理人承担,特殊情况除外(四)代理的终止1.委托代理终止

(1)代理期满或完成;

(2)取消代理关系;(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一方或两方的机构终止。

2.法定代理终止

(1)被代理人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指定代理的单位取消指定;(5)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五、债权制度

(一)债的概念

(二)债发生的依据(三)债的消灭

(一)债的概念1.依合同或法律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2.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与被害人之间也形成债的关系。

(二)债的发生根据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债的发生根据主要包括如下几种:

1.合同2.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

3.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

4.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

3

5.其他(三)债的消灭1.履行2.抵销3.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一时难以履行债务,经公证或法院裁决,可将标的物提交有关部门保存。

(2)如果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标的物应收归国有。

4.混同某一具体之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体(如两家企业合并)。

5.免除债权人放弃债权。

6.当事人死亡物权制度(重点)六、物权制度(重点)

(一)内涵

(二)物权的种类(三)物权的保护

(一)内涵1.注意《物权法》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10月1日起实行。

2.概念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3.物权的2大法律特征

(1)直接支配

(2)排他

(二)物权的种类1.所有权——对自己的物2.用益物权——对他人的物

(1)土地承包经营权

(2)建设用地使用权(3)宅基地使用权(4)地役权(5)居住权3.担保物权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三)六种物权保护方式

(1)请求确认权利;

(2)请求返还原物;(3)请求恢复原状;(4)请求排除妨害;(5)请求消除危险;(6)请求损害赔偿。

七、知识产权制度

(一)知识产权的涵义1.概念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2.知识产权具有如下特征:

(1)人身、财产权双重性

(2)专有性(3)地域性(4)时间性知识产权主要包括四个种类:

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

3.种类

(1)著作权(版权)

(2)专利权(3)商标权(4)商业秘密

(二)著作权1.概念与保护对象2.著作权的内容

3.著作权的侵权4.著作权的保护1.概念与保护对象

(1)概念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及相关主体对作品享有的人身与财产权利。

(2)在工程建筑领域中保护的对象①文字②美术作品③建筑作品④图形作品⑤模型作品2.著作权的内容(4+3)

(1)著作人身权①发表权②署名权③修改权④保护作品完整权

(2)著作财产权①使用权②许可使用权③转让权3.著作权的侵权: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作品;

(2)歪曲、篡改、剽窃他人作品;(3)使用他人作品未支付报酬。

4.著作权的保护

(1)民事责任①停止侵害②消除影响③赔礼道歉④赔偿损失

(2)行政责任(3)刑事责任(三)专利权1.专利权的主体专利权主体即专利权人,是指依法享有专利权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人。

(1)发明人或设计人

(2)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单位(3)受让人2.专利权的客体

(1)发明

(2)实用新型(3)外观设计3.专利权的期限(自申请日计算):

(1)发明——20年

(2)实用新型——10年(3)外观设计——10年注意:

注册商标的期限是从核准之日起计算的。

4.专利权的侵权及保护

(1)未经许可使用;

(2)假冒他人专利;(3)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4)侵夺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

(四)商标权1.注册商标的期限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的期限为10年,自核准之日起计算。

2.侵犯注册商标权行为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4

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八、诉讼时效制度(

(一)诉讼时效的内涵与超期的法律后果1.概念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

2.超过诉讼时效

(1)权利人的胜诉权消灭。

(2)可以起诉,法院也应当受理。

(3)受理后法院查明无合理的中止、中断、延长事由,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4)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实体权利存在。

(5)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时效限制。

(6)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不予支持。

(二)诉讼时效时间的种类1.普通诉讼时效——2年;2.短期诉讼时效——1年,四种情况适用短期诉讼时效: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赠偿;

(2)延付或拒付租金;(3)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4)寄存财物丢失或损毁的。

3.特殊诉讼时效

(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为4年;

(2)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为1年。

4.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三)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1.诉讼时效的中止——时效继续计算内涵: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原因消除之日起,时效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中止,应当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权利人客观上不能行使请求权;

(2)发生在诉讼期的最后6个月。

2.诉讼时效的中断——时效重新计算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包括以下三种:

(1)起诉①向法院;②向仲裁机构。

(2)债权人提出要求①向债务人本人提出;②债务保证人;③债务人的代理人;④财产代管人。

(3)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①表示同意履行;②明确承认了债务的存在;③同意分期履行。

2Z201040建筑法一、施工许可制度

(一)施工许可制度内涵1.时间在建筑工程施工前2.申领单位建设单位3.核发单位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理部门4.审查内容

工程是否符合法定的开工条件5.批准核发的时间——15日

(二)申领施工许可证的条件(8个)1.已经办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有地2.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工程,已取得规划许可证(2证)——有规划3.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地可以施工4.已确定了施工企业——有施工的人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图纸及技术资料(有+通过审查)——有图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有安全保证7.建设资金已落实(落实的标准)——有钱

(1)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少于合同价的50%,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少于合同价的30%。

(2)由银行出具资金到位证明,或银行付款保函或第三方担保8.其他条件(如消防规定)(三)无需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类型(6类)1.建设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太小没有必要

(1)(30+300)——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工程2.实行开工报告审批制度的建筑工程——为了不冲突

(1)开工报告——计委

(2)施工许可证——建委3.抢险救灾工程——时间来不急4.临时性建筑——没有必要5.军用房屋建筑——另行管理6.作为文物保护的建筑工程——另行管理(四)施工许可证及开工报告的管理1.废止的条件

(1)领取后3个月内开工

(2)延期次数为2次,每次也为3个月(3)不开工、不延期,自行废止2.重新核验

(1)施工中止,建设单位在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

(2)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要核验3.重新办理开发报告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重新办理(五)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后果1.首先责令改正,要求建设单位补办施工许可证2.具备了开工条件的,补办手续后准予继续施工3.不具备开工条件的

(1)责令建设单位停止施工

(2)可以罚款(建设行政执法部门,对建设和施工单位分别罚款)二、企业资质等级许可制度1.哪些建设工程企业实行资质等级许可制度

(1)施工企业

(2)勘察单位(3)设计单位(4)监理单位2.行政主管理单位

(1)建设部——建筑专业

(2)其它归口单位——与建设部同级的归口单位3.办理流程

(1)工商局——营业执照

(2)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资质等级证书4.资质等级划分的依据

(1)注册资本——财

(2)专业技术人员——人(3)技术装备——物(4)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业绩5.资质序列5

三、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

(一)我国建筑业实行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7类)1.注册建筑师2.注册结构工程师3.注册造价工程师4.注册土木(岩土)工程师5.注册房地产估价师6.注册监理工程师7.注册建造师

(二)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的共同特点1.需考试——获得资格证书2.需注册——获得注册证书3.有各自的执业范围4.须接受继续教育四、工程发包制度

(一)工程发包方式1.招标发包(提倡)2.直接发包(依然对承包人有资质要求)

(二)工程总承包1.可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2.也可以将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多项发包给一个承包单位(三)禁止肢解发包1.内涵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

2.肢解发包的弊端

(1)化大为小,变相规避招标

(2)不利于投资和进度的控制(3)增加发包的成本(4)增加了发包人管理的成本(四)禁止指定采购1.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家与供应商。

2.建筑材料与建筑构配件的采购途径

(1)由建设单位负责采购

(2)由承包商负责采购(3)由双方约定的供应商供应五、工程承包制度

(一)承包单位资质管理1.资质管理规定

(1)承包单位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2)资质管理中的三项禁止1)禁止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工程2)禁止借用他人名义3)禁止允许其它单位借用自己的名义2.认定为无效合同的情况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3.此类无效合同的处理

(1)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2)施工合同无效,且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1)修复后的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2)修复后的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3)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签订施工合同,在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二)联合承包1.内涵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2.资质的认定资质等级不同,按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3.内部责任组成联合体的成员单位必须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4.外部责任

(1)共同承包各方对承包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2)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三)转包1.含义——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2.法律规定-禁止转包(四)法律责任1.超越资质承揽工程

(1)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还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3)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4)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2.转让、出借资质证书

(1)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还可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2)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资质证书(3)造成损失的,出借方与使用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发承包中行贿、受贿

(1)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2)不构成犯罪的,分别处以罚款,没收贿赂的财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责任人给予处分(3)对行贿的单位,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五)难点辩析1.分包

(1)将承包的工程一部分交由其他单位完成

(2)法规允许2.转包

(1)将承包的工程全部交由其它单位来完成

(2)将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它承包单位(本应由一个单位完成的工作肢解后分包)(3)法规不允许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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