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队伍管理方案计划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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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队伍管理方案计划办法
劳务队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劳务分包队伍的统一管理,以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项目劳务作业的实施及管理。
本办法所称劳务作业包括:
木工、砌筑工、抹灰工、钢筋工、模板工、防水工、油漆工、混凝土工、起重工、信号指挥工、机械操作工、塔吊司机、架子工、电工、电焊工、测量放线工、装饰木工、镶贴工、金属工、涂裱工、幕墙工、筑路工、沥青工、沥青混凝土摊铺机操作工、道路养护工等25个类别。
第二章建筑劳务分包管理
施工现场劳务队伍管理实行总包单位负责制,项目经理为劳务队伍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分包队伍负责人为各自分包队伍人员管理的责任人。
施工的劳务队伍必须是具备相应资质并在工程建设事务中心备案的劳务企业。
施工企业分包专业工程或劳务工程,必须先签订分包合同后施工。
分包合同签订后,七日之内必须向工程建设事务中心合同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对未签订分包合同就施工的,一律按违法分包进行处罚。
劳务分包合同应明确约定工程范围、建设工期进度、工程质量、工期要求、安全生产责任、文明施工要求、劳务分包价款数额、计价方式和标准及结算方式、承包商付款担保及分包商履约担保、劳务人员工资支付连带责任的内容、执行条件和期限、监控方式、分包人的现场作业和管理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向分包人拨付劳保费等事项。
劳务发包人必须按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时间、计价方式和标准、结算方式向分包人足额支付建筑劳务分包价款,不得违约拖欠、克扣或拒付。
发包人不得要求分包人垫资带资。
劳务用工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7日内应以书面形式与劳动者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总承包单位直接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必须经工程建设事务中心备案后才能有效)。
企业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的将予以经济处罚(500-1000元/每人),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者清出长兴岛建筑市场;农民工不签劳动用工合同的不得在岛内从事建筑安装活动,并记入个人不良行为档案,用人单位应与其结清工资,劝其立即离开施工现场。
建筑劳务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务用工制度,招用劳务人员时,应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条款:
(—)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八)当事人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禁止劳务企业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使用不具备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建筑劳务活动。
劳务分包企业应遵照长兴岛公安部门规定为每名外来农民工办理暂住证。
未办理或办理不全的企业将限时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还未办理完成的企业将处以1000元/每人的罚款。
在工程开工前劳务分包单位必须认真填报《施工现场劳务人员登记表》,监理单位负责对该登记表的填报内容进行审核并报送工程建设事务中心,由工程建设事务中心对具备条件的人员统一办理“IC卡”上岗证。
IC卡管理事宜依据《标准化、数字化工地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凡不符合该登记表要求的人员不得上岗。
进入施工现场的劳务人员必须佩戴“IC卡”上岗证,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负责进行检查、监督。
如在施工现场发现未佩戴上岗证的人员,将对施工单位处以500元/每人的罚款;对监理单位处以100元/每人的罚款并进行通报批评。
在工程开工前总承包单位必须编制《施工队伍管理措施》,经监理单位审核后报工程建设事务中心备案。
“施工队伍管理措施”备案是管委会投资项目开工前置条件之一,内容包括:
工程款、农民工工资支付措施、农民工及管理人员花名册、半军事化管理、持证上岗、安全生产以及贯彻落实备案措施的相关规定等。
项目部对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实行动态监督管理。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工程建设事务中心的监督和分包单位的协助下编制动态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花名册》和《施工现场农民工花名册》。
《施工现场农民工花名册》必须以劳务分包企业为单位,以班组为单元编制;每月10日前,由总包单位负责在现场公告栏张贴公示。
每月25~30日施工总包单位必须将电子版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花名册》和《施工现场农民工花名册》上报备案。
项目部将根据总包单位上报的花名册到现场进行抽查,抽查出现错漏情况的将对总包单位处以500元/每人的罚款。
连续2次抽查不合格的施工单位将按私招乱雇处理,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备案后的花名册作为劳务队伍管理、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意外伤害保险”赔付的重要依据。
工程建设事务中心将不支持不在花名册内的农民工拖欠工资的投诉。
劳务队伍的工地管理人员和劳务队长必须与所在劳务企业签订一年以上的固定合同,并明确责任和管理权限。
管理人员和劳务队长离开原受聘企业,该企业必须5日内到工程建设事务中心做变更登记。
劳务企业不与劳务队长签订一年以上的固定合同,或合同中没有明确责任和管理权限,按非法分包或转包处理,情节严重者清除出长兴岛建筑市场。
劳务发包人应向劳务分包企业提供办公、住宿、饮食、文化、卫生等临时设施;负责工程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的统一管理,以及各劳务分包企业之间的协调和现场管理;对劳务分包企业的履约及综合管理能力进行评估、指导、监督,并对本工程发生的劳务纠纷承担连带责任。
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未执行劳动合同规定,拖欠、克扣劳务人员工资的,发包人应当对分包人所属劳务人员工资采取直接支付的措施。
所需款项在建筑劳务分包价款中扣除。
劳务分包企业应向所承建项目委派项目劳务队长等管理人员,负责对所承包工程的劳务作业人员的生产安排、质量安全和统一着装、持证戴牌上岗等日常管理工作,接受劳务发包人的协调和管理。
劳务分包企业完成施工作业内容并经劳务发包人验收进入下一步施工作业工序,即为工程质量责任履行完毕。
禁止建筑劳务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延期支付或扣留分包人的分包价款。
劳务分包企业现场作业人员都必须持有相应的生产操作人员执业资格证书。
劳务企业全部作业人员持有资格证书的比例应当达到100%。
未取得资格证书或资格证书过期的人员,必须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做好人员聘用、劳动合同签订、员工培训、施工班组管理等基础性工作。
特别要加强劳务价款和工资收支、经办人员配备、证明材料归档等管理。
劳务发包人必须在工程开工前与工程建设事务中心签订“不拖欠民工工资款承诺书”,注明凡民工工资未全部发放落实,一律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劳务发包人必须在施工现场张贴“按月发放民工工资告知书”,注明总包、分包、维权部门电话。
总承包单位负责对劳务队伍实行半军事化管理,对施工区、生活区、办公区实行封闭划分。
施工现场劳务作业人员必须统一着装,统一被单、床单等内务。
对没有统一服装和床上用品的施工企业将处以200元/每人的罚款。
第三章劳务用工与培训
建筑劳务企业应当依法遵守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不得随意延长劳务人员的工作时间;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务人员,劳务企业应当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劳务企业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方式和工资,但劳务企业支付劳务人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为提高劳务企业的整体素质,保证施工质量及安全。
各劳务企业管理人员及劳务人员应配合工程建设事务中心搞好劳务人员入场前的封闭培训工作,保证没有资格证书的劳务工经过培训取得生产操作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确保施工现场的劳务工达到全员持证上岗。
第四章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
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对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建筑劳务企业在安全生产上应接受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的监督管理,并对分包的劳务作业安全负直接责任。
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为劳务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生产环境、生活设施、作业条件、机械设备和安全防护用具,指导劳务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措施,并监督落实。
建筑劳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劳务作业现场负责人对分包的劳务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负具体的领导责任。
建筑劳务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有权拒绝执行违章指令,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必要的劳动安全防护用品(安全帽、安全带、防护镜等),有权对危及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建筑劳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对新入场的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入场前的集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试。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未取得“IC卡”上岗证的,都不得上岗作业。
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应当记录在教育培训档案中。
建筑劳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务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五章劳务费用结算与支付
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要严格履行合同条款,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劳务企业拨付工程款项,以及进行建筑劳务费用结算与支付。
建筑劳务企业应及时发放建筑劳务人员的工资,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除及时向劳务企业拨付工程款外,还应监督劳务企业按时发放劳务人员工资,工程建设事务中心负责人现场监督、核实、确认。
凡造成拖欠劳务人员工资的,除追究劳务企业的直接责任外,还要追究具有相关责任的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的连带责任。
建筑劳务人员要增强法制意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当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要依靠法律解决,不得采取任何违法违规的过激行为。
第六章奖 罚
认真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建筑企业,在年度综合考评、先进评选、招投标时对企业及有关人员给予相应的加分奖励,并列入“合格企业”名单。
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工程建设事务中心将按照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建议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对其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对企业项目经理做出相应处理,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在案,在企业综合考评、参加招投标时给予减分处理。
(一)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直接雇用劳务人员,未签订劳动合同,或只签订劳动合同未办理社会保险的;
(二)劳务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向劳务分包企业支付分包价款的;
(三)劳务发包人未报送或所报送的建筑劳务分包登记信息虚假的;
(四)将劳务工作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劳务企业的;
(五)未按规定与分包单位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或未按规定办理劳务合同及人员登记备案,规避资格审查的;
第四十六条 劳务分包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工程建设事务中心将按合同约定进行经济处罚,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在案;将由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一)将承揽的工程转包或再分包的;
(二)伪造、涂改、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三)技术工人无证上岗,或人员、技术工种配备不足,进行劳务作业施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劳务分包合同及人员登记备案,规避资格审查的;
(五)劳务分包企业未委派项目劳务队长等管理人员的;
(六)不服从建设单位管理的;
出现以下情况的企业不允许参加公司项目的招投标工程:
(一)由于总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管理混乱,造成农民工上访,情节严重的。
(二)由于总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违章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
(三)工程建设中造成重大质量事故和质量隐患的。
第四十八条 监理单位不履行职责,对私拉滥招、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等行为不制止、不报告的,将对其进行全区通报批评,并同时对有关责任人、项目总监、企业法人代表记入不良档案,在招投标时予以减分处理。
第七章附 则
本办法由黑龙江农垦建工有限公司泰兴分公司负责解释。
本公司承揽的项目,其劳务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