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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限一般几年

劳动合同期限一般几年

  篇一:

劳动合同签订年限的分析

  篇二:

浅析劳动合同的期限问题

  目录

  一、劳动合同期限的基本概述2

  

(一)劳动合同期限的概念

  

(二)劳动合同期限的法律特征

  二、劳动合同期限的分类及其概念和特征3

  三、劳动合同期限的现状和理解3

  

(一)、劳动合同期限的现状

  

(二)、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适用的理解

  (三)、无固定期限合同不是“铁饭碗”

  四、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适用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建议5

  五、结语7参考文献8

  浅析劳动合同的期限问题

  内容摘要

  【摘要】

  有关数据表明,我国有60%以上的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是短期合同,合同期限大都在1年之内。

近几年以来,我国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已成为社会广泛讨论和关注的热点问题,它影响很多劳动者的身心健康,导致中年劳动者失业,影响劳动者对企业的归属感和企业长远发展,影响劳动关系及社会和谐。

为此,我国《劳动合同法》扩大了劳动合同期限的范围,通过法律强制性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立法上解决了《劳动法》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限定过严的问题,本文就该规定是否起到有利于劳动者的保护和稳定社会劳动关系进行浅析。

  【关键词】

  劳动合同期限;些劳动关系;合同短期化。

  一、劳动合同期限的基本概述

  

(一)、劳动合同期限的概念

  劳动合同期限是指合同的有效时间,它一般始于合同的生效之日,终于合同的终止之时。

任何劳动过程,都是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中进行的。

在现代化社会中,劳动时间被认为是衡量劳动效率和成果的一把尺子。

劳动合同期限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

是劳动合同的一项重要内容,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劳动合同期限的法律特征

  1、劳动合同期限是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时间。

劳动合同订立后,双方当事人便建立了劳动关系,各自要依据自己的劳动行为来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

但是,这种权利义务关系不可能无头无尾,成为永恒不变的关系,尤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的流动是必然的。

劳动关系可能是较长期限的,也可能是短暂的,到底要维系多久,必须通过一定的具体时间表现出来,这就产生了劳动合同的期限。

劳动合同如果没有期限,双方当事人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处于不确定状态,不利于维护各自的合法权益。

  2、劳动合同期限是劳动合同存在的前提条件,是实现劳动合同内容的保证。

劳动合同是以实现劳动过程为目的,劳动过程是一个相当复杂的过程。

劳动

  合同如果没有期限,这个过程就难以确定,生产或工作任务的完成就无法保证,合同也就失去了存在的真正意义。

正因为如此,新劳动合同法把劳动合同期限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作出规定。

  二、劳动合同期限的分类及其概念和特征

  《劳动合同法》第十二、十三、十四条规定: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具体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合同效力的起始和终止的时间。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关系即告终止。

如果双方协商一致,还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延长期限。

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可以是较短时间的,如半年、一年、二年,也可以是较长时间的,如五年、十年,甚至更长时间。

不管时间长短,劳动合同的起始和终止日期都是固定的。

  

(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另外,若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期限的现状和理解

  

(一)、劳动合同期限的现状

  在劳动合同的期限中,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由于较难与解雇保护相联系,体现的是不安定劳动关系的特点。

实践表明,该两种劳动期限合同适用范围比较广,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普遍采用的形式。

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解雇保护相联系,体现的是一种安定劳动关系的特点。

但《劳动法》中关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以工作满十年和当事人双方同意为前提,实践中,几乎用人单位都难以同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使得这条规定就基本上等同流于形式,形同虚设,并没有起到实质性的作用。

而《劳动合同法》扩大了劳动合同期限的范围,进一步明确了标准。

  强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还通过明确用人单位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使得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形式得到了法律的保障。

  

(二)、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适用的理解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该条规定,笔者归纳总结分为双方订立和法定订立两种情形。

  1、双方订立又分为任意性和强制性。

  

(1)任意性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此点与《劳动法》的规定没有本质的区别,在实践中缺乏可执行意义。

  

(2)强制性指规定的几种情形,只要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就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具体分为:

  ①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不论是国企还是民营,不论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不论劳动合同期限的种类,只要劳动者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

  同的,用人单位不得拒绝,必须订立。

  ②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此点分为:

  是不论企业性质、大小、行业,只要是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时,劳动者已经

  在该用人单位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就应该签订无固定

  期限劳动合同。

二是只要是在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已经在原国有

  企业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就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

  合同。

  ③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情形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a、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

  用条件的;b、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c、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

  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d、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

  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e、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f、被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的。

此点,实际上用人单位可终止合同的权限是在第一次合同到

  期时,因在订立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订立第三次劳动合同时,只要劳

  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用人单位必须订立。

所以,订立第二次固定期

  限劳动合同时,实际上和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多大区别。

  2、法定订立,指《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即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若用人单位有意规避法律或者无视法律的规定,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

  合同时,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法定自动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通过本条的规定,强制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将要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

当然,用人单位也需注意,即使法定“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仍需主动与劳动者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否则将要承担每月支付劳动者两倍的工资。

而劳动者也需注意,若主观意识为达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目的,而故意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三)、无固定期限合同不是“铁饭碗”

  无固定期限合同与固定期限合同的最大区别在于,无固定期限合同没有以书面形式约定合同的终止时间,所以有人认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就是“终身合同”,是一直聘用到退休的合同。

虽然该类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合同终止时间,但并不意味着就是“铁饭碗”、“终身制”,就不能变更、解决和终止。

它与我国改革初期国营企业的“铁饭碗”有着本质的区别。

在《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了三种情况企业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二是劳动者违法违规的或者因病、因伤不能胜任工作的;三是经济性裁员。

也就是说,法律对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作了严格规制,只有在具备法定条件时才能解除合同,所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终身制”,不会导致用工制度僵化。

而且,通常(除了劳动者严重违纪之外)用人单位在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时,要依法给予劳动者相应经济补偿,所以相对于有固定期限合同,无固定期限合同对劳动者职业稳定的保障性更高。

在许多国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已成为普遍的合同形式。

对劳动者言,工作是最重要的财富之一,它不仅是物质财产的主要,也是社会地位和个人心理获得满足的主要源泉,工作的稳定有利于培养劳动者的忠诚、正直和自律。

对企业言,劳动者的工作绩效、忠诚度是影响企业生产效率、劳动力成本、生产质量的重要因素,而且还会影响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而劳动者的职业安定又决定其工作绩效、忠诚度和敬业精神的基础。

若按《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自然到期“终止”,企业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就导致了60%的企业只与劳动者签订短期劳动合同,产生劳动合同短期化的普遍存在,不仅影响了企业的用工灵活性,更影响劳动者对企业的归属感,尤其是那些超过“黄金就业年龄”的劳动者,天天面临担心被炒的精神压力。

《劳动合同法》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条件的明确规定,可缓解劳动者对“饭碗朝不保夕”的忧虑。

  四、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适用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建议

  《劳动合同法》强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地位,是符合我国规范市场劳动秩序客观需要的,而且其重点和难点实际是要解决《劳动法》实施以来我国普遍存在的劳动合同短期化的严重问题。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新法公布后的动态:

  20XX年10月底至11月初,深圳华为公司补偿10亿元人民币鼓励7000名工作满8年的员工自愿辞职,辞职员工随后即可竞聘上岗,职位和待遇基本不变,但下次上岗至少间

  篇三:

20XX年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编号

  劳动合同书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住所:

  性质: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

电子邮件地址: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家庭住址(本地址用于本合同的相关通信,若有变更,乙方应在变更后5日内通知甲方):

居民身份证号码:

  项目名称:

  本表由乙方按照其真实情况亲笔、如实填写。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甲、乙双方选择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岗位(工种)工作,乙方的工作内容是。

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按变更劳动合同办理,双方签名或签章确认的协议或通知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三条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必须严格执行甲方所制定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条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下列

(2)项工时制。

(1)

(2)

  标准工时工作制,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按月(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3)四、劳动报酬

  第五条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的劳动报酬每月(税前)为下列

(1)项。

(1)基本工资为1265元人民币/月,岗位工资为—元人民币/月。

  工地现场补贴(含加班费、其他补助等根据考勤发放)为元人民币/天。

  

(2)基本工资为元人民币/天,岗位工资为元人民币/天,工地现场补贴为元人民币/天,每月工资按乙方在甲方提供的劳动天数计算。

其他补贴及费用由甲乙双方根据甲方的规章制度协商确定。

  不定时工作制,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的工作和休息方式。

  第六条如甲方的工资制度发生变化或乙方的工作岗位变动,则乙方的劳动报酬按新的工资标准确定,并签订变更协议。

  第七条第五条所指工资均系税前标准,乙方个人收入所得税由乙方承担,由甲方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八条甲方以现金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劳动报酬。

甲方每月日将乙方上月实际报酬汇入银行,银行按其支付流程将报酬汇进乙方账户,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发薪日期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

  第九条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时,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和补休的方式,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上班;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的,依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支付乙方加班工资。

乙方自动放弃集中休假或补休,导致其实际工作时间超出法定工作时间的不发放加班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时,其休假方式根据岗位情况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五、社会保险

  第十条甲方不承担乙方社会保险费用。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一条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工具和防护用品。

  第十二条乙方在工作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制定的全部安全操作规章制度。

七、专项培训

  第十三条合同期间乙方接受甲方提供专项费用进行的专业技术培训的,则乙方与甲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由双方另行订立的培训协议约定。

八、保密约定

  第十四条本合同期内或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漏甲方的商业秘密或利用该商业秘密获利;不得将甲方的规章制度、工程资料、技术方案及相关管理资料的纸质或电子文件泄露给第三方。

九、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十五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甲方要求变更合同的,应将变更要求通知乙方,乙方应在15日内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本合同。

甲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乙方需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为乙方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甲方不按本协议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甲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

  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协议的;

  第十八条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劳动合同,因乙方过错,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试用期发现不具备聘用条件的或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2)以欺诈的手段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隐瞒重大伤病、疾病、精神病、传染病、遗传病、慢性病、职业病史的或其它重大事项的,制造虚假学历和资质证书的;

  (3)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5)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8)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9)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10)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其它情况。

十、其他约定

  第十九条甲乙双方其他约定的条款:

  交接手续,归还甲方所有财产,包括但不限于:

乙方负责保管的文件、甲方为乙方配备的工作工具、工作服、仪器、设备等。

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履行交接义务的,甲方有权暂时不予支付乙方经济补偿,乙方超过三日仍拒不办理工作交接手续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有权从乙方工资、经

  济补偿中予以扣除,工资、经济补偿尚不足以弥补损失的,乙方仍需赔偿损失。

  篇四:

我国劳动合同的期限包括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A.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

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

  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

  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

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

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篇五:

劳动合同续签通知时间

  劳动合同续签通知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根据这个协议,劳动者加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承担一定的工种、岗位或职务工作,并遵守所在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和其他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及时安排被录用的劳动者工作,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并且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保证劳动者享有劳动保护及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利和待遇。

  劳动合同续签通知时间如下:

  一、劳动合同期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办理续订手续。

最迟在合同期满后一个月内通知续签。

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劳动者继续在该用人单位工作,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

  二、如果你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应当提前30天通知,那么公司只提前一周通知是违约了,应按照约定支付你违约金(代通金),一般是一个月工资。

如果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那公司可以不提前通知,因为法律并没有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前双方必须提前通知。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如果公司不续约或者要降薪续约而你不续约的都要支付你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公司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可以向当地劳动部门投诉举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因此,你虽然在该公司工作了6年多了,合同到期后,公司只须支付你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而不是六个半月的工资。

  经济补偿金中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最后,不管单位是否与你续约,年资(即第13个月的工资)以及年终奖金都应该发给你。

  :

  篇六:

试论劳动合同的期限

  试论劳动合同的期限

  摘要:

  关键词:

期限;劳动合同;必要性;应对策略

  一、期限的界定

  劳动合同期限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合同履行的合法存续时间。

对劳动者而言,是为用人单位履行劳动义务的时间限制;对用人单位而言,是录用、使用、管理劳动者的时间限制。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又称定期劳动合同、固定期劳动合同,即“劳动者和用人。

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明确约定合同生效和终止时间的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又称为不定期劳动合同、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其理论上的概念是指“没有明确规定合同的有效期,劳动关系可以在劳动者的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和企业存在的期限内持续存在,只有在法定或约定的事实发生的情况下,劳动关系才·可终止”的劳动合同

  二、现实中出现的问题探析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虚化虽然《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较《劳动法))第二十条有其较明显的进步:

首先,增加了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两种情形:

一是对初次实行合同制和国企改制的用人单位实行“双十规定”;二是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第三次签订劳动合同的,必须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其次,增加了一种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即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此规定能够促使用人单位积极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防止事实劳动关系的发生。

第三,只要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单方提出要求,用人单位就应当与之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此举赋予劳动者更大的主动权,取消了“双方同意”这样的约束条件,极大地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但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虚化的现实依然存在,这是由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照顾性和福利性特征所决定的,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多是年龄较大,知识结构较为陈旧,生产技能偏低的人,这与用人单位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理念相违背,使用人单位背上了沉重的“包袱”,承担了过大的用工成本,因此用人单位对此种类型的合同很“排斥”。

这是造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虚化的主要原因之一。

其次,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误解,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终身制是铁饭碗,一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很难解除的错位理解,也是导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现实生活中虚化的原因之一。

受前期国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出台滞后和宣传不利等因素的影响,企业和一部分劳动者在认识上还存在诸多误区:

用人单位一是担心尽管法律明确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依法解除,但实际操作起来较为困难,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工作积极性降低,难以形成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

  二是担心法律增加了劳动者的择业权利,使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约束力下降,增加了管理难度,使其生产经营受到不良影响。

而有的劳动者则担心签订劳动合同会限制其自由流动,不愿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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