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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费用票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加强公司代收费用票证的监督管理,保证各项代收费用及时和完整的实现,维护公司经济利益,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代收费用票证的领用、发放、开具、核销与保管等工作。

第三条定义

代收费用票证是指公司在经营活动中所提供物流和集装箱管理等综合服务中所涉及的代收各项费用的票证。

第四条职责

(一)财务部是代收费用票证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司代收费用票证的领用、发放、保管、监督等日常管理工作。

(二)市场部是代收费用票证的使用部门,负责各类代收费用票证的领用、开具、交回及保管等工作。

第二章内容与要求

第五条票证列支项目包括港建费等各项代收费用。

第六条票证的领用

(一)港建费收费票证的领用是根据日常使用数量,由财务部专管票证人员凭《天津海事局港口建设费专用票据申领、使用记录薄》、作废票证、港口建设费专用收据处理记录及港口建设费收据核销单到海事局领用。

(二)公司其他代收费用票证按照相关要求到代收费用单位领用。

第七条票证的登记和发放

(一)港建费收费票证

1.财务部建立《港口建设费专用收据领用登记簿》、《港口建设费专用收据作废交回登记簿》,将领用、交回的代收费用票证分出类别并根据顺序起止号码进行登记。

2.市场部计费人员领用港建费收费票证时,需在财务部设置的《港口建设费专用收据领用登记簿》上签字确认,方可领用代收费用票证。

市场部领用港建费收费票证后,在发放到票据使用人时,需建立票据领用登记簿,由票据使用人签字确认领用的票据。

(二)公司其他代收费用票证的登记和发放按照公司《发票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代收费用票证的开具

(一)代收费用票证填写必须项目完整、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印章齐全。

(二)代收费用票证应反映出票日期、付款方名称、收款方名称、费用类型/结算项目、数量、单价、收费金额等。

(三)付款单位名称必须是实际交纳费用的客户或代理单位。

(四)代收费用票证必须按号码顺序填开,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一致。

(五)作废的代收费用票证,联次必须齐全,并在每一联加盖“作废”戳记,不得涂改、挖补及撕毁。

第九条代收费用票证的核销与保管

(一)港建费收费票证

1.第一联收据联作为收费凭证交由客户。

2.第二联记账联由财务部进行入账处理并保存管理,装订成册。

3.作废的港建费收费票证交回到财务部专管票证人员保管时,还需市场部计费人员填写港口建设费专用收据处理记录,并在《港口建设费专用收据作废交回登记簿》上签字确认。

财务部专管票证人员收到作废票证后,在港建费系统内对作废票证进行核销。

(二)开具的其他代收费用票证的核销与保管按照公司《发票管理办法》(津港XXXXXXX财〔2016〕10号)执行。

(三)票证流转中相关各岗人员在各自保管期内必须保证票证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四)代收费用票证的保存期限按照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解释权属财务部。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原《XXXXXXXXXXXXXX公司代收费用票证管理办法》(津港XXXXXXX财〔2016〕16号)同时废止。

-5-

XXXXXXXXXXXXXX公司综合办公室2016年9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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