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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金融政策

小微企业金融政策

  篇一:

小微企业融资模式及方案

  小微企业融资模式及方案

  中小企业融资金融服务已经成为未来衡量银行发展潜力及盈利能力的重要指标。

根据目前国内银行实务中对中小企业业务的划分与界定,一般将总资产规模在2亿元以下,且融资需求主要集中于500万元以上的公司经营实体划归至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范畴。

而“小微企业”是指比中小企业规模更小的小型及微型企业,具体包括小型民营公司、个人合伙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等经营单位或组织。

因企业经营资产和个人财产无法晰分的原因,小微企业融资业务的贷款主体一般为小微企业主或其实际控制人,同时其融资需求也大多限于500万元以内。

如果仅从数量上考虑,小微企业绝对是最广泛意义上的中小企业群体中的大多数,而相对来说,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在现实中更为突出,银行在小微企业融资业务开展模式及方案设计方面,值得再思考的问题也更多。

  这里必须要说明的是,中国民生银行在国内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领域首先提出了“小微企业”及“商户融资”的概念,并将其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方案取名“商贷通”(将小微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人统称为“商户”)。

笔者很赞同民生银行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领域的再次细分,并继而认为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及其困难所在之处,在很大程

  度上也印证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现状。

笔者现就自己在小微企业金融实务中的一些思考和想法撮重取要,并求教于业界同仁。

  一、发展小微企业融资业务应当坚持和摒弃的原则

  众所周知,客户数量多、行业分布广,信贷周期短、贷款额度小、用款次数频繁,风险较大、收益较高,担保物及担保方式匮乏,以及客户信息采集较难等是小微企业融资业务的特点。

有别于大公司业务,银行必须首先认识和熟悉小微企业运作及经营的独特性,理解和容忍小微企业发展的“不规范性”,并制定一套单独的适合于小微企业融资业务发展的工作流程及评审标准。

  小微企业融资业务现阶段(初期)的发展目标应当是“批量化、流程化和规模化”(三化),简言之即以批量营销模式为主,坚持业务发展的流程化,以科学的发展原则和风险管理理念尽快实现业务发展的规模化。

最终或长远的目标是实现银行与小微企业的共同成长,培育和输送出一批优秀的中小企业或大型企业,并形成小微企业金融的差异化服务。

  由此,为落实小微企业融资业务在发展初期“三化”的要求,有两大比较领先的原则有必要坚持和重提:

  第一,收益覆盖风险原则。

该原则首先强调的是利率水平或客户综合贡献度等收益回报问题。

小微企业融资属于高风险业务,风险与收益应当匹配,高风险必然要求高回报。

在传统的大公司业务中,银行相对客户来讲处于劣势,没有平等的谈判地位,对于利率水平往往没有最终的决定权。

小微企业融资业务正好相反,银行具有自主定价权利,其业务定价水平及收益回报应当明显高于一般的大公司业务及住房按揭业务。

该原则是发展小微企业融资业务并形成规模化的基本出发点和必然要求。

据笔者了解,小微企业贷款的利率定价水平目前大体为同档基准利率上浮30%左右。

  第二,大数法则定律原则。

该原则具有两重含义,即规划先行、规避行业或系统风险方面,以及“量与质”相互辩证的风险管理理念方面。

  “大数法则”要求银行(金融服务提供者)首先要研究小微企业及其所处行业特点,并进行系统性地规划。

小微企业的行业分布较广,有些行业风险较小且属于当地特色,如云南的茶叶行业、西安的家居、旅游等行业,但有些行业则不宜介入,如歌舞娱乐、桑拿洗浴以及诸如受宏观经济影响严重的出口依赖型行业等。

在先行规划的前提下有计划地介入相关小微企业,大数定律就会发挥有效的指挥棒作用,系统性风险会有效降低。

另一方面,大数法则定律原则要求小微企业的

  客户数量要足够多,而单户的贷款金额要保持在一定额度之下,不能过大(一般认为200万元以下的贷款要占主要比例),即要在控制单户贷款金额的前提下,保持足够数量的有效存量客户,客观上通过“数量”实现分散和降低小微企业整体信贷风险的目的,“以量补质”,允许并容忍合理范围不良资产(率)的存在。

  如果深究下去,该两大“宝藏原则”引申出的内涵可能会更多。

除此之外,笔者认为在小微企业融资业务的开展初期,还应当明确和坚持以下两个原则:

  1、建立和实行“强调有效客户数量增加,且不鼓励大额融资”的阶段性考核原则。

  在现阶段,小微企业融资业务并不成熟,也没有可直接借鉴和复制的成功经验,银行不应当完全依赖于“经济利润”指标对营销人员进行考核,发展初期不应当过分强调“创利”考核的权重,而客户数量的培育和积累(包括存量及新增客户数量两方面),可能显得更为重要些。

同时借鉴包商银行小额贷款的成功经验,在业务发展初期应当避免盲目“求快做大”的发展思路,必须要坚持和强调授信额度的适度及金额限制/定,避免出现过多的大额融资现象,切实践行大数定律原则下的可持续发展的思路。

  2、“尽职免责”原则的建立及制度化。

  科学发展的小微企业融资业务应当主动设定一定的风险容忍指标,容许一定范围的不良资产存在。

目前,各大银行对中小及小微企业金融业务或者实行独立牌照的专营,或者在内部组建专业团队并进行集中作业服务,为了扫清专业营销及服务团队的“后顾之忧”,实现业务的规模化、流程化和批量化操作,笔者认为应当摒弃不良资产问责方面不科学的一刀切或“连坐追究”的旧做法,明确“尽职免责”原则内涵并使之制度化。

这项原则是银行小微企业融资业务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部保障。

  二、国内目前常见的小微企业融资业务开展模式及方案

  目前国内在小微企业融资业务营销及开展方面普遍适用的模式有两种,一种是单户营销,另一种是区分不同业态商业集群进行批量开发。

两种开发或营销模式不存在优劣之分,只有适合与否、可操作与否之分。

  单户营销或介入模式俗称“散单”,是小微企业融资业务发展的基本方案,但对于“零售业务批发做”的小微企业金融营销及发展思路来讲,立足于集群项目进行批量开发的模式更容易把小微企业金融做大做强。

  篇二:

关于国家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梳理

  摘要:

自2011年起,国家相继出台一系列对小微企业发展的支持与扶持政策,以实现小微企业健康、良好的发展。

因此,从提升对小微企业贷款额度、降低融资成本、拓宽融资渠道、增设金融服务机构、完善融资担保体系、加大税收优惠政策六个方面对相关政策进行梳理。

  关键词:

融资成本;税收优惠;融资担保

  中国分类号:

文献标志码:

a文章编号:

1673-291x(2016)11-0005-02

  年,国务院出台九项金融财税政策措施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

其中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政策如下:

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对达到要求的小金融机构继续执行较低存款准备金率。

商业银行重点加大对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

  年,银监会印发。

指出:

引导商业银行继续深化六项机制(利率的风险定价机制、独立核算机制、高效的贷款审批机制、激励约束机制、专业化的人员培训机制、违约信息通报机制),按照四单原则(小企业专营机构单列信贷计划、单独配置人力和财务资源、单独客户认定与信贷评审、单独会计核算),进一步加大对小企业业务条线的管理建设及资源配置力度,满足符合条件的小企业的贷款需求,努力实现小企业信贷投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

  年,银监会发布了。

明确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商业可持续和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单列年度小微企业信贷计划,充分发挥信贷资产流转、证券化对小微企业融资的支持作用,将盘活的资金主要用于小微企业贷款,力争实现“两个不低于”目标,即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

相关部门要对小微企业贷款增长情况按月监测、按季考核,确保各地区实现“两个不低于”目标。

  年3月6日银监会发布。

指出,将2015年银行业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目标由以往单纯侧重贷款增速和增量的“两个不低于”调整为“三个不低于”,从增速、户数、申贷获得率三个维度更加全面地考查小微企业贷款增长情况。

即:

在有效提高贷款增量的基础上,努力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小微企业贷款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户数,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

  年,国务院出台九项金融财税政策措施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

其中,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措施如下:

清理纠正金融服务不合理收费,切实降低企业融资的实际成本。

除银团贷款外,禁止商业银行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

严格限制商业银行向小型微型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

  年,银监会发布了。

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科学合理的小微企业信贷风险定价机制,进一步规范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收费。

  年,国务院出台。

优化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贷款的管理,通过提前进行续贷审批、设立循环贷款、实行年度审核制度等措施减少企业高息“过桥”融资。

  年3月6日,银监会发布,其中对规范服务收费,切实降低融资成本意见如下:

商业银行要及时清理收费项目,进一步规范对小微企业的服务收费。

要在建立科学合理的小微企业贷款风险定价机制基础上,努力履行社会责任,对诚实守信、经营稳健的优质小微企业减费让利。

要缩短融资链条,清理各类融资“通道”业务,减少搭桥融资行为。

  三、拓宽小微企业融资渠道

  年,国务院出台九项金融财税政策措施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

其中拓宽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渠道措施如下:

逐步扩大小型微型企业集合票据、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发行规模,积极稳妥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等融资工具。

进一步推动交易所市场和场外市场建设,改善小型微型企业股权质押融资环境。

在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的基础上促进民间借贷健康发展。

严格监管,禁止金融从业人员参与民间借贷。

  年,银监会印发,鼓励商业银行先行先试,积极探索,进行小企业贷款模式、产品和服务创新,根据小企业融资需求特点,加强对新型融资模式、服务手段、信贷产品及抵(质)押方式的研发和推广。

  年,国家发改委公布了,首次提出支持金融企业发行企业债券。

  年,银监会发布,指出,要充分利用互联网等新技术、新工具,研究发展网络融资平台,不断创新网络金融服务模式等。

  年,国务院出台,强调,支持中小微企业依托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开展融资;继续扩大中小企业各类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集合债、私募债发行规模;降低商业银行发行小微企业金融债的门槛,简化审批流程,扩大发行规模;大力发展相关保险产品,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主体获得短期小额贷款。

  年,银监会发布,近年来快速发展的保理业务迎来第一个具有规章效力的监管文件。

作为服务小微企业融资的一个重要方式,保理业务监管性文件的发布,为银行与小微企业自觉发起的金融创新从法律层面予以规范和指导。

  年,国务院印发,鼓励各级政府设立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积极支持小型微型企业。

积极引导创业投资基金、天使基金、种子基金投资小型微型企业,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小型微型企业创新产品和服务单列小型微型企业信贷计划。

四、增设金融服务机构

  年,国务院出台九项金融财税政策措施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

其中促进小金融机构改革与发展的措施如下:

强化小金融机构重点服务小型微型企业、社区、居民和“三农”的市场定位。

在审慎监管的基础上促进农村新型金融机构组建工作,引导小金融机构增加服务网点,向辖内县域和乡镇地区延伸机构。

  年,银监会印发,指出,对连续两年实现小企业贷款投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且风险管控良好的商业银行,在满足审慎监管要求的条件下,积极支持其增设分支机构。

同时,鼓励小企业专营机构延伸服务网点,对于小企业贷款余额占企业贷款余额达到一定比例的商业银行,支持其在机构规划内筹建多家专营机构网点。

鼓励商业银行新设或改造部分分支行为专门从事小企业金融服务的专业分支行或特色分支行。

  年,国务院印发,指出,鼓励大型银行充分利用机构和网点优势,加大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建设力度。

引导中小型银行重点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和区域经济发展。

大力推进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

  年3月6日,银监会发布,提出,要加大小微企业专营机构建设力度,增设扎根基层、服务小微的社区支行、小微支行,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批量化、规模化、标准化水平。

地方法人银行要坚持立足当地、服务小微的市场定位,向县域和乡镇等小微企业集中的地区延伸网点和业务。

要进一步丰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机构种类,支持在小微企业集中的地区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小型金融

  机构。

  五、完善融资担保体系

  年,银监会发布了,指出,要充分发挥融资性担保机构对小微企业融资的增信作用。

  年,国务院出台,强调,要进一步完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政策,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要大力发展政府支持的担保机构,引导其提高小微企业担保业务规模,合理确定担保费用。

  年,国务院印发,指出,要进一步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担保的财政支持力度,综合运用业务补助、增量业务奖励、资本投入、代偿补偿、创新奖励等方式,引导担保、金融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等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年,保监会、工信部、商务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发布,鼓励保险公司与银行合作,针对小微企业的还贷方式,提供更灵活的贷款保证保险产品;并鼓励保险公司针对自主品牌、自主知识产权、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小微企业,细化企业在经营借贷、贸易赊销、预付账款、合约履行等方面的风险,创新开发个性化、定制化的信用保证保险产品。

  年3月6日银监会发布,提出,建立健全主要为小微企业服务的融资担保体系,积极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

  六、加大对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力度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008年起实施的,就将小型微利企业纳入了优惠范围,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比正常税率低5个百分点,相当于减轻税负20%。

2010年起,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政策生效,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2012年起,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的年应纳税所得额提高至6万元。

2014年起,减半征收的应纳税所得额再次调高至10万元,并将核定征收企业纳入优惠范围。

2015年1月1日1日起,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标准由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以下扩大到20万元以下,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力度进一步加大。

2015年10月1日起到2017年底,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标准扩大到30万元以下。

  

(二)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

  自2014年10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三)印花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自2011年国务院出台九项金融财税政策措施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起,对金融机构向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合同三年内免征印花税。

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篇三:

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

  兰州市万户小微企业融资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精神,加快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小微企业融资工作,主要是依据,为小微企业提供不超过50万元的无抵押信用融资贷款。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小型、微型企业指符合国家四部委2011年颁布的(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在兰州市依法设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

  第四条重点扶持有贷款需求,无抵押、在银行未建立信用合作关系的从事加工制造、科技创新、创意设计、软件开发、文化旅游、居民服务、农产品产销加工、特色食品生产、民族手工艺品加工等生产型、实体性、生产性服务业小微企业。

从事国家限制类、淘汰类产业的小微企业除外。

  第二章扶持政策

  第五条对经各县区推荐,由市工信委、市担保中心和合作--1-

  银行审核有贷款需求的小微企业,可获得不超过50万元的银行无抵押信用贷款。

  第六条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

  第七条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同档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不得超过20%。

  第三章贷款业务基本要求

  第八条借款企业申请信用融资贷款,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企业法人代表或者实际控制人,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55周岁(含)以下,在兰州市范围内有固定住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不含港澳台居民),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拥有本地户籍;

  2、无本地户籍,在本地缴满社保满两年;

  3、无本地户籍,且在本地拥有本人(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住房或商用房(经济适用房、工业用房、集体性质的自建房等除外)、且房产建筑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

  

(二)企业有固定经营场所,合法经营,产品有市场、有效益;具有稳定的、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借款企业法人代表或企业实际控制人(含配偶)在金融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借款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必须承担个--2-

  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

  (五)符合贷款银行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贷款程序

  第九条贷款申请按照属地化管理,其贷款程序为:

  

(一)小微企业向所在县(区)工信部门提出贷款申请,并按要求填写小微企业贷款申请书(附件1);

  

(二)兰州新区、高新区、各县区工信部门对受理的企业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出具同意推荐函并加盖公章后上报市工信委。

  (三)市工信委对全市小微企业贷款申请汇总后,分别向市担保中心和贷款合作银行出具推荐函。

  (四)合作银行按照市工信委提供推荐函受理申请并组织贷前调查,确定贷款额度并反馈市担保中心。

  (五)市担保中心按照市工信委推荐名单结合合作银行反馈信息对企业进行审查评估,最终确定同意担保额度,同时联系企业缴纳保证金及办理其他事宜,企业缴纳保证金后向合作银行出具担保函。

  (六)合作银行在接到市担保中心担保函后,组织放款事宜。

贷款发放后,贷款银行将发放情况分别报送市工信委、市担保中心,按市担保中心有关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由市担保中心存档并向各县区工信部门反馈发放贷款企业名单。

  --3-

  第五章贷后管理

  第十条贷后管理职责:

  

(一)市工信委全面统筹协调贷款工作,根据市担保中心、各县区工信部门、合作银行反馈的贷款业务开展情况,修改完善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

  

(二)市担保中心具体实施贷款担保后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和维护借款人基础台帐;组织相关人员对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动态管理,监督检查及分析反馈;督促贷款的及时归还,催收逾期贷款。

  (三)县、区工信部门对本辖区的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和资金使用情况实施动态监督及反馈,建立借款人联系制度,对贷款项目进行定期走访;协助督促贷款的到期归还。

  (四)贷款银行依照信贷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到期催收借款;对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和贷款用途进行跟踪检查,与担保中心保持沟通顺畅,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一条代偿程序:

  

(一)经催收无效的逾期贷款,由贷款银行向市担保中心提出书面代偿申请。

  

(二)市担保中心对银行代偿申请予以审核,经确认符合代偿条件后,先行扣除企业缴纳保证金,按照签订的协议,启用风险补偿金予以代偿,并将代偿结果报市工信委。

  --4-

  第十二条其他贷后管理

  

(一)贷款期内,市担保中心和合作银行应及时关注贷款使用情况;在贷款到期前一个月,部署贷款催收工作。

对提前还清全部贷款本息、经营状况良好且仍有贷款需求的企业,可优先受理再贷款申请或适当扩大贷款规模。

  

(二)借款人如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即视为逾期。

贷款发生逾期后,贷款银行和市担保中心通知借款企业在十五日内,清偿贷款本息和由此产生的其他费用,并通知县、区工信局协助催收。

  (三)对恶意拖欠借款的借款人,除进行债务追偿外,银行和担保中心应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在借款人所在辖区进行公布,并诉诸法律解决。

  第六章风险补偿金及保证金管理

  第十三条市担保中心负责风险补偿金及企业保证金的日常管理,并按合作银行放贷情况,上报市工信委适时调整各合作银行存入额度。

  第十四条政府风险补偿金由市工信委申请,市财政预算安排。

万户小微企业信用融资工作完成后,由市工信委会同市财政另行安排风险补偿金剩余资金。

  第十五条企业保证金按照规定,待企业偿还贷款后将企业保证金及产生的利息全额退回。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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