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园第三方质量安全巡查暂行规定通用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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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园第三方质量安全巡查暂行规定通用版
产业园第三方质量安全巡查暂行规定(通用版)
Safetymanagementisanimportantpartofproductionmanagement.Safetyandproductionareintheimplementationprocess
(安全管理)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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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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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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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园第三方质量安全巡查暂行规定(通用版)
备注说明:
安全管理是生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安全与生产在实施过程,两者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存在着进行共同管理的基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第三方质量安全巡查,强化工程质量和安全
生产管理,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
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第三方质量安全巡查(以下简称第三方巡查),系指受市重点局委托的第三方巡查单位,对工程质量控制和安全生产情况独立开展全过程巡查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市重点局组织实施的所有项目。
第二章工作流程
第四条第三方巡查单位通过招标方式选定。
第五条综合协调处与第三方巡查单位签订巡查服务协议,并对第三方巡查单位履约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内容包括第三方巡查单位的人员到岗、巡查方案编制、巡查措施落实,以及巡查成果质量等相
关情况。
第六条项目管理处在施工招标完成后3日内,将项目施工图纸、初步设计概算批复送交综合协调处;15日内将审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各专项施工方案、监理大纲及各专项监理方案、第三方检测方案等送交综合协调处。
以上资料由综合协调处汇总后交第三方巡查单位。
第七条第三方巡查单位在收到上述资料后5日内,编制完成《第三方巡查方案》。
第八条项目管理处处长在收到《第三方巡查方案》后2日内完成方案审核,并交综合协调处处长审批。
第九条《第三方巡查方案》审批通过后3日内,由综合协调处牵头组织第三方巡查单位对项目巡查进行交底,被交底人员包括项目管理处处长、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第三方检测单位等相关人员。
第十条项目管理处处长每周一上午将《巡查计划表》(需明确巡查部位和内容)交综合协调处,第三方巡查单位按照巡查计划表开展巡查工作。
第十一条第三方巡查单位要求于巡查当日出具巡查报告,送交项目管理处处长,并报综合协调处备案;项目管理处处长根据巡查报告,现场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核、局长审批后实施。
第十二条项目管理处按照审批后的处理意见督促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局领导。
整改完成后2日内,项目管理处将处理意见和整改结果报综合协调处存档。
第十三条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5日内,第三方巡查单位编制完成项目巡查工作总结。
综合协调处负责收集项目巡查报告、处理意见、整改结果、复查报告,以及巡查工作总结等过程资料,并整理归档。
第十四条综合协调处组织召开市重点局月度质量安全通报会,通报当月巡查情况,部署下一阶段巡查工作。
第十五条项目管理处对每月在建项目检查情况(含第三方巡查、半月安全生产检查、处室自查等)汇总后,以局文件形式向相关施工、监理、第三方检测企业总部通报。
第十六条局分管领导每季度主持召开在建项目质量安全检查通报会。
第三章巡查要求
第十七条第三方巡查小组成员原则上不少于8人,巡查小组组长、副组长必须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其他成员应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安全工程师不少于2人(至少1人为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
第三方巡查小组成员专业搭配要求如下:
市政路桥项目,小组成员应包含土建(市政路桥)、机械、电气等专业人员;
水环境治理项目,小组成员应包含土建、给排水、机电等专业人员;
公益性房建项目,小组成员应包含工民建、给排水、电气、自控等专业人员。
第十八条巡查频率原则上每个项目每周不得少于1次,基本要求如下:
1.工程投资为3亿及以上的项目,巡查频率不得少于12次/项目;
2.工程投资为1-3亿的项目,巡查频率不得少于10次/项目;
3.工程投资为0.5-1亿的项目,巡查频率不得少于8次/项目;
4.工程投资为0.1-0.5亿的项目,巡查频率不得少于5次/项目;
5.工程投资为1000万以下的项目,巡查频率不得少于3次/项目。
第四章巡查内容
第十九条巡查内容分内业资料检查和外业实体巡查。
重点检查各参建主体(监理、施工、第三方检测等单位)的质量安全履责行为。
(一)内业资料检查
1.监理部、施工单位项目部质量安全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2.项目施工方案以及应急预案编制情况,监理单位对方案的审批情况。
3.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及日常安全教育培训资料;定期检查或抽检工程质量资料,包括工程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和合法性。
4.项目所用材料、构配件、设备的产品合格证及出厂证明等资质材料。
(二)外业实体巡查
1.现场施工、监理单位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在岗情况。
2.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执行情况。
3.监理单位质量安全管理和现场质量安全控制情况,关键部位和隐蔽工程旁站情况,施工工序质量检查情况。
4.进场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质量情况是否满足设计要求、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等。
5.现场安全文明施工,以及生活区卫生安全等情况。
6.工程试验检测情况,包括试验检测设备是否合格,试验方法是否规范,试验检测频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7.工程施工质量或进场材料如有疑议,应委托第三方检测单位补充检测。
第五章处理措施
第二十条第三方巡查人员无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要求其支付违约金10000元/人次;擅自变更巡查小组成员或巡查人员缺岗不到位,要求其支付违约金2000元/人次;擅自更换巡查组长等主要管理人员,要求其支付违约金20000元/人次。
累计发现三次以上情况,解除巡查服务协议。
第二十一条第三方巡查小组须严格按照巡查方案开展巡查。
巡查频率不足、巡查报告未及时上报、职责缺位或未能发现明显重大质量安全隐患,要求其支付违约金10000元/次。
第二十二条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项目管理处处长依据《合肥市重点局质量安全违约金支付标准》,以及相关合同文件,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监理单位需支付的质量安全违约金额原则上为施工单位的贰倍。
若监理单位已完成下发有针对性的监理通知单、及时向业主报告、采取相关有效的督促整改措施等工作,可相应免责。
第二十四条对屡次出现相同或相似问题以及恶意偷工减料行为的责任单位,在《合肥市重点局质量安全违约金支付标准》基础上,根据违法违规成本和不当得利额,要求其加倍支付违约金。
对于重大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隐患,将视情对责任单位予以重处。
第二十五条加强与市城乡建委、市招管局、市安监局等部门联动,综合采用要求支付违约金、通报批评、记不良记录、列入大建设黑名单、媒体曝光、限制投标等手段严肃处理相关责任单位。
第二十六条项目管理处和综合协调处第三方巡查履责行为纳入年度考核内容。
因履责不到位造成较大质量问题和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取消处室及个人当年评先评优资格;项目管理处处长作公开检讨。
第二十七条分管领导对在建项目质量安全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统筹部署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并督查整改落实情况。
对存在较大质量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不及时的项目,分管领导应及时约谈施工、监理等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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