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专线接入协议书样本模板(含承诺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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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专线接入协议书样本模板(含承诺书).doc

互联网专线接入业务

合作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年月日

本着整体合作、利益双方、优惠客户、提高服务为原则,根据乙方通信的现状,双方协商由乙方为甲方提供网络安全、通信稳定互联网宽带接入方案。

第一条合作内容

1、乙方为甲方提供数据业务整体接入服务。

2、乙方通过传输引入到甲方,使甲方实现宽带数据通信功能,初期开通M带宽数据电路一条,公网IP地址个。

3、通过宽带接入方式,将甲方内部局域网的计算机通过乙方的宽带CMNET进行互联网接入。

第二条甲方责任和权利

1、甲方在使用CMNET互联网业务时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签订《信息源入网信息安全保障责任书》。

2、乙方投入的全部资产设备产权属于乙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私自接入其他运营商线路。

3、甲方有责任保证其网络软硬件环境的安全,无人为的损坏、破坏或隐患。

甲方需自行维护其局域网和乙方提供端口以外用户侧的设备。

4、甲方需要配合乙方施工,及为乙方的工程施工、日常维护等提供协助和方便。

5、对乙方的设备或甲方租用乙方的设备,甲方有责任保证设备的安全,并严格按照其操作规程执行,无人为的损坏、破坏或隐患。

未经乙方许可,甲方不得擅自拆改设备或更改设备的配置。

因甲方原因对乙方的设备或甲方租用乙方的设备造成损坏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6、合作期间甲方不得与其他移动运营商合作开展类似的通信业务。

第三条乙方责任和权利

1、乙方有责任提供稳定、安全、可靠的专线接入的网络环境,并负责维护乙方设备。

如乙方网络设备发生故障应及时通知甲方并以最快的速度排除故障。

2、乙方有责任向甲方公开网络故障申告电话及受理流程,并对甲方网络设备发生的故障及时做出响应。

3、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的网络环境或设备的损坏,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乙方保证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安装调测成功并投入使用(遇有政府行为、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的工程延迟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条计费和结算

1、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通信资费的优惠:

1)互联网宽带接入费用按2M为元/月,收取专线月租费用,初装费为免费。

2)以上资费遇国家政策调整,以国家政策为准。

2、根据双方核对无误的的计费帐务数据,甲方每月15日前将各项通信费用缴入乙方提供的帐号,超过时限,每逾期一天,按照欠付金额的千分之三的比例收取滞纳金。

收取滞纳金并不免除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第五条保密条款

1、甲乙双方有责任对通过该业务获得的所有用户资料予以保密。

2、甲、乙双方对本次合作及本协议的具体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未经一方事先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将双方的合作及本协议的具体内容披露给任何第三方。

第六条违约责任

1、协议双方应严格执行本协议,如一方违约,违约方支付守约方协议洽谈费用全年的30%作为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由此产生的任何责任均由违约方自行承担。

2、若发现一方违约,守约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其纠正违约行为,如果违约方在收到通知七日内仍未改正,守约方除可以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外,同时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若有一方违约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守约方有权终止协议,同时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4、如果本协议的其它条款对一方的违约及违约责任另有明确规定,并且该条款的规定与本条的规定不同,则本条不适用于该方的违约及违约责任,亦即应当按照上述有明确规定的条款确定该方的违约及违约责任。

第七条协议的变更及有效期

1、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因政策原因或市场环境变化等因素需要对本协议内容进行调整,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2、本协议有效期为叁年,时间自《专线接入验收及竣工单》下发之日算起。

协议期满如甲乙双方无变更协议意向,则各项条款按照本协议的相关规定继续履行;继续履行过程中甲乙任何一方要求终止协议,需提前1个月向对方提出终止协议书面申请,不涉及到违约责任。

第八条、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协议所产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并达成补充协议。

本协议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甲方授权人:

(签字盖章)

乙方授权人:

(签字盖章)

日起:

年月日

日期:

年月日

信息安全承诺书

(本承诺书适用范围:

SI/SA/CP/ISP/专线接入客户/企业建站客户/集团短彩信客户)

本单位IP地址段:

提供WEB服务或有网站的所有IP地址信息:

域名

IP地址

备案号

注:

不在该列表中的IP地址的80及8080端口将被封掉。

如无网站但仍对80及8080端口有特别需求,请注明。

信息安全责任单位接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的中国移动互联网(CMNET/CMWAP)或短彩信网关(含短消息资讯平台IOD、短彩信中心),或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合作开展其它信息化服务,保证遵守以下各项规定:

一、遵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及其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严格执行信息安全管理规定。

二、不得利用中国移动互联网(CMNET/CMWAP)或短彩信网关(含短消息资讯平台IOD、短彩信中心)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中国移动互联网(CMNET/CMWAP)或短彩信网关(含短消息资讯平台IOD、短彩信中心)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违反宪法和法律、妨碍社会治安破坏国家统一、破坏民族团结、色情、暴力等的信息,不得利用中国移动互联网(CMNET/CMWAP)或短彩信网关(含短消息资讯平台IOD、短彩信中心)发布任何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信息: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发送垃圾邮件的;

10、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发现上述违法犯罪活动和有害信息,应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三、信息安全责任单位提供的信息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规定。

四、信息安全责任单位业务的使用用途为(如企业内部通信、上网、开办网站、电子商务等);禁止开展任何形式的转租行为;禁止为提供违法信息、不良信息内容的网站开通接入服务。

五、信息安全责任单位应建立有效的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

涉及合作业务平台的,应设立信息安全责任人,规范平台维护工作的相关制度和流程,并加强业务平台账号的权限管理,严格设置功能角色授权,控制授权人范围并以“最小授权”为原则进行授权;在业务开展过程中掌握客户信息的信息安全责任单位,应采取严格有效的管理及技术措施,严禁交易和泄露客户信息的行为,并与公司内掌握客户信息的相关人员(如平台维护人员)签订保密协议,落实责任到人。

六、信息安全责任单位应接受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拥有固定IP地址的互联网专线接入单位,应向公安部门填报《联网使用单位备案信息登记表》或《联网单位ICP信息登记表》;开办网站的,须填写《IP/ICP信息备案表》,向工信部进行备案,并确保备案信息准确,如备案信息内容发生变更,须及时通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代为进行备案信息变更申请。

未通过政府主管部门的同意,接入单位严禁非法开通网站。

七、信息安全责任单位在业务开展过程中掌握客户信息的,应设立信息安全责任人,规范平台维护工作的相关制度和流程,并加强业务平台账号的权限管理,严格设置功能角色授权,控制授权人范围并以“最小授权”为原则进行授权。

涉及合作业务平台的信息安全责任单位,须与公司内掌握客户信息的相关人员(如平台维护人员)签订保密协议,落实责任到人。

八、本单位承诺不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1、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2、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3、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4、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5、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九、本单位承诺当计算机信息系统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在24小时内向政府监管部门报告并书面知会贵单位。

十、若违反上述规定,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有权采取措施,关闭相关信息源接入通道;同时,追究责任单位的法律责任,并且终止与责任单位的合作。

十一、本责任书一式肆份,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贰份,接入单位保留贰份;承诺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责任单位:

责任人:

(签字、盖章)

日期:

规范经营承诺书

(本承诺书适用范围:

互联网专线、语音专线、呼叫中心直联、移动400、企业建站业务客户)

为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维护电信市场秩序,我公司做出如下承诺:

十二、遵守《关于规范代理电信业务行为等规范的通知》(信部电函[2004]185号)及其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严格执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代理电信业务的相关规定及业务流程,提供业务内容和工商许可证载明事项一致。

十三、合作业务的使用用途为;禁止开展任何形式的转租行为、多级代理行为;包括利用IP方式开展话务批发、话务疏散、回拨业务、长话转接业务等行为。

十四、配合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打击非法VoIP电话。

十五、若违反上述规定,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有权关闭相关接入通道,终止合作;同时,追究责任单位的法律责任。

十六、本责任书一式贰份,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负责保管壹份,接入单位保留壹份;承诺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责任单位:

责任人:

(签字、盖章)

日期:

互联网专线协议第10页2022-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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