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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读懂新三板分层制度

一文读懂新三板分层制度

2016年5月27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分层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分层办法》”)的发布,从制度层面启动了新三板分层改革的序幕;6月18日,股转公司发布《关于发布创新层挂牌公司初步筛选名单的公告》(下称“初选名单”),标志着新三板首次分层进入实施阶段,截至6月22日17时,首次分层的异议期限已经届满,除部分企业可以按照《关于发布创新层挂牌公司初步筛选名单异议处理结果的公告》的要求,在6月23日之前补充材料外,股转系统的创新层首次分层工作已基本尘埃落定,可谓几家欢乐几家愁……为了使广大基础层挂牌企业或者拟挂牌企业更好地向创新层的方向努力,也为了使已进入创新层的企业能继续明确目标、保持优势我们对《分层办法》全文做出详细解读,以期对各类企业及相关人员有所助益。

一、《分层办法》概览《分层办法》全文四章19条,篇幅不长但用语精炼,信息量极大。

第一章为“总则”,5个条文提纲挈领地阐述了分层的目的、原则、分层方式等纲领性等内容;第四章为“附则”,对相关专业术语作出解释或限定;而第二章“分层标准和维持标准”以及第三章“层级划分和调整”,则是《分层办法》的主体内容,尤其第二章更是重中之重。

总体而言,《分层办法》的内容可以归纳为

“四个二”:

即“二”个层级——创新层与基础层“二”种标准——分层标准(即进入标准)和维持标准;“二”种进入路径——挂牌即进入和挂牌后进入;“二”种调整机制——每年定期调整和即时调整。

以下试作分述:

(一)二个层级《分层办法》第四条规定:

“全国股转系统设立创新层和基础层,符合不同标准的挂牌公司分别纳入创新层或基础层管理”;第十条则再次强调“未进入创新层的挂牌公司进入基础层”,清楚表明了新三板的层级结构。

(二)二种标准《分层办法》第二章分两个小节分别规定了分层标准和维持标准。

分层标准指进入创新层的标准,维持标准则是已进入创新层的公司到每年调整窗口时仍可保留在创新层的标准。

细读标准可以发现,虽然各标准所包含的指标存在差异,但在指标设置框架上都遵循“(3选1)+5”的结构。

其中“3选1”主要是财务指标:

股转公司从“盈利能力”、“企业成长性”和“市场认可度”三个维度分别设置了三套指标,企业只要符合其中一套指标的要求,即符合进入创新层的“3选1”要求。

“5”则是以公司治理为核心的指标体系(但实际上体现公司治理的主要是3项,另外1项反映公司在新三板上交易及融资的活跃度,1项为兜底条款),而这5项要求必须同时满足,方可进入创新层或维持在创新层。

(三)二种进入创新层的路径挂牌新三板的企业包括存量企业和增量企业,《分层办法》也相应设置了两种进入创新层的路径,即:

存量企业:

股转公司以每年4月30日为基准日(若干指标计算的截至日),依据公司提交或披露的材料,按分层标准自动划入创新层;增量企业(即申请挂牌企业):

如果所提交的材料反映其符合创新层标准的,股转公司依职权在同意挂牌的同时,将其划入创新层管理。

(四)二种调整机制新三板企业分层后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遵循两种动态调整机制。

一是定期调整:

即股转公司在每年5月最后一个交易周的首个转让日对挂牌公司进行窗口期调整(但《分层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进入创新层不满6个月的挂牌公司不纳入调整范围);二是即时调整:

既包括新申请挂牌的企业,可即时进入创新层;也包括在出现特定情形时(即《分层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因更正年报数据导致财务指标不符合创新层标准的;被认定存在财务造假或市场操纵等情形,导致挂牌公司不符合创新层标准的;挂牌公司不符合创新层公司治理要求且持续时间达到3个月以上的;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股转公司在20个转让日内将已进入创新层的公司即时调出创新层。

二、创新层标准详解

(一)创新层标准的逻辑结构前文已述及,《分层办法》所规定的标准可分为分层标准和维持标准,而分层标准又可以进一步分为适用于新挂牌公司的标准和适用于已挂牌公司的标准,其逻辑结构可表示为下图所示:

而从创新层标准所含的各套指标组合来看,又可表示为下图所示

结构:

(二)创新层标准的对比分析创新层标准集中规定在《分层办法》第二章,涉及六个条文,即第六至九条及

第十一、十二条,以表格形式对比列举如下:

通过以上

对比可见,从分层标准看,《分层办法》虽然对该层级给予“创新层”的称谓,但实际上吸纳的就是“优质企业”,至于该企业是否属于“创新型企业”,倒没有设定硬性约束条件(仅有一条成长性标准与“创新型企业”有一定的关联)。

从具体指标上看,存量企业、增量企业的分层标准还存在细微差异,主要原因是适用于已挂牌企业的市场认可度和活跃度指标无法适用于新挂牌企业;但整体而言,两类企业进入路径的考核标准并不存在本质区别,只是就成套指标中的具体指标组合进行了调整。

维持标准的考核标准与分层标准基本一致,差别主要在于相关财务指标的具体数据要求比分层标准略低,如进入创新层时要求最近两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10%,而维持标准则是不低于6%,等等。

另外,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股转公司并未要求以某套“3选1”指标进入创新层的企业,仍需以维持标准中对应的“3选1”指标作为维持条件。

举例而言:

某公司因符合分层标准中“盈利能力”指标要求进入创新层,但当年的净利润和净资产收益率未能符合维持标准中“盈利能力”指标的要求,然而其营业收入和企业规模却符合维持标准中的“成长性”指标要求,这种情况当能继续保留在创新层中。

(三)

对具体指标的详细解读《分层办法》的核心和难点在于如何理解各项具体指标。

由于各指标的设置包含大量财务和法律专业术语,非行业人士往往难以索解。

以下本文就对上述“(3选1)+5”的指标内容进行详细解读。

1、对盈利性指标的解读根据《分层办法》第六条第

(一)项、第八条第

(一)项、第十一条第

(一)项之规定,盈利性指标主要关注两个方面,一是年平均净利润,二是最近两年加权平均的净资产收益率,所涉及的专业术语主要有净利润、非经常性损益、少数股东权益、净资产收益率等。

(1)净利润,也称税后利润,它是一个企业经营的最终成果,净利润多,企业的经营效益就好;净利润少,企业的经营效益就差。

据股转公司披露,2015年挂牌公司的平均净利润仅为1293.65万元。

可见,要求挂牌公司两年连续盈利,且年平均净利润不少于2000万元,在当前经济不景气的情况下并不容易达到。

并且,《分层办法》中提到的净利润是“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所谓非经常性损益,是指公司发生的与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以及虽与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其性质、金额或发生频率影响了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正常盈利能力的各项收入、支出。

由于非经常性损益可能为正值(表现为收入,如政府补贴),也可能是负值(表现为支出,如罚款),因此当年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可能比原值高,也可能比原值低,而取

孰低者即可排除该科目对主营业务所得净利润的干扰。

举例来说,某公司当年净利润计得1500万,但其中有500万是政府补贴,扣除后公司经营所得的净利润只有1000万。

反过来,如果当年公司是被罚款了100万,则公司经营所得的净利润就应当是1500万+100万=1600万。

另外,《办法》第十七条第

(一)项还对“净利润”做了一个专门的限定:

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不包括少数股东损益。

这里的“少数股东损益”是指公司合并报表的子公司其它非控股股东享有的损益,需要在利润表中予以扣除。

利润表的“净利润”项下可以分“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少数股东损益”。

其对应的存量概念是“少数股东权益”。

例如,某公司产生1亿元利润,同时有一家控股70%的子公司也贡献1亿元利润,这样公司合并报表显示共有2亿元利润,但这2亿元并非全部归该公司股东所有,还需划出控股子公司利润的30%,既3000万元分配给子公司的少数股东,这样,该公司全体股东可以享受分配的最终利润就是1.7亿元。

(2)净资产收益率,是净利润与平均股东权益的百分比,是公司税后利润除以净资产得到的百分比率,该指标反映股东权益的收益水平,用以衡量公司运用自有资本获得净收益的能力。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报告期净利润÷平均净资产,如不考虑报告期内净资产因发行新股、回购或分红等原因产生的增减,则平均净资产=期初净资产+报告期

内净利润/2(详细公式可参见《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

假设挂牌公司在年度内不存在净资产因其他原因变动的情况(仅根据净利润发生变化),结合盈利性指标中年平均净利润不低于2000万的要求,即可以推导出:

当年实现盈利2000万元的挂牌公司,如期初净资产在1.9亿元以下,则其当年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就不会低于10%。

2、对成长性指标的解读根据《分层办法》第六条第

(二)项、第八条第

(二)项、第十一条第

(二)项之规定,成长性指标包含两部分内容,一部分与公司营业收入相关,要求“连续两年营业收入连续增长”,且对“年均复合增长率”有具体数额的要求(分层标准与维持标准分别不低于50%、30%);另一部分与公司规模有关,要求“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平均不低于4000万元;股本不少于2000万股”。

“年均复合增长率”是成长性指标核对时不容忽视的因素,《分层办法》第十七条第

(二)项对此作出了明确界定,即年均复合增长率=-1,其中Rn代表最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第n年)的营业收入。

按照该条款的界定方式,其实所谓复合增长率就类似贷款利息计算中的复利,假设某公司2014年的营业收入为5000万元,按照年均复合增长率不低于50%的要求,其2016年的营业收入就应当达到=11250万元,才符合在2016年进入创新层的要求。

由于

复合增长率需以第一年的期末营业收入为计算基础,因此准备以符合该项要求进入创新层的企业,就必须提交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至于与公司规模相关的两项指标,实际是考虑到如果公司规模不大,则成长性指标容易达到,因此必须对公司的营收规模、股本规模设定下限。

3、对市场认可度指标的解读根据《分层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第八条第(三)项、第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市场对公司的认可,主要体现为公司的市值、愿意为公司做市的做市商数量以及合格投资者数量。

(1)市值,是指挂牌公司发行股份按市场价格计算出来的股票总价值,其计算方法为每股股票的市场价格乘以发行总股数。

简言之,假设公司发行的股份数为2000万股,只有股票发行价格或者交易价格不低于30元/股,方能达到“分层标准”市场认可度指标中不低于6亿元的标准,即公司市值2000万股×30元/股=60000万元。

(2)做市商,是指经股转公司批准,具有做市业务资质的主体,目前的做市商均为证券公司(即券商),但是根据股转公司2016年5月27日发布的《全国股转公司积极准备私募机构做市业务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私募机构成为做市商指日可待。

无论是分层标准还是维持标准,都要求做市商不少于6家,而针对新挂牌企业还进一步强调应当在“申请挂牌同时发行股票,发行对象中包括不少于6家做

市商”。

(3)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的投资者”。

这里要注意“合格投资者”并不等同于“股东”,只有“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实缴出资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集合信托计划……以及由金融机构或者相关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机构管理的金融产品”、或“资产、证券类资产市值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或具有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的自然人才会被纳入“合格投资者”的计算范围。

换句话说,切不可认为股东超过了50人就符合“合格投资者不少于50人”的要求。

特别是公司挂牌前的发起人股东,大都不符合“合格投资者”要求。

(4)股东权益,即净资产。

分层标准和维持标准都将其纳入市场认可度指标中,区别只在于:

对已挂牌企业而言是“最近一年年末股东权益不少于5000万元”,而对新挂牌企业而言是“最近一期期末股东权益不少于5000万元”。

股转公司设置该项指标可能是考虑到:

股东权益静态值高,说明公司财务状况较好,投资该公司的安全性较高,公司应当更容易受市场青睐。

4.对“5项”必备指标的解读。

(1)活跃度指标。

《分层办法》第七条第

(一)项规定进入创新层的已挂牌公司必须满足:

“最近12个月完成过股票发行融资,且融资额累计不低于1000万元;或者最近60个可转让日实际

成交天数占比不低于50%。

”,所体现的是挂牌公司在新三板上交易和融资的活跃度,体现的政策导向是:

进入创新层的挂牌公司应当较为活跃,并且能较为充分地利用新三板进行融资。

与之相呼应,第十二条第

(一)项和第

(二)项对已进入创新层的公司设置的维持指标中也要求:

(一)合格投资者不少于50人;

(二)最近60个可转让日实际成交天数占比不低于50%。

”而对于新挂牌公司,因其股票尚未挂牌交易,因此未对其交易活跃度提出要求,仅规定了“申请挂牌即采用做市转让方式”。

(2)公司治理指标。

公司治理指标实际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方面从正面要求公司治理健全,各项制度完备,并且配备董事会秘书(股转公司未对挂牌公司要求必须配备董秘,但对进入创新层的公司提出了设立董秘的要求)。

另一个方面则反向规定最近12个月内不得出现的情形。

由于维持标准与针对已挂牌公司的分层标准都适用于已挂牌公司,因此在公司治理反向指标上的设置是相同的(详见前文表格)。

需要注意的是,股转公司在《自律监管措施及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中规定的自律监管措施还包括约谈、要求提交书面承诺等形式,而反向治理指标中所规定的12个月内不应出现超过3次的三种自律监管措施则是属于其中较为严厉的情形。

三、小结新三板分层是新三板向成熟资本市场方向发展的必经之路,新三板借鉴纳斯达克的分层经验,将一部分更加优

质、更具发展潜力的企业挑选出来,专设一层,施以特殊的管理制度,无疑是符合市场化要求的管理创新;未来股转公司必将出台一系列管理细则,释放更多制度红利。

对于此次进入创新层的企业,应当给予祝贺。

虽然股转公司在《分层办法》中明确表示分层不是“对挂牌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但是分层指标的设置已经体现了明确的价值导向,进入创新层无疑会使公司更具投资吸引力。

但要提请此类公司注意的是,进入创新层并非一劳永逸,20个转让日的即时调整机制是不容忽视的达摩克利斯之剑,而每年的维持标准则督促公司“快马还需加鞭”。

公司应当积极关注股转公司的制度动向,按照《分层办法》及后续制度要求,规范管理、及时披露,同时积极进行市值管理,通过并购重组、定向增发、股权激励、引进战略投资者等多种方式提升市值,维持创新层地位,争取更多制度红利。

对于此次被划入基础层企业而言,也不必灰心丧气。

每年一次的窗口期调整都是冲击创新层的机会。

公司应该吃透创新层标准,努力修炼内功,发展企业,为下一次机遇的降临夯实基础。

而对于拟挂牌企业,在挂牌同时进入创新层正是难得的机遇。

但必须认识到,要达到这一目标,做市商做市是标配,2000万股本和挂牌同时发行股票是趋势,并且还需要参考《关于创新层挂牌公司初步筛选名单异议处理结果的公告》准备挂牌材料。

相信新三板随着分层制度的不

断完善,必定会成为中国资本市场上最耀眼的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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