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基础设施特许权经营的会计处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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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基础设施特许权经营的会计处理

浅析基础设施特许权经营的会计处理

四万亿经济刺激计划的出台,显示了中央政府加大投资力度、扩大内需的决心,同时,各地方政府也积极响应中央的号召。

新一轮的基础设施投资热潮将在我国上演。

但这些投资对财政造成了很大的压力,财政赤字达到历年之最。

在这一背景下,作为基础设施融资方式——基础设施特许权经营,由于其节约财政投资等优势,将在这轮基础设施投资热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本文拟在介绍基础设施特许权经营相关概念的基础上,结合相关的会计准则和解释,对基础设施特许权经营的会计处理作全面的解析,供各位同仁研究参考。

一、相关概念

1、基础设施特许权经营的起源及概念

基础设施特许权经营起源于17世纪的英国,当时领港公会特许私人投资灯塔并获得一定期限向过往船只收费的许可权。

特权期满后由政府将灯塔收回并交给领港公会管理和继续收费。

在我国,第一个国家正式批准的基础设施特许权经营试点项目——广西来宾电厂 B 厂。

根据世界银行《1994年世界发展报告》,基础设施特许权经营(也称BOT)是指政府部门就某个基础设施项目与私人企业(项目公司)签订特许权协议,授予签约方的私人企业来承担该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融资、建设、经营与维护,在协议规定的特许期限内,这个私人企业向设施使用者收取适当的费用或给予一定的补偿,由此来回收项目的投融资,建造、经营和维护成本并获取合理回报;特许期届满,签约方的私人企业将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部门。

经过多年的发展,基础设施特许权经营又派生出BOO(build一own一operate)、BOOST(build-own-operate-subsidy-transfer)、BLT(build一lease一transfer)等。

2、相关法规

根据基础设施特许权经营的不同形式,涉及准则层面的规定有:

《国际财务报告解释性公告第12号—特许服务权安排》(2006年11月颁布,要求企业于2008年1月1日起全面执行,以下简称为“IFRIC12”)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解释层面有《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财会[2008]11号,以下称“解释第2号”)。

3、涉及的相关主体

基础设施特许权经营这一方式涉及的主体有八个,分别如下:

合同授予方(政府)、项目发起人、产品购买商或接受服务者、债权人、建筑商、保险公司、供应商、运营商。

本文将建筑商和运营商合称项目公司,以项目公司的视角来解析基础设施特许权经营项目的相关处理。

4、涉及的主要期间

从定义上看,基础设施特许权经营涉及的主要期间有:

建设期、运营期和特许权结束期。

二、主要会计处理方法

为了更进一步规范基础设施特许权经营的会计处理,财政部在借鉴IFRIC12的基础上,于2008年8月7日出台了解释第2号。

本文以解释2号为基础,对解释2号未涉及的则借鉴IFRIC12的规定,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一)建设期的会计处理

项目公司在建设期的会计处理主要涉及:

基础设施的属性及其会计处理、建造服务的收入及费用确定、借款费用的归集、基础设施特许权的确认和计量等四个方面的问题。

1、基础设施的属性及其会计处理

在基础设施特许权经营下,项目公司如何确认投资形成资产的属性,决定着投资成本的计量和摊销方法,进而影响到项目运营收入和成本配比的合理性。

在基础设施特许权经营下,项目公司经济活动的实质可以描述为通过投资建设“自创”取得了项目一定期限的特许经营权或收益权,并未从合同授予方取得基础设施的控制权或者所有权,因此,基础设施项目属于合同授予方,项目公司无需对基础设施做出会计处理。

2、建造服务的收入及费用确定

在基础设施特许权经营模式下,项目公司是服务的提供者,先后向政府提供了建造服务、运营及维护服务。

因此,在建造期项目公司的会计核算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确认相关的收入和费用。

3、特许经营权的确认和计量

由于相关的资产不属于项目公司,所以项目公司对所建成的基础设施不能确认为固定资产。

如果特许合同约定,在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一定期间内,项目公司可以无条件地自合同授予方收取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或在项目公司提供经营服务的收费低于某一限定金额的情况下,合同授予方按照合同规定负责将有关差价补偿给项目公司的,应当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金融资产,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处理。

即按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借记“长期应收款”,贷记相关资产。

如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发布的2008年第三季度报告中指出:

本报告期末,长期应收款较期初增加353万元,主要是由于解释第2号发布后公司将子公司浙江奉化填埋场基础设施特许权经营项目的基础设施支出确认为金融资产所致;合同规定项目公司在有关基础设施建成后,从事经营的一定期间内有权利向获取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但收费金额不确定的,该权利不构成一项无条件收取现金的权利,项目公司应当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无形资产。

即按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借记“无形资产”,贷记“在建工程”。

4、借款费用的归集

如项目公司取得一项无形资产,则该特许服务权是在项目建成并经合同授予方验收合格后授予的,项目公司对项目的全部投入,应视为取得专营权的完全(外购)成本予以资本化。

因此,项目公司在基础设施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即计入无形资产的成本;否则,则应费用化,即计入当期损益。

解释第2号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扩大到非自有资产的基础设施特许权经营项目上。

至此,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如下:

一是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二是基础设施特许权经营项目中的无形资产。

(二)运营期的会计处理

项目公司在运营期涉及的主要会计处理有:

政府偿付资产的处理、收入确定及相关费用的摊销、修缮基础设施的合同义务的处理等。

具体处理方法如下:

1、政府偿付资产的处理

根据解释第2号规定,在基础设施特许权经营业务中,合同授予方可能向项目公司提供除基础设施以外其他的资产,如果该资产构成授予方应付合同价款的一部分,不应作为政府补助处理。

项目公司自授予方取得资产时,应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未提供与获取该资产相关的服务前应确认为一项负债。

2、收入及费用的确定

项目公司在提供运营、维护服务取得收入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确认运营、维护的收入和相关费用。

同时,除了确认正常的运营、维护费用外,根据特许合同形成的特许权的不同属性,分别作如下摊销:

一是按《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将无形资产在特许期内按直线法摊销;二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将金融资产按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

3、修缮基础设施的合同义务的处理

如果合同规定,项目公司有以下义务:

(1)改良基础设施达到特殊服务目的要求;或

(2)在服务特许权结束和移交之前,保持基础设施一定的使用状态。

为完成上述义务,发生的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处理,即当上述义务成为项目公司承担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公司且流出的经济利益能可靠地计量,项目公司应将上述义务的支出确认为预计负债。

(三)特许权结束期

由于本文只讨论特许权结束后,项目公司无偿交付相关的基础设施。

所以项目公司在特许权结束后,与基础设施特许权经营业务相关的资产、负债及费用均已确认完,只要按正常的程序进行清算处理即可,本文不再阐述。

综上所述,项目公司对基础设施特许权经营业务的会计处理主要如下表:

表一:

基础设施特许权经营业务的会计处理

项目

不向公众收费,从政府取得确定的收入

向公众收费,政府不支付任何费用

建造期

按建造合同准则确认收入和费用。

应收对价确认为金融资产,如长期应收款等。

按建造合同准则确认收入和费用,借款费用资本化。

应收对价确认为无形资产。

运营期

在提供后续服务时确认收入,如根据合同规定以成本(指维护成本)加成法确认收入等。

确认金融资产投资收益

在提供后续服务时确认收入,即将向公众收取的使用费确认收入。

分期摊销无形资产

注:

对于既向公众收费又从政府取得确定收入的,按上述规定分别处理。

三、案例

为了说明上述会计处理,本文分析了两个案例,方便理解上述具体规定。

案例1:

合同授予方提供给项目公司一项金融资产――长期应收款

(一)合同主要内容:

A公司从某政府获得一项特许合同,主要协议内容如下,A公司在2000年—2009年内修建并运营一条高速公路,其中修建期为2年,运营期为8年,在运营期内A公司应按规定标准维护和运营公路,相应地A公司每年从政府无偿获得2000万元的补偿,并且A公司在2007年末要对进行路面重铺。

在2009年末,政府收回高速公路运营权,协议中止。

(二)主要假设:

1、所有现金流动发生在年末;

2、建造成本每年5000万元、营运成本每年100万元、重铺路面成本1000万元(根据A公司测算);

3、实际利率每年为6.18%、借款利率每年为6.7%;

4、A公司采用成本加成法来核算收入,其中建造服务的收入为成本的105%,运营服务为120%,路面重铺为110%。

5、A公司所借款项全部用于建造上述高速公路。

(三)案例分析:

本案例中,高速公路以BOT形式建成后,政府授予A公司8年(2002年-2009年)对工程项目实施运营管理、维护等服务,且不对社会公众收费。

在政府授予的运营管理、维护等服务期满后,即2009年末,高速公路无偿交还给政府;A公司可无条件地自政府收取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2000万元,由于合同是法律强制执行的,政府没有或几乎没有拒绝支付的权利,则A公司可以取得确定金额的收入。

因此,A公司应将向政府收取现金等的权利确认为一项“金融资产”,即长期应收款。

解释第2号规定,长期应收款初始计量时按照公允价值计量,随后采用实际利率法以摊余成本计量。

同时,《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准则规定,对长期应收款摊余成本与借款利率的乘积(以下简称为“名义利息”),确认为财务费用;先将摊余成本与实际利率相乘(以下简称为“实际利息”),再将上述乘积与财务费用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

1、建造期(2000—2001年)的会计处理如下:

2000年末,A公司应确认建造服务收入5250万元(5000*105%),确认建造费用5000万元(假设在年末发生,所以无利息)即:

借:

长期应收款5250(万元,以下略)

贷:

主营业务收入5250

借:

主营业务成本5000

贷:

银行存款等5000

2001年,A公司同样确认建造服务收入5250万元,确认财务费用335万元(5000*6.7%);确认长期应收款5574万元(5250+5250*6.18%=5250+324)。

至此,A公司将长期应收款在资产负债表上以10824万元(5250+5574)列报。

同时,A公司2001年确认建造服务利润250万元(5000*105%-5000),投资收益-11万元(实际利息5250*6.18%=324万元,名义利息即财务费用5000*6.7%=335万元,324万元-335万元=-11万元)。

具体分录如下:

借:

长期应收款5574

投资收益11

贷:

主营业务收入5250

财务费用335

借:

主营业务成本5000

贷:

银行存款等5000

2、运营期(2002—2009年)的会计处理如下:

2002年,高速公路开始投入使用,A公司按合同每年从政府收取2000万元的补偿收入,同时按实际利率法摊销长期应收款。

其中,补偿收入2000万元包括营运收入120万元(100*120%)、实际利息669万元(10824*6.18%);长期应收款摊销1211万元(2000-120-669)。

利润方面有营运利润(100*20%)和投资收益-23万(实际利息10824*6.18%-名义利息10335*6.7%=669-692)。

具体会计分录如下:

借:

银行存款2000

投资收益23

营运成本100

贷:

长期应收款1211

营运收入120

银行存款792(营运成本100+财务费用692)

在营运期间,每年都作如上的会计处理,具体各分录的数字见表2。

表2:

A公司各项财务数据一览表

年份

2000

a

2001

b

2002

c

2003

d

2004

e

2005

f

2006

g

2007

h

2008

i

2009

j

累计

合同费用1

5000

5000

100

100

100

100

100

1100

100

100

11800

年应确认收入2

5250

5250

120

120

120

120

120

1220

120

120

12560

合同收入3

2000

2000

2000

2000

2000

2000

2000

2000

16000

实际利息4

324

669

594

515

430

341

246

213

109

3441

投资收益5

(11)

(23)

(17)

(11)

(3)

6

16

27

39

长期应收款余额6

5000

10824

9613

8328

6962

5512

3973

3439

1771

0

年摊销额7

1211

1286

1365

1450

1539

534

1667

1771

10824

累计投入8

5000

10335

9127

7839

6464

4997

3432

2762

1047

财务费用9

335

692

612

525

433

335

230

185

70

3417

净利润10

250

239

(3)

3

9

17

26

136

47

59

783

注:

1、以上数据均取整数;

2、年摊销额=合同收入-年营运收入-本年实际利率法下利息,即c7=c3-c2-c4;

3、长期应收款余额=上年末长期应收款余额减去本年摊销额,即c6=b6-c7;

4、财务费用=上年末累计投入*6.7%,即c9=b8*6.7%;

5、累计投入=上年累计投入-(合同收入-合同费用-本年财务费用),即c8=b6-(c3-c1-c6)

案例2:

合同授予方提供给项目公司一项无形资产

(一)合同主要内容:

案例1的基本情况不变,除将“从政府每年取得2000万元的收入”改为“A公司预计将会在2002年—2009年每年收取金额相同的使用费2000万元”外,其余均与案例1一致。

(二)主要假设:

1、所有现金流动发生在年末;

2、建造成本每年5000万、营运成本每年100万、重铺路面成本1000万(根据A公司测算);

3、借款利率每年为6.7%;

4、公司采用成本加成法来核算收入,其中建造服务的收入为成本的105%,运营服务收入为营运成本的120%,路面重铺收入为重铺成本的110%。

5、无形资产按直线法摊销;

6、重铺路面义务每年预提费用如下:

2002年—2007年分别提取120万、140万、150万、170万、200万、220万,合计1000万。

(三)案例分析:

根据特许协议主要内容,A公司用2年时间建设高速公路,并取得8年(2002年-2009年)向使用者收取费用的权利,即每年收入2000万元,在2009年末,高速公路无偿交还给政府。

上述A公司8年内有权利向使用者收取费用,该权利不构成一项无条件收取现金的权利,相当于A公司通过投资建设“自创”取得了项目一定期限的特许服务权,因此,应将上述特许服务权确认为无形资产。

同时,该无形资产成本的计量不应等同于一般自创无形资产的初始成本进行计量。

因为特许服务权是在项目建成并经合同授予方验收合格后授予的,A公司对项目的全部投入,应视为取得专营权的完全(外购)成本予以资本化,即10835万元(5000*105%*2+5000*6.7%),其中借款利息335万元(5000*6.7%)根据解释第2号的规定,应予以资本化,计入无形资产。

A公司应把这项特许权界定为一项无形资产。

1、建造期(2000—2001年)的会计处理如下:

2000年末,A公司应确认建造服务收入250万(5000*0.05),确认建造费用5000万(假设在年末发生,所以无利息)。

具体会计分录如下:

借:

在建工程5250

贷:

主营业务收入等5250

借:

主营业务成本等5000

贷:

银行存款等5000

2001年,A公司同样确认建造服务收入250万,资本化财务费用335万(5000*6.7%);同时,确认无形资产10835万(5250*2+5000*0.067)。

至此,项目公司将此无形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上以10835万元列报。

利润表上,A公司2001年确认的利润为250万。

具体分录如下:

借:

无形资产10835

贷:

在建工程5250

主营业务收入5585(5335+250)

借:

主营业务成本5335

贷:

银行存款5335

2、营运期(2002—2009年)的会计处理

2002年,高速公路开始投入使用,A公司每年向使用者收取费用2000万元,同时按直线法摊销无形资产,每年应摊销1354万(10835/8)。

利润方面有营运利润(100*20%)和财务费用。

具体会计分录如下:

借:

银行存款20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2000

借:

主营业务成本2266

贷:

无形资产摊销1354

银行存款等792(营运成本100+财务费用692)

预提费用120

在营运期间,每年都作如上的会计处理,具体各分录的数字见表3。

表3:

A公司各项财务数据一览表

年份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累计

建造及营运费用

5000

50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800

年应确认收入

5250

5250

120

120

120

120

120

120

120

120

11460

现金流入

2000

2000

2000

2000

2000

2000

2000

2000

16000

年摊销额

1354

1354

1354

1354

1354

1354

1354

1357①

10835

重铺费用

120

140

150

170

200

220

1000

借款费用②

692

612

525

433

335

230

185

70

3417

利润

250

250

(266)

(206)

(129)

(57)

11

96

361

473

783

注:

①由于前7年都取整数,故本年对前7年进行调整;

②借款费用为上年末累计现金流乘以公司财务成本;

③2001年的财务费用已资本化。

四、相关说明

(一)关于利润:

上述案例1和案例2为简单起见,假定协议期限是10年,项目公司已收项目不变。

实际中,协议期限会更长,收入会逐步增加,净利润会逐年增加。

(二)关于资产属性不同对会计处理的影响:

比较案例1(金融资产)和案例2(无形资产)可以看出,项目公司取得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时,其会计处理的异同如下:

1、建造期间,项目公司都按照建造服务的公允价值来确认收入,但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不同。

如2000年,案例1和案例2都采用成本加成法确认建造服务收入5250万元,并同时确认建造服务成本5000万元;2001年,案例1将借款费用335万元计入当期损益,案例2将其资本化到无形资产中。

2、后续运营期间,项目公司都按照运营服务的公允价值确认收入,但其收入是不相等的,并且案例1确认金融资产的投资收益,案例2分摊无形资产成本。

如2003年,案例1采用成本加成法确认运营收入120万元,确认运营成本100万元,借款费用692万元,并同时确认金融资产的投资收益669万元;案例2按照收费金额确认运营收入2000万元、运营成本100万元、重铺费用120万元、借款费用692万元,并同时摊销无形资产1354万元。

3、金融资产和无形资产处理的差异。

一是金融资产的初始计量按公允价值确认,随后采用实际利率法以摊余成本进行计量。

如案例1中,2000年按公允价值确认长期应收款5250万元,2001年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利息324万元,同时2001年发生长期应收款5250万元,因此,2001年末长期应收款的账面价值为10824万元。

二是无形资产按照建造基础设施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一切支出进行初始计量,每期采用合理方法分摊无形资产。

如案例2中,2001年末,项目公司确认无形资产成本10835万元(含借款费用335万元),并在2002年—2009年每年按直线法分摊无形资产1354万元。

4、无论应收对价确认为金融资产还是无形资产,项目公司的净收益合计皆为783万元。

主要参考文献:

1、MBA智库百科

2、互动百科

3、企业会计准则2006财政部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4、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财政部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5、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6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人民出版社

6、基础设施特许权经营方式建设项目运营后的会计问题探讨2004.10张维宾会计研究

7、浅析基础设施特许权经营项目的会计处理2006.12赵东方财会月刊

8、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解释公告第12号(IFRIC12)――服务特许权协议

9、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2008.8财会[2008]11号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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