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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工会法》学习基本知识问答

 

《工会法》学习基本知识问答

《工会法》学习基本知识问答

1.什么是《工会法》?

如何认识中国工会立法的发展过程?

  工会法是调整工会与国家、工会与行政机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包括工会活动的宗旨及范围,成立工会的程序,工会的法律地位、组织原则和组织机构,工会的权利和职责,工会经费的征集与使用等。

   资本主义国家的工会立法,经历了三个时期:

(1)禁止时期,在资本主义初期,国家把劳动者组织工会视为犯罪,利用国家机器制定法律,禁止成立工会。

(2)限制时期,迫于工人运动的发展,资产阶级虽然在法律上承认工会合法,但又对工会的活动加以限制,工会如有违反限制行为,即予处罚或解散;(3)承认时期,在工人运动的压力下,资产阶级不得不承认工会的法律地位,采取一些让步措施。

一般认为1871年英国的《工会法》为最早的工会法。

   我国工会的立法始于1924年孙中山领导的广东国民政府颁布的《工会条例》,该条例宣布工人有组织工会的权利,确认工会有集会、结社、言论、出版和罢工的自由。

此后,国民党政府1928年颁布的《工会组织条例》,1929年颁布,1932年和1947年分别修正的《工会法》,对工会少动作了种种限制,实际上剥夺了职工组织工会的自由。

   真正代表工人阶级利益和意志的工会立法,始于1922年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制订的《劳动法案大纲》。

1930年,中央革命根据地制定的《赤色工会组织法》,用单行法规的形式规定了工会的性质和任务,明确了工会的宗旨。

此外,我国各革命时期根据地的劳动立法中,也不同程度地包括了工会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6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明确规定了工会是工人阶级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还规定了工会的任务、组织原则、工会的权利义务、工会与国家的关系、工会与企业的关系、工会的组织机构和领导机关、工会经费的来源等。

工会法的颁布,对我国工会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发挥人民民主专政的支柱作用、联系党和职工群众的纽带作用,以及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方面,提供了法律依据,促进了工会自身建设和工会运动的发展。

1992年4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颁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这进一步肯定了新时期我国工人阶级和工会组织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并就工会的性质、任务、权利、义务、活动准则和组织原则等重大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以法律的形式体现了党的基本路线的精神和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新《工会法》)是在我国顺利跨入新世纪,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状况都发生了巨大的、深刻的变化,建立和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的新形势下颁布的。

新《工会法》进一步突出了工会的维护职能,进一步保障了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进一步加强了职工民主权利的法律保护,进一步健全了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进一步保障了工会工作的物质基础,加强了工会干部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律保护,确定了违反《工会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新《工会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调动广大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发挥工人阶级主力军作用,推动工会自身改革和工运事业的发展,促进改革开放,推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2.为什么要修改1992年《工会法》?

    我国第一部《工会法》是1950年由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

1992年作过一次修改。

由于1992年作过一次修改。

由于1992年《工会法》颁布时我国还没有明确提出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1992年《工会法》客观上不能不受历史条件的局限。

特别是随着近几年我国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经济关系、劳动关系和深刻变化,以及经济结构调整,职工队伍的变化,工会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面对的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亟需从法律上予以规范和保障,迫切要求对1992年《工会法》进行修改,其必要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随意撤并、组建困难、会员锐减问题。

职工有权参加和组织工会,是我国《工会法》根据我国《宪法》规定而明确规定的。

但实际生活中,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经常受到侵犯,工会组建遇到很大阻力和困难。

据全国总工会调查表明:

1997年基层工会已从1995年的593113个减少到510276个,1998年又减少为503532个,会员人数从1995年的103996314人减少到1997年的91309843人,1998年又减少到89134262人。

可见,工会组织呈下降趋势,会员人数锐减。

还有一些用人单位,特别是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限制、阻挠甚至禁止职工依法组织和参加工会。

因此,新建企业工会组建率较低,职工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违法侵权现象严重。

据全国总工会1998年底统计,外商投资企业的工会组建率为仅35.5%,私营企业的组建率仅为4%,乡镇企业的工会组建率仅为7.1%。

   在国有企业改革和转制中也存在着随意撤并工会组织的问题。

在一些地方,国有中小企业通过试行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股份合作制、出售等多种形式,大多成为了集体性质、合伙或私营性质的企业,在这些改制企业中,工会组织和工会会员减少的趋势更为明显。

除股份合作制形式外,大多存在着撤并工会,或形式上还保留工会,但工会工作难以开展的情况。

2)工会干部的合法权益受侵犯问题。

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劳动关系发生着深刻地变革,工会应当旗帜鲜明地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会干部在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时,与用人单位和经营者的利益并不完全一致,工会干部因维护职工权益遭打击报复的情况时有发生。

3) 拒缴、拖欠工会经费问题。

目前,各级工会的经费存在难以得到保障的问题。

资料表明,全国工会经费收缴率不足50%。

而在基层工会,企业拖欠、拒缴工会经费的现象更是十分严重,工会经费更为困难。

经费是工会开展活动的必要物质条件,由于经费得不到保障,致使一些地方工会、企业工会根本无法开展活动,有的甚至连工会干部的工资都开不出来。

造成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是:

第一,虽然《工会法》对工会经费的拨缴作了明确的规定,但由于对拖欠、拒缴工会经费的行为没有规定相应的制裁措施,致使一些企业行政方面无视《工会法》的规定,拒缴、拖欠工会经费。

第二,部分国有企业经营困难,亏损严重,职工工资水平连年下降。

有的甚至连工资都发不出来,工会经费的拨缴更无从谈起。

第三,现行工会法对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工会经费的拨缴未作具体规定,致使这些企业工会经费的拨缴处于无法可依的状况。

4) 违反工会法的法律责任问题。

1992年《工会法》没有规定违反《工会法》的法律责任。

因此,《工会法》在实施中出现非法撤并、工会、打击报复工会干部、非法侵占、挪用工会财产,拖欠、拒缴或者非法查封、划拨工会经费等侵犯工会权益的问题之所以得不到有效遏制,无不与缺乏明确有效的法律责任有关。

甚至一些侵权案件起诉到法院后,经办法官难以根据国家法律规定的处罚法定的原则,给对方施以法律制裁。

二是不少地方也出现人民法院对违反《工会法》的侵权案件不予受理的问题等,使工会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法律的切实保护。

  在此,我们还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认识修改《工会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一是改革开放新形势对修改《工会法》的要求。

1992年《工会法》颁布以来,随着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发展,在这些企业中就业的职工人数迅速增加,已成为我国工人阶级队伍中的一支新生力量。

党的十五大提出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公有制实现形式要多样化,很多中小国有企业通过拍卖、出售为私有企业,一些国有大中型企业改为股份制企业。

但1992年《工会法》已不能适应这种新形势,致使工会在这些企业处于无法可依、无法保障的状况。

客观形势的发展迫切要求对《工会法》进行修改,从法律上规范和保障非公有制企业中职工组织和参加工会,开展活动等权利。

   二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变化对修改《工会法》的要求。

当前,一些外商企业和私营企业,甚至改制企业都存在着侵犯职工的政治权利、劳动权利、人身权利以及经济利益的问题。

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劳动关系也发生很大变化,企业经营者面对市场竞争,为了追求更高利润,也容易忽视以至侵犯职工利益。

近年劳动争议案件大量增加,大部分都是侵犯职工合法权益引起的。

因此,需要加大依法维护职工利益的力度,进一步突出工会的维护职能,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主动性,并从法律上予以保障。

不然,工会就会脱离职工群众,失去存在的基础。

    三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开展工会工作与工会干部保护问题空出的要求。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的变化,政府职能逐步转变,通过行政手段保护工会干部权益的作用越来越弱,工会干部在加大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力度的同时,其自身的责任和风险也随之增大。

近些年,工会干部因维护职工权益遭受打击报复的现象日益增多。

有的企业工会主席任期未满即被调离;有的不经任何法律程序就被罢免;有的被扣发工资;有的被无故或措故解除劳动合同等等。

严重影响了工会干部维权的积极性,亟待通过法律手段加以保障。

   四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组织建设的发展变化与工会维权工作的要求。

乡镇企业规范化,乡镇、街道职工数量越来越多,如何维护乡镇企业职工、街道职工的合法权益,帮助、指导职工建会的问题越来越突出。

随着非公有制企业的发展、小企业越来越多,25人以上才能组建工会委员会的规定,已不能满足这类企业职工建会维权的需要,应当作出相应调整,降低建会人数标准,允许联合组建工会;随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在企业兼并、改组过稆,撤并工会组织、工会机构和现象十分突出,应当从法律上予以规范,保障工会组织正常开展工作。

   五是《工会法》的法律责任和工会诉权问题提出的要求。

我们知道,对权利保障的最后手段就是以对违法侵权者追究其法律责任和实施法律制裁来实现的。

《工会法》在贯彻实施中出现的侵犯工会权益的问题,如非法撤并工会,找击报复工会干部,非法侵占、挪用工会财产,拖欠、拒缴或者非法查封、划拨工会经费等之所以得不到有效遏制,无不与缺乏明确有效的法律责任规定有关。

一些地方的人民法院对违反《工会法》的侵权案件不予受理,使工会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法律的切实保护,严重影响了国家法律的权威和尊严,这与《工会法》没有明确规定工会的诉权是直接相关的。

   六是实践经验的积累和形势发展的要求。

1992年《工会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面上及部分城市分别制定颁布了《工会法》实施办法、条例,这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工会法》的某些不足,并将实践中总结出的经验、办法予以规范,对《工会法》的规定有所创新、有所突破,推进了工会工作。

但由于各地的规范不尽统一,致使《工会法》的实施程度不平衡;有些具体规定还需要进一步论证,亟待《工会法》尽快作出统一规范。

  近年来,党中央对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做好工会工作,充分发挥工人阶级的主人翁作用作了一系列重要指示,特别是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四中全会在这方面提出许多明确和具体的要求,如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等。

就此各地在实际工作中积累和创造了许多新鲜经验。

这些方针、政策和经验,有必要通过修改《工会法》以法律形式予以确认、规范和保证实施。

目前,我国已经批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该公约规定:

人人有权组织工会和参加他所选择的工会,对这一权力的行使,不得加以险法律规定以外的任何限制。

作为缔约国,为使条约顺利实施,为维护中国工会的团结统一,防止境内外敌对势力的破坏和非法组织的出现,需要从法律上就相关问题作出规范。

此外,面临我国即将加入WTO,以及经济结构和劳动关系的调整,要求工会必须适应形势的发展,改变传统的工作手段和方式,与国际接轨,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如建立集体合同制度、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等,同时保证中国工会的独立性和社会主义特色,这一切都要求尽快修改《工会法》。

3.新《工会法》修改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1998年12月,九届人大常委会将《工会法》的修改工作列入立法规划。

1999年初,组成了由全国人大法工委牵头,全国人大内司委和全国总工会参加的修改小组,历时二年零10个多月。

2001年10月27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项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决定》对《工会法》的修改共有44条,据此修正后重新公布的《工会法》,旨在适应新的形势,总结实践经验,对新建企业工会的组建、企业职工和工会干部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会经费的收缴以及对侵犯工会合法权益行为的制裁作出一些补充性的规定,中心是突出和强化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能。

其修改《工会法》的主要内容如下:

 1. 关于工会的活动准则。

现行工会法第四条规定:

"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这里规定的工会"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指的是工会活动要遵循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这是工会必须坚持的最重要的根本的活动准则,修正案草案进一步具体规定:

"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2. 关于发挥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能,为了突出和强调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能,新《工会法》规定:

"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以保障工会组织切实发挥作用,保护、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

当前一些企业无视职工的劳动条件与安全,随意延长劳动时间、克扣职工工资、不提供劳动安全保护,甚至限制职工人身自由,严重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以致引发恶生安全事故和职工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

对此,工会有责任及时反映情况,并代表职工与企业方面就维护职工劳动权益的问题进行交涉,使企业予以纠正,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因此,新《工会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一)克扣职工工资的;

(二)不提供劳动安全卫件的;(三)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四)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五)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

"增加这些规定,有利于工会开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工作,增强工会组织的凝聚力,更好地发挥其职能作用。

 3. 关于新建企业组建工会。

最大限度地把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保障工会更好地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做好新建企业组建工会工作,是工会的一项基础性任务。

为了保证组建工会的顺利进行,新《工会法》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

quot;针对一些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乡镇集体企业工会组建工作存在阻力、进展缓慢、覆盖率偏低的状况,新《工会法》增加规定:

"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通过上级工会的指导和帮助,加强基层工会建设。

对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工会和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行为,新《工会法》规定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4.关于工会专职干部的设置和对工会干部的保护。

1992年工会法没有规定工会专职干部的编制问题。

国有企业中的工会干部属于国家干部,基本是专职的。

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精简脱产人员,特别是各种非公有制经济迅速发展,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要求各种不同所有制企业一律设置专职的工会干部比较困难,另一方面,企业、事业单位中又需要保持一定数量的工会骨干分子,使他们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从事工会工作。

为此,新《工会法》对此作了较为灵活的规定:

“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组织,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

工会基层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

”这样规定,企业、事业单位中的工会干部,根据需要,可以是专职,也可以兼职,比较适应各种不同的情况。

  基层工会干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往往与企业行政方面发生矛盾,有些人还受到打击报复。

如以各种理由解除为职工维权的基层工会干部的劳动合同,或者将其调诹原工作岗位,或者降低其工资待遇,还有的在工会干部劳动合同到期后以种种借口不续签合同。

在保障工会维护职工利益的同时,也迫切需要保护工会干部的合法权益。

因此,新《工会法》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增加规定:

"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

""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限;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

任职期间除个人严重过失外,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

"

 5.关于工会与企业平等协商。

1994年,我国颁布实施的劳动法。

劳动法实施后,工会依照劳动法的规定大力推动集体合同的工作,通过工会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从近年来的实践看,在企业中,尤其是在非公有制企业中,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通过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有利于工会发挥维权职能,建立和维护和谐的劳动关系。

进行平等协商应主要围绕维护职工劳动权益,如工资待遇、福利、工作与休息时间、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进行,并签订集体合同。

因此,新《工会法》规定: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

 6.关于工会经费。

1992年工会法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本单位工会拨交经费;建立工会组织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以及外资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本企业工会拨交经费。

这笔经费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的。

工会收缴的经费用于开展各项工会活动,其中百分之六十留在企业工会,百分之四十上缴上级工会调剂使用。

现在遇到的问题是,工会经费收缴相当困难,尤其是非公有制企业,拖欠、拒缴工会会费的现象严重。

因此,根据实际情况,新《工会法》规定各种所有制企业以及事业单位、机关按照统一规定的标准拨缴会费,并规定了执行程序?

quot;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交经费。

""企业、事业单位拖延或者拒不拨交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7.关于法律责任。

1992年工会法对某些企业拒不组建工会、不按规定拨缴会费、侵犯工会或者工会干部合法权益等行为应当承担什么责任,由哪些部门按照何种程序加以追究,没有具体的规定。

过去在单一的公有制经济制度下,一般不发生这些问题。

企业所有制结构多样化以后,这些问题逐渐增多,没有相应的制裁措施,不利于工会法贯彻实施。

在修改工会法中,总结实践经验,有针对性地确立和完善相应的法律责任制度,对贯彻实施工会法、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是必要的。

因此,新《工会法》增加了法律责任一章。

主要内容是:

 第一,对工会合法权益受侵犯的法律规定:

"工会对违反本法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提请人民政府予以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侵占工会经费和财产拒不返还的,工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并赔偿损失。

"

 第二,对依法行使职权的工会干部打击报复的行为,增加处罚规定:

"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和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工作,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

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或者进行人身伤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quot;"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二部的赔偿"。

 第三,对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被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妨碍工会依法行使职权,增加处罚规定:

"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一)妨碍工会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

(二)非法撤销、合并工会组织的;(三)妨碍工会参加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问题的调查处理的。

"

 第四,对阻挠工会或者职工依法组建或者参加工会,增加处罚规定:

"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4.如何认识新《工会法》的重要意义?

 2001年10月27日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是在我国顺利跨入新世纪,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状况都发生了巨大的、深刻的变化,建立和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的新形势下颁布的。

新《工会法》适应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要求,有利于充分发挥工会作为党和政府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对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稳定大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新《工会法》遵照宪法的基本原则,坚持了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贯彻了党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思想,体现了工人阶级的主人翁的地位和责任感,明确了工会组织在新的历史时期的任务,具有鲜明的社会主义特色和时代特点。

新《工会法》对于调动广大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发挥工人阶级主力军作用,推动工运事业的发展,促进改革开发,推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新《工会法》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级工会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这些都进一步突出和强调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能,进一步保障了工会组织切实发挥作用,保护、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

   新《工会法》明确规定,工会负有组织和教育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发挥主人翁作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发动和组织职工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组织职工参加企业事业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提前高职工思想政治素质和文化技术素质等等职责,提高职工思想政治素质和文化技术素质的等等职责。

这些规定有助于调动和保护职工群众的积极性,通过改革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推动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

  新《工会法》贯穿工会组织参与改革开放的基本精神,规定了工会组织在改革开放中的地位、作用和职责,为工会进一步支持改革,组织和动员职工投身改革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特别是对工会组织在改革和搞好大中型企业,转换企业经营机制这一涉及职工具体利益的改革过程中,主动调查研究,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协助党和政府开展各面工作,处理、协调好各方面利益关系,确保改革的成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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