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示例与填表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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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示例与填表说明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人员培训教材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程序及

水利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示例与填表说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程序及水利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示例与填表说明

为便于广大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管理人员学习掌握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管理相关知识,结合《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SL631~7--2012)以及其它参考资料编写了本培训教材。

本培训教材供黑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监理、施工等单位的质量管理人员参考使用。

培训教材共分五部分,第一部分为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管理人中应掌握的主要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第二部分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程序;第三部分大禹奖的申报及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第四部分为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划分;第五部分为水利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填表说明与示例等(堤防及路面、路基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

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想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在这个管理体制中,水利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负全面责任,监理、施工设计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

质量监督机构履行政府监督部门监督职能,不代替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

各单位在工程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在工程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技术责任。

具体工程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水利工程建设各方均有责任和权力向有关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反映工程质量问题。

 

 

第一部分标准及规范性文件

水利工程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是质量管理的重要依据,只有熟练的掌握才能搞好质量管理与验收评定等项工作。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应掌握的主要标准及规范性文件有:

1、《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SL631~9--2012)

2、水利部《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L260-2014)

3、《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14)

4、《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

5、《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

6、《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

7、《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8、《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9、《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12〕93号)

10、《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水办[2005]480号)

1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管理办法》(水办[2008]336号)

12、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水利工程建设与质量管理的通知》(黑水函[2011]127号)

13、黑龙江省水利厅《黑龙江省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黑水发[2011]303号)

14、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通知》(黑水发[2011]854号)

15、《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水利工程建设质量责任通知》(黑水发[2013]642号)

16、《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水利工程有关检测工作的通知》(黑水发[2014]305号)

17、《黑龙江省水利厅三江治理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办法(试行)》(黑水发[2014]330号)

18、《黑龙江省水利厅三江治理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暂行)办法》

19、《黑龙江省水利厅三江治理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黑水发[2014]332号)

上述前11项为水利部颁发的行业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第1项为水利部于2012年9月19日发布的,2012年12月19日实施的新的单元工程施工验收质量评定标准,其中:

《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土石方工程》(SL631-2012)、《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混凝土工程》(SL632-2012)、《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地基处理与基础工程》(SL633-2012)、《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堤防工程》(SL632-2012)是我们最常用的单元工程验收评定标准。

第2项为水利部2014年7月16日发布,2014年10月16日开始实施的行业标准,替代《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L260-1998)。

第3项为水利部2014年10月30日发布,2015年1月30日开始实施的行业标准,替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3)。

后8项为黑龙江省水利厅在“十二五”规划开局之年及今后国家投资246亿元加强黑龙江、松花江、嫩江治理工程建设的现状,依据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有关规定、针对我黑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现状而制定的,对促进黑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水平有着重要作用。

需要注意的是第16项“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水利工程有关检测工作的通知》(黑水发[2014]305号)”,文件中将第14项《关于加强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通知》(黑水发[2011]854号)中第四款“建立项目法人委托、监理单位参与、测成果共享的质量检测机制”,更改为“由项目法人、监理单位分别委托具有相应水利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抽检、平行检测的有关工作,检测成果各自独享的检测机制”,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开展平行检测的有关工作。

 

第二部分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程序

一、项目法人、监理、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质量检查、质量控制、质量保证体系。

要有专门的质量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质量管理人员,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岗位责任制,按照《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水利工程建设质量责任通知》(黑水发[2013]642号)要求,层层签订质量责任状,与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签订抽检、平行检、自检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力及义务。

签订检测合同要注意: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2、必须委托具有相应水利资质的检测单位(黑水发[2011]854号);

3、取得甲级资质的检测单位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业务。

大型水利工程(含一级堤防)主要建筑物以及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事故鉴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必须由具有甲级资质的检测单位承担。

取得乙级资质的检测单位可以承担除大型水利工程(含一级堤防)主要建筑物以外的其他各等级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业务(水利部第36号令)。

4、合同中除与检测单位明确双方的权力与义务外,尚需明确平行检测中,监理与检测单位的权力与义务。

二、在工程开工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项目法人在工程招投标后,与中标的有关单位全部签订合同(含抽检、平行检、自检合同)后,携带合同复印件、工程建设项目初设批复文件复印件、施工图纸、项目法人机构批复文件复印件等到相应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单位办理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未办理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工程项目,质量监督部门不予核定工程质量等级,工程建设项目不能进行竣工验收。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后,相应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单位下发质量监督计划,按照有关规定对该工程项目进行质量监督检查,提出质量检查反馈意见,核定工程建设质量等级。

需要注意的是:

一旦项目法人在主体工程开工并完成一定的工程量,或工程建设到一定阶段再到质量监督部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质量监督部门要对已完工程部分进行全面审查,包括由项目法人委托、监督部门认可的第三方检测单位进行重新检测,在检测结果合格且其它条件满足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质量监督部门方予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三、对参建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检查

项目法人在工程开工前,要对参建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进场人员情况进行检查。

一是要比对投标承诺来检查进场人员,对于未按照投标承诺进场的,导致管理人员不足,或质量管理人员资格等级降低的,要责令其立即整改,直致能够满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需要。

二是要对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体系和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检查。

对于质量管理各项规章制度不健全,岗位职责不清、未签订质量责任状的,质量管理必要的仪器设备不全,应建立施工现场实验室而没有建立,或施工单位未与相应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签订检测合同,质量检测人员不足的,责令限期进行整改,直至满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需要。

关于对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的检查,项目法人可以委托监理单位进行复核,对于施工单位主要技术质量管理人员变动的,要经监理审核后报项目法人核准。

四、组织施工图设计交底

施工图是工程建设中必须遵循的重要文件,必须由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满足精度和深度要求。

项目法人拿到施工图后,交由监理、施工单位进行阅审。

项目法人的质量管理人员、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人员,要对施工图纸和设计技术说明进行详细的解读,充分的了解设计意图。

对于审图过程中存在的疑问、发现的问题或现有的施工工艺水平,不能满足设计要求等,要进行记载。

最后由项目法人约请设计人员到施工现场,组织工程施工图设计交底。

设计交底记录是施工图的必要补充文件,要形成详细的设计交底记录,参加设计交底的各方要签字、盖章,设计交底记录文件与施工图具有同等地位。

五、工程项目划分及上报确认

主体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要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对工程项目进行划分。

工程项目划分的依据是施工图纸、《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SL631~7--2012)、《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以及施工组织设计等。

项目划分的基本原则是“有利于施工,有利于质量控制,有利于质量评定”。

工程项目划分后,项目法人要形成书面材料,连同项目划分成果及说明上报已办理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监督单位。

质量监督单位在14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并以书面形式进行批复。

工程项目划分成果关系到工程质量控制和工程质量评定,以及工程内业资料的制备和归档。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如因设计变更或施工技术措施方案的调整,需要对工程项目划分成果进行调整的,要将调整的工程项目划分成果及时上报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单位进行确认。

随意进行项目划分调整造成工程内业资料不能正确反映工程实体质量,影响工程质量评定的,项目法人负全责,质量监督不予工程质量等级核定。

需要注意的是:

只有单位工程、分部工程个数发生变化,或主要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发生变化,以及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发生变化时才重新上报。

六、工程设计变更

工程建设过程中,因地质勘探精度不够,或其它原因确需进行设计变更的,要及时履行设计变更手续。

频繁的进行变更或未履行设计变更手续而改变工程设计的,对工程施工质量管理会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甚至于造成工程施工质量隐患。

一般的设计变更要经设计部门出具变更手续,重大的设计变更,要经原初设批复部门进行批复。

重大设计变更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的建设规模、设计标准、总体布局、布置方案、主要建筑物结构形式、重要机电金属结构设备、重大技术问题的处理措施、施工组织设计等方面发生变化,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投资、效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设计变更。

如:

主要建筑物场址、坝线、骨干渠(管)线、堤线的变化;主要建筑物型式的变化;主要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方案、消能防冲方案的变化;主要水工建筑物边坡处理方案、地下洞室支护型式或布置方案的变化;主要料场场地的变化等等。

其他设计变更为一般设计变更。

工程设计变更可由施工、监理单位提出,项目法人与设计或初设部门勾通,按规定要求履行设计变更手续。

未履行变更手续的,质量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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