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修订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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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修订稿》

三峡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修订稿)

三峡大学〔2014〕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科研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营造安全、舒适、高雅、文明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根据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专科(高职)生、研究生。

其他各类学生的违纪行为,参照本办法进行处理。

第三条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办法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学生在校外参加科研、教育(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活动中发生的违纪行为,参照本办法进行处理。

外单位来校进修、培训人员违纪者,参照本办法做出相应处分,并通知其所在单位;情节严重者,终止其进修、培训,退回原单位(地方)。

第四条对违纪学生的纪律处分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

(二)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三)坚持批评教育与违纪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对违纪学生的纪律处分,要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合法、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给予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

第六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及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期限以一年为限。

毕业班学生违纪受留校察看处分其留校察看期限为6-12个月。

第三章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七条学生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活动,不得泄漏国家秘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严从重处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或参与静坐、绝食、罢课、串联等扰乱、破坏学校或社会秩序,从事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公开发表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分裂祖国、破坏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经教育仍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经教育能改正者,可酌情减轻处分。

(三)制作、印刷、书写、张贴、投递、散发有损安定团结的标语、传单、大小字报、图片、音像制品等,或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四)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参与境内外敌对势力从事非法活动,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五)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危害后果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六)组织、参与邪教、迷信活动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七)在校园组织、参加、从事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动,穿戴反映宗教信仰服饰、标志的,经学校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八)泄露国家秘密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第八条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被免予刑事处罚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四)被处以行政或治安警告、治安罚款的,或被人民法院训诫责令其悔过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五)被处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六)被解除刑事拘留的,视其有无违法违纪行为及情节轻重决定是否给予处分。

第九条盗窃、抢夺、勒索、诈骗、冒领、侵占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案值在500元以下(含500元)者,给予记过或以下处分;案值在5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二)偷盗作案未遂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结伙作案的,对为首者从重或加重处分,对参与者给予相应处分。

(四)为盗窃者提供信息或作案工具,或参与窝赃、分赃、销赃,或掩盖盗窃事实者,视情节参照作案者处理。

(五)多次盗窃作案(指两次及以上),累计案值不足3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累计案值在300元以上(含3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六)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比照盗窃作案加重处理。

(七)盗用他人(含单位)账号或各类通讯卡账号或密码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造成严重损失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八)盗窃公章、公文、档案、试卷等物品及资料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九)冒领、非法占有他人遗失物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十条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肇事、打架斗殴者(含打架双方):

1.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它方式触及他人而引起事端、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动手打人,致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4.动手打人,致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策划者(含事前未策划,但在打架斗殴中起主要作用者):

策划、怂恿、挑唆他人打架、斗殴,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三)参与者(含未动手者):

促使矛盾激化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邀约他人(或受他人之邀)挑起事端,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致人受伤者按本条第一款加重一级处分。

(四)为打架当事人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持械(指用刀、棍棒等)打人,或邀约他人聚众斗殴者,加重一级处分;造成他人受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邀约或勾结校外人员打架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六)为他人打架斗殴提供器械,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造成他人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七)报复打人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八)打架斗殴造成他人伤害和物品损坏的,除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外,均应承担医药和营养费等费用,对损坏的物品予以修复,不能修复的予以赔偿。

第十一条对无故旷课、请假逾期不归或擅自离校者给予下列处理:

(一)一学期累计旷课10-2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累计旷课21-3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累计旷课31-4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累计旷课超过4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学生旷课按实际授课节(次)计算,迟到或早退三次折算为旷课1学时。

请假逾期未归且未办理续假手续者,自逾期之日起计算旷课节数。

在校外参加实习、社会实践等规定活动缺勤者,每天按6学时计算旷课节数。

在规定的自习或统一安排的集体活动中无故缺勤,按实际缺勤时间计算旷课节数。

请假逾期未归且未办理续假手续达两周以上,或未经请假擅自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应予退学处理。

拒不办理退学手续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凡校、院组织的集体活动,如报告会、运动会、公益活动、政治学习、党团组织生活、社会实践等,无故不参加或不请假离校者,均作旷课处理。

第十二条违反学术纪律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抄袭、剽窃他人研究成果的,或伪造学术成果证明、证书或其他学术水平证明材料的,或篡改专家学术鉴定意见的,或虚构、篡改试验结果或统计资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二)发布相关代考、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等信息者,或有其他扰乱学校教学秩序、损害校风学风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考试作弊或协同作弊者,按《三峡大学学生考试违纪处理办法》及《三峡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故意破坏公共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破坏公物价值在500元以下(含500元)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破坏公物价值在50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三)在公共设施上乱涂、乱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因过失损坏公共财物者,视情节酌情减轻或免于处分。

第十五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维护大学生良好形象。

有下列情形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着装不整进入公共场所或在公共场所活动,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二)在校园内男女交往行为举止不得体,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行为失范,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三)调戏、猥亵、侮辱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四)以威胁等手段逼迫一方与其交往,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引诱或胁迫对方与其发生性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制作、复制、出售、购买、传播、观看(收听)淫秽、封建迷信、及其他有害的书刊、图片、网页、音像、电子出版物等制品,情节轻微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损害校园文明建设,扰乱正常校园秩序、社会公共秩序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涂改、撕毁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学校等单位张贴的正在发生效力的布告、通知、告示等文告,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二)扰乱课堂、食堂、图书馆、会场等公共场所秩序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三)无理取闹,妨碍教师或工作人员正常工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打砸物品,不听劝阻者,给予记过处分,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五)违反校园交通管理规定,驾驶无牌、无证机动车或无证驾驶机动车,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六)酗酒滋事,情节轻微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恶意拨打特种紧急电话及学校急用值班电话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八)制造、散布谣言或故意捏造事实,作虚假陈述,混淆事实等,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九)携带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进入校园或违反规定将校内物品携带出校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以任何形式组织、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一次赌博,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参与赌博数额较大、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二)多次赌博者(指两次及以上),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三)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四)组织赌博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吸食毒品,给吸毒者提供场地或替他人收藏毒品,介绍、教唆、诱骗他人吸食毒品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经公安机关认定并被强行戒毒者,贩卖毒品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法规、条例,擅自动用、损坏消防器材、设备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引起火警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造成火灾者,除赔偿损失外,视造成的危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侵犯、损害他人正当权益及人身安全,损害国家、集体利益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故意损坏馆藏图书,偷用他人证件借书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二)转借各种证件而导致产生不良后果者,除承担相应经济责任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涂改证件或使用假证,涂改伪造成绩单,伪造他人签名,伪造身份证、学生证、图书借阅证、有价证券及各类获奖证书、证明、毕业证等有关证件、证明文件,未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私刻、伪造公章,未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恶意骚扰、恐吓、威胁他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五)侮辱、诽谤、陷害、诬告、偷录、偷拍他人或组织者,侵犯他人隐私,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六)非法扣留、藏匿、拆阅、冒领他人信件、包裹、汇票或其他邮件,情节轻微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七)因学习成绩评定、转专业、就业、评奖评优、处分等原因,无理取闹、对有关人员进行围攻、漫骂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八)谎报学习情况或家庭经济状况,申请、领取奖助学金、困难补助或者助学贷款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私分、扣留他人奖助学金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九)投放有毒、有害物质,或以其他方式,蓄意伤害他人身体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十)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依规执行公务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违反国家、学校网络管理规定,扰乱网络管理秩序,除追究其经济责任外,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经批准私自提供网络服务,发展网络用户,为他人提供网络接口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通过微信、微博等网络途径发布、复制、传播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恐怖及其他非法音像、影视、文字作品或其他有害信息,扰乱网络管理秩序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三)利用网络泄露国家和学校机密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四)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程序,或实施破坏计算机或网络设施、资源等妨碍计算机及网络安全行为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盗用集体或他人IP地址、电子信箱、网络账号或密码,或冒用他人或组织名义盗取网络资源,或私自转借、转让用户号账号或密码,给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违反校园管理规定,组织、参与各类营利性活动或违章设摊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经批准,在校内外参与组织旅游、客(货)运业务等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或服务业活动,引发事端或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二)参与非法传销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组织或胁迫、欺骗、诱使他人参与传销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违反学校关于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宿舍门锁造成救险困难或将寝室钥匙借给非本宿舍人员使用造成财产损失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二)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三)晚上不按时归寝达5次者,给予警告处分;不按时归寝6—8次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不按时归寝超过8次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未经批准,夜不归宿达2—3次者,给予警告处分,4—6次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7—10次者给予记过处分,超过10次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未经批准,私自在校外租房居住,经批评教育仍不搬回学校住宿或屡教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六)违章使用大功率电器(如电炉、电热杯、电饭锅、热得快、电熨斗、电烙铁、电热毯等)或者私拉乱接电源在寝室、生火做饭、使用危险品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七)严禁在学生宿舍内饲养宠物,不服从管理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八)擅自留宿他人,私自转让,出租床位,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内留宿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九)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十)违反学校关于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除按上述条款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外,还应视情况赔偿由此造成的部分或全部财产损失。

第二十四条违反校纪校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观上无过错者;

(三)主动承认错误、认错态度较好、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者,有悔改表现者;

(四)在违纪过程中,主动中止错误行为,有效制止事件(事态)发生、发展,防止不良后果发生者;

(五)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者,有立功表现者;

(六)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事后能主动提供情况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者;

(七)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或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或包庇他人违纪行为者;

(二)贿赂知情者或工作人员,在组织调查中串供或对检举人、证人及其他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威胁恫吓者;

(三)多次违反校纪校规者;

(四)有两种以上(含两种)违纪行为,或同时触犯本条例中两条以上(含两条)规定者;

(五)结伙斗殴、盗窃或勾结校外人员参与违纪者;

(六)违纪群体的为首者、策划者、组织者、指挥者;

(七)违纪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者;

(八)在校外违纪,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者;

(九)其他应予从重或加重处分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中没有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可参照本办法中类似条款给予处分。

第二十七条以上所列违纪行为中,凡违犯国家法律法规者,除按相应条款给予纪律处分外,学校依法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处分权限、程序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对违纪学生的处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并应当提供相应有效证据。

下列各项均为有效证据:

(一)与违纪事实有关联的物证(包括文字、图片、音像等资料);

(二)证人签名的证言;

(三)学生所在学院(系)及有关单位出具的综合调查报告等材料;

(四)公安机关的拘留证、逮捕证,司法机关的裁决书、鉴定书、判决书和有关部门的仲裁、决定、复议等。

第二十九条学生违纪原则上由学生所在学院进行调查;跨学院(或跨类别)的学生违纪,由各相关类别学生归口管理部门会同保卫处和相关学院联合调查;学生在公寓内违纪,由学生所在学院会同学生公寓管理中心进行调查。

各单位在调查学生违纪事件中遇到困难,必要时可请学校有关部门协助调查。

各类学生的违纪处理,由各相关类别学生归口管理部门负责。

治安、刑事案件,由保卫处协助司法部门进行调查。

保卫处在对学生违纪行为调查终结后,应当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并将调查报告及有关材料抄送学生所在学院及学生归口管理部门,由学生所在学院与学生归口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学生违纪事实材料、处分建议以及有关资料的整理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

涉及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由各部门协助办理,学生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审查。

第三十一条给予学生记过及以下处分,由学院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学生所在学院发文。

第三十二条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由学院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学生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学校统一发文。

第三十三条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学院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学生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报送校长办公会批准,学校统一发文。

第三十四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提出处分建议的单位应当告知违纪学生拟处分的种类、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违纪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的陈诉和申辩,且不得因学生的陈诉和申辩而加重处分。

学生对于学校给予的纪律处分有权进行申诉。

学生违纪处分申诉按《三峡大学学生申诉处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对事实清楚的违纪案件,有关学院应当在收到学生违纪调查报告等材料或接到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第三十六条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考察。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内有显著进步表现者,由本人申请、班级评议、学院审查、报学生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可以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立功表现的,可以提前解除;经教育不改或在留校察看期间又有新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纪律处分者,报送校长办公会决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解除留校察看不是取消或撤消该处分,而是终止对受该处分学生的察看。

第三十七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书送达后10个工作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办理离校手续,户口、档案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逾期不办的,由学生所在学院按规定程序代为办理,其善后事宜,按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向学校申请复议的,办理离校手续的期限延长至学校复议决定下达后10个工作日。

学校复议后,学生要求继续向湖北省教育厅申请复议的,办理离校手续时间期限延长至省教育厅复议决定下达后10个工作日。

第三十八条学校对违纪、违规学生的处分,一般应当在发现其违纪、违规行为的学期内处理结束。

第三十九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均由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

处分决定书由学生所在学院送达学生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无法直接送达的处分决定书在校内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0天视同送达。

第四十条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视情况及时在全校、学院或班级范围内公布,并书面告知学生家长。

凡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等情况的处分决定不予公开。

第四十一条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由所在学院及时将其处分决定书和有关材料送交档案馆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及学生本人档案。

第四十二条被开除学籍学生的处分决定书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中所述给予违纪学生某一级别或“以上处分”或“以下处分”,是指包含该级别在内的处分,以及比该级别重的或轻的处分。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原《三峡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三峡大学字〔2005〕13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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