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管理深圳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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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管理深圳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
工程建设管理:
深圳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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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
深建规[2009]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招投标活动,保护监理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深府〔2008〕86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组织制定了《深圳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
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建设局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七日
深圳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招投标活动,保护监理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深府〔2008〕86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国有或者集体资金投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建设工程,其施工和保修阶段的监理招投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各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管理权限范围内的监理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有关专业工程监理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必须进行监理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当进入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招标。
第五条 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的监理单位应当符合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委员会编制的预选承包商名录的规定要求,但未设立预选承包商名录的除外。
第二章 招标范围
第六条 工程总造价在2000万元以上或者监理单项合同收费额在50万元以上的监理发包,必须进行招标,但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可以不招标的除外。
第七条 必须招标的监理发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全部由集体资金投资、集体资金投资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可以公开招标,也可以邀请招标。
第八条 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区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建设工程,且监理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该企业有直接控股的监理企业,或者该企业由监理企业直接控股,且相应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但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将该工程施工发包给其直接控股施工企业的除外;
(三)监理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监理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四)在建工程追加的与主体工程不可分割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工程监理承包人未变更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及市政府另有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由市政府投资的应急和保密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符合资质条件的预选承包商名录中采用抽签方式确定监理中标人。
不宜采取抽签定标的应急与保密工程,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可以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监理中标人。
邀请招标时遇有特殊专业受邀请投标人数量明显不足的,直接发包确定监理单位。
由区政府投资或者非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其他应急工程和保密工程应当在符合条件的预选承包商名录中采用抽签方式确定监理中标人。
不宜采取抽签定标的保密工程,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可以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监理中标人。
抢险救灾工程的监理,由抢险救灾指挥机构直接在预选承包商名录中指定符合要求的监理单位。
第三章 招 标
第十条 工程监理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工程项目已经列入基本建设计划;
(二)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按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示范文本编制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需对示范文本的任何条款进行添加、删除或修改的,应当作特别说明。
第十二条 工程监理招标资格审查可以采用直接报名、资格预审、资格后审等方式。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工程所需的最低条件设置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并符合以下规定:
(一)所有建设工程,包括交通、水利水电等专业工程的监理招标,对投标人的工程监理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的要求均应执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
(二)对投标人派驻总监的资格要求应当执行建设部《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建市监函〔2006〕28号)的相关规定,建设部、交通部和水利水电部等部门颁发的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均可作为监理工程师执业的凭证。
招标人对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专业提出要求只能按以下14个工程类别设定:
房屋建筑工程、冶炼工程、矿山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农林工程、铁路工程、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航天航空工程、通信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安装工程;
(三)不得将投标人企业注册资本金列入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四)采用抽签定标法的工程,投标人资质可以提高一个等级,采用其他定标方法的工程,招标人需要提高投标人资格条件的,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具备在深圳的监理经验的,不得限于同类工程监理经验。
招标人设置同类工程监理经验的工程范围必须按照《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执行,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
(二)设置的同类工程监理经验的指标仅限于类似工程规模、类似的特殊结构形式、类似的特殊施工工艺等方面,且应符合本次工程招标的内容。
同类工程经验中设置的工程造价、建筑面积、道路长度等规模性量化指标不得高于本次发包工程相应指标的50%;
(三)设置的同类工程监理经验的工程项目的数量仅限于1个;
(四)设置的同类工程监理经验的工程项目的时间范围不得少于5年。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要求招标人组织专家就同类工程经验设置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 投标人投标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不接受其投标:
(一)被暂扣资质证书或者责令停业整顿的;
(二)被取消投标资格或者因不良行为记录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红色警示的;
(三)因涉嫌围标串标正在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调查的。
第十六条 采用资格预审或者报名方式招标的监理工程,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7名的;或者采用资格后审招标的监理工程,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名的,招标人应当按以下要求放宽投标人资格条件,重新发布招标公告:
(一)投标人资格条件中设有"同类工程经验"要求的,取消"同类工程经验"的要求;
(二)原投标人资格条件为Ⅱ组和Ⅲ组承包商参加投标的工程,将放宽至Ⅰ、Ⅱ、Ⅲ组承包商均可参与投标;
(三)原投标人资格条件为Ⅰ组,或者Ⅰ组和Ⅱ组承包商参加投标的工程,将放宽至不限于预选承包商名录中的承包商参与投标;
(四)原投标人资格条件不限于预选承包商名录的,取消在深经验要求,在国家指定的网站或者媒体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人对取消同类工程经验有异议的,应当组织专家进入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进行论证,并按专家意见调整公告内容。
招标人按上述要求调整招标公告内容,并重新发布招标公告后,投标人数仍不满足第一款要求的,可以继续招标投标程序。
第十七条 监理招标采用资格预审或者报名方式的,如投标申请人超过7名,招标人可通过随机抽取、资格评审打分从高到低排序的方式或者其他公平择优的方式从中选择7至11名正式投标人。
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的,当投标人数量超过11名时,招标人可采取抽签方式确定不少于7名的正式投标人,但应当事先在招标公告中作出规定。
第十八条 所有招标公告应当通过深圳建设信息网、深圳建设工程交易服务网发布。
招标公告连续发布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招标人同时在其他媒体发布同一建设工程的监理招标公告的,其内容必须完全一致。
第十九条 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采用资格后审的,招标文件的发布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投标人可以直接从网上下载。
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招标人收取的工本费不得超过200元。
采用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可在开标会上向投标人收取。
第二十条 招标人自行组织资格预审,采取定量打分的方式进行资格评审后,按照评分高低排序确定不少于7名投标人作为正式投标人。
招标人应将资格预审结果在深圳建设信息网、深圳建设工程交易服务网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包括业绩情况和得分结果。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时,不得有下列含义的内容:
(一)工程监理服务收费低于或者高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二)要求监理单位为招标人提供专用车辆和工作人员(对于大型工程,招标人要求监理机构配置自用车辆的除外);
(三)监理取费基数不按监理范围的工程概预算计取。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监理招标文件、监理合同备案时,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
已办理备案手续的监理招标文件、监理合同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按招标人书面通知的时间、地点,委派代表参加由招标人主持的招标会。
采用资格后审的工程,招标人不组织招标会。
第二十三条 采用资格后审的招标工程,招标人不集中组织现场踏勘,但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告知招标工程的具体位置和周边环境,并在现场设置足以识别的相应标识。
投标人需要了解现场情况的,可自行进行现场踏勘。
其他招标工程,招标人可以集中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召开答疑会。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或招标人书面通知的时间、地点,委派代表参加。
未按时出席的,招标人不得取消其投标资格。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修改,必须在投标截止日期前7日以书面形式发出,同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如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获取答疑及招标文件补充通知的方式为"投标人自行上深圳建设工程交易服务网查阅下载",则该澄清、答疑文件上网公示即视同全部投标人已经收到。
采用资格后审的,澄清、答疑文件必须在投标截止日期前7日在深圳建设信息网、深圳建设工程交易服务网公示。
该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五条 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布之日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的期间,采用抽签定标法的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采用其他定标方法的不得少于14个工作日。
第四章 投 标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具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工程监理资质类别、资质等级,对于需要具有预选承包商资格要求的,投标人还应当具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预选承包商资格。
第二十七条 投标文件一般包括:
监理投标函、监理资信标书、监理方案标书三部分,招标人选择不同的招标方式后可以简化投标文件的内容。
投标人应当按照以下格式和内容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一)监理投标函:
监理投标函内容包括建设工程监理服务收费报价书、投标承诺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书。
对于监理服务收费报价,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情况、工程要求和工程监理服务条件,按照现行工程监理服务取费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监理资信标书:
监理资信标书一般采用"明标"方式,正文篇幅不得超过150页(按正文页码计算)。
各章节内容及格式要求包括:
投标人基本情况,投标人项目业绩情况,投标人奖惩情况,监理机构资源配置情况;
(三)监理方案标书:
监理方案标书宜采用"暗标"方式,但无论采用"明标"或"暗标"方式,正文篇幅均不得超过150页(按正文页码计算),各章节内容及格式要求均包括:
工程概况,工程特点、难点与工程风险,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策划,工程监理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合理化建议。
资信标书及方案标书篇幅超过规定页数的,招标人可视其为无效标书或者设定扣分标准在招标文件里明确,为了合理减少篇幅,原则上资信标书及方案标书的编制内容与评分表内容一致。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绝接收。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在获取招标文件后决定不参加投标的,应当在获取招标文件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招标人。
未书面告知又不参加投标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其作不良行为记录。
第三十条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但评标委员会要求对投标文件作出必要澄清或者说明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一般不得更换投标文件中承诺的监理机构的总监,确需更换,应当征得招标人的同意,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所更换人员不得低于投标文件承诺的标准。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更换投标文件承诺的总监:
(一)因重病或者重伤(持有县、区以上医院证明)1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二)主动辞职或者调离原工作单位的;
(三)总监无能力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造成严重后果,建设单位要求更换的;
(四)因违法、违规被责令停止执业的;
(五)因犯罪被羁押或者判刑的;
(六)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死亡的;
(七)投标期间已在其他中标工程中任命为项目总监的;
(八)其他情形经招标人同意,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第五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三十二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为招标文件预先约定的地点。
开标由招标人委派的代表负责,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时,由开标人检查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开标人当众拆封投标函,宣读投标人名称和投标函的其他主要内容,并做好备查纪录。
采用资格后审的开标程序参照施工招标的资格后审开标方式进行。
第三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一般由招标人代表在交易中心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名以上的单数,但在同一项建设工程的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中,随机抽取的来自同一单位的评标专家不得超过2名。
招标人可以委派1名评标代表作为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参与组成评标委员会。
凡招标人派代表参加评标的,或者工程造价在2亿元以上的项目,应当在交易中心专门设置的资深专家库巡查员中抽取一至两名资深专家监督评标。
其他项目是否设置专家巡查员由业主自行决定,但是如果设置必须在交易中心相关巡查库中抽取。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监理招标可采用方案优先法、综合评估法、先评后抽法、抽签法等。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一)评标顺序:
1.监理方案标书→2.总监答辩→3.监理资信标书→4.监理投标函→5.抽签(方案优先法不进行第2、5项;综合评审法不进行第5项;抽签法不进行第1、2、3项)。
上一阶段的标书初始评分值一经评出,在按顺序进入下一阶段的标书评审时,评标专家不得对上一阶段所评标书的初始评分值进行任何更改;
(二)评分标准:
评分标准主要包括:
评分项目、评分要点、评分取值建议等,招标人的评分标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资信标应采用"定量判别"的评分方法;
(三)投标文件加权系数:
采用方案优先法的,各类投标文件的加权系数按监理报价标0.05~0.10,监理资信标书0.15~0.20,监理方案标书0.80~0.70进行分配(各加权系数相加等于1)。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各类投标文件的加权系数按监理报价标0.05~0.10,监理资信标书0.15~0.25,监理方案标书0.60~0.45,监理投标答辩0.20~0.25进行分配(各类加权系数相加等于1);
(四)评分取值:
对于采用方案优先法或综合评估法的评分取值,在各评标专家按顺序对监理方案标书、监理投标答辩(仅综合评估法有)、监理资信标书、监理投标函分别进行评审、评分后,由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选派的代表负责将全体评委的单项评分按监理方案标、答辩、监理资信标、监理报价分别进行单项汇总。
汇总时分别对评委的评分去掉一个最高评分和一个最低评分后进行算术平均,作为投标人该单项的最终得分。
无正当理由放弃答辩的,评标委员会可以直接按废标处理该投标文件,并根据审核投标文件的实际情况,在评标报告中写明是否有围标串标嫌疑或者其他违规行为,并建议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良行为记录。
第三十五条 采用方案优先法或者综合评估法的,各投标人的投标总分值评出后,投标总分值高低排序第1名的投标人即为中标候选人;采用抽签法的,在交易中心直接进行抽签而中签的投标人即为中标候选人;采用先评后抽法的,各投标人的投标总分值评出后,投标总分值高低排序前5~3名的投标人,经在交易中心进行抽签而中签的投标人即为中标候选人。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评标委员会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集体表决认定后,按围标、串标行为进行处理,并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况依法做出处罚: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
(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错漏之处一致的;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制的;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监理机构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或者同一台附属设备打印的;
(七)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提交投标文件的;
(八)评标委员会认定的其他串通投标情形。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上述情形的,可直接认定投标人的围标、串标行为,并依法作出处罚。
第三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在表决判定无效标或者废标后,有效投标人不足3个的,如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仍然具有竞争力,可继续后续正常的评标工作,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否则,应当终止评标,宣布本次招标失败。
重新组织招标失败的,可按《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直接发包,若因招标人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导致招标失败的,工程不得直接发包,改用抽签法定标;曾在本工程招标中提交缺乏竞争力投标文件、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者参与围标串标的投标人,不得再参与本工程投标或者承接本工程。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7日内,向主管部门提交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中标结果在深圳建设工程交易服务网公示3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招标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交易中心确认的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能中标的投标人。
第三十九条 招标人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国家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或者深圳市建设局参照该文本编制、发布的《深圳市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与中标人订立合同,并在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订立的合同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国有或者集体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其勘察、设计等阶段需要监理单位提供有关服务进行招投标的,参照本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深圳市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办法》(深建法〔2000〕7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