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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教育教案

篇一:

安全教育培训教案

一、安全教育制度

二、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

三、施工现场综合规定

四、安全十大禁令

五、国家安全法律法规

六、各项安全制度

安全教育制度

为逐步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素质及自我保护能力,自觉地遵守安全法律、规程及政策,防止伤亡事故发生,制定本安全教育制度。

一、广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使各级领导和广大职工群众,真正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必要性,懂得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科学知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自觉地遵守各项安全生产法令和规章制度。

二、建立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制度。

1、把《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为对全体工人进行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和考核、评定工人技术水平的重要依据,考核成绩记入技术档案。

2、项目部每周一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以周检查为主要内容)。

3、班组长对本组人员进行班前教育。

三、新工人(包括合同工、临时工、学徒工、学习和代培人员)必须进行入场三级安全教育(公司、项目、班组),教育内容包括安全技术知识、设备性能、操作规程、安全制度和严禁事项,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操作岗位。

四、电工、焊工、架工、司炉工、爆破工、机操工及起重工、打桩机和各种机动车辆司机等特殊工种,除进行一般安全教育外,还要经过本工种的安全技术教育,经考核合格发证后,方准独立操作,每两年还要进行一次复审。

对从事有尘有毒危害作业的工人,要进行尘毒危害和防治知识教育。

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施工和调换工种时,要对操作人员进行新技术操作和新岗位安全教育,未经教育不得上岗操作。

六、对各级管理人员及安全人员必须按规定进行年度培训及考核,以提高

其安全管理素质。

具体要求参见《建筑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建设部建教[1997]83号文)。

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建筑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企业职工必须定期接受安全培训教育,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所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建设的建筑业企业。

第四条建设部主管全国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工作。

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负责所属建筑业企业职工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

其所属企业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还应当接受企业所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管理工作。

第二章培训对象、时间和内容

第五条建筑企业职工每年必须接受一次专门的安全培训。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30学时;

(二)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除按照建教(1991)522号文《建设企事业单

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的要求,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并持证上岗外,每年还必须接受安全专业技术业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

(三)企业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四)企业特殊工种(包括电工、焊工、架子工、司炉工、爆破工、机械操作工、起重工、塔吊司机及指挥人员、人货两用电梯司机等)在通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岗位操作证后,每年仍须接受有针对性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五)企业其他职工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

(六)企业待岗、转岗、换岗的职工,在重新上岗前,必须接受一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六条建筑业企业新进场的工人,必须接受公司、项目(或区、工程处、施工队,下同)、班组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一)公司安全培训的主要内容是:

国家、省市及有关部门制订的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程和企业的安全规章制度等。

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

(二)项目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

工地安全制度、文明工地标准、施工现场环境、工程施工特点及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等。

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

(三)班组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

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事故案例剖析、劳动纪律和岗位讲评等。

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三章安全培训教育的实施与管理

第七条实行安全培训教育登记制度,建筑业企业必须建立职工的安全培训教育档案,没有接受安全培训教育的职工,不得在施工现场从事作业或者管理活动。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应当报建设部建设教育主管部门和建筑安全主管部门备案。

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负责组织制订所属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有条件的大中型建筑业企业,经企业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授权所属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审核确认后,可以对本企业的职工进行安全培训工作,并接受企业所在地的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其他建筑业企业职工的安全培训工作,由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组织。

建筑业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的安全培训工作,由企业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组织。

第十条实行总分包的工程项目,总包单位要负责统一管理分包单位的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工作。

分包单位要服从总包单位的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从事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有五年以上施工现场经验或者从事建筑安全教学、法规等方面工作

篇二:

一级安全教育教案

一级安全教育教案

一级安全教育教案

一级安全教育教案

一级安全教育教案

一级安全教育教案

篇三:

安全生产教案

安全生产教案

(一)安全生产的含义

安全生产是指在劳动过程中,要努力改善劳动条件,克服不安全因素,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使劳动生产在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前提下进行。

(二)安全生产的目的

总的来说,安全生产的目的就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经济建设的发展。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积极开展控制工伤的活动,减少或消灭工伤事故,保障劳动者安全地进行生产建设。

(2)积极开展控制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活动,防止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发生,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3)搞好劳逸结合,保障劳动者有适当的休息时间,经常保持充沛的精力,更好地进行经济建设。

(4)针对妇女和未成年工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特殊保护,使其在经济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三)安全生产的作用和意义

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对于巩固社会的安定,为国家的经济建设提供重要的稳定政治环境具有现实的意义;对于保护劳动生产力,均衡发展各部门、各行业的经济劳动力资源具有重要的作用;对于社会财富、减少经济损失具有实在的经济意义;对于生产员工关系到个人的生命安全与健康,家庭的幸福和生活的质量。

(四)安全生产的基本目标和任务

《安全生产法》的第一条,开宗明义的确立了通过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实现如下基本的三大目标,即:

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保护国家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由此确立了安全(生产)所具有的保护生命安全的意义、保障财产安全的价值和促进经济发展的生产力功能。

(五)劳动保护及其意义

劳动保护是指保护劳动者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劳动保护的工作内容包括:

不断改善劳动条件,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为劳动者创造安全、卫生、舒适的劳动条件;合理组织劳动和休息;实行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解决他们在劳动中由于生理关系而引起的一些特殊问题。

搞好劳动保护工作对于巩固社会的安定,为国家的经济建设提供重要的稳定政治环境具有现实的意义;对于保护劳动生产力,均衡发展各部门、各行业的经济劳动力资源具有重要的作用;对于保护社会财富、减少经济损失具有实在的经济意义。

(六)安全生产的效益

做好劳动保护工作、保障企业安全生产除了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和社会效益外,对于企业来说,重要的是还具有现实的经济意义。

从事故损失的角度,发生了生产事故不但有直接的经济损失,大量的是体现在工效、劳动者心理、企业商誉、资源无益耗费等间接的损失。

因此,从安全经济学的角度,通常有这样的指标:

1元的直接损失伴随着4元的间接损失;安全上有1元的合理投入,能够有6元的经济产出。

安全的"全效益"应该包括:

保护人的生命安全与健康的直接的社会效益及间接的企业经济效益;避免环境危害的直接社会效益;减少事故

损失造成的企业直接经济效益;保护企业正常生产的间接经济效益;促进生产作用的直接经济效益等。

(七)安全也是生产力

安全的生产力作用表现在如下方面:

首先职工的安全素质就是生产力?

?

由于劳动力是生产力,劳动力的安全素质的提高,使劳动力的直接和间接的生产潜力得以保障和提高,因此,围绕劳动安全素质提高的安全活动(安全教育、安全管理等)具有生产力意义。

第二,安全装置与设施是生产资料(物的生产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

生产资料是生产力,而安全装置与设施是生产资料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因此,安全装置与设施是生产力的组成的部分。

第三,安全环境和条件保护生产力作用的发挥,体现了安全间接的生产力作用。

安全生产是指企事业单位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设备和产品安全,以及交通运输安全等。

"安全生产"这个概念,一般意义上讲,是指在社会生产活动中,通过人、机、物料、环境、方法的和谐运作,使生产过程中潜在的各种事故风险和伤害因素始终处于有效控制状态,切实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也就是说,为了使劳动过程在符合安全要求的物质条件和工作秩序下进行的,防止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生产事故,消除或控制危险有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健康和设备设施免受损坏、环境的免受破坏的一切行为。

安全生产是安全与生产的统一,其宗旨是安全促进生产,生产必须安全。

搞好安全工作,改善劳动条件,可以调动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减少职工伤亡,可以减少劳动力的损失;减少财产损失,可以增加企业效益,无疑会促进生产的发展;而生产必须安全,则是因为安全是生产的前提条件,没有安全就无法生产。

安全生产基本原则

1."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指工程项目各级领导和全体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坚持在抓生产的同时抓好安全工作。

他实现了安全与生产的统一,生产和安全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两者不能分割更不能对立起来应将安全寓于生产之中。

2、"安全具有否决权"的原则指安全生产工作是衡量工程项目管理的一项基本内容,它要求对各项指标考核,评优创先时首先必须考虑安全指标的完成情况。

安全指标没有实现,即使其他指标顺利完成,仍无法实现项目的最优化,安全具有一票否决的作用。

3、"三同时"原则基本建设项目中的职业安全、卫生技术和环境保护等措施和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法律制度的简称。

4、"五同时"原则企业的生产组织及领导者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5、"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当事人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制订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不放过。

"四不放过"原则的支持依据是《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6、"三个同步"原则安全生产与经济建设、深化改革、技术改造同步规划、同步发展、同步实施。

(八)、其它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重视抓好交通、防火、维稳和安全生产工作。

按照部署,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各项文件精神,把工作重点落实到基层,抓安全到车间、库房、小区、场馆和工地。

特别是年初开展的安全生产大检查,6月份开展的安全生产及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和第四季度开展的"百日安全无事故"活动,都紧密联系

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抓好工作。

在维稳方面,坚持妥善处理劳资矛盾纠纷,注意做好矛盾化解工作,上下和谐融洽,保证了各项安全。

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五个突出"):

突出抓好"两个落实",明确权责,分级管理,切切实实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高度重视安全,自觉维护稳定,明确认识到:

"遵章守法、关爱生命"的核心就是引导和启发全社会重视人的生命价值,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科学安全观,贯彻"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问题,而安全与生产,和谐与纠纷又是矛盾的统一体。

必须明确在生产经营与安全工作出现矛盾时,应优先解决安全问题,企业发生矛盾纠纷时,作为管理者应首先考虑化解矛盾纠纷。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作为企业的管理者,经营者就是要考虑在生产经营中如何减少和杜绝不安全的问题。

要研究如何有效地认真抓好"两个落实"。

1、组织落实。

定期倾听工作汇报,研究处理相关问题。

并调整了综治工作领导小组,充实了领导力量,并将交通、防火、安全生产及维稳等工作统一领导,并下设综治办公室,负责各项工作的协调、督办和落实,各直属企业也都按要求配备和充实了相关的人员,加强领导,建全了组织。

2、责任落实。

签订了安全生产、消防和交通安全责任书,开展的安全生产月活动中又签订了责任书。

为了加强工作的计划性,年初就制订了全年工作计划,还坚持每次大的活动都明确主题,做到有方案、有动员、有检查讲评。

如在安全生产月活动刚开始,就召开了集团各级管理人员参加的动员会,传达和贯彻安全月活动的文件和方案。

突出搞好"三结合",有针对有重点地开展好企业日常的安生生产检查工作。

3、做好防火工作,尤其是今冬明春干灶气候的防火工作,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公众聚集场所,要保证疏散通道的畅通,灭火设备的完好,抓好工作计划和消防预案的落实。

4、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①对驾驶人员进行"遵章守法"的教育,坚决制止无证驾驶,超速行驶和

酒后驾车苗头的出现。

②搞好车辆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及时消除车辆隐患,保证车辆不带故

障行驶。

③建发公司办公室就交通安全和车辆的管理问题出方案,抓好落实。

5、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落实上级文件精神。

①建发公司综治办主动搞好内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协调工作。

②建立、健全重大纠纷和群体性事件的工作方案和预案。

及时掌握动态,

及时上报信息、妥善处理事件。

搞好相关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③落实各级领导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做到:

领导包案到位、责任单

位工作到位,督办督查到位和责任追究到位。

(九)《安全生产法》共七章九十七条,具有丰富的内涵:

1总则

《安全生产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安全生产法》的第二条规定了其调整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

用其规定。

"这就确定了《安全生产法》的安全生产基本法的地位,也说明了与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关系。

生产经营单位的涵义,不仅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等企业类型,也包括个体工商户,这就体现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共同原则。

《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强调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主体是生产经营单位,关键是主要负责人。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安全生产法》用了28条款重点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保障作出了基本规定:

首次明确了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问题;首次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有关职工安全培训以及有关人员资质认证问题;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矿山等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以及安全设备的管理;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生产经营场所与员工宿舍不在同一建筑物的规定等方面的内容。

(三)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明确了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保障的8项权利,同时规定了从业人员的几种义务。

《安全生产法》特别强调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并在第五十二条中做了明确规定。

(四)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规定了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也明确了社会公众以及新闻机构的监督职能。

(五)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对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体系的建立,以及对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做了相应规定。

(六)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法》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作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对象包括政府、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生产经营单位等机构。

(七)附则

对危险物品和重大危险源的含义做了进一步解释。

与以前的安全法律法规相比,《安全生产法》新在哪里?

安全生产法是第一部全面规范安全生产的法律,是法制建设史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标志着我国的安全生产全面纳入法制化轨道。

安全生产法突出了以人为本的理念,把人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放在了第一位,并全面规定了安全生产的七项基本法律制度,明确了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加大了对违法者的惩罚力度,将对保障安全生产起到很好的规范作用。

其实,我国制定的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已经很多,但事实表明,近年来,安全事故仍然层出不穷,这也就是因为法律落实不到位,严不起来。

"严不起来"的根子在于对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不到位。

在一些地方和单位领导的头脑里,"安全第一"的思想树得不牢,经济发展与安全生产的关系摆得不正,重生产、轻安全。

在一些地方和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不严,责任不清,对上级的检查敷衍塞责;对安全生产的专项整治重形式,轻落实,态度犹豫,行动迟缓,蒙混过关;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不严,查处不力;安全生产的投入严重不足,甚至把用于安全生产的投入挪作他用,导致生产的安全防御能力低下。

《安全生产法》的颁布使安全生产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抓好安全生产的关键是要严字当头,严格依法办事,以严谨的作风,严格的管理监督,把有关安

全生产的制度和措施落到实处。

但是,任何一部法律的出台都要受当时条件的制约,也就是说,法律是依据社会形势有针对性制定的,而且此部法律规定比较全面,但不可能非常具体化,所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正着手制定配套的行政法规规章,在未来几年内,将制定五六十个相关的配套立法,以更好地配合安全生产法的执行。

篇四:

三级安全教育教案

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

搞好项目部的安全生产

一、授课要点

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安全生产法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确立。

2.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3.项目部安全生产的几点要求。

二、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

(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

《安全生产法》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规定为我国的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方针。

所谓"安全第一"就是说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在处理保证安全与实现生产经营的其他各项目标的关系上,要始终把安全特别是从事安全管理和其他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放在首要位置,实行安全优先的原则。

所谓"预防为主"就是对安全生产的管理,主要不是在发生事故后去组织抢救,进行事故调查,找原因,追责任,堵漏洞,这些当然都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不可缺少的重要方面。

但是更为重要的是谋事在先,尊重科学,探索规律,采取有效的事前控制措施,千方百计预防事故的发生,做到防患于未然,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二)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是法定基本制度,为了保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基本方针落实,《安全生产法》规定:

有关的基本制度和措施:

主要是:

〈1〉安全生产的市场准入制度,即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条件,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的制

度。

〈3〉企业必须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制度。

〈4〉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的制度。

〈5〉对特种作业人员实行资格认定和持证上岗制度。

〈6〉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措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启用的"三同时"制度。

〈7〉对部分危险性较大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安全条件保证、安全评价和安全措施验收的制度。

〈8〉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和报废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的制度。

〈9〉对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10〉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经营性检查、处理、报告和记录的制度。

三、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安全生产法》第六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一〉权利:

1.享受工伤保险和伤亡赔偿权

44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48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人员,除依法享有获得工人微言轻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43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2.享有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的知情权。

45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3.安全管理的批评监控权。

45条:

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46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4.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5.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权。

〈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义务

1.明确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义务的必要性及其意义

〈1〉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

〈2〉大量事故案例表明:

绝大多数安全生产事故是属于违章、违规、违反操作规程引起的,引发违规的原因是:

一是法定的安全生产义务不明确,二是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差,责任心不强,不严格按操作规程作业,三是从业作业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不明确,查处依据不足。

〈3〉明确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法律义务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安全生产是从业人员最基本的义务和不容推卸的责任;二是从业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是从业人员必须尽职尽责,严格按章办事,不得违章违规;四是为事故处理及其从业人员责任追纠提供法律依据。

2.安全生产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义务

〈1〉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

49条:

从业人员在从业过程中,应该严格遵守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

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2〉佩带和使用好劳保防护用品的义务

〈3〉接受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

50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4〉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的义务。

51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劳动者本单位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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