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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租凭转让合同

公租房租凭转让合同

公租房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该房屋坐落于号,使用面积平方米。

第二条房屋权属状况

该房屋属于公租房。

第三条房屋用途

该房屋用途为住宅,乙方租赁后作为住房使用,乙方不得用于其他,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四条房屋改善及相关安全要求

1、甲方允许乙方对该房屋进行装修、装饰,但装修、装饰不得损坏房屋承重的墙、柱、楼板等影响房屋安全的结构,装修、装饰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日行承担,合同期满或在乙方违约的情况下解除合同,装修、装饰部分归甲方所有,甲方对乙方不作任何补偿。

乙方不能私拉乱接线路影响房屋的整体外观。

2、乙方在房屋交付时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或不具备正常、安全、合理使用条件的,及时向甲方提出,由甲方及时消除隐患或修复,以满足正常、安全、合同使用H的。

3、乙方应按照各类家具、水电煤气设备、管线、仪表、物品的使用方法,并规范操作。

掌握紧急情况下的自救和逃生基本知识。

在使用房屋期间,应注意观察房屋及屋内外设备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在发现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向甲方及有关部门报吿。

4、乙方应对承租房屋及甲方提供的设备、物品进行合理且妥善的照管,因乙方照管/保管不力或不正当使用,致使承租房屋毁损、灭失、甲方提供的各类物品损失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5、在承租房屋内严禁存放及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品及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

禁止使用煤炉、酒精炉、煤气炉等明火设备。

6、乙方须遵守安全用电等相关规定,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乙方自行购置的电器或其他设备应当合格且符合安全要求,并与甲方提供的水、电、煤气接II及荷载相匹配。

严禁使用电炉、热得快、没有自动断屯保护装置的电水布、电水杯、伪劣接线板电器等违规电器,违反规定按甲方有关制度处置。

乙方的电器在使用中一旦出现问题,发生事故,由乙方负完全责任。

7、房屋离人时必须拔掉电源插头,关掉电源开关,保证安全用电。

8、乙方必须遵守国家的法令,法规和政策,不得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及危害公共安全的活动,这类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容留传销人员;吸毒或容留他人吸毒;走私或贩卖毒品;卖淫、组织卖淫或强迫他人卖淫、容留卖淫人员;赌博或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为犯罪嫌疑人或罪犯提供庇护;从事危害国家或国防安全的间谍活动;迷信活动、传播邪教及其他违法、犯罪及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9、乙方应当遵守甲方规定和文明规范,具体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善意与邻里相处;不大声喧哗、不制造噪音或影响他人安定居住的声响;爱护区域内的公共财产或共有部分,如不破坏共用设施、不准在公用部位堆放杂物、垃圾,不恶意占用或堵塞通道、不任意涂画等;爱护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如不乱扔垃圾、不随地吐痰等;按照公共财产或共冇部分的性质合理使用该等部位;不非法设置影响校容和美观的广告、横幅等。

10、乙方对承租房屋不享有处分权。

乙方不得擅自转让承租房屋及属于甲方所有的家具、水电煤气设备、管线、仪表及其他物品。

乙方不得为承租房屋设定抵押或为前述家具、电器煤气设备、管线、仪表及其他物品设立抵押、质押或其他权利负担。

1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迁移房屋内外的水、电、煤气仪表及管线。

甲方同意迁移的,双方应当严格遵照冇关机关的规定及要求,迁移后的仪表及管线应符合安全规范。

12、乙方在使用房屋过程中,应当注意自己的不当行为可能对他人人身或财产安全造成危害,如乙方不得在阳台、窗台上搁置、悬挂易坠落的物品;不得高空抛物等。

13、乙方不得在承租房屋内自杀、相约自杀或因自己原因造成他人自杀。

14、不得进行其他未在上述规定中的会造成安全事故的行为、不得配置有安全隐患的设施。

乙方违反上述规定,经发现将被处丁•罚款:

造成事故或第三人损'害的,由乙方负完全责任。

第五条租赁期限

(一)房屋租赁期自20年月FI至20年月日,共计年。

(二)租赁期满,乙方应无条件交还甲方该房屋。

乙方冇意继续承租的,应提前3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续租要求,双方经协商后可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六条租金

(一)租金标准:

按全县公租房价格进行支付

(二)租金支付时间:

第七条房屋租赁保证金

(―)甲方交付该房屋时,乙方向甲方支付元房屋租赁保证金。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保证金在乙方结清水、电、物

业管理等费用后如数返还乙方。

第八条其他费用

乙方承担租赁期间的水费、电费、物业管理费及相关规费。

卫牛局委托卫生监督所对公租房进行管理并收取水费、电费、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

第九条房屋的交付及返还

(一)交付:

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1日内交付给乙方用于使用。

(-)返还:

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返还该房屋并经甲方验收认可,甲乙双方应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返还房屋时,乙方添置的新物可自行收回,但不得作破坏性拆除。

第I•条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维护

(一)租赁期内,甲方应保障该房屋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房屋的供水、供电部分从水、电表至房屋的部分由乙方负责保护和维修。

(二)对于乙方的装修、改善和增设的他物甲方不承担维修的义务。

(三)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

如乙方拒不维修或拒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甲方可代为维修或购置新物,费用山乙方承担。

(四)对于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转租、退租

(一)乙方严禁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如出现类似情况,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二)租賃期内,甲方需提前收冋该房屋的,应提前3个月书而通知乙方,租金按乙方.实际租期(整月)计算,余额退还乙方。

(三)租赁期内,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甲方。

第十二

(一)租赁期内甲方转让该房屋的,甲方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于第三人购买的权利。

(二)租赁期内该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本合同在乙方与新所有权人之间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合同的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木合同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耍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2、因地震、火灾等不可抗力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损失的。

第十四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年租金的1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且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达10日的。

2、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严重影响乙方使用的。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年租金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且甲方冇权单方解除合同:

1、不按约定支付租金超期达15H的。

2、擅自改变该房屋用途的。

3、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結构的。

4、擅自将该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的或者把房屋转让给不符合本单位公租房使用人员资格人员使用的。

第十五条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二)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木合同的附件。

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出租方(甲方)签字:

承租方(乙方)签章:

住所:

住所:

经办人:

代表人:

电话:

电话:

H期:

20年月H日期:

20年月日

XX市(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租住协议书编号甲方:

(出租方)

乙方:

(承租方)

身份证:

电话:

根据《XX市(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XX市(县)廉租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就乙方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签订本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甲方将位于美好家园小区00#楼0单元000室面积为:

0000肝,车库0号面积为:

0000m%tn租给乙方,以上房屋仅限乙方家庭居住,不得出租、出借、转让。

第二条租期为3年,从0000年00月00日至0000年00月0Bll-.o租赁期满后,重新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承租,不符合条件的予以清退。

第二条乙方应自觉遵守《沐阳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沐阳县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履行本协议。

第二章租金、保证金及水电气等费用的交纳与结算

第四条乙方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内为000元/平方米/月,超出标准为000元/平方米/月,车库租金为0元/平方米/月,每年共计收取租金为:

000000元。

第一年租金在办理入住手续时向甲方缴纳,以后毎年租金在租住满一年前的10日内(0000年00月00日前)缴纳。

第五条租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租住保证金为陆佰元(小写:

000元),山乙方负责,在办理入住手续时向甲方缴纳,办理退房手续时甲方视乙方履约情况予以退还。

第六条办理租住手续后,由乙方自行办理房屋内水电、网络、有线电视、燃气等相关手续。

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因不及时缴费所产生的后果山乙方自行解决。

租住期满,乙方应按时向有关部门结清上述费用。

物业管理费,由乙方按所在小区物业管理收费标准交纳。

第三章公寓房的使用和维修

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房内配备的现有装修及配套(燃气灶1台、太阳能1台及洁具1套等)设施均属甲方所有,乙方应保护公共设施和正常使用房内设施,并做好上述设施的口常维护,非正常使用损坏,乙方照价赔偿。

第八条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为周转住房,乙方不得再自行进行再装修;不得擅自将公寓房的设施移位或改装;不得随意变动室内的电线、管道位建,不得改变其他设施的摆放位常或搬离室内。

第九条乙方在租住期间,如发现室内设施出现妨碍安全或王常使用的自然损坏的,应及时告知甲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第十条因乙方造成室内的设施损坏、丢失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及时吿知甲方,由甲方釆取措施,进行必耍的维修和安装或重新添珞。

乙方承担相关费用,并赔偿相应损失。

第四章协议终止、解除和续签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收冋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负责:

1.乙方未如实申报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及住房状况的;

2.乙方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租金的;

3.乙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居住的;

4.乙方擅自出租、出借、转让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的;

5.乙方擅自改变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用途的。

6.乙方损坏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设施而不主动赔偿,甲方从保证金中扣除有关费用后,乙方在10日内不补足履约保证金的:

7.乙方在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内从事违法违规行为和严車述反有关法律规定的:

8.乙方租住期间内,住房条件得到改善的;

9.其他符合《办法》中退出管理相关条件的。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的,乙方有权要求解除协议,有权要求甲方退还履约保证押金:

在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内设施发生自然损坏或乙方愿意承担人为损坏的费用时,由于甲方不能及时绯修,致使乙方无法继续正常使用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II未能及时为乙方安排其他适当住房。

第十三条乙方因第十一条自动终止协议的,须在15日内自行或委托他人处理室中个人物品。

逾期甲方视为乙方自动放弃对该室中所有个人物品处理的权利,由甲方进行清理收房(并不承担物品的保管)。

第十四条木协议到期或出现木协议自动终止的情况,甲方对乙方租住的住房进行核收,结清乙方所有应付房租、水电费等费用。

乙方应按期搬出住房,如继续租用的(需符合《办法》规定),乙方应于协议有效期满前5天内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新的协议。

第五章附则

第十汀条甲、乙、双方就本协议未尽事宜,可另行协商作出补充协议,但不得与本协议内容相悖离。

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六条本协议书一式冬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留存,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盖章)乙方:

(签字)

经办人:

(签字)

0000年00月0口0000年00月0口

附件2

合同编号: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示范文本)

出租人:

承租人: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编制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机构: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姓名:

身份证号:

固定电话:

手机:

工作单位:

地址: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地址:

邮政编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

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与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

(建保[2013]178号)、《吉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吉

政发L201U18号)和《吉林省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

分配管理暂行办法》(吉政办发[2012]37号)等有关规定,甲

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有

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将坐落于区路(街、巷)号小区栋单元室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

该房屋)出租给乙方及共同承租人居住使用。

该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以房产测绘机构出具

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为准),建筑结构,户

型。

房屋设施设备见附件,该附件作为甲方按照本合

同约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合同租赁期满交还该房屋时的

验收依据。

第二条交付期限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将房屋交付给乙方,并保证

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能正常使用。

第三条租赁期限

该房屋租赁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

年月Hike

第四条租金标准

该房屋按建筑而积计算租金,租金标准为元/平方

米〃月,每月租金为人民币仟佰拾

元角分)。

租赁期内,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相关规定调整租金标准的,乙方承诺按照调整后的标准缴纳租金。

第五条租金支付方式及缴付时间

每(半年、季度)为i个缴租期,乙方应当于每个缴租期开始前日内到缴纳租金。

乙方也可将租金缴纳至甲方指定专户,账户名称:

账号:

O

租赁期内,不足月的承租时冋按实际大数计收租金(日租金按照月租金除以30犬计算)。

第六条履约保证金

合同签订之日,乙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大写):

元(¥:

)o合同期满或终

止,乙方无违约事项和其他损害事由的,甲方日乙方腾退出房屋之口起7个工作口内退还履约保证金本金。

第七条物业管理

乙方应当避守所在小I乂的物业管理规约,按时交纳物业服务及相关费用。

居住期内,不足月的按实际天数计收物业服务费用(日物业服务费用按照门物业服务费用除以30天计算)。

第八条房屋维修

(一)租赁期间,甲方应定期检査房屋,确保出租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处于安全、完好状态。

(二)乙方应当合理使用并爱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不得对房屋进行装修。

(三)户内灯泡、水龙头、开关、插座、坐便器、洗菜盆等日常使用品由乙方自行负责更换维修。

(四)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损坏以及造成甲方或第三人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的,乙方承担.维修和赔偿责任。

(五)甲方如需要对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检査或维修时,乙方应积极配合。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房屋及附属设施不能及时维修而发生事故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九条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一)甲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房屋,交付逾期30H以上的。

2.甲方提供的房屋不符合安全条件,或在房屋使用期间未尽约定的修缮义务,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书面确认严重影响居住的。

(二)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冋出租房屋,并按国家、省和本地规定将有关情况记入乙方信用档案,做出相关处理:

1.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2.擅自转租、岀借或造成重大损失的。

3.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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