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中二建的数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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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中二建的数字
1)专利权的保护期限:
发明20年;其他10年。
2)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2年
短期诉讼时效(1年)情形: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产品责任除外);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特殊诉讼时效:
涉外合同期间为4年;
最长保护期:
20年(客观起算时间:
权利被侵害之日)。
3)中止发生时间: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
中止事由: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客观原因)。
4)留置权的实现:
不需要通过法院,但有至少2个月的留置期。
实现留置权时:
留置不能少于两个月(鲜活易腐的动产除外)
5)不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工程类型(六类)
(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2)作为文物保护的工程
(3)抢险救灾工程
(4)临时性建筑
(5)军用房屋建筑
(6)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
6)施工许可证的废止条件
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
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7)施工许可证的中止施工及复工的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
中止施工满1年(开工报告是6个月)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重新办理开工报告)。
8)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
有额度限制:
总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
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
没有额度限制: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
9)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
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10)投标保证金的额度:
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
11)投标保证金有效期:
施工招标、货物招标:
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12)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13)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成员为五人以上单数,
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14)中标候选人:
一至三人,并表明排列顺序
15)确定中标人:
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三十个工作日前确定。
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16)签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17)保证金的退还: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18)招标文件的发售:
自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日。
19)澄清或修改时间: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20)编制投标文件时间: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投标有效期:
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21)投标人有权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其拒绝延长时不能没收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
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22)事故报告时间
安全生产事故:
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县级以上政府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安监部门逐级上报的时间为2小时。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
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事故调查的期限:
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安全事故处理时限:
特大事故:
30日;其他:
15日。
23)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事后监督)
没有安全施工措施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事前监督)
24)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25)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企业可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在变更后1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
26)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27)质量保证金比例:
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
28)质量保证金的返还: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进行核实,无异议应在核实后14日内返还承包人。
29)工程竣工验收后5日内,应向委托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受委托部门委托,按规定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
30)女职工的特殊保护
(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4)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5)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31)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
例外:
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不受1年限制;
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2)受理:
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受理;
受理后5日内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
10日内提交答辩状。
执行: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2a)劳动仲裁与商事仲裁的区别
(1)主体不同:
劳动仲裁委员会是行政机关;商事仲裁是民间组织;
(2)解决对象不同:
劳动仲裁解决劳动争议;商事仲裁主要解决财产合同纠纷
(3)管辖不同:
劳动仲裁是法定管辖;商事仲裁是约定管辖。
(4)与诉讼关系不同:
劳动仲裁是“先仲后诉”;商事仲裁是“或仲或诉”。
33)因用人单位原因未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1)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
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月工资。
(2)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
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34)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
35)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36)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37)劳动者预告解除: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8)经济性裁员
(1)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
(2)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3)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4)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39)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情形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病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0)经济补偿标准
(1)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2)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41)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
(1)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无工作期间不得低于劳务派遣单位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3)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4)劳务派遣单位有义务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5)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6)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42)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按经济赔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43)非全日制用工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1)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2)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
(3)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
(4)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均可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
终止用工不支付经济补偿。
(5)非全日制用工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6)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44)工程档案一般不少于两套,一套由建设单位保管,一套(原件)移交当地城建档案馆(室)。
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
项目档案验收应在项目竣工验收3个月之前完成。
45)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的时间也是30日。
46)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47)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48)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49)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50)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效力待定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2)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3)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4)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方式作出。
51)证据保全
(1)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
(2)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
(3)仲裁中的证据保全申请:
仲裁中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4)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
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52)诉前财产保全
(1)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2)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3)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4)裁定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5)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15日内起诉。
53)一般地域管辖
(1)通常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即以被告住所地作为确定管辖的标准:
(2)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
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该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满1年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3)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者主要营业地。
54)审查与受理
(1)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2)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3)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55)审理期限:
(1)一审普通程序:
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2)一审简易程序:
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56)上诉提起和受理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57)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的时间:
(1)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2)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后,据以作出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违规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58)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59)执行异议
(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
15日内审查,裁定撤销或者改正,或驳回;对裁定不服的,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2)案外人提出的异议:
15日内审查,裁定中止执行或驳回;对裁定不服的,依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60)撤销仲裁情形:
(1)没有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7)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61)行政复议申请时限
当事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62)《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