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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路基大维修规则版

铁道部文件

铁运[2008]96号

关于重新印发《铁路路基大维修规则》的通知

近年来,随着铁路提速和重载的不断发展,我国铁路的运营条件发生了较大的变化。

特别是第六次大面积提速调图后,既有线最高时速达到了250公里,在建的客运专线将达到时速350公里,而现行的《铁路路基大修维修规则》缺少路基做为结构物方面的内容,已不适应铁路运输的发展要求,需进行修改完善。

现将修订后的《铁路路基大维修规则》予以发布(另发单行本),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铁道部原发《铁路路基大修维修规则》(铁运〔1999〕146号)同时废止。

本规则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

附件:

1.路基维修年度计划表

2.路基维修月工作量调整及计划表

3.路基维修作业工作日志

4.巡守组小补修计划及完成表

5.全年分季(季分月)路基维修计划及完成表

6.路基重点病害登记薄

7.路基维修验收证

8.路基保养质量评定记录表和汇总表(表8-1~5)

9.路基大修工程申请汇总表(表9-1~2)

10.工程设计变更单

11.隐蔽工程验收证

12.路基大修工程竣工验收证

13.路基设备状态检查评定汇总表

14.既有线路基病害的分类及解释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铁路路基是轨道的基础,是重要的土工结构物。

为加强路基修理工作,提高设备抵御灾害和适应运输的能力,保持线路稳定,确保铁路运输安全畅通,特制定本规则。

第1.0.2条路基设备修理分为路基大修和路基维修,其基本任务是:

一、经常保持路基本体及其排水、防护、加固等设备的完好状态,延长设备使用寿命。

二、及时整治路基病害,预防病害的发生和发展。

三、有计划地改善路基设备状态,不断提高路基整体强度。

第1.0.3条路基维修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检修并重,综合整治,排水第一”的原则,做到综合维修、小型病害整治与经常保养相结合,应重视检查和巡守工作,对路基病害应治早、治小,防患于未然。

第1.0.4条路基大修工作应根据路基设备的技术状态和病害情况,按轻重缓急合理安排修理和病害整治。

第1.0.5条必须建立健全各级路基大修、维修工作的专职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年度预算安排额度内,安排足够的路基大修、维修费用,加强管理,确保路基修理工作正常进行。

第1.0.6条路基大修、维修工作应采用信息化管理技术,积极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及先进的检测手段,努力发展机械化,提高作业效率和工作质量。

第1.0.7条应建立健全路基检定制度及机构,对路基设备的稳定性、强度、刚度、承载力等指标进行检测,掌握路基设备技术状态。

第1.0.8条本规则中“工务段”是指工务设备管理单位。

第1.0.9条本规则适用于线路允许速度200km/h及以下的标准轨距既有铁路。

第1.0.10条路基设备修理工作应遵守本规则,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铁路局可根据需要自行规定,并报铁道部备案。

第二章基本技术要求

第2.0.1条铁路路基设备应符合《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和国家及铁道部有关规范的规定。

对不符合规定的路基设备,应根据其运营条件与技术状态有计划地进行改造。

第2.0.2条区间路基面宽度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直线地段标准路基面宽度见表2.0.2-1。

直线地段标准路基面宽度(m)表2.0.2-1

项目

Ⅰ级铁路

Ⅱ级铁路

特重型

重型

次重型

轻型

线路允许速度V

km/h

160<V

≤200

≤120

160

120≤V

<160

160

120≤V

<160

120

120

80≤V

≤120

80≤V

≤100

≤80

区间双线线间距

m

4.4

4.2

4.0

4.2

4.0

4.0

4.0

4.0

4.0

4.0

道床顶面宽度

m

3.5

3.5

3.5

3.4

3.4

3.4

3.3

3.3

3.0

2.9

基床表层类型

道床厚度

m

0.5

0.5

0.5

0.5

0.5

0.45

0.45

0.40

0.35

线

路堤

m

7.9

7.9

7.8

7.8

7.8

7.5

7.5

7.0

6.3

路堑

m

7.5

7.5

7.4

7.4

7.4

7.1

7.1

6.6

5.9

线

路堤

m

12.3

12.1

12.2

12.0

12

11.7

11.7

11.2

10.5

路堑

m

11.9

11.7

11.8

11.6

11.6

11.3

11.3

10.8

10.1

硬质岩石

道床厚度

m

0.35

0.35

0.35

0.35

0.35

0.35

0.3

0.3

0.3

0.25

单线路堑

m

7.9

6.9

6.9

6.8

6.8

6.8

6.5

6.5

6.2

5.7

双线路堑

m

12.3

11.3

11.1

11.2

11.0

11

10.7

10.7

10.4

9.9

级配碎石或砂砾石

道床厚度

m

0.3

0.3

0.3

0.3

0.3

线

路堤

m

7.7

7.1

7.1

7.0

7.0

路堑

m

7.7

6.7

6.7

6.6

6.6

线

路堤

m

12.1

11.5

11.3

11.4

11.2

路堑

m

12.1

11.1

10.9

11.0

10.8

注:

1.特重型、重型轨道的路基面宽度为无缝线路轨道、Ⅲ型混凝土枕的标准值。

对V=120km/h的重型轨道:

当采用无缝线路轨道和Ⅱ型混凝土枕时,路基面宽度减小0.1m;当采用有缝线路轨道和Ⅱ或Ⅲ型混凝土枕时,路基面宽度减小0.3m。

2.次重型轨道的路基面宽度为无缝线路轨道、Ⅱ型混凝土枕的标准值。

当采用有缝线路轨道时,路基面宽度减小0.2m。

3.中型、轻型轨道的路基面宽度为有缝线路轨道、Ⅱ型混凝土枕的标准值。

4.采用大型养路机械的电气化铁路,当接触网的立柱设在路肩上时,直线地段路基面宽度应满足以下标准:

单线铁路不小于7.7m;双线铁路160km/h地段不小于11.9m(小于160km/h地段不小于11.7m)。

表2.0.2-1中宽度小于该标准时应采用该标准。

5.单线路堑自线路中心沿轨枕底面水平至路堑边坡的距离,一边不应小于3.5m(曲线地段系指曲线外侧);双线路堑两边均不应小于3.5m。

二、区间单、双线曲线地段的路基面宽度,应在曲线外侧按表2.0.2—2所列加宽值加宽,加宽值应在缓和曲线范围内递减。

曲线地段路基面加宽值表2.0.2-2

铁路等级

线路允许速度

曲线半径R(m)

路基面外侧加宽值(m)

Ⅰ级铁路

200km/h

A.0.13500≤R≤6000

0.3

A.0.2R>6000

0.2

160km/h

A.0.31600≤R≤2000

0.4

A.0.42000<R<3000

0.3

A.0.53000≤R<10000

0.2

A.0.6R≥10000

0.1

140km/h

A.0.71200≤R≤1400

0.4

A.0.81400<R<2000

0.3

A.0.92000≤R≤6000

0.2

A.0.10R>6000

0.1

Ⅰ、Ⅱ级铁路

120km/h

A.0.11800≤R<1200

0.4

A.0.121200≤R<1600

0.3

A.0.131600≤R<5000

0.2

A.0.14R≥5000

0.1

Ⅱ级铁路

100km/h

A.0.15600≤R<800

0.4

A.0.16800≤R≤1200

0.3

A.0.171200<R<4000

0.2

A.0.18R≥4000

0.1

80km/h

A.0.19500≤R≤600

0.3

A.0.20600<R≤1800

0.2

A.0.21R>1800

0.1

注:

无缝线路R<800m、有缝线路R<600m的曲线外侧路基面应在表2.0.2-2加宽基础上增加0.1m。

第2.0.3条路肩应经常保持干燥、平整、无大草,并能及时疏干道床底部积水。

如需加宽加高路肩时,其断面尺寸应根据计算确定,并保证路基稳定、路基面及基床横向排水畅通。

按照标准路基面宽度,线路允许速度为160km/h及以下的区间铁路路堤地段的路肩宽度不应小于0.8m,路堑地段不应小于0.6m,电气化铁路、无缝线路和机械化维修作业地段,有条件者路肩宽度可加宽至1m;线路允许速度为200km/h的区间铁路路肩宽度应不小于1m。

当路肩加宽大于1.5m时,应报上级部门审核。

第2.0.4条帮宽路堤时,所用填料除了应符合现行铁路路基设计规范规定外,其渗水性不得低于既有路堤填料;浸水部位必须用渗水性填料;原路堤坡面应挖成台阶,并分层夯实;改造后的路堤边坡,若受地界限制,可设置路堤挡土墙进行收坡。

第2.0.5条路基基床分为表层和底层。

基床厚度为2.5m,其中表层0.6m,底层1.9m。

基床应有足够的强度和稳定性。

既有线路基基床应满足表2.0.5所列标准,改建地段应满足现行铁路路基设计规范的要求。

1既有线路基基床强度标准表2.0.5

层位

填料

压实指标

细粒土

粉砂外

砂类土

砾石和碎石类

基床结构

表层

压实系数Kh

≥0.91

相对密度Dr

≥0.75

≥0.75

基本承载力

≥0.18MPa

底层

压实系数Kh

≥0.89

相对密度Dr

≥0.7

≥0.7

基本承载力

≥0.15MPa

路基基床发生翻浆冒泥、下沉外挤等病害时,应首先采取引排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工程措施(如削平路肩、加深侧沟、埋设渗水管、钻泄水孔等),疏干基床土体。

同时根据病害程度、基床土质及其密实度、排水条件、加固材料来源等,可选择采用垫砂层、换填或改良基床土、铺设土工合成材料、复合地基加固等措施进行综合整治,以提高基床的强度与承载能力。

工程处理后的基床表层顶面(或当基床表层为渗水料时的基床底层顶面)应设单侧或双侧不缓于4%的横向排水坡。

粉土地基铁跨公平改立工程两侧路基发生陷穴,应通过对基床进行钻孔注浆填充空洞,有条件时在路基两侧采用粉喷桩形成隔水帷幕等措施,结合立交桥排水系统改造进行整治。

第2.0.6条在路肩上设置电务设备、车辆运行安全监控设备等设施时,其基础必须进行结构设计,设置排水系统,确保路基面及基床横向排水通畅。

在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易产生冻害地段,还应对基床部分采取防水或防冻害措施。

第2.0.7条在线路允许速度大于160km/h的路堤与桥台、路堤与横向结构物(立交框构、箱涵等)、路堤与路堑连接处,应设置过渡段。

过渡段的设置应满足现行铁路路基设计规范及既有线提速200km/h技术条件的要求,但不得超技术标准设置过渡段。

第2.0.8条应系统考虑路基排水性能,使得沟沟相连、沟涵(桥)相通,过水能力匹配协调。

应做好路基排水设施的整修和清理工作,确保排水系统经常处于不堵不淤、不渗不漏、不冲刷的状态,但不得超标准建设路基排水设施。

新建、改建或扩建路基排水设施,应着重做好如下几个方面:

一、保证排水设施有足够的过水能力。

一般情况下,水沟底宽不应小于0.4m、沟深不应小于0.6m(干旱少雨地区或硬质岩石路堑可减少至0.4m);土质路堑基床表层换填渗水料后,侧沟的沟底标高应低于换填层底面至少0.2m,内侧沟帮应适当加强,防止列车动应力挤坏侧沟。

当汇水面积较大,水沟横断面需按流量进行设计时,洪水频率应不低于1/50,沟顶标高高出设计水位标高至少0.2m。

二、设置排水设施的出口时,应保证将流水引排至路基以外,并防止水流冲刷路基。

地面排水设备的沟底纵坡一般不应小于2‰,地表平坦或反坡排水地段,在困难情况下可减小至1‰。

土质、软质岩、强风化或全风化的硬质岩石等地段易造成水沟冲刷或渗漏的侧沟、天沟、吊沟及截水沟,应进行加固。

三、在地下水发育对路基有危害的地段,应根据地下水埋藏深度与含水层具体情况设置明沟、排水槽、渗水暗沟、边坡(支撑)渗沟、渗水隧洞、渗井、渗管或仰斜式钻孔等地下排水设施,以疏干路基土体。

四、渗水暗沟和渗水隧洞的纵坡不宜小于5‰,条件困难时亦不应小于2‰。

渗水暗沟、渗水隧洞的横断面尺寸应根据其埋置深度、施工和维修条件通过计算确定。

五、在易产生冻害地段,渗水暗沟的排水孔应设在冻结深度以下不小于0.25m处。

截水的渗水暗沟的基底宜埋入隔水层内不小于0.5m。

边坡渗沟、支撑渗沟的基底宜设置在含水层以下较坚实的土层上。

在寒冷地区的渗水暗沟、渗水隧洞的出口,应采取防冻措施。

六、有地下排水设备时,应在地表作出标志。

第2.0.9条在路基范围内设置各种光(电)缆沟槽和各种杆架、管线时,应做好径路设计、结构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和路基稳定性检算,并报经铁路局(工务处)批准同意,与工务段签订施工安全协议后方可施工。

电缆沟槽埋设后要按规定设置警示牌和电缆标桩,竣工资料应交工务段存档。

一、既有线新建光(电)缆、管线等的埋设应符合以下要求:

1.一般应设置在路堤坡脚外或路堑顶外,并不得影响工务养护作业。

2.沿路堤坡脚埋设时,应在路堤坡脚水平距离2m以外(困难条件下为1m)。

沿路堑顶部埋设时,应在堑顶边天沟水平距离2m以外,无天沟时,应在堑顶水平距离5m以外。

3.困难条件下,不得不在路肩或路堤边坡上通过时,应进行径路结构设计(即不得损坏原有排水、防护和加固设施,保证路基完整及稳定)和施工设计。

4.横穿线路时,要采用钢管或混凝土管防护,埋入的管顶距路基面不得小于0.4m。

5.路基范围内沟槽施工,必须严格按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进行,回填的填料及其压实强度应达到铁路路基施工验收标准。

二、在路基上设置的电杆、接触网支柱等设备,其内侧距线路中心线不应少于3.1m,必须同时处理好路基排水问题,防止因排水不良诱发路基下沉、边坡溜坍等病害。

第2.0.10条路基边坡应有足够的稳定性和抗洪能力,应积极做好路基边坡病害的防治工作。

一、应经常保持土质路基边坡平整,及时填补夯实坡面裂缝、坑穴、冲沟,并积极采用绿色防护技术,做好水土保持,防止诱发边坡病害。

必要时应增设防护加固建筑物,以保持边坡稳定。

二、在路堑边坡及自然山坡发生崩塌、落石、滑坡、溜坍、风化剥落等病害时,应合理选用明(棚)洞、抗滑桩、挡土墙、拦石墙、拦石网、护墙、支顶、嵌补、喷浆、喷混凝土、锚索、锚杆、灌浆勾缝以及刷坡减载放缓边坡等综合措施进行整治。

在进行路基支挡、防护结构工程设计时,必须查明山体和地基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取得必要的岩土物理力学参数。

路基坡面防护及支挡结构设计应符合现行铁路路基及路基支挡结构设计规范的要求。

三、及时发现并制止在影响路基稳定的范围内进行的挖沟、引水、储水、抽取地下水、耕种、取土、修路、开矿和开采砂石等各种活动。

第2.0.11条为防止河岸、库岸路基受到水流冲刷,应综合考虑路基位置、地质地貌、水流性质等因素,选用适宜的坡面防护、导流或改河等工程措施,以确保路基稳定。

冲刷防护工程顶面标高,应为设计水位加波浪侵袭高加壅水高加0.5m;防护工程基底应埋设在冲刷深度以下不小于1m或嵌入基岩内,冲刷深度可根据公式计算、河床地层冲淤分析及同类工程分析确定。

当冲刷深度较深、水下施工困难时,可采用桩基、沉井基础。

第2.0.12条应做好寒冷地区冻害防治工作。

经常保持路肩及边坡平整,排水设备通畅。

发生冻害时,可采取换土、设置地下渗沟、渗水管或双层暗沟等措施进行整治,并采取必要的保温措施。

第2.0.13条在风沙地区应做好固沙和路基防护等沙害防治工作,可采用封沙育草、设置防沙障、种植防护林带等植物固沙措施和环保型化学固沙剂等化学固沙措施;对路基本体进行防护,则可采用铺砌卵石、沥青沙砖、砂浆板或铺填黏土等措施。

第2.0.14条特殊路基(如膨胀土、软土、黄土、冻土、盐渍土、风沙、雪害、岩溶、矿区采空等地区的路基)地区,由各铁路局根据现行铁路特殊路基设计规范的要求制订路基大修、维修实施细则,并报铁道部核备。

第2.0.15条铁路局应在铁路沿线建立健全雨量观测网,积累资料,分析雨情与铁路灾害的关系,根据路基抗洪能力制定雨量警戒制度。

第2.0.16条对暂时不能整治的严重路基病害地段,应设置灾害自动报警装置或设专人巡守。

第三章路基维修

第一节工作范围

第3.1.1条路基维修工作包括路基设备的综合维修、小型病害整治、经常保养和巡守工作。

第3.1.2条综合维修范围:

一、整修各种排水设备。

二、修补边坡植被。

三、整修各种防护、加固设备。

四、修理路基范围内的河岸防护、河流调节等建筑物。

五、整修路基安全设备(栏杆、检查梯、检查台阶等)。

六、清除或固定危石。

七、修补坡面岩石裂缝。

八、修补防护栅栏。

第3.1.3条小型病害是指技术不太复杂、整治工程量较小(圬工100m3、土石方500m3以下)的路基病害。

小型病害整治范围:

一、堑坡、山坡上的危岩处理。

二、岩(土)体裂缝处理。

三、边坡溜坍、风化剥落病害整治。

四、基床下沉外挤、基床翻浆冒泥病害整治。

五、河岸冲刷病害整治。

六、排水不良病害整治等。

第3.1.4条经常保养范围:

一、少量修补边坡植被。

二、清除零星坍体及设备上的土石堆积。

三、清除坡面的零星活石、松动孤石,清除危树(林务管理的树及影响电力线、通信线的危树及非路产树除外),清除防护加固设备坡面的杂草,疏通各种路基建筑物的泄水孔,夯填砌体与土体间离缝,勾补脱落损坏的灰缝。

四、夯填(填塞)影响坡面稳定的土质坡面裂缝(岩石裂缝)。

五、整平土质路肩,清除路堤肩缘下的弃砟弃土,处理路肩低洼处的积水。

六、清除排水设备内的淤积物及杂草,勾补脱落损坏的灰缝,修补沟内及沟帮外缘的漏水部位,保持水沟出入口畅通。

七、经常保持路基防护栏杆、检查梯(井)等检查设备及线路防护栅栏的完整牢固,按期涂漆防锈及加固修补。

八、负责路基范围内的崩塌、落石、滑坡、泥石流等病害处所的报警装置中土建设施的检修保养。

九、做好路基禁耕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工作,提出路基坡面、坡脚及堑顶植被防护计划,由林务部门安排绿化。

十、修筑、整修上山下河检查小道。

十一、其他临时修补工作。

第3.1.5条对威胁行车安全的病害处所,应制定巡守制度,安排专人进行巡守。

第二节组织机构

第3.2.1条铁路局应根据路基设备的数量合理设置路基维修组织机构。

工务段应下设路基车间、路基工区(包括危岩工区)、路基重点维修工区。

平原地区工务段可不设路基车间。

路基车间负责管内路基维修及设备管理工作。

其管辖范围,山区铁路正线延长一般为80~150km,下设路基工区2~3个为宜;平原地区或管辖范围内有编组站或一等及以上车站时,管辖长度可适当调整。

车间(工区)应配备必要的路基维修机械设备、工具材料及防护用品。

路基工区负责路基设备检查、综合维修、经常保养及重点病害的观测和危险地段的巡守工作。

路基重点维修工区:

负责小型病害整治及单项重点工作。

不设路基车间的工务段,路基维修及设备管理工作由线路(桥梁)车间负责,路基综合维修和小型病害整治工作由路基工区(重点维修工区)负责;路基设备检查、经常保养和巡守工作可由线路(桥梁)工区负责,应根据路基设备的数量配给工区足够定员。

风沙地区的工务段应设置治沙车间和治沙工区。

第3.2.2条铁路局、工务段应配备相应的路基大修、维修专职主管技术人员。

第3.2.3条路基维修工作量换算标准,可作为计算维修工作定员的依据。

一、正线路基本体

1.单线铁路

正线路基1km=1.0路基换算km。

2.非单线铁路

并行地段每条线,正线路基1km=0.6路基换算km。

非并行地段每条线,正线路基1km=1.0路基换算km。

(注:

线间距大于单线设计路基面宽度时,为非并行地段)

二、站线路基本体

站线路基1km=0.1路基换算km。

(注:

按每条站线长度计)

三、各种路基附属设备

1.浆砌片石或混凝土:

支、护、挡(包括路基河调建筑物)设备圬工1000m3折合0.25路基换算km。

2.干砌片石工程1000m3折合0.3路基换算km。

3.各种排水设备1km折合0.1路基换算km。

4.边坡抹面、捶面、喷锚、锚索等1000m2折合0.3路基换算km。

5.砌石或硬化路肩1km折合0.05路基换算km。

6.其他:

地区性病害(沙害、冻害、岩溶等)防护建筑物的换算标准由铁路局制定,报铁道部核备。

四、路基巡守

巡守工作量的换算标准由铁路局制定,报铁道部核备。

第3.2.4条路基换算km与线路换算km的关系规定如下:

平原:

1路基换算km=0.1线路换算km(平原系指地面相对高差在50m以内,起伏不大的广阔地区)。

丘陵:

1路基换算km=0.3线路换算km(丘陵系指地面相对高差在200m以内,起伏较大的地区)。

山区:

1路基换算km=0.5线路换算km(山区系指地面相对高差在200m以上的地区)。

第三节计划编制

第3.3.1条工务段根据路基设备状态和病害情况编制路基维修年度建议计划报送铁路局(详见附件1),由铁路局结合预算安排情况下达年度计划,工务段结合预算安排情况编制月度计划下达车间(详见附件2)。

工区编制日班作业计划(详见附件3)和巡守人员小修补计划(详见附件4)。

第3.3.2条路基维修计划的编制原则:

一、应以秋检结果结合工作量调查为依据。

二、应确保排水设备按维修周期得到维修,并统筹考虑其他路基设备维修需要。

三、安排小型病害整治应分轻重缓急,尽量做到治早治小。

四、应结合路基大修计划合理安排,提高设备修理效果。

五、应有利于维修项目实施的科学组织,提高劳动生产率。

第3.3.3条工务段应于每月25日(统计至20日)和每季度末前,将维修计划完成情况报铁路局(详见附件5)。

第四节检查制度

第3.4.1条为及时全面掌握路基设备状态和病害情况,应对管内的路基本体及其排水、防护和加固等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经常检查、汛期检查和特殊检查,各种检查均应做好完整的检查记录。

第3.4.2条定期检查:

每年须进行防洪(春季)检查和设备(秋季)检查。

一、防洪(春季)检查:

工务段长应于每年春融、汛期以前组织路基设备的全面检查工作,并参加对管内重点路基设备和重点路基病害、汛期危险地点的检查。

工务段根据检查结果提出当年防洪预抢(紧急处理)工程件名计划,确定汛期重点危险地段,修订防洪预案,落实渡汛措施,填写路基重点病害登记簿(详见附件6)。

铁路局应对重点病害地段进行复查。

二、设备(秋季)检查:

工务段长应于每年秋季组织路基设备的全面检查工作。

工务段应通过检查全面掌握管内路基病害情况,对路基设备状态进行评定,对路基病害进行分级(详见第五章“路基设备状态评定及病害分级”),分析重点路基病害产生的原因和发展的趋势,研究制定病害整治方案;根据检查结果编制年度路基大修、防洪预安排工程和路基维修的建议计划,填报路基秋检资料报表。

铁路局应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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