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员岗前培训讲义xxx.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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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员岗前培训讲义xxx

第二章情报信息管理

情报信息管理是对辖区内涉及政治稳定和治安稳定的各类信息的收集、掌握上报工作。

治安管理员要协助社区和驻村民警掌握辖区群众对国内外重大事件、热点问题的反应,掌握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线索等情况。

一、任务目标

对辖区内各类影响社会稳定和治安稳定的线索和苗头,做到早发现、早上报、早控制、早解决。

二、收集线索的范围

(一)社会各界对国内外重大事件、热点问题的反应;

(二)可能引发群体性治安事件的线索及苗头;

(三)预谋实施爆炸、杀人、抢劫、盗窃等犯罪活动的情况;

(四)因各类民事纠纷可能铤而走险、制造事端的危险人员情况;

(五)其他可能影响社会政治稳定和社会治安的情报信息。

三、收集信息的渠道

治安管理员在采集情报信息室的主要职能和关键是不断的发掘和有效的组织情报信息源。

广开情报信息采集渠道,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通过治安管理员在日常治安管理活动中发现和采集;

(2)通过查处各类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以及审查各种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时发现和采集;

(3)通过治安巡逻实地发现和采集;

(4)通过日常接待群众来信来访或检举揭发发现和采集;

(5)通过广大群众和治安积极分子发现和采集;

(6)通过大众传媒发现和采集;

(7)通过网络发现和采集

3、收集信息的方式方法

收集情报信息的方法多种多样,应当根据需要、可靠、有效的原则来确定该采取何种方法。

(一)入户访查

(二)辖区走访

(三)日常防范

四、要求

1、必须真实准确。

准确是指采集情报信息要从实际出发,尊重客观事实,把客观实际中发生的信息真实的采集上来,不改变原始信息的真正面目,是指能恰当的反映一定时空点上的治安和工作状况。

为公安工作决策服务。

2、必须注意时效。

要收集反映社会治安情况的最新信息,避免因为信息滞后而导致工作的被动和失误。

3、必须依法进行。

信息收集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范围和程序进行,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

4、必须及时上报。

对收集的信息要第一时间上报社区和驻村民警,防止信息延误。

第三章排查调处矛盾纠纷

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

治安管理员要摸排掌握辖区内发生的各类矛盾纠纷,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要积极协助民警做好调解工作。

一、任务目标

按照“全面覆盖、一个不漏”的原则,全方位摸排辖区发生的各类矛盾纠纷,每周对辖区发生的矛盾纠纷情况进行分析,并及时上报民警。

同时,积极做好辖区内民间纠纷的化解工作,防止因矛盾激化发生民转刑案件、信访案件、群体性事件、个人极端事件以及其他严重后果。

二、排查矛盾纠纷的重点

(一)敏感性矛盾纠纷。

重点排查涉及下岗职工、军队退役人员、离退休人员、民办教师、“协解”人员的利益纠纷及涉及宗教纠纷、企业改制、教育改革、医疗改革、拆迁改造、征地补偿、拆迁人员安置、工程施工等方面的矛盾纠纷。

(二)涉众性矛盾纠纷。

重点是拖欠农民工工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非法经营、非法传销等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方面的涉众矛盾纠纷。

(三)有争议案事件的舆情。

对有争议的案事件,当时有群众向媒体反映的意愿或已经通过网络、论坛、博客、微博等进行反映或已经有媒体记者前来对案事件进行采访的舆情进行排查。

(四)因意外事件(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校园安全事故、公共安全事故)和其他原因引发的矛盾纠纷。

三、要求

1、必须真实准确。

坚持实事求是,如实反映,保证信息真实、准确。

2、必须全面摸排。

按照“全面覆盖、一个不漏”的原则,全面排查各类矛盾纠纷,防止漏登、漏报、漏管的情况发生。

3、必须及时上报。

对发现的重大矛盾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纠纷要第一时间上报社区和驻村民警,防止信息延误。

 

第四章治安管理

治安管理是对辖区内行业场所及内部单位(包括重点单位、危险物品从业单位)的治安管理活动。

治安管理员要在社区和驻村民警的带领下,了解掌握行业场所的基本情况,做好行业场所、内部单位的安全防范工作。

一、任务目标

掌握辖区行业场所、重点单位的底数,了解基本情况,掌握从业人员情况,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确保行业场所、内部单位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发生恶性案件,及时获取相关的线索信息,协助民警破获违法犯罪案件。

对发生的重大治安案件、事件等要及时上报民警。

二、单位分类

(一)重点了解的行业类型

1.旅馆业。

根据《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精神,凡具备一定规模,提供房间或者床铺供旅客住宿,以接待短期住宿为主,主要以日或者小时为单位结算住宿费用的宾馆、饭店、旅馆、招待所、客栈以及提供住宿服务的洗浴场所、酒店式公寓等各类经营实体,一律作为旅馆业。

2.印章业。

包括刻字厂、刻字店、流动刻字摊等使用机械或手工工艺刻制公章、印章、戳记和个人名章的行业。

3.印刷业。

主要包括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经营性的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打印等活动的行业。

4.旧货业。

包括废旧金属收购业、信托寄卖业、典当业、旧货流通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等行业。

5.机动车修理业。

包括承修汽车、摩托车、农用车等机动车辆的所有行业。

(二)重点了解的场所类型

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通知》(文市发〔2006〕7号)“文化行政部门受理申办娱乐场所的范围包括:

营业性歌舞厅、卡拉OK厅(含量贩式KTV)、夜总会等歌舞娱乐场所;含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营业性多功能综合娱乐场所;兼营娱乐项目的场所,如宾馆、饭店、酒吧兼营歌舞厅、卡拉OK厅等,其兼营部分适用《条例》规定;其他营业性歌舞、游艺等场所。

(三)重点单位的范围

按照《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关系全国或者所在地区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单位是治安保卫重点单位。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范围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

1、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社等重要新闻单位;

2、机场、港口、大型车站等重要交通枢纽;

3、国防科技工业重要产品的研制、生产单位;

4、电信、邮政、金融单位;

5、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和城市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

6、大型物资储备单位和大型商贸中心;

7、教育、科研、医疗单位和大型文化、体育场所;

8、博物馆、档案馆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9、研制、生产、销售、储存危险物品或者实验、保藏传染性菌种、毒种的单位;

10、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单位;

11、其他需要列为治安保卫重点的单位。

三、特特种行业的治安特点

特种行业是容易发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和治安问题的场所,容易被利用作为违法犯罪活动的环境、条件;容易诱发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从事具有行业特点的违法犯罪活动;潜在的不安全因素比较集中,治安灾害事故隐患突出;经营活动复杂,运用公共治安秩序管理的一般手段难以进行有效控制。

四、工作方法

(一)辖区走访。

在社区和驻村民警的带领下,了解掌握行业、场所、重点单位的相关信息。

单位名称,管理类别,单位地址,单位联系方式,成立日期,单位的治安负责人,法人姓名,法人身份证号码,法人手机号码,单位负责人姓名,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号码,负责人手机号码等信息。

掌握该单位从业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情况。

(二)协助清查。

在社区和驻村民警的带领组织下,协助发现行业场所、重点单位存在的治安隐患等情况,及时上报民警。

1、房屋建筑:

出入口、紧急通道畅通情况,安全指示、警示标志设置情况,防盗设施安装情况;

2、消防设施:

消防设施配置情况,电器设备安装使用情况,易燃易爆物品存放情况;

3、制度措施:

安全防范规章制度建立落实情况;

4、有无被通缉、协查的犯罪嫌疑人;

5、有无随身携带或者藏匿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管制刀具、毒品等违禁品及其他可疑物品的人员;

6、有无正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

第五章安全防范

辖区安全防范,是指依托辖区内各种资源,采取人防、物防、技防等多种方法,预防和减少各类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发生的活动。

治安管理员要在社区和驻村民警的带领下,做好辖区内各项安全防范工作。

一、任务目标

在社区和驻村民警的带领下,做好辖区内安全防范宣传教育活动,依托辖区居(村)委会、治保会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督促辖区居民小区等单位落实人防、物防、技防设施,提升辖区群众安全意识,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各类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

二、工作内容

(一)积极与社区和驻村民警沟通,报告本辖区内安全防范活动开展情况;

(二)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三)动员辖区内安装防护门、安全锁、报警器等防护设施;

(四)动员、组织单位和居民巡逻、看护,预防违法犯罪活动;

(五)做好对未成年违法犯罪人员的帮教工作。

(六)协助社区和驻村民警做好预警周报的发布工作。

三、工作措施

1、发布预警周报。

社区和驻村民警根据辖区发案情况,分析预测发案规律,向居民及有关单位、场所,以口头或书面方式提出预防建议,增强防范的针对性,每周发布一期。

治安管理员协助社区和驻村民警做好预警周报的发布工作,在辖区以广播、板报、传单、张贴等方式,向居民、楼院长、行业场所负责人、沿街门店负责人等人员发布。

2、治安防范宣传。

根据辖区的治安状况适时开展治安防范宣传,包括交通、消防等宣传,宣传法律法规知识,安全防范知识,提高群众法律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

3、发动辖区资源。

一是动员辖区内人员力量,开展自防活动,发动群众开展巡逻、看护等活动,预防违法犯罪活动。

二是沟通交流。

在社区和驻村民警的带领下,组织召开治安座谈会,每月组织本辖区的居(村)委会干部、治保干部、楼院长、志愿者、村(居)民代表等召开警民恳谈、民情分析、治安形势分析会为一体的座谈会。

4、做好居民区防范工作。

在社区和驻村民警的带领下,对辖区内居民区进行巡逻防范活动,及时发现辖区内的安全隐患,及时报告民警,提出指导性意见。

查看居民区内的消防设施是否齐全有效、是否有消防隐患、技防设施运转是否良好,重要害部位是否有人值守或安装监控设施,小区单元门是否有破损,是否有固定的存车场所,物防设施运行是否良好等。

要及时发现问题,提出相应的针对性指导意见,以消除安全隐患。

针对性指导性意见如:

增强社区内的夜间照明,起到警示作用,防范社区夜间无灯区域机动车和自行车被盗案件;在靠近天井的窗户上放一些杂物,防止小偷从天井入室盗窃等。

 

第六章危险物品管理

所谓危险物品,是指具有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性质,在运输、装卸、储存、保管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毁损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品。

危险物品管理主要是指对枪支弹药、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剧毒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管制器具等六类物品的管理。

一、工作目标

列入治安管理的危险物品,因其危害公共安全的本质特点,特别需要实施流向管理、封闭式管理、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活动管理这三项基本制度,以及保障这三项制度落实的组织责任制度,达到限制在安全条件下存在,防止公共安全危害的目的。

二、危险物品的概念

(一)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器具。

地方公安机关将枪支(除军用枪支外)作为危险物品实施严格的治安管理

枪支主要包括:

1、公务用枪。

是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等单位的有关工作人员,在法定范围内,履行职务所需配备的枪支。

主要有三类:

一是手枪类;二是冲锋枪类;三是步枪类。

2、民用枪。

是指体育运动、娱乐、狞猎及其他生产、生活使用的枪支。

如射击运动枪支,狩猎用枪,注射枪等。

3、展览枪。

是指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等场馆,因展出内容的需要,作为实物展出的各类经过改制,不能发射实弹的枪支。

4、道具枪。

是指作为拍摄电影、电视片道具使用的,能达到拍摄效果的各种枪支。

5、教学、科研用枪:

是指为满足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配置的各种枪支。

6、各种非制式枪:

是指国家规定标准之外,禁止制造、买卖和持有的其他种类、性能和样式、规格的枪支。

其中包括仿真枪。

(二)爆炸物品,是指在外界作用下(如受热、受压、撞击等)可以发生剧烈的化学反应,瞬间产生大量的气体和热量,使周围压力急骤上升,对周围环境产生强烈作用的物品。

爆炸物品管理是指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部门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对非军事用途爆炸物品依法实施的治安行政管理活动。

严禁个人和单位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

爆炸物品主要包括:

1、炸药。

凡是在一定能量激发作用下发生快速化学反应,并能产生大量气体和热量的物质,称为炸药。

2、起爆器材。

起爆器材是指在受到较小的外界激发能量作用下,能够按照预定时间和方式发火或爆炸的元件或装置。

3、其他爆炸物品。

除炸药和起爆器材外,其它可以爆炸的物品。

(三)烟花爆竹:

以烟火药为原料制成,通过着火源作用燃烧(爆炸)并伴有声、光、色、烟、雾等效果的娱乐产品。

严禁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

(四)剧毒化学品是指具有非常剧烈毒性危害的化学品,包括人工合成的化学品及其混合物(含农药)和天然毒素。

(五)放射性物品:

含有放射性核素,物品中总放射性含量和单位质量的放射性含量均超过免于监管的限值的物品。

(六)管制器具:

列入治安管理的管制刀具、弩等。

禁止非法制造、销售管制刀具、禁止个人非法携带管制刀具。

我省没有弩生产企业,全省范围内严禁生产、销售、使用、持有弩。

三、工作措施

(一)掌握辖区内涉危单位的底数和基本信息,包括生产、销售、使用、存贮危险物品的单位详细信息。

及时发现辖区内非法生产、销售危险物品的线索,积极上报民警。

(二)对个人非法携带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的,及时制止,并通知上报民警。

(三)在辖区内开展宣传,讲解危险物品相关知识,发动辖区群众积极参与到危险物品管理当中。

第七章服务群众常识

五、出入境办理相关规定

(一)申请办理普通护照所需材料

公民申请普通护照,应当由本人向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并提交下列真实有效的材料:

1、近期免冠照片一张以及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

3、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并提交其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见、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护照及复印件;

4、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

5、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报经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现役军人申请普通护照,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报批手续后,由本人向所属部队驻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

(二)申请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须知

●申请条件

1、探亲。

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就学或者就业的亲属。

“亲属”是指:

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申请人的配偶、子女可随同申请。

2、商务。

(1)受单位派遣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

“单位”是指:

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或者在国家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且有生产经营的单位以及境外企业常驻内地代表机构。

申请3个月或者1年多次商务签注,所在单位须事先向石家庄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登记备案。

(2)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

3、团队旅游。

参加国家旅游局指定旅行社组织的团队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

    

4、个人旅游。

常住居民个人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

5、其他。

(1)因治病、奔丧、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

(2)在澳门就学、就业的内地居民申请赴香港。

6、逗留。

经香港或者澳门有关部门批准在香港或者澳门就学、就业、培训的人员及其亲属。

●申请材料

1、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白底彩色照片(48×33mm)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内地居民交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申请人未满16周岁,只需交验居民户口簿;军人只需交验身份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3、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4、备案人员、军人须按相关规定提交证明材料

5、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须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

●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1、探亲。

须交验能够证实亲属关系的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以及被探望亲属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或者在香港或者在澳门就业、就学证明复印件。

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亲属,1年内再次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探望同一亲属免交亲属关系证明。

2、商务。

(1)受单位派遣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已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须提交登记备案证明和派遣函;未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须交验经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有关登记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书、社会保险凭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和派遣函。

(2)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须交验经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3、团队旅游。

须交验国家旅游局指定旅行社出具的旅游费用发票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4、个人旅游。

免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5、其他。

(1)因治病、奔丧、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须交验与申请事由相应证明材料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2)在澳门就学、就业的内地居民申请赴香港,须交验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在澳门就业的人员,还须提交在澳门就业单位的赴香港证明。

6、逗留。

(1)赴香港就学、就业、培训人员及其亲属,须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相应进入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2)赴澳门就学,须交验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出具的《确认录取证明书》及澳门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赴澳门就业,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受雇非本地劳工预报名单》或者澳门社会文化司或者经济财政司出具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赴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3)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就业还须提交商务部《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项目审批表》复印件;(4)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上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

其中,在香港就学、就业、培训人员及其亲属,须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延期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在澳门就学,须提交澳门高等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在澳门就业,须交验经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核准的有申请人姓名的续期名单表或者澳门社会文化司或者经济财政司出具的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在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特殊情形

1、申请人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60周岁,可以由委托人代为申请。

2、在同一受理部门、持用同一本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同一事由签注的人员,可以由委托人代为申请,但不包括商务签注异地申请。

上述情形中,被委托人须提交委托书,交验本人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三)大陆居民申请往来台湾地区须知

1、向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应邀赴台向市级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提交填写完整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表》。

3、提交正面免冠白底彩色近照2张,规格为33×48mm。

4、交验身份证件。

交验申请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除外)、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来大陆后申请前往台湾,由暂住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须交验本人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定居国外的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代办的,交验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5、交验有效的入台许可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6、已持有效《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提交证件原件。

7、单位意见。

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申请前往台湾,须提交所在工作单位意见。

持国务院台办“赴台批件”的人员申请前往台湾,无须提交所在工作单位意见。

8、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1)应邀前往台湾的,提交国务院台办“赴台批件”原件,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台办确认盖章的复印件。

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的,提交工作证明,交验暂住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由组团单位代办的,代办人须提交单位介绍信。

(2)经国务院台办经济局审核立项前往台湾进行经贸交流活动的,提交国务院台办经济局“关于应邀往来台湾立项批复”原件。

(3)大陆居民赴台旅游,应先向赴台旅游组团社报名,交纳所需费用后,凭组团社出具的收费票据提出申请。

9、申请补发、换发证件,须提交下列有关证明:

(1)补发证件的,提交证件报失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2)换发证件的,提交原持有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证件损毁的,提交证件损毁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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