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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社会保险法讲座

(金融保险)社会保险法讲座

《社会保险法》讲座

(2011年10月日)

一、《社会保险法》的颁布与实施

2010年10月28日,十一届人大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该法于2011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

二、《社会保险法》的出台背景

1、社会保险工作无法可依

2、社会保险工作意义重大

3、要积极稳妥推进社会保险工作

三、《社会保险法》的重大意义

1、填补了我国社会保障法的立法空白。

2、完善了我国劳动法律体系。

3、建立了社会保险方面的国家法律制度。

4、是我国政府保障民生的重要举措

四、制定《社会保险法》的基础

1、政治基础——党和政府高度重视

2、经济基础——综合国力不断增强

3、社会基础——劳动者维权意识提高

五、《社会保险法》的适用范围

《社会保险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

包括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

六、《社会保险法》的立法原则

《社会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是:

“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

七、《社会保险法》基本内容

《社会保险法》的基本内容可以概括为“五加一”:

即《社会保险法》的内容分为“五个方面”和“一个问题”。

八、《社会保险法》的基本内容

《社会保险法》的五个方面是指:

1、基本养老保险

2、基本医疗保险

3、工伤保险

4、失业保险

5、生育保险

九、《社会保险法》的基本内容

《社会保险法》的一个问题是指:

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和监管问题。

(1)养老保险制度

《社会保险法》第二章规定,国家建立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内容

1、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3、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4、公务员养老保险

具体规定:

1、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加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3、城镇未就业的居民可以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4、农村居民可以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5、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6、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基本养老保险筹资渠道

1、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2、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3、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1、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现行制度中称为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3、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4、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

(2)医疗保险制度

《社会保险法》第三章规定,国家建立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一)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内容: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二)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渠道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费。

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3、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缴费。

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

(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直接结算制度。

为了缓解个人垫付医疗费的问题,该法规定了参保人员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中,按照规定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2、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先行垫付制度。

在明确规定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同时,本法规定,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向第三人追偿。

3、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3)工伤保险制度

《社会保险法》第四章规定,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一)工伤保险筹资渠道

工伤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二)工伤保险待遇

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7、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8、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9、劳动能力鉴定费。

(三)不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

1、故意犯罪。

2、醉酒或者吸毒。

3、自残或者自杀。

(四)工伤保险待遇先行垫付制度

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然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追偿。

(4)失业保险制度

《社会保险法》第五章规定,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应当参加失业保险。

(一)失业保险的具体内容

失业人员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可以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二)失业保险的筹资渠道

失业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三)失业保险待遇

1、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对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由现行规定可以申领少量的医疗补助金,改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从而提高了失业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

(5)生育保险制度

《社会保险法》第六章规定,女职工及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一)生育保险的筹资渠道

生育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二)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6)社会保险费的征缴与监管

《社会保险法》规定,国家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用于社会保障支出。

(一)社会保险费的征缴

1、规定了社会保险信息沟通共享机制。

为了保证社会保险相关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社会保险法》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2、规定了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登记、缴费制度。

《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3、规定了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的方向。

授权国务院规定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

《社会保险法》规定,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

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4、建立了社会保险费的强制征缴制度。

A、从用人单位存款账户直接划拨社会保险费。

B、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C、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二)社会保险费的监管

1、规范了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原则。

A、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B、社会保险基金通过预算实现收支平衡。

C、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D、社会保险基金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务院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从而为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奠定了法律基础。

2、明确了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的方向。

《社会保险法》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考虑到社会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取决于多方面的因素,本法授权国务院规定提高统筹层次的具体时间和步骤。

3、规定了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方式

人大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

(7)违反《社会保险法》的法律责任

(一)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

《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且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的

《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法律责任

《社会保险法》规定,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或者个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应当退回骗取的金额,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十、《社会保险法》的亮点

(一)、确立了覆盖全民的基本原则

(二)、建立了社会保险制度框架

(三)、明确了政府主导的法律责任

(四)、借鉴了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

(五)、保持了必要的灵活性

(六)、规定了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险问题

(七)、规定了社会保险基金的垫付责任

(八)、规定了社会保险的转移接续制度

(九)、规定了外国人就业的社会保险问题

(十)、提高了国民社会保险待遇

讲座结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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