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开型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及全套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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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公开型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编号:

公开型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

重要提示

请卖方认真阅读本合同全文,尤其是带有▲▲标记的条款。

如有疑义,请及时提请保理银行予以说明。

卖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地址:

保理银行: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

负责人:

鉴于:

⒈卖方已经或将不时向买方(定义见本合同第一条)以信用方式在国内销售货物、提供服务或出租资产(以下称销售货物和/或提供服务和/或出租资产为“交易”),并已经或将不时与买方签订《货物销售合同》或《服务合同》或《租赁合同》(以下称该等合同及其任何补充或修改文件为“《交易合同》”),并由此形成《交易合同》项下对买方的应收账款;

⒉卖方愿意将《交易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银行;

⒊保理银行同意按本合同约定受让应收账款并向卖方提供保理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及催收等国内保理服务。

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卖方和保理银行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明确约定,下列术语将具有如下含义:

“公开型有追索权国内保理”是指保理银行根据本合同约定向卖方提供保理服务后,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回购情形时,保理银行有权向卖方追索,要求其回购相应的应收账款。

“保理融资”是指保理银行应卖方申请,在受让应收账款时向卖方预付应收账款转让价款的行为。

保理融资分为折扣方式和比例预付方式,根据卖方选择保理融资方式的不同,预付的转让价款金额可能等于融资本金金额,也可能小于融资本金金额。

“折扣方式保理融资”是指以对应的应收账款金额作为保理融资本金金额,保理银行向卖方预付应收账款转让价款时,从本金中扣除相应的折扣后再支付的方式。

保理融资本金金额=应收账款金额;折扣=应收账款金额×折扣率×折让期。

“比例预付方式保理融资”是指以对应的应收账款金额的一定比例作为保理融资本金金额,保理银行在受让应收账款时按本金金额向卖方预付转让价款,并在收回本金时收取相应利息的方式。

保理融资本金金额=应收账款金额×融资比例;利息=本金金额×利率×融资期限。

“保理融资余额”是指保理银行已预付、未受偿的应收账款转让价款对应的保理融资本金金额之和。

前述受偿包括买方支付应收账款、卖方因回购而退还或按本合同约定主动偿还应收账款转让价款。

“保理融资额度”根据双方的约定,保理融资额度可以是循环额度或一次性额度。

循环额度是指在额度有效期内任何时候,卖方可以就多笔应收账款向保理银行申请保理融资,但保理融资余额不得超过保理融资额度。

一次性额度是指在额度有效期内任何时候,保理银行为卖方办理的保理融资本金金额之和不得超过保理融资额度。

“保理融资额度余额”循环保理融资额度项下,是指保理融资额度扣减保理融资余额后的金额;一次性保理融资额度项下,是指保理融资额度扣减保理银行已为卖方办理的保理融资本金金额之和后的金额。

“《交易合同》”是指卖方向买方销售货物、提供服务或出租资产而签署的所有合同的总称,或其中的任何一份合同。

“买方”是指与卖方签署《交易合同》,购买货物、接受服务或承租资产的企事业单位。

本合同项下的买方清单详见附表。

“卖方”是指与买方签署《交易合同》,出售货物、提供服务或出租资产的企事业单位。

“应收账款”是指保理银行受让的、卖方基于履行《交易合同》项下销售货物、提供服务或出租资产的义务而对买方享有的、以人民币计价的债权。

“应收账款金额”是指保理银行已受让的、买方根据《交易合同》在应收账款到期日应向卖方支付的金额。

卖方向保理银行转让的各笔应收账款金额以保理银行出具的《应收账款转让申请保理银行审核意见(适用于受让)》(以下简称:

“《受让意见》”)中记载的金额为准。

“应收账款转让”是指卖方根据本合同第三条向保理银行转让应收账款及其相关权益的行为。

“应收账款转让日”,“应收账款受让日”,就保理银行受让的应收账款而言,是指保理银行出具《受让意见》之日。

“应收账款到期日”是指《交易合同》所规定的最晚付款日。

如果买方在同一《交易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系分期履行的,则该《交易合同》项下应收账款到期日按各期应收账款的最晚付款日分别计算。

“商业纠纷”是指买方拒收货物或商业发票,或者根据《交易合同》或卖方的履约行为提出的,与保理银行受让的应收账款有关的任何抗辩、反诉或抵销。

“催账期”是指买方未在应收账款到期日前全额支付保理银行受让的应收账款时,保理银行或卖方向买方进行催收的期限。

本合同项下的催账期为60天,自应收账款到期日次日起计,但任何情况下,催账期届满日不应迟于年月日。

催账期届满日为非银行工作日的,提前至前一银行工作日。

“回购”是指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回购情形”时,保理银行将已受让、未受偿的应收账款部分或全部转回给卖方,卖方应无条件受让,并按本合同约定退还相应的保理融资本金、支付利息。

□第二条保理融资额度(卖方在本合同项下有保理融资额度的,请在“□”内打√;卖方在本合同项下无保理融资额度,不适用本条内容的,请在“□”内打×,并划掉本条空栏;如“□”内或本条空栏为空白的,视为不适用本条。

2.1保理融资额度金额(大写):

人民币。

2.2保理融资额度有效期: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本有效期是保理银行应卖方申请,根据本合同予以保理融资的期限。

2.3本保理融资额度为□循环额度

□一次性额度。

2.4保理融资额度的每次使用,以符合下列全部条件为前提:

(1)循环融资额度项下,保理融资余额未超过保理融资额度,一次性融资额度项下,保理银行已为卖方办理的保理融资本金金额之和未超过保理融资额度;

(2)申请的保理融资本金金额不超过保理融资额度余额;

(3)保理融资申请在额度有效期内提出;

(4)申请的保理融资到期日不迟于年月日;

(5)保理银行已受让申请融资所对应的应收账款;

(6)在本合同生效后,卖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7)卖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的行为。

2.5应卖方申请予以保理融资后,保理银行将按保理融资本金金额扣减保理融资额度。

保理融资额度的使用情况以保理银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保留的文件、凭证及单据为准。

2.6本合同项下的保理融资与应收账款一一对应,融资方式为以下第种:

(1)折扣方式,折扣率为,折让期自应收账款转让价款预付日至催账期届满日;

(2)比例预付方式,融资比例为%,利率为,融资期限自应收账款转让价款预付日至催账期届满日。

2.7在买方付款前,经保理银行同意,卖方可以提前一次性归还保理融资。

发生前述提前还款、买方于催账期届满前付款、卖方在催账期届满前进行回购退还保理融资本金等情况时,折扣方式下,保理银行将退还相应的保理融资自实际还款日至催账期届满日期间的折扣;比例预付方式下,按相应的保理融资的实际占用期限计算其利息。

如买方部分支付或卖方部分退还、未完全清偿保理融资本金的,根据前述约定应当退还的折扣,将于保理融资本金全部受偿时退还。

▲▲2.8保理银行给予卖方保理融资额度,并不意味着保理银行有义务就卖方提出转让申请的全部应收账款办理保理融资。

对于卖方根据本合同提出的保理融资申请,保理银行有权予以审核并自行判断决定是否受理。

第三条应收账款转让

3.1签署本合同,并不意味着保理银行有义务受让卖方提出转让申请的全部应收账款。

对于卖方根据本合同提出的转让申请,保理银行有权予以审核并自行判断决定是否受让。

3.2卖方向保理银行申请转让应收账款时,应向保理银行提交下列文件,有预付应收账款转让价款需求的,应在下述《应收账款转让申请书》中一并提出:

(1)按本合同附件格式签署的一份《应收账款转让申请书》;

(2)按本合同附件格式签署的三份《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

(3)与拟转让的应收账款对应的《交易合同》原件及其复印件;

(4)与《交易合同》相关的所有其他法律文件正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该“相关的所有其他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合同》的修改或补充文件,担保法律文件和权利凭证,交易授权批准文件,预付款(定金)证明文件(如有)等;

(5)《交易合同》项下全套商业发票(主要指增值税发票)正本及复印件;

(6)《交易合同》项下全套运输单据正本、保险单据正本及提货单正本和相应复印件(如有);

(7)保理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

3.3保理银行经审核同意受让应收账款的,将向卖方出具《受让意见》。

保理银行同意预付应收账款转让价款的,将一并在《受让意见》中予以确认,并按本合同约定向卖方预付。

折扣方式下的折扣率、放款日、到期日、融资金额、折扣金额、实付金额或比例预付方式下的利率、融资期限、融资金额等以银行凭证的记载为准。

3.4保理银行经审核决定不予受让应收账款的,将向卖方出具《应收账款转让申请保理银行审核意见(适用于不予受让)》,并将卖方提交的相关申请文件退还卖方。

对于不予受让的应收账款,保理银行无需就该等应收账款承担任何义务。

3.5应收账款转让于保理银行出具《受让意见》时生效。

3.6应收账款转让生效后,保理银行取得该应收账款项下的债权及其他相关权益,该“应收账款项下的债权及其他相关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权利和利益:

(1)根据《交易合同》的约定,采取一切法律措施要求买方支付应收账款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根据《交易合同》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权利;

(2)由于买方迟延支付应收账款而产生的要求其支付赔偿金、违约金的权利;

(3)针对买方未能按期支付应收账款,同意其延期支付,或作出其他让步、放弃、宽限或妥协,或与其达成和解的权利;

(4)在买方发生破产、清算、资不抵债或其他类似的情况时,作为应收账款的债权人参加清算或其他类似程序的权利;

(5)再次转让应收账款的权利;

(6)与应收账款相关的任何担保、保证和保险项下产生的权利或利益;

(7)与应收账款相关的《交易合同》中卖方享有的其他一切权利和利益。

▲▲3.7应收账款转让后,卖方在《交易合同》项下应承担的义务,仍由卖方继续履行,与保理银行无关。

3.8在办理应收账款转让的过程中及应收账款转让后,如保理银行要求,卖方还应办理以下事项:

(1)根据保理银行要求就应收账款转让事宜通知《交易合同》项下的担保人,并办理抵/质押担保(如有)的登记变更手续;

(2)根据保理银行的要求,按附件格式向买方发出《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

(3)根据保理银行的要求,于应收账款到期日前对买方进行催收。

第四条应收账款转让价款的支付

4.1根据卖方的申请、保理银行的判断情况的不同,保理银行支付每笔应收账款转让价款的方式将有所不同。

本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转让价款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支付:

(1)买方于催账期届满前向保理银行支付全部或部分应收账款的,保理银行于收到款项后一个银行工作日内,将款项付至卖方开立在保理银行处的账户;

(2)如卖方在本合同项下拥有保理融资额度,保理银行可应卖方申请,在受让应收账款时,向卖方预付应收账款转让价款。

4.2任何情形下,保理银行收到买方支付的应收账款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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