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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内部审计监督,防范经营风险,提高经营效益,促进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制度,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行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相对独立和垂直管理的内部审计机构(以下简称“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监事会的指导,接受审计委员会的检查、监督和评价。

第三条 本章程所称内部审计是本行内部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与咨询活动,以风险为导向,通过运用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检查评价并改善全行经营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效果,促进全行稳健发展和董事会战略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 本行境内外各级机构以及其他依照有关制度应当接受审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被审计单位”),依照本章程接受审计监督。

对本行控股机构,受其董事会、监事会邀请,履行相关公司治理程序后,可依照本章程进行审计。

第五条 审计机构按照本章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要求和本行规章制度进行审计评价,并在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第六条 本行内部审计工作服务于董事会,其工作目标是:

(一)促进国家经济金融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监管部门规章和本行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在全行风险管理框架内,对本行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效果提出意见和建议,促使风险控制在可接受水平;

(三)促进全行各项业务运营与管理活动不断改善,增加本行价值。

第七条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和干涉审计工作,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八条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依法合规,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二章 审计机构与人员

 

第九条 本行审计机构由总行审计局和若干审计分局组成。

审计局统一组织、管理和报告全行审计工作,审计分局是审计局的派出机构,负责指定的内部审计工作,向审计局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条 根据董事长提名,董事会决定审计局局长的聘任,并对审计局局长进行考核。

审计人员编制按照监管要求配备,由董事会决定。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薪酬水平由董事会决定,不低于其他部门同职级人员的平均水平。

审计委员会可对审计机构进行绩效评价并提出薪酬调整建议。

第十二条 审计机构应构建职业化、专家型的内部审计队伍,配备适当的内部审计人员,建立审计人员职业发展规划,鼓励内部审计与经营管理层的人员交流。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履职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工作经验和职业操守。

一般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大学本科及以上相关专业学历,或者大学专科学历且具备注册会计师、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注册信息系统审计师等从业资质之一;

(二)熟悉相关的金融法律法规及内部控制制度,熟知本行业务经营活动,理解本行发展战略及经营管理原则,掌握相关的审计知识;

(三)具备履职所必需的沟通协调、调查研究、综合分析、职业判断、计算机操作及文字表达等能力;

(四)遵守诚信、客观、公正、廉洁和保密的职业道德规范,保持应有的职业审慎性,从事金融业务以来无不良记录。

第十四条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任务中获悉被审计单位的内部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十五条 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列入总行本部预算。

审计经费在年度预算额度内的支出,由审计机构根据授权进行管理;超过授权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三章 审计职责

 

第十六条 董事会主要负责批准本行内部审计章程、审计组织体系、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等,为内部审计独立、客观地开展工作提供必要保障,并对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考核监督。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董事会授权,负责组织指导本行内部审计工作,审议内部审计章程、审计组织体系、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等,并提交董事会批准通过。

第十八条 审计局负责组织实施内部审计章程、审计组织体系、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落实本行审计机构的内部管理,实施审计质量控制,监督被审计单位落实整改,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情况,并对审计工作的整体质量负责。

第十九条 审计分局在审计局的领导下,负责指定范围内的审计工作,对其所实施的审计工作有效性和审计项目质量负责,可根据总行有关规定制定本管辖范围内的审计实施细则,报审计局备案。

第二十条 审计机构依照本章程和有关规定,以风险为导向,对本行经营管理、经营行为和经营绩效进行审计和评价。

主要审计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金融方针政策、监管部门规章情况;

(二)执行本行各项规章制度、董事会决议及经营方针、发展战略、经营计划、发展目标等情况;

(三)内部控制体系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四)公司治理组织结构的完整性、组织功能的健全性和组织效率的能动性;

(五)经营管理的合规性、合规部门履职情况以及各管理部门的管理效果和效率;

(六)风险管理状况及实施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管理的适用性和有效性;

(七)各项会计记录、财务报告和其他管理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

(八)各项资产的管理、运营、处置情况和效果;

(九)信息系统的规划设计、风险管理、开发运行和管理维护情况;

(十)总行本部部门(含直属机构,下同)、一级分行(含境外机构,下同)负责人和拟提拔为总行本部部门、一级分行负责人的责任和离任审计;

(十一)内外部监管检查和审计监督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二)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要求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二十一条 除本章程规定的审计事项外,审计机构对其他规章制度中规定应由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的事项(事先需征求审计机构意见),依照有关制度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构可针对被审计单位经营管理中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单位和部门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按照规定程序及时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构应当按规定程序向被审计单位通报审计结果,并督促其整改。

被审计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及时报告整改情况,并承担未对审计发现问题采取改进措施所产生的责任和风险。

第二十四条 审计局负责协调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含国家审计署)和外部审计机构对本行开展的审计检查工作;协助董事会就聘请、续聘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即会计师事务所)等事宜开展工作,并对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质量和效果进行评价。

 

第四章 审计权限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构有权参加或列席被审计单位与审计职责履行有关的会议。

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会议信息,审计机构可根据需要选择参加。

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构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规定报送各项业务数据、经营资料、工作文件,以及运用电子计算机存储、处理的电子数据和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或谎报,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各类资料、文件、会议记录和电子信息数据等,现场查验被审计单位贵金属、有价证券、实物资产、现金、重要空白凭证等重要实物,观察有关设施、操作流程和工作环境等。

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向审计机构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

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时,有权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等行为予以制止;对被审计单位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相关业务资料,有权予以暂时封存;必要时可建议暂时停止有关人员的工作。

第三十条 审计机构根据审计发现问题,对被审计单位主要违规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有关部门的处理结果应当及时报告审计机构。

第三十一条 审计机构认为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仅限本行内部)的有关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或与业务发展不相适应或存在重大缺陷的,有权建议有关主管部门予以纠正;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纠正的,审计机构应提请高级管理层及董事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审计机构有权向管理层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在本行一定范围内公布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应当遵守有关保密工作规定。

第三十三条 审计机构对被审计单位拒绝接受或不配合审计检查、拒绝提供审计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或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有权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高级管理层予以制止并做出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审计程序

 

第三十四条 审计机构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按程序立项后组成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可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构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审计机构应提高工作效率。

第三十五条 审计组根据审计方案确定审计样本,安排审计人员实施审计。

审计人员通过选用适当的审计方法对有关资料和数据进行测试,现场查验有关文件和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记录和审计工作底稿。

第三十六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及时向审计机构提交审计组的审计报告。

审计组报告在报送审计机构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

被审计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反馈书面意见。

第三十七条 审计机构收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后,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单位的意见一并研究后,提出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三十八条 审计机构根据审定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工作底稿,编制审计意见书、审计提示等审计结果文本,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据此进行整改和处理,整改和处理结果及时报告审计机构。

审计机构应当持续关注和评价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并适时开展后续审计。

第三十九条 审计机构应及时对审计项目质量进行评估,并对审计人员的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做出评价。

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档案的要求,将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和存储介质进行整理和归档。

 

第六章 审计报告制度

 

第四十条 本行审计工作实行双线报告制度,第一报告路线是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第二报告路线是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

第四十一条 本行审计工作负责人代表审计机构每季度向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工作情况,重大审计事项及时报告,并报送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

第四十二条 经董事会授权,审计工作负责人代表审计机构每年向全行工作会议提交审计工作报告,通报上一年度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发现问题及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

第四十三条 审计分局每季度向审计局报告包括审计履职、工作开展、审计发现及审计整改等内容的工作报告,重大情况及时报告。

第四十四条 审计机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按照规定程序及时提交包括审计概况、审计依据、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等内容的项目审计报告。

第四十五条 经董事会授权,审计局按监管部门的规定向国家监管机构报送审计工作报告及其要求报送的其他情况。

 

第七章 审计质量控制

 

第四十六条 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全面质量控制体系和项目质量控制措施,规范审计工作各个环节,建立审计质量日常监督、定期评价和外部评价机制,持续监督审计工作效果,提高审计质量。

第四十七条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应当独立于其所审计监督、检查和评价的各项经营活动,不承担设计和操作业务系统、履行经营职能、编制财务报表、发起或批准业务事项等职责。

第四十八条 审计机构应当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制定审计方案,确定审计范围和重点,确保对经营机构的审计频率和程度与其业务性质、复杂程度、风险状况和管理水平相一致。

第四十九条 审计机构应当与本行其他负有检查监督职责的部门,以及本行聘用的外部审计机构建立沟通协调机制,促进相关信息的共享。

第五十条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审计程序和方法办理审计事项,定期进行自我评估,评价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

第五十一条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应加强审计技术方法研究,采用先进的审计技术与方法,推进科技手段和信息技术在审计工作中的运用,降低审计成本,提高审计效率。

第五十二条 审计机构实行岗位任职资格和持续教育制度,鼓励审计人员取得注册内部审计师等执业资格以保证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

第五十三条 经董事会批准,审计机构可就特殊审计事项,聘请具有专门技能、知识和经验的外部审计机构协助工作,参与项目审计。

但事先应对其独立性、客观性和专业胜任能力进行评估。

第五十四条 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回避制度。

在安排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任务时,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实行回避,确保审计的客观性。

第五十五条 审计机构应建立内部复核制度。

审计机构开展审计项目时应按照规定程序对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等关键环节进行复核,确保审计结论的准确可靠。

第五十六条 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审计复议制度。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存在异议的,可按规定程序申请复议,审计机构应当及时复议并回复结果。

被审计单位对复议结果仍不服的,由作出审计结论的审计机构的上级机构进行复议。

审计复议期间,原审计决定照常执行。

 

第八章 审计考核与问责

 

第五十七条 审计机构应当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的尽职履责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和评价,并予以适当的奖惩,明确审计问责制。

第五十八条 审计机构对认真履行审计职责,敢于坚持原则,审计发现重大案件或重大风险隐患,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九条 审计机构对未按规定履行审计职责,具有以下情节的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应当追究责任。

(一)未执行审计方案、审计程序和审计方法导致重大问题未能被发现;

(二)对审计发现问题隐瞒不报或者未如实反映;

(三)审计结论与事实严重不符;

(四)未按要求执行审计保密制度;

(五)未按规定履行审计报告制度;

(六)其他有损本行利益或声誉的行为。

第六十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被审计单位秘密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有充分证据表明审计人员按照本章程和有关规章制度,严格执行了审计程序,认真履行了审计职责,并及时报告了审计发现,在被审计单位相关问题暴露时,应免除审计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审计机构应定期评价本章程实施情况,评价结果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后报董事会。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生效之日起,2006年发布的同时废止。

关于制定《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章程》的说明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新形势下全行审计工作,适应审计体制改革后,审计工作新理念、新定位和新作用的需要,充分发挥审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以及公司治理过程中的积极作用,促进全行健康发展,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章程》(下称《审计章程》)。

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审计章程》的制定背景

审计体制改革以后,全行审计工作的理念、定位和作用发生了很大变化。

与此相适应,审计工作制度也必须做出相应的调整,才能适应审计工作新理念、新定位和新作用的需要。

内部审计章程是股份公司的重要公司治理文件之一,具有广泛的约束力,是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进行审计活动的依据,它代表了董事会对审计监督的授权。

这种授权与公司决策、管理及监控系统的有效运作关系密切。

因此,审计章程的制定既要考虑到它的权威性,更重要的应考虑权力的制衡问题。

在起草《审计章程》的过程中,主要依据《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参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同时也借鉴了国内同业审计章程的经验做法。

二、制定目的和依据

(一)适应审计体制改革的需要。

随着我行财务重组和股份公司的成立,内部审计作为公司治理的必要组成部分,必须做出适当的调整,才能适应公司治理的需要。

而且,审计体制改革的完善,使我行内部审计的组织架构、职能定位和理念作用等都发生了重大变化。

为体现这些重大变化,真正发挥改革后审计监督的新作用,必须对审计工作的“根本大法”做出调整和规范。

因此,审计局在原《中国农业银行审计工作规定》的基础上,制定了《审计章程》,进一步对审计工作的宗旨、地位和职责、职权等进行确定。

(二)规范审计工作发展的需要。

2009年以来,总行对各部门规章制度进行了清理。

审计局在制度清理中,结合公司治理和审计体制改革的要求,对全行审计工作制度体系进行了统一规划,共分三个层次。

第一层是审计章程,作为所有审计制度的总纲;第二层是管理办法,包括审计业务管理办法、审计项目管理办法和审计分局管理办法;第三层是保障审计工作质量的审计手册、审计规范和实施细则。

该制度框架体系已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列入审计工作“3510”发展规划。

三、框架结构和主要内容

《审计章程》共9章64条。

第一章《总则》。

主要明确了章程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审计定义和审计目标等内容。

第二章《审计机构与人员》。

明确了本行内部审计机构的组成、审计工作负责人的任免、审计人员的编制和审计人员薪酬等基本要求,提出了审计经费预算列入总行本部预算的内容。

第三章《审计职责》。

审计工作职责是审计章程的重要内容。

本章主要明确了审计工作相关各方(包括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审计部门)的关系和职责,合理界定了审计局和审计分局职责分工,提出了审计监督的12个主要审计事项。

第四章《审计权限》。

审计权限是审计职责履行的必要条件。

本章主要明确了审计的知情权、检查权、取证权、临时处置权、建议权和公告权等。

第五章《审计程序》。

审计程序是规范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

本章主要按照审计工作开展的几个主要阶段对审计程序进行了明确,提出了基本要求。

第六章《审计报告制度》。

主要明确了审计工作实行双线报告制。

第一报告路线是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第二报告路线是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

第七章《审计质量控制》。

主要提出了全面质量控制体系和项目质量控制体系,并对保障审计质量的独立性要求、风险评估、审计技术方法研究、审计人员后续教育、审计回避和审计复核和审计复议等进行了规定。

第八章《审计考核与问责》。

主要明确了审计考核和问责的具体要求,重点对审计考核、问责和免责等具体事项进行了明确。

第九章《附则》。

明确了对《审计章程》定期评估的要求,同时对章程的审批权、修订解释权、实施日期和有关规定的设废等进行了规定。

四、几个重要事项的说明

(一)关于内部审计定义。

根据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关于内部审计的定义,结合我行审计体制改革后的审计新理念、新地位和新作用,本章程将内部审计定义为:

农业银行内部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以风险为导向,通过运用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检查评价并改善本行经营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效果,促进本行稳健发展和董事会战略目标的实现。

该定义包括三项核心内容:

一是独立性要求,提出了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与评价活动,不受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涉;二是代表董事会,站在董事会的角度,以风险为导向,俯视和审视全行经营管理的全过程,包括对各级行经营管理、经营行为和经营绩效的审计评价,并促进其改进;三是审计工作的宗旨是促进全行稳健发展和董事会战略目标的实现,增加价值。

(二)关于审计目标。

审计工作目标应在内部审计定义中进行全面表述,但为突出和强调,本章程将审计工作目标单设一条,并分三层来描述:

第一层是确保国家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章和本行各项制度的贯彻执行,这是审计的最基本目标;第二层是对本行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提出意见和建议,促使风险控制在可接受水平,这是审计的主要目标;第三层是促进本行经营管理、经营绩效和业务运营不断改善,增加价值,这是审计的最终目标,也是审计的宗旨。

(三)关于报告路线。

根据公司治理要求,我行审计工作实行双线报告制。

即第一报告路线是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第二报告路线是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

章程专门用《审计报告》一章来明确审计报告路线:

一是审计工作负责人代表审计机构每季度向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工作情况,重大审计事项及时报告;二是及时向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报送审计工作情况和审计发现问题。

此外,为了充分体现改革后审计职能定位的变化,章程明确了“经董事会授权,审计工作负责人代表审计机构每年向全行工作会议提交审计工作报告,通报上一年度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发现问题及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

”这是审计新职能作用的重要体现。

(四)关于审计人员。

按照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要求,内部审计人员原则上应该按照员工总人数的1%配备。

结合我行实际,审计的职能定位是代表董事会对全行经营管理进行审计,更加突出风险、绩效和管理。

为此,本章程在《审计机构与人员》中提出“本行审计人员编制按照监管要求配备,由董事会决定。

”同时,我们对审计人员的基本素质提出了明确要求,共包括四个方面:

(1)大学本科及以上相关专业学历,或者大学专科学历且具备注册会计师、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注册信息系统审计师等从业资质之一;

(2)熟悉相关的金融法律法规及内部控制制度,掌握相关的审计知识;(3)具备履职所必需的沟通协调、调查研究、综合分析、职业判断、计算机操作及文字表达等能力;(4)遵守诚信、客观、公正、廉洁、保密的职业道德规范,保持应有的职业审慎性,且从事金融业务以来无不良记录。

(五)关于审计关系和职责。

为突出和强化审计工作职责以及相关各方的关系,本章程专门用一章对审计工作相关各方的关系和职责进行了明确。

即董事会主要负责批准本行内部审计章程、审计组织体系、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等,为独立、客观开展审计工作提供必要保障,并对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和监督。

审计委员会根据董事会授权,负责组织指导本行内部审计工作,审议内部审计章程、审计组织体系、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等,并提交董事会批准通过。

审计局负责组织实施内部审计章程、审计组织体系、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落实本行审计机构的内部管理,实施审计质量控制,加强审计风险管理,监督被审计单位落实整改,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情况,并对审计工作的整体质量负责。

审计分局负责指定范围内的审计工作,对其所实施的审计工作有效性和审计质量负责。

另外,从审计事项的角度对审计职责进行明确,提出了审计机构应以风险为导向,对被审计单位经营管理、经营行为和经营绩效等全过程进行审计监督和评价,并按照经营管理、经营行为和经营绩效三大类,具体列示了12个主要审计事项。

同时对审计局还负责国家监管部门(包括国家审计署)的业务联系和协调检查,协助董事会就外部审计机构(即会计师事务所)的聘请、续聘或改聘等事务性工作进行了明确。

(六)关于审计权限。

为确保审计职责的有效履行,本章程对审计权限进行了规定,特别是明确了审计知情权、检查权、取证权、临时处置权、公告权和建议权等具体要求。

其中:

临时处置权是指审计机构在进行审计时,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等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对被审计单位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相关业务资料,有权予以暂时封存;必要时可建议暂时停止有关人员的工作。

审计公告权是指审计机构有权向管理层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在本行一定范围内公布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

当然,审计机构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应当遵守保密工作规定。

审计建议权包括两层含义:

第一层是有权对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违规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有关部门的处理结果应当及时报告审计机构。

第二层是对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仅限本行内部)的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或与业务发展不相适应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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