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大特殊作业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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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大特殊作业管理制度
河北纵横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下发有关作业票证制度的通知
(暂行)
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范我公司从业人员的安全行为,实现企业本质安全,根据上级安监部门的要求,结合公司创建安全标准化的需要,制定了《吊装作业》、《动土作业》、《设备检修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动火作业》、
《高处作业》、《盲板抽堵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等八大作业票证的制度,并对其进行分类管理,要求各单位认真执行。
一、由作业单位(作业区或工段)设备管理人员负责填写执行,厂和公司设备
管理人员负责监察的作业票证管理制度有:
1、《吊装作业》票证管理制度
2、《动土作业》票证管理制度
3、《设备检修作业》票证管理制度
4、《临时用电作业》票证管理制度
二、由作业单位(作业区或工段)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填写执行,厂和公司安全
管理人员负责监察的作业票证管理制度有:
1、《动火作业》票证管理制度
2、《高处作业》票证管理制度
3、《盲板抽堵作业》票证管理制度
4、《有限空间作业》票证管理制度
河北纵横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2014
年10月28日八大作业票管理制度
(一)吊装作业
1制定目的
为规范吊装管理,减少和避免吊装作业引起的作业伤害,特制订本制度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公司内的检维修及日常吊装作业(日常生产检修等频繁作业除外)3吊装作业
在检维修过程中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
业过程。
4吊装作业的基本要求
4.1吊装机具
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吊装机具进行日检、月检、年检。
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吊装机具,应进
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
检查应符合GB6067。
4.2吊装作业人员(指挥人员、起重工)
吊装作业人员(指挥人员、起重工)应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从事吊装作
业指挥和操作。
4.3起吊重物
室外吊装重量大于20吨的物体或吊装高度高于5米以及危险区域的一般吊装作业必须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许可证》。
许可证格式见附表一。
厂房内吊物不足40吨重,对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作业条件特殊等情况下,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许可证》。
4.4风险管理
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经作业单位相关负责人审查,报公司生产安全部
审核、工程设备部审批后方可实施,《吊装作业许可证》报工程设备部存档备查。
4.5起吊负荷
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5作业前的安全检查5.1选择作业人员
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质确认。
5.2落实安全措施
相关部门进行有关安全事项的研究和讨论,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
5.3检查作业器具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起重吊装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使用汽车吊装机械,要确认安装有汽车防火罩。
5.4检查作业环境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
识、障碍)。
警戒区域及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安全警戒标志应符合规定。
5.5确认天气状况
实施室外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在施工现场核实天气情况。
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
级以上大风时,禁止安排吊装作业。
6作业中的安全检查
6.1确认人员职责
6.1.1吊装作业时应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应佩戴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GB2811的规定。
6.1.2应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GB5082起重吊运指挥信号》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
指挥人员按信号进行指挥,其他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
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6.2试吊
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6.3吊装锚点的选择
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
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6.4夜间照明
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
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
止作业。
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
6.5吊装负荷
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7操作人员应遵守的规定
7.1服从指挥
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
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
司索人员应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7.2严禁和不准
7.2.1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准进行起重操作。
严禁起吊超负荷或重物质量不明和埋置物体;不得捆挂、起吊不明质量,与其他重物相连、埋
在地下或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
7.2.2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严禁起吊操作。
7.2.3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而可能滑动,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没有衬垫时不得进行起吊。
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7.2.4无法看清场地、无法看清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吊。
7.2.5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
在输电线路近旁作业时,应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起重作业。
停工和
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
起重机工作时,臂架、吊具、钢丝绳及重物等与输电线路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下表规定:
附表与输电线的最小距离
输电线路电压(KV)
<1
1~35
>60
最小距离(m)
1.5
3
0.01(v-50)+3
注:
当电压值V>60kv时,可用0.01(V-50)+3式计算最小允许距离。
7.2.6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在有载荷的情况下,不得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7.2.7下方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7.3其他要求
应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
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中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
遇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露天作业。
8作业完毕后的工作
8.1清理现场
8.1.1将起重臂和吊钩收放到规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应断开电源开关。
8.1.2对在轨道上作业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锚定。
8.2起重器具的维护保养吊索、吊具应收回放置到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保养。
8.3危险告知
对接替工作人员,应告知设备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9《吊装安全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9.1《吊装安全作业许可证》由工程设备部负责管理。
9.2项目单位负责人应认真填写《吊装安全作业许可证》各项内容,交作业单位负责人审核后,要经公司生产安全部审核后,报公司工程设备管理部审批。
9.3《吊装安全作业许可证》批准后,项目单位负责人应将《吊装安全作业许可证》交吊装指挥。
吊装指挥及作业人员应检查《吊装安全作业许可证》,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9.4应按《吊装安全作业许可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吊装安全作业许可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9.5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齐全,安全措施全部落实,作业环境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方可进行作业。
10吊装安全作业证
10.1应按作业的内容填报《吊装安全作业许可证》,见附表一
10.2严禁涂改、转借吊装安全作业证,严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10.3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10.4作业前,应对照吊装安全作业证背面“安全措施”和企业补充的安全措施,在相应的方框内画“/,见附表。
10.5《吊装安全作业许可证》(见附表一)一式四份,审批后第一联交工程设备部存档,第二联交厂部安全科存档,第三联交厂部设备科存档,第四联交吊运指挥。
(二)动土作业
1制定目的
为了防止在动土作业中损坏地下管道、电缆等设施,从而影响生产或造成事故,特制定本规程2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动土作业安全要求和《动土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3术语
动土作业:
挖土、打桩、钻探、坑探、地锚入土深度在0.5m以上;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
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等可能对地下隐蔽设施产生影响的作业。
4动土作业的安全要求
4.1办理作业证
4.1.1《动土作业许可证》经单位有关水、电、汽、工艺、设备、安全、工程等部门会签,由单位动土作业主管部门审批。
4.1.2严禁涂改、转借《动土作业许可证》,不得擅自变更动土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
4.2安全教育
作业前,项目负责人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着装并佩戴合适的个体防护用品。
施工单位应进行施工现场危害辨识,并逐条落实安全措施。
4.3检查工器具及现场环境
作业前,应检查工具、现场支撑是否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4.4设立警示标志
动土作业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示警。
4.5作业过程
4.5.1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使用适当工具挖掘,避免损坏地下隐蔽设施。
4.5.2动土中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动土审批单位处理,经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土作业。
4.5.3作业人员多人同时挖土应相距在2m以上,防止工具伤人。
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
4.5.4在危险场所动土时,应有专业人员现场监护,当所在生产区域发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质时,现场监护人员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4.5.5高处作业涉及临时用电时,应符合《GBT13869-2008用电安全导则》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的有关要求。
4.6挖掘坑、槽、井、沟等的规定
4.6.1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进行,不准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挖出的土石严禁堵塞下水道和窨井。
4.6.2在挖较深的坑、槽、井、沟时,严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当使用便携式木梯或便携式金属梯时,应符合GB7059和GB12142要求。
作业时应戴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GB2811的要求。
坑、槽、井、沟上端边沿不准人员站立、行走。
4.6.3要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撑。
挖出的泥土堆放处所和堆放的材料至少应距坑、槽、井、沟边沿0.8m,高度不得超过1.5m。
对坑、槽、井、沟边坡或固壁支撑架应随时检查,特别是雨雪后和解冻时期,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危
险征兆,应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4.6.4在坑、槽、井、沟的边缘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时,应保持适当距离,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确保安全。
4.6.5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下而上进行。
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
4.6.6作业现场应保持通风良好,并对可能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区域进行监测。
发现有毒有害气体
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待采取了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作业。
4.6.7所有人员不准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4.7完工验收
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回填土,并恢复地面设施。
5《动土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5.1《动土作业许可证》由工程设备部负责审批、管理。
5.2动土申请单位在设备部领取《动土作业许可证》,填写有关内容后交施工单位。
5.3施工单位接到《动土作业许可证》后,填写《动土作业许可证》中有关内容后将交动土申请单位。
5.4动土申请单位从施工单位得到《动土作业许可证》后交工程设备部,并由其牵头组织工程有关部门审核会签后审批。
5.5动土作业审批人员应到现场核对图纸。
查验标志,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签发《动土作业许可证》。
5.6《动土作业许可证》(见附表二)一式四联,动土申请单位应将办理好的《动土作业许可证》留存,分别送工程设备部、安全部、施工单位各一份。
5.7一个施工点、一个施工周期内办理一张作业许可证。
5.8《动土作业许可证》保存期为一年。
(三)设备检维修作业
1制定目的
为了保证公司设备检修过程中的安全有序,保障职工在检修作业时的人身安全,特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设备检修前的安全要求、检修作业中的安全要求及检修结束后的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的设备大、中、小修。
由于突发事故而进行的抢修不在此范围内,但必须由厂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监护。
3术语
设备检修:
为了保持和恢复设备、设施规定的性能而采取的技术措施,包括检测和修理。
4检修前的安全要求
4.1外来检修施工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并在其等级许可范围内开展检修施工业务。
4.2在签订设备检修合同时,应同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4.3根据设备检修项目的要求,检修施工单位应制定设备检修方案,检修方案应经设备使用单位审核。
检修方案中应有安全技术措施,并明确检修项目安全负责人。
检修施工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整个检修作业过程的具体安全工作。
4.4检修前,设备使用单位应对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安全教育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4.4.1有关检修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
4.4.2检修作业现场和检修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和可能出现的问题及相应对策。
4.4.3检修作业过程中所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
4.4.4相关事故案例和经验、教训。
4.5检修现场应按规定设立相应的安全标志。
4.6检修项目负责人应组织检修作业人员到现场进行检修方案交底。
4.8当设备检修涉及高处、动火、动土、断路、吊装、抽堵盲板、受限空间等作业时,须按相关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执行。
4.9临时用电应办理用电手续,并按规定安装和架设。
4.10设备使用单位负责设备的隔绝、清洗、置换,合格后交出。
4.11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与设备使用单位负责人共同检查,确认设备、工艺处理等满足检修安全要求。
4.12应对检修作业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各种工器具进行检查;手持式、移动式电气工器具应配有漏电保护装置。
凡不符合作业安全要求的工器具不得使用。
4.13对检修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应采取可靠的断电措施,确认无电后在电源开关处设置安全警示标牌或加锁。
4.14对检修作业使用的气体防护器材、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应安排专人检查,并保证完好。
4.16对有腐蚀性介质的检修场所应备有人员应急用冲洗水源和相应防护用品。
4.17对检修现场存在的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设置警告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红灯。
4.18应将检修现场影响检修安全的障碍物、易燃、易爆品、冰雪、积水、油污、废弃物品等清理干净。
4.19应检查、清理检修现场的消防通道、行车通道,保证畅通。
4.20需夜间检修的作业场所,应设满足要求的照明装置。
4.21检修场所涉及的放射源,应事先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使其处于安全状态。
5检修作业中的安全要求
5.1设备使用单位应设专门的现场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监督与协调。
5.2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应按规定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5.3检修作业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5.4从事特种作业的检修人员应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
5.5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时,应统一协调,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5.6从事有放射性物质的检修作业时,应通知现场有关操作、检修人员避让,确认好安全防护间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设专人监护。
5.7夜间检修作业及特殊天气的检修作业,设备使用单位须安排专人进行安全监护。
5.8当生产装置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危及检修人员安全时,设备使用单位应立即通知检修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作业场所。
经处理,异常情况排除且确认安全后,检修人员方可恢复作业。
6检修结束后的安全要求
6.1因检修需要而拆移的盖板、算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应恢复其安全使用功能。
6.2检修所用的工器具、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应及时撤离现场。
6.3检修完工后所留下的废料、杂物、垃圾、油污等应清理干净。
7《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7.1《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见附表三)一式四联,第一联由厂部设备科保存,第二联由厂部安全科保存,第三联由检修项目负责人保存,第四联由设备交出单位保存。
(四)临时用电作业制度
1制定目的
为保证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和防止发生人身触电事故,确保用电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公司内部接用的临时电力、照明和试验线路(指电压在380V及以下者)和使用我厂电力的厂
外各用户,必须遵守本制度。
3职责
3.1安全部和厂部是对临时线使用情况实施安全监管、考核的部门。
3.2用电单位负责日常检查。
4管理内容
4.1接临时线的一般安全要求
4.1.1接用临时线必须使用绝缘良好的橡皮线或胶皮线,必须按照所接设备容量选择足够截面的导
线。
并要求悬挂架设或沿墙敷设,架设时户内离地面高度不低于2.5米;户外不得低于4.5米。
必要时应使用专用电杆和适用合格的瓷瓶固定。
禁止在树上或脚手架上乱缠乱挂。
4.1.2每一临时线必须有一独立的开关控制,用电单位必须加装短路保护(漏电保护器),同时必
须装设合格匹配的过载设施(熔断器)。
4.1.3电气设备金属外壳必须有良好的接地(或接零)保护。
4.1.4临时线分路不准在灯头内并头,必须用T接法接牢且用绝缘胶布包好。
4.1.5临时线如必须放在地面上时,应加装保护;若穿钢管时应在管口装护圈或做坡口,以防割破电线。
4.1.6临时线若穿墙时,应有穿墙管保护。
4.1.7临时线与设备、水管、热力管、门窗等距离应在0.3米以上。
4.1.8临时线与道路交叉,过马路时最低点不得低于6米,过铁路时最低点不得低于7米。
4.1.9手持照明必须使用安全电压,电压不得超过—得
超过12V。
4.1.10安装完毕的临时线,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变动,也不得随意变动负荷种类和容量。
4.2控制措施
4.2.1临时线的安装与拆除,必须由供电单位(或部门)有资格证书的电工负责,其他人员不得随意架设与拆除。
4.2.2临时线最多使用期限为一个月。
如因特殊原因超过使用期限,使用单位应提前按有关规定重新办理工作票,施工完毕要及时通知电工拆除临时线。
4.2.3为保证重要设备的正常运行,重要区域内(重要水泵房,锅炉房及一类负荷处)不允许接计划外负荷或临时线。
若必须接用时,须经供用电双方单位领导签字方可实施。
4.2.4临时线必须保证安全。
若因接用临时线造成事故和人身伤害,要分清事故原因,根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2.5未经批准而任意接用的临时线或安装不合格及已到期的临时线,安全部和项目部、所在区域供电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使用,并立即拆除。
4.2.6临时线接线前必须办理统一的《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详见附表四)。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
证》由用电单位填写,经供电单位接受专业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的电工人员现场检查确认无误方可签发。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一式三份,由厂部设备科、厂部安全科和用电单位各执一份。
4.2.7不办理临时线工作票的,供电单位不能给予送电。
4.2.8用电单位接通临时线后,电工人员要对其用电设备设施进行重新确认方可退场,一旦发现隐患因素,要及时采取断电措施,用电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办理作业票。
4.2.9电工要根据工作票上的规定期限,及时拆除临时线。
4.2.10凡私自安装或改动临时线、变更负荷或存有隐患,一经查实由公司有关部门对供电部门和相关单位进行处罚。
(五)动火作业
1制定目的
为有效防止中毒、着火、爆炸事故发生,确保动火工作安全顺利进行,保障员工的生命健康和公司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各相关单位。
3管理职责
3.1安全部
3.1.1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及施工方对极其危险的及关系到全局动火作业的方案、步骤、安全措施进行审核。
3.1.2负责《动火许可证》的审批;
3.1.3负责对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3.1.4参与极其危险的动火作业及关系到全局的动火作业的方案、步骤、安全措施的确认;
3.1.5负责动火前煤气、氧气的取样。
3.1.6负责一级动火前的现场确认。
3.2动火单位
3.2.1负责《动火许可证》的申办。
3.2.2负责动火作业方案、步骤、措施的制定并落实。
323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监护。
324对一级动火负责设置动火警戒区域,禁止闲杂人员和车辆进入。
4三级动火审批制度
4.1凡在下列部位或场所进行动火为一级动火:
油罐、油箱、煤气柜、煤气管道、天然气管道、石油液化气管道、氧气管道及与之相连的辅助设备;煤气风机房、变压器室等;各种受压容器和设备;现场堆有大量可燃物质和易燃物质的场所。
4.1.1一级动火的审批由作业单位负责申办动火许可证,并制定好安全措施,由公司煤防站人员以及作业单位对现场进行共同确认签字。
4.1.2由作业单位专职安全员作为监护人。
4.1.3二级动火:
危险等级低于一级动火作业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凡不在可燃气体、氧气管道,压力容器直接动火作业的,距易燃易爆的生产装置、设备(管道)、10米以内的动火均为二级动火。
4.2二级动火的审批程序:
4.2.1进行动火作业的单位负责申办动火许可证,并制定好安全措施,由监护人对现场检查确认后进行申请、生产安全部煤防站管理人员对现场确认后在动火证上签字批准。
4.2.2由作业单位安全员作为监护人。
4.3三级动火
危险因素低于二级动火作业的区域进行的动火作业。
凡在非固定的,没有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临时进行的动火,为三级动火。
4.3.1三级动火的审批程序:
由申请动火车间申办动火许可证,有厂部安全科确认签署意见后,报分厂领导审批。
4.3.2由动火单位本岗位操作人员作为监护人
4.3.3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动火焊工和监护人的职责
5.1动火焊工及其职责
焊工必须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其职责是:
(1)不见审批的动火证不动火。
(2)动火现场制定的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动火。
(3)监护人不在场不动火,发现异常现象,认为有危险预兆要立即停止动火作业,动火前要清理动火现场可燃物,需要采取隔离措施的要进行隔离。
(4)动火工作完毕后,配合监护人检查现场,确认无火种存在,经监护人允许后才能离开现场。
5.2监护人的职责:
(1)对动火证内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负责监督,对执行措施不利的有权制止作业。
(2)对动火现场负责检查和维护,动火完毕后负责现场检查,确认无火种后方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