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有限公司章程(内资一人公司章程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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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有限公司
章程
为规范公司经营管理行为,保障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公司名称和住所
名称:
XX有限公司
住所:
梧州市东出口两省交界处粤桂大厦附楼
第二条公司经营范围
XX
第三条公司的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X万元。
第四条公司的股东
公司的股东为:
1、XX住址:
XX证件号码:
XX
第五条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股东的权利
(一)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中分取红利;
(二)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三)查阅公司会计帐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有关决议或者决定、财务会计报告;
(四)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五)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股东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足额缴纳出资;
(三)保证公司资本的独立、真实、充足;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股东以货币出资。
其中:
XX出资人民币XX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100%;
出资时间:
2017年12月31日前缴足。
第七条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一)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决定任免执行董事、经理、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经理、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9、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定;
12、决定聘用或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3、对公司的债权或债务重组方案作出决议;
14、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依职权作出上述决定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签名或盖章后置备于公司。
(二)执行董事
公司只设执行董事,由股东委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行使以下职权:
1.向股东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以及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5.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6.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公司其他管理人员
7.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三)经理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股东委派产生,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行使以下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按执行董事的要求组织实施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除应当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签发本公司日常业务、财务核行政文件。
9.执行董事授权的其他工作职责。
(四)监事
公司设监事一名,由股东委派,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行使以下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维护公司以及职工的利益;
3.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八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一)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行使职权,履行义务,代表公司参加民事活动,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并接受本公司和有关机关的监督;
(二)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代行职责时,应有书面委托。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职责,不得委托他人代行。
第九条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一)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和编制会计账册,除了法定的会计账外,公司不再建立另外的会计账户。
(二)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条利润分配及亏损承担办法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提取利润的5%-10%列入公司的法定公益金。
其余按《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分配。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可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的生产经营或者增加公司资本。
(三)公司的法定公积金可提取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时,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十一条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一)公司的经营期限为二十年。
(二)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2.股东决定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破产;
5.公司违犯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三)公司解散时,按《公司法》要求成立清算组,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
2.通知或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券、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四)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一次。
(五)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二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约则
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条款:
1.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2.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借贷他人。
3.不得将公司资产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不得以公司资产为自己或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十三条附则
1.本章程从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
(本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内容为准)
2.本章程未尽事宜,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3.本章程解释权属股东。
4.本章程一式五份,公司存档一份,送公司登记机关一份,股东自存一份。
股东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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