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整理个税专项扣除答疑问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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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编整理个税专项扣除答疑问题

目录

一、专项扣除-子女教育1

二、专项扣除—继续教育4

三、专项扣除-住房贷款利息(不得与房屋租金专项扣除同时申报)5

四、专项扣除—住房租金(不得与住房贷款利息专项扣除同时申报)6

五、专项扣除—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8

六、专项扣除—大病医疗9

 

一、专项扣除-子女教育

1.填报子女教育支出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答:

(1)有子女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之一:

①扣除年度有子女满3岁且处于小学入学前阶段;②扣除年度有子女正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

(2)同一子女的父亲和母亲扣除比例合计不超过100%。

2.同一子女、同一受教育阶段是否需要细化填写?

如,义务教育阶段是否需要区分小学、中学分别填写?

答:

无需细化填写。

对于同一子女的同一受教育阶段,即使在一个年度中间,子女存在升学、转学等情形,只要受教育阶段不变,也无需细化填写。

3.同一子女某个受教育阶段中间就读学校或者就读国家(地区)发生变化的,是否需要分别填写?

答:

无需分别填写,只需要填写填表时的就读学校即可。

4.子女满3周岁,但未入幼儿园的,是否需要填写就读学校或者就读国家(地区)?

答:

需要填写。

如果不填写,将可能导致此条信息之后信息采集失败,影响个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子女处于满3周岁至小学入学前的学前教育阶段,但确实未接受幼儿园教育的,仍可享受子女教育扣除,就读学校可以填写“无”。

5.是否必须在子女满3周岁之后才能填写?

答:

本扣除年度内子女即将年满3周岁的,可以在子女满3周岁之前提前填写报送相关信息,子女满三周岁的当月即可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无须待子女实际年满3周岁之后填报。

6.子女已经不再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是否可以填报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答:

不可以。

子女已经不再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已不符合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相关规定,无需填写相关信息。

7.一个扣除年度中,同一子女因升学等原因接受不同教育阶段的全日制学历教育如何填写?

答:

可以分两行,分别填写前后两个阶段的受教育情况。

8.不同的子女,父母间可以有不同的扣除方式吗?

答:

可以。

对不同子女,可以在父母间有不同的扣除比例,扣除比例只能为50%:

50%,以及100%:

0。

其中一方为100%的,另一方无需采集该子女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9.对于寒暑假是否中断享受?

答:

不中断享受。

只要纳税人不填写终止受教育时间,当年一经采集,全年不中断享受。

10.对于存在离异重组等情况的家庭子女而言,该如何享受政策?

答:

由子女父母双方协商决定。

一个孩子总额不能超过1000元/月,扣除人不能超过2个。

11.子女教育的扣除主体是谁?

答:

子女教育的扣除主体是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包括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比照执行。

12.监护人不是父母可以扣除吗?

答:

可以,前提是确实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注意事项:

建立留存相关协议、证明等具有法律效益的文件备查)

13.子女的范围包括哪些?

答: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

也包括未成年但受到本人监护的非子女。

14.子女教育的扣除标准是多少?

答:

按照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15.子女教育的扣除在父母之间如何分配?

答: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即一人每月1000元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即一人每月500元扣除。

(注意事项:

父母分配子女教育专项扣除比例是固定的,即只有50%或100%两个比例份额。

父母分配比例应留存相关协议以备税务机关抽查。

父母一方选择100%扣除后,另一方不得再享受此项专项扣除政策。

16.子女教育的扣除分配选定之后可以变更吗?

答:

子女教育的扣除分配,一方扣除或者双方平摊,选定扣除方式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17.在民办学校接收教育可以享受扣除吗?

答:

可以。

无论子女在公办学校或民办学校接受教育都可以享受扣除。

18.在境外学校接收教育可以享受扣除吗?

答:

可以。

无论子女在境内学校或境外学校接受教育都可以享受扣除。

19.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方式是怎样的?

答:

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采取定额扣除方式。

20.纳税人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需要保存哪些资料?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十二条,享受子女教育附加扣除的,纳税人应当填报配偶及子女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子女当前受教育阶段及起止时间、子女就读学校以及本人与配偶之间扣除分配比例等信息。

在境内就读的,税务机关可以获取教育部门的学籍信息,纳税人不需留存资料备查。

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境外教育佐证资料。

21.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属于子女教育还是继续教育,由谁扣除?

答:

属于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由其父母按照子女教育进行扣除;属于非全日制的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由纳税人本人按照继续教育扣除。

二、专项扣除—继续教育

1.填报继续教育支出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答:

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条件需要扣除年度内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教育。

职业资格继续教育需要在扣除年度取得职业资格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相关证书。

(注意事项:

继续教育期间为接受继续教育的“当月”至结束“当月”。

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职业资格教育为“取得”该证书的当年,职业资格具体范围,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为准。

均需留存相关材料以备税务局抽查。

2.同时接受多个学历继续教育或者取得多个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是否均需要填写?

答:

只填写其中一条即可。

因为多个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不可同时享受,多个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不可同时享受。

3.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与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可以同时享受吗?

答:

可以。

4.学历(学位)教育,是否最后没有取得学历(学位)证书也可以扣48个月?

答:

凭学籍信息扣除,不考察最终是否取得证书,最长扣除48个月。

5.如果可以,48个月后,换一个专业就读(属于第二次继续教育),还可以继续扣48个月?

答:

纳税人48个月后,换一个新的专业学习,可以重新按第二次参加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扣除,还可以继续扣48个月。

三、专项扣除-住房贷款利息(不得与房屋租金专项扣除同时申报)

1.填报住房贷款利息支出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答: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2.如何确定是否属于首套住房贷款?

答:

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是否属于首套住房贷款,可以咨询贷款银行。

3.扣除时段要求?

答:

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4.存在婚前购买住房情况如何扣除?

答: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不得更改。

(注意事项:

夫妻约定扣除方式应留存相关协议证明。

上文中提到的50%,100%为固定且唯一比例选项。

5.纳税人为自己亲属购买房屋可否享受扣除政策?

答:

否。

纳税人为自己的父母、岳父母、兄弟姐妹等亲属购买住房,即便是首套住房,该住房贷款利息也不得扣除。

6.其他情况说明

答:

夫妻结婚后全额付款购买了一套房,没有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然后夫妻购买第二套住房时,第一次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生的贷款利息,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纳税人本人在结婚前与其父亲或母亲共同持有一套房产,且没有使用贷款,结婚后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生的贷款利息,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四、专项扣除—住房租金(不得与住房贷款利息专项扣除同时申报)

1.填报住房租金支出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答:

一是本人及配偶在主要工作城市无自有住房;二是本人及配偶扣除年度未扣除住房贷款利息支出;三是本人及配偶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该扣除年度配偶未享受过住房租金支出扣除。

2.主要工作城市如何填写?

答:

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处办理该项扣除的,填写任职受雇单位所在的城市。

3.一个月同时租住两处住房或者年度中间换租住造成中间有重叠租赁月份的情况,如何填写?

答:

一个月同时租住两处住房的,只能填写一处;中间月份更换租赁住房的,不能填写两处租赁日期有交叉的租赁住房信息。

如果此前已经填报过住房租赁信息的,只能填写新增租赁信息,且必须晚于上次已填报的住房租赁期止所属月份。

确需修改已填报信息的,需联系扣缴义务人在扣缴客户端修改。

4.员工宿舍可以扣除吗?

答:

如果个人不付费,不得扣除。

如果本人付费,可以扣除。

5.关于扣除标准?

答:

沈阳市属于省会城市,享受每月1500元扣除标准。

6.关于扣除办法?

答:

(1)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2)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3)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4)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7.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中,享受扣除需要保存哪些资料?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0号)第十五条:

纳税人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

住房租赁合同或协议等资料。

8.两人合租住房,住房租金支出扣除应如何操作?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十九条,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因此,合租租房的个人,若都与出租方签署了规范租房合同,可根据租金定额标准各自扣除。

9.住房租金要求留存备查的合同,有模板格式要求吗?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坐落地址、出租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或者出租方单位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租赁起止时间等信息。

留存备查的住房租赁合同或协议,并无统一的模板要求,纳税人应参照以上规定,签订真实的租赁合同或协议,完整披露以上信息。

五、专项扣除—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1.填报赡养老人支出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答: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老人的,被赡养人已年满60(含)岁(被赡养人包括:

①父母;②子女均已去世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

一是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标准定额扣除。

二是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可选择赡养人平均分摊,赡养人约定分摊和被赡养人指定分摊;若属于赡养人约定分摊的或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的,需已经签订书面分摊协议。

每一纳税人分摊的扣除额最高不得超过每月1000元。

2.在多子女情况下,存在子女中只有1人工作,其他子女未成年或丧失劳动力的情况,工作的1个子女也只能按50%扣除?

答:

是的。

按照目前政策规定,非独生子女,最多只能扣除1000元/月。

3.父母均要满60岁,还是只要一位满60岁即可?

答:

父母中有一位年满60周岁的,纳税人可以按照规定标准扣除。

4.赡养岳父岳母或公婆的费用是否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附加扣除?

答:

不可以。

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5.起止时间?

答:

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6.赡养老人的分摊扣除,是否需要向税务机关报送协议?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0号)第十六条:

纳税人约定或指定分摊的书面分摊协议等资料需要留存备查。

六、专项扣除—大病医疗(自行办理)

1.扣除标准?

答:

大病医疗,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纸一包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缴清算是,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2.扣除时点?

答:

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由于新制度开始时点为2019年1月1日,即发生的大病医疗需在2019年1月1日后,且办理汇算清缴最早的时点为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

3.扣除办法?

答: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4.夫妻同时有大病医疗支出,想全部都在男方扣除,扣除限额是否按16万?

答:

夫妻两人同时有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可以选择都在男方扣除,每人最高扣除限额为8万元。

5.自费或商业保险看病是否可以享受该政策?

答:

不可以。

规定要求纳税人发生的医疗费用是与基本已报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

故要求医疗费用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内可查询,所以必须经医保发生的费用方可享受该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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