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职法律管理事物教师资格证教师招聘面试教材第九讲.docx
《中职法律管理事物教师资格证教师招聘面试教材第九讲.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职法律管理事物教师资格证教师招聘面试教材第九讲.docx(1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中职法律管理事物教师资格证教师招聘面试教材第九讲
中职法律管理事物教师资格证、教师招聘面试教材第九讲
一、物权制度
(一)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民事权利,它是同债权相对应的一种财产权,从总体上说,它是物质资料所有制和财物占有、支配关系的法律表达。
物权的范围很广泛,概括起来可作如下分类:
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准物权、它物权、从物权、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等,其中,财产所有权是物权制度的核心。
(二)财产所有权
1财产所有权的概念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它是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
与其他民事权利相比,所有权是一种绝对的、排他的支配权,即它不允许其他人干涉,也不需要其他人的积极协助,而只需要他们不妨害所有人的权能,所有人以外的任何人均负有这种义务;每一项财产也只能有一个统一的所有权(虽然这一完整的所有权可以为几个主体所共同享有,从而构成共有关系)。
2财产所有权的法律关系
所有权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由主休、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
所有权的主体包括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即享受权利的所有人和承担义务的人。
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包括所有人以外的其他任何人,他们均负有不得侵犯所有人的所有权的义务
所有权的内容是指所有权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其中所有权中的权利是所有人对自己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义务是指不特定的义务主体所负的不得侵犯他人所有权的责任。
占有,是所有人对其财产的实际控制。
占有分为所有人占有和非所有人占有。
所有人占有是所有人依法行使占有权的活动。
非所有人占有又分为合法占有与非法占有。
合法占有是指非所有人依法或经所有人同意的占有。
非法占有是指非所有人未经所有人同意又无法律根据的占有。
其中又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
占有人不知道或不可能知道占有是非法的为善意占有。
善意占有受到法律的一定保护,即使将占有物归还原主,也应得到适当补偿。
恶意占有是指占有人知道和应当知道占有为非法而进行的占有。
恶意占有人应向原主归还占有物或由国家收缴占有物
使用,指按照事物的性能而加以利用。
使用也可分为所有人使用和非所有人使用。
其中非所有人依照法律规定或与所有人约定才可使用,否则为非法使用收益,指利用财物以获得某种利益,即单息。
收益分为天然收益和法定收益两种。
按事物的自然规律而产生的收益为天然收益,如鸡下蛋、树结果等依法从事民事活动而产生的收益为法定收益。
通过经营活动而取得的收益是收益的最主要形式。
它是天然收益和法定收益的结合。
处分,是指对物在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处理。
处分权是所有权中最主要、最基本的权能,直接涉及物的命运,即物的所有权的归属和物的消失。
原则上处分权只能由所有人享有.但在某些情况「,非所有权人根据法律规定或所有人的同意也可行使处分权,如债权人根据抵押合同有权对债务人的抵押财产行使处分权。
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共同构成所有权的内容。
但在实践中,某一项或几项权能与所有人暂时分离的现象时常出现。
这并不意味着所有人丧失了所有权。
如国家所有权和国有企业的经营权、集体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就可以依法分开。
这种合法的分离,有助于充分发挥财产的用途,增加物质财富,满足所有人及非所有人的生活需要,同时也是有效行使所有权的方式。
二、债权制度
(一)债的概念及特征
民法上的债的概念远远超出日常生活中所说的“欠债”之债的概念。
它是指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其中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规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的权利。
债权是一种财产权。
与所有权相比,债权是一种动态的、主要反映财产流转性的财产权,而所有权则是静态的反映财产归属性的财产权。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仅播要有反映静态的所有权制度,同时也要有反映动态的债权制度。
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因为财产流转需要有明确的双方当事人,债权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
(2)从债权法律关系的内容看,债权是一种请求权。
债权人要想实现财产的流转,必须要求债务人提供帮助。
一方请求另一方实施,另一方应其请求而实施的行为,在民法上称为给付。
在多数情况下,双方当事人都享有权利并负有义务,因而他们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
如买卖合同中,卖方有权要求买方给付价金,同时又负有给付标的物的义务。
(3)债的客体,即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可以是物,也可以是智力成果和行为。
(二)债产生的根据和债的分类
1.债产生的根据
债产生的根据是指产生债的法律事实。
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债的产生根据可分为以下几类:
(1)合同之债。
合同是引起债的关系发生的最普遍的重要法律事实。
债是一种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合同则是设立、变更、终止某一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因而订立合同,即达成财产流转关系的协议,必然是债发生的基本根据
(2)不当得利之债。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根据而得到利益,致使他人受损害而形成的债。
由于不当得利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因而必须把该利益返还给受损害人。
如商店售货员多付了货物或钱,收到货或钱的顾客便构成不当得利,形成一种应由该顾客返还不当所得的债权债务关系。
但如果得利者是明知故犯,那就不是不当得利,而是侵权行为了。
(3)侵权之债。
因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致人损害而引起的债为侵权之债。
侵权行为包括对他人的所有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所有合法权益的侵害。
如他人身体、名誉受到侵害,他人作品遭到剽窃,受害人就有权要求侵权行为人给予赔偿并停止侵害。
(4)无因管理之债。
因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而产生的债为无因管理之债。
无因管理者的行为对他人及社会都有好处,他因此而付出的费用、负担的债务或受到的损失,应由受益人偿还。
如照料他人走失的牲畜,没有委托而照管他人房屋等行为,都可以引起无因管理之债
三、知识产权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及特征
知识产权是公民和法人对其脑力劳动创造的非物质财富所享有的非物质财产权。
在我国,知识产权是著作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及专利权与商标权的总称。
知识产权与财产所有权相比较有以下几个特点:
1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
它不同于家具、房屋等等有形的财产权。
知识产权是没有形态的思想、方法、技术,它能满足人们的精神享受,提高劳动生产力
2知识产权须经法律直接确认。
知识产权一般在履行了一定的法律手续后方能取得,如登记、批准或注册等程序。
3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即排他性。
即指法律特别规定未经知识产权所有者的同意,任何人都不得占有使用其知识或技术。
但这种专有权是相对的,我国采取既要尊重知识、保护知识产权人的权利,又要发挥智力成果的作用,为社会服务,这是我国智力成果的重要特征。
4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
即指受一国确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有在该境内有效,在其他国家不发生效力,知识产权要得到其他国家的承认,就一定要在该国登记、注册,并被批准。
如果一国没有专利制度,而由他国保护的专利权,在该国就得不到保护。
5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
由于脑力劳动的成果更新很快,急需迅速向社会推广新的成果,各国对于知识产权都订立了期限,超出了法定的期限,知识产权就消灭,没有再加以保护的必要。
知识产权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对于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推动科学技术转化为生产力,繁荣我国科学、文化教育事业,促进国际文化、科技交流都具有重要作用。
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制度,对保护和发展社会生产力;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和文化的交流与合作;保护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有着重要意义
(二)知识产权的类别
1著作权(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它是指作者或其他主体(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对其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依法享有的署名、发表、出版和取得报酬的权利。
著作权的主体是从事创作活动并拥有作品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
著作权的客体是作者创造的一定形式的科学、理论著作、文学艺术等作品。
著作权的内容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个方面。
其中人身权包括作者的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财产权是指对作品进行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翻译、改编、注释、编辑等,作者有获得报酬权。
凡是对上述权利进行侵犯的都构成对著作权的侵犯,其主要表现是:
剽窃行为、未经作者同意擅自公开发表或利用其作品的行为、擅自改动他人作品的行为或擅自翻印、复制他人已发表的作品以出版或出售的行为、利用他人作品后拒绝支付报酬的行为等
但是,某些法律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也可不必向其支付报酬而使用其作品的行为,则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例如,介绍、评论某一作品,为了研究某一问题,或进行教学、科学研究适当引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或者翻译、复制已发表的作品等等
1992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我国加入《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从而使我国在著作权的国际保护制度方面更加健全,我国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的著作权,也进一步得到了有力的保障。
2专利权
专利权是指专利权人依法在一定期限内对其发明创造所享有的专有权。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的客体是发明创造,其中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利用自然规律对现有技术进行变革的新成就。
如新产品的发明、新方法的发明。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组合提出的适用于实际应用的新方案。
其特点是改良技术,使产品实用、方便。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组合作出的负有美感并适用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它只涉及产品的外观的装饰性或艺术性设计,并不涉及产品的技术性能
按照我国《专利法》的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发明的前所未有性。
创造性是指发明要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
实用性是指发明能够应用于实际生产,并能产生积极效果。
发明和实用新型只有在符合上述三个条件时.才能申请专利;外观设计只要求符合新颖性。
专利权的主体是公民和法人。
如果是职务发明创造,即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如是非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属干发明人或设计人。
专利权也可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所共有。
专利权的取得必须经发明人或设计人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经其依法定程序审查合格后,发明人或设计人才能取得专利权。
我国专利权的申请和审批采用的是“早期公布、延迟审查、公告异议”的制度。
如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或单位在同一日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应当在收到专利局的通知后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
由于专利权是可以转让的,其他人通过合同、继承也可以成为专利权的继受主体。
但他只享有其中的财产权,而无人身权。
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构成专利法律关系的主要内容。
专利权人的权利主要有:
(1)在专利权有效期间内,专利权人具有对专利的独占权。
根据我国《专利法》,发明专利权的有效期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有效期为10年;期限的计算均自申请之日起算。
在有效期内,专利权人享有使用专利从事生产经营和销售专利产品的权利;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专利的,必须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费用,否则就是侵权行为,但法律另有规定的发明和实用新型除外。
(2)专利权人有权转让和许可他人使用专利权。
全民所有制单位转让专利权的,须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中国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权的,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个人可以依法通过遗嘱或遗赠处分其专利权。
(3)专利权人有署名权。
职务发明的专利权由发明人所属单位所有,但发明人或设计人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权利。
专利权人还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其他包装上附上专利标记和专利号。
专利权人的义务包括:
(1)专利权人负有自己在中国制造其专利产品,使用其专利方法,或许可他人制造或使用的义务。
否则国家可对该项专利实行强制许可实施。
(2)专利权人应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交纳年费。
(3)专利权人不得滥用专利权,不得以专利损害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3商标专用权
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所有人依法对使用商品标记、牌号的专用权利。
在当前,我国正处于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历史时期,商标在促进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为健全商标法制,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和保障消费者的利益起了重要作用。
为促进国际贸易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我国还参加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为适应形势的要求,我国除对国计民生关系密切的少数商品如卷烟、药品等仍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外,其他商标则改由企业根据自己的需要,自主决定是否申请注册。
申请商标注册,需要商标所有人向商标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商标管理部门经初步审查认为申请符合规定的,即予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
在公告期间,任何人均可提出异议;无异议或有异议,但不能成立的,应准予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两人或两人以上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商标权授予公告申请在先的人;但在同一天申清的,则授予使用在先的人。
商标权的保护期限为10年。
期限届满,要继续使用者,可申请续展注册。
商标权人的主要权利包括:
商标专用权,即禁止别人使用商标的权利;商标的收益权,即通过自己使用商标、转让商标或许可他人使用商标而取得的经济利益;对侵犯其商标权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有:
未经商标注册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志的;给他人注册商标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商标权人的主要义务包括:
对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的义务;依法向国家交纳规定的各项费用的义务。
国家各级工商管理部门有权通过商标管理监督商品质量,对粗制滥造,以次充好的滥用商标行为,有权依法撤销其注册商标。
四、人身权
(一)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
1人身权的概念
人身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的,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有两类,一类是人格权,即民事主体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必须享有的民事权利,也就是法律直接赋予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如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等;另一类是由于民事主体的某种身份而具有的身份权,如著作权、发明权、监护权等。
2.人身权的特征
(1)人身权与公民的人身和法人的身份不可分离。
它与权利主体本身的特征、素质、品德、信誉等联系在一起。
如健康权、监护权等不能与特定的人身相分离。
(2)人身权具有专属性,不能转让给他人。
但作为例外,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可依法转让其名称。
(3)人身权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
人的生命、姓名、名誉等不能用财产价值来衡量,因此人身权不能直接体现为一定的财产利益。
(4)人身权虽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但它和财产权有密切联系口人身权一般可以给公民和法人带来财产利益,取得财产权。
如法人或公民的名称权、荣誉权可以给他们提供参加民事活动的根据或机会,从而享有财产权利。
此外,当人身权受到侵害时,公民或法人的财产权也会同时受到损失。
如盗用法人的名称销售冒牌货等行为都会使该法人蒙受经济损失。
(二)人身权的种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人身权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和法人的人身权公民的人身权主要有:
(1)生命权。
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生命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
该权利是公民作为权利主体而存在的物质前提。
(2)健康权。
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身体健康权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
(3)姓名权。
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和改变姓名的权利。
(4)肖像权。
它是指公民对自己肖像的专有权。
(5)名誉权。
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个人名誉不受侵害的权利。
(6)荣誉权。
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保持自己所得的嘉奖、光荣称号等荣誉,并不受非法剥夺的权利。
(7)婚姻自主权。
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按照自己的意志,自主自愿地结婚、离婚,不受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
(8)公民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人身权。
它主要指夫妻之间、父母子女和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依法享有的相互抚养、瞻养等人身权利。
(9)隐私权。
它是指公民的个人生活自由、生活秘密和通讯秘密不受他人干涉的权利。
五、财产继承权
(一)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继承是依照法律规定把死者生前的财产转移给他人的法律制度。
死者为被继承人,死者遗留的财产为遗产,接受遗产的人为继承人。
继承人依法取得遗产的权利为继承权
我国《宪法》规定:
“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民法通则》也规定:
“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
1985年4月10日第六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简称为《继承法》),它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类型的继承法。
它与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发展相适应,建立在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的基础之上,为保护个人的合法财产及所有权,维护社会主义家庭制度和家庭关系,促进社会安定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服务。
我国继承权同其他民事权利相比,有以下特征:
(1)继承权的享有者只能是公民。
法人不能作为继承人,但它可以受赠人的身份取得遗嘱财产。
(2)继承权的实现与公民的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法律事实相联系。
(3)继承权与一定的身份相联系。
它上要依据婚姻家庭关系而确定。
(4)继承权的标的只能是财产,而不能是人身权。
因而继承权的遗产与民法中的财产所有权紧密相连
(二)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是继承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权利和程序进行继承的一种法律制度。
若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留下遗嘱则依法定继承开始,首先应明确法定继承人的顺序。
按照法律规定,法定继承人包括:
(1)配偶;
(2)了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5)祖父母、外祖父母
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继承分为先后两个顺序。
第一顺序包括配偶、子女、父母。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也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二顺序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三)遗嘱继承和遗赠
遗嘱继承是指继承人按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的内容对遗产进行继承的制度。
遗嘱继承是对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的充分保护,因为遗嘱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又最了解家庭成员的经济状况、互相扶助的程度及感情亲疏,所以遗嘱继承一般有利于家庭关系的稳定。
遗嘱继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方为有效:
(1)立遗嘱人必须具有行为能力;
(2)遗嘱必须是立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3)遗嘱内容必须合法;(4)遗嘱必须符合法定形式。
凡是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由两个以上与继承人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录音遗嘱应有两个以上与继承人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口头遗嘱只有在危急情况下才可订立,井须有两个以上与继承人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危急情况解除后,口头遗嘱失去效力。
凡不符合上述条件的遗嘱一律无效。
遗嘱人在立遗嘱后,如果认为原立遗嘱不妥,有权加以变更或撤销。
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变更、撤销公证遗嘱。
如要变更公证遗嘱,仍需再经公证程序加以变更。
遗嘱人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时,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应按最后的遗嘱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