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建筑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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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建筑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试行
吉林建筑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吉林建筑大学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学生、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合理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了解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学校的发展状况,所学专业的发展前景,本专业的师资队伍建设情况、课程设置以及经费投入等基本情况;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对教师的教学质量进行评价与监督;
享受学校提供的就业指导和服务;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努力学习,珍惜时间,完成规定学业;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勤俭节约,热爱劳动,诚实守信,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报到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的,应于规定报到日起的2周内由新生本人或其监护人提供有关证明,向学校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拒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入学资格审查和健康复查)。
复查合格的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的,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九条对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可以达到健康标准的,应办理休学手续,离校治疗休养。
第十条新生经复查合格应予注册并取得学籍。
注册时应填写《新生入学登记表》及学生证上要求的项目。
在校生必须在每学年第一学期按规定时间办理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的,必须提供有关证明,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准逾期2周不到学校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学生在注册前,须缴纳学费、住宿费等,未按规定缴纳费用的不予注册,并不能修读课程(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资助,经学校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四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实行学分制的研究生,根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其课程按开课性质分为学位课、选修课。
实行学年学分制的本科生,根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其课程按开课性质分为必修课、限定选修课(限选课)和任意选修课(任选课)。
必修课是指根据培养方案,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限选课是指根据培养方案,学生必须选学全部或其中一组的课程;任选课是指根据培养方案,学生可以结合个人志愿和基础选学的课程在专业培养方案推荐的任选课程中任选。
原则上,凡是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之外的课程均可设置为任选课。
实行学年制的专科(高职)生,其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所列的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均为必修课。
第十二条实行学分制的学生必须按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内容和要求修读课程,成绩合格即取得相应的学分或成绩。
跨学期开设的课程必须分别参加每学期的考核,每学期按1门课程记载成绩、计算学分。
未经选课程序选修任选课程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擅自参加考核的不予记载成绩。
第十三条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的,必须在考核前向课程所在院(系)或研究生处申请缓考,经批准并办理缓考手续后,方可参加该课程的缓考。
实行学分制学生的缓考随本年级该课程重新学习考试或在下一年级该课程考试时进行。
实行学年制学生的缓考在本课程补考时进行,并在成绩单上注明“缓考”字样。
第十四条学生未按规定办理缓考手续,又未参加课程考核或有参加课程考核不交试卷等行为的,视为旷考。
学生旷考的课程成绩以零分记载,并在成绩单上注明“旷考”字样。
第十五条课程考核的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核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两部分组成。
平时成绩由任课教师根据学生的出勤、完成作业、能力培养(实验课成绩、课程论文等)、平时测验以及学习态度、课堂讨论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平时成绩在总评成绩中所占比重由开课系、教研室根据课程性质、课内实践环节等因素确定,并于学期初由任课教师向学生公布。
第十六条课程考核成绩的记载方式分为百分制、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和二级分制(通过/不通过)。
其中,培养方案中注明为“考试课”的课程,成绩以百分制记载;其他必修课和限选课,按五级分制记载;任选课可按五级分制或二级分制记载。
第十七条课程考核前,教师要检查学生出勤、平时作业、实验报告等情况。
对缺勤或缺交作业(报告)累计超过本门课程要求总数1/3的,取消该生该课程考试资格,课程成绩以零分记载。
第十八条实行学分制的学生因各种原因未取得课程的学分,应重新参加该课程的学习。
其中,任选课考核成绩不及格的,可以放弃重新学习而另外选修其他课程。
放弃重新学习课程的学分绩点以零分记载,并列入学期、学年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范围。
重新学习后的课程成绩在成绩单上注明“重学”字样。
实行学分制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高学制学习年限内,同一门课程重新学习的次数不限。
实行学年制的学生经过考核不及格的,必须参加补考。
第十九条实行学分制学生的课程(除任选课外)经考核后成绩合格,但学生本人认为成绩不理想的,可向学籍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重新学习该课程,其课程成绩按高分记载。
第二十条实行学分制的学生因招生、培养方案修订或调整等原因无法或不便参加重新学习的,可向学籍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参加该课程的重考。
课程的成绩在成绩单上注明“重考”字样。
第二十一条学生对某一门课程已有一定基础,并达到该课程教学要求,可申请免修。
申请免修课程的学生须向授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经认定后方可免修该门课程,但须参加该课程的统一考核。
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课、体育课和实践性课程不得免修。
第二十二条本科生已修读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且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在3.0及以上的,经本人申请,学生学籍所在单位审核,教务处批准,可以提前修读部分后续课程。
每学期提前修读后续课程的学分一般不应超过15学分。
若提前修读后续课程与正常课程安排发生冲突,本人可提交申请,经指导教师或任课教师同意,授课单位批准,教务处备案,学生可自修有冲突的部分课程,但必须按规定完成作业和参加该课程的其他实践性教学环节与统一考核。
第二十三条本科生实行主辅修制。
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1学年以上课程的学习且所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2.0及以上的,可以申请辅修第二专业。
第二十四条本科生的跳级。
本科生经批准提前修读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后续课程,在完成本学年培养方案全部课程的同时取得上一年级培养方案2/3以上理论课程学分,且上述全部课程平均绩点达1.5以上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学生学籍所在单位审核并经教务处批准,可以跳级,其学籍转入上一年级。
第二十五条本科生1学期内取得的必修课、限选课总学分少于培养方案规定应修学分1/2的,学校向学生本人提出学业警告。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留级:
(1)学生在1学年内取得的必修课、限选课总学分低于培养方案规定应修学分的1/2,且未取得的学分达到20学分的;
(2)不及格的必修课、限选课学分累计达到35学分的;(3)未达到上述条件,但本人申请留级并经教务处批准的。
留级学生学籍变更至同专业的下一年级,并编入下一年级相应班级学习。
留级学生在下一年级学习期间,其已修读并考核通过的课程可以免修,成绩予以保留;也可以重新学习该课程并参加课程统一考核,其成绩以高分记载。
留级学生在学籍变更后的1学年内,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后,按学校选课规定修读上一年级全部后续课程。
留级学生在学籍变更后1学年内取得学籍所在年级培养方案内全部课程的学分,同时取得上一年级培养方案内全部课程学分,且上述平均学分绩点达1.5及以上的,其学籍可升回到原年级。
留级学生因其专业下一年级未招生,导致无法变更学籍时,允许留级学生在原班级修读后续课程。
在学籍变更后1学年内,经重新学习(重考)取得学籍所在年级培养方案内全部课程的学分,同时取得上一年级培养方案内全部课程学分,且上述平均学分绩点达1.5及以上的,其学籍可升回到原年级。
否则,其毕业日期延后1年。
留级统计以学年为单位,每学年统计1次。
学生在本专业学校规定的最高学制学习年限内最多可有2次留级。
如经2次留级,在1学年内取得的总学分仍少于学年应修学分1/2的,按退学处理。
第二十六条专科(高职)生1学期有3门以上(含3门)课程经补考仍不及格的,学校向学生本人提出学业警告;学生1学年内累计有4门以上课程经补考后仍不及格的,予以留级。
留级学生学籍变更至同专业的下一年级,并编入下一年级相应班级学习。
如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随原班级学习。
如下一年级无相同专业,随原班级学习,但其学籍编入下一年级。
学生留级必须依照教务处下达的通知书执行,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从本人接到留级通知书之日起,在1周内未到指定班级报到的,从第二周起按旷课处理,每日按6学时计算。
编入下一年级的留级学生,可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可以免修其已通过考核的课程。
其中,实习、课程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已通过考核的,可不参加,但由相关教研室为其安排其他教学内容。
在此期间擅自离校或不服从教研室安排的,按旷课处理,每日按6学时计算。
随原班级修读后续课程的留级学生,在学籍变更1学年内,其所修读的后续课程考核全部合格且原有不及格课程经补考后全部通过的,可升回原年级。
第二十七条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内考试、国家教育考试必须遵守考试纪律和考场规则。
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
(1)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2)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3)故意扰乱考场、评卷场所等工作场所秩序的;(4)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5)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6)携带规定以外物品进入考场、未放在指定位置的;(7)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8)用规定以外书写工具、纸张答题,或在试卷规定范围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试卷上标记信息的;(9)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10)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11)在考场内及考场窗外、走廊等距离考场较近范围内喧哗、吸烟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12)其他违反考场纪律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其中第
(1)、
(2)、(3)、(4)、(5)为严重违纪行为。
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
(1)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以及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2)组织作弊的;(3)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的;(4)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5)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携带存储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考试材料的;(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8)传、接物品或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9)考试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课程且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10)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经查实的;(11)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12)其他应当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其中
(1)、
(2)、(3)、(4)为严重作弊行为。
对考试违纪、作弊的学生,视其违纪、作弊情节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监考教师根据上述规定对学生违纪、作弊行为进行客观记录,经教务处审核或研究生处认定,在全校范围内公开通报。
学生处或研究生处提出处理意见,对一般违纪行为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纪律处分,对严重违纪行为给予记过处分;对一般作弊行为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对严重作弊行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对于考试违纪和一般作弊的学生,其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在成绩单上注明“违纪”、“作弊”字样。
实行学年制考试违纪和一般作弊的学生,只能参加离校前的补考。
第二十八条不能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种教学活动的学生,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除经批准免修的课程以外,学生必须参加修读的课程和各教学环节的所有教学活动。
任课教师和指导教师要对学生出勤情况进行考核。
实行学分制的学生缺课达课程和各教学环节计划学时1/3及以上的,实行学年制的学生缺课达课程和各教学环节计划学时1/5及以上的,不能参加该门课程考核。
学校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九条学生入学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向学校申请转专业:
(1)因国家需要或具有某方面突出特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2)由于身体原因不适宜在原专业学习的;(3)因特殊原因在原专业学习有困难,学校认为转入其他专业更为适宜的;(4)因专业调整或指导教师变动,必须转专业的。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三十条学生转专业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如因身体原因,必须持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校医院证明),经转出、转入院(系)同意,由转入院(系)组织专门的知识考核,考核合格后经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审核,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方可转入相应专业学习。
学生本人转专业申请得到批准并转入相应专业学习的,应按转入专业的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三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转专业:
(1)本科生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的,专科(高职)生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
(2)属于委托培养、定向培养的;(3)高校招生考试录取分数低于转入专业录取分数的;(4)艺术类专业转为非艺术类专业的。
第三十二条学生一般应在学校完成学业。
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1学期的;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3)招生时确定为委托培养、定向培养的;(4)应予退学处理的;(5)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三条学生转学,经转出、转入双方学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须迁移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三十四条凡申请转学、转专业的学生在申请手续未批准前,必须参加原班级的学习,否则按旷课处理。
转学、转专业的学生学习年限一般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高学制学习年限。
第六章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五条学校实施弹性学制,硕士研究生在校学习年限为2至3年,四年制本科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为3至6年,五年制本科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为4至7年。
本科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最高学制学习年限(含休学)为6年(五年制为7年)。
三年制高职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为3至4年,二年制高职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为2至3年。
第三十六条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人可申请休学或由学校责令其休学:
(1)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校医院认定,因病必须全休且治疗时间在1学期内超过总学时1/3的;
(2)在1学期内,因病请假累计超过总学时1/3的;(3)由于其他原因难以继续正常学习,在1学期内请假累计超过总学时1/3的。
第三十七条责令休学的意见由学生学籍所在单位提出,报学生处或研究生处审批。
学生要求休学,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因病休学的,须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并经校医院认定;因其他原因申请休学,应出具必要的证明材料)。
未满18周岁的和需要提交其监护人意见的应提供监护人意见,经学生学籍所在单位审核。
研究生休学须由研究生处审批备案后出具《休学证明》,送达学生本人,必要的需通知其监护人。
本、专科(高职)生休学须报学生处审批后出具《休学证明》,送教务处、学生学籍所在单位备案并送达学生本人,必要的应通知其监护人。
批准休学的学生应自《休学证明》下达后3天内离开学校。
第三十八条研究生休学以1学期为限,本专科(高职)生休学以1年为限。
如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可申请继续休学1次。
在校学习期间,学生至多可以休学2次,超过的按退学处理。
第三十九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1年。
第四十条休学学生应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学生休学期间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因病休学的学生,病休期间不再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国家助学贷款。
(2)因病休学的学生,病休期间其医疗费按学生医疗管理规定执行;非因病休学的学生,休学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自理。
(3)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四十一条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其中,因病休学申请复学的须附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病愈诊断证明,经校医院组织复查合格后办理复学手续。
第四十二条符合复学条件的学生,持《休学证明》、本人复学申请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经学生处或研究生处批准,发给《复学通知书》,并抄送教务处及学生学籍所在单位,办理复学手续。
复学的学生,原则上应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原专业下一年级未招生的,可经本人申请,由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审核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第七章退学
第四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退学:
(1)实行学分制的学生在基本学制学习年限内取得的学分不足专业培养方案1/2的,实行学年制的学生在一学年或各学年经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数累计达6门的;
(2)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3)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4)未经请假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5)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又无正当事由的;(6)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四十四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生学籍所在单位提出意见,经学校有关部门同意,学生处或研究生处审核,报学校办公会议批准,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
同时,抄送学校有关部门,报送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退学的本专科(高职)学生,在2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籍关系转入其原户籍所在地。
退学的研究生,已具有规定的国民高等教育学历并符合就业政策的,学校为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在1年后仍没有就业单位的,档案、户籍关系转入其原户籍所在地或有关人才交流服务机构。
第八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六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德、智、体等主要方面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本科生在基本学制学习年限内,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未通过或其他未通过课程学分累计在5学分内的,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的学生可以在学校规定的最高学制学习年限内通过补考、重修或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等方式取得相应学分,成绩合格的颁发毕业证书。
研究生完成个人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学分,但未能通过毕业论文答辩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1年内可以申请补答辩,补答辩通过的颁发毕业证书。
专科(高职)生在规定的学制学习年限内有2门课程未通过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1年内通过补考成绩合格的,颁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符合吉林建筑大学学位授予规定的学生,学校按照规定授予相应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九条在校学习满1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一条对经查实属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的学生,学校不发给其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告省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二条学生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十三条学校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五十五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应自觉抵制非法传销和邪教、封建迷信思想,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应自觉遵守校园管理制度,不得进行有碍公共秩序及破坏公共设施的活动;不得在校园内张贴、悬挂、竖立、散发、广播、生产、销售、传播、复制、贩卖黄色、非法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等;不得有打架斗殴、赌博、酗酒、吸毒等行为。
第五十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七条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
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学生团体管理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八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五十九条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及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第六十条学校应成立勤工助学组织机构和勤工助学管理部门,落实经费来源,帮助学生寻求勤工助学岗位。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不应影响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和学业任务的完成。
第六十一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照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
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制止。
第六十二条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不得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应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
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活动;不得损害国家荣誉和国家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