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补充耕地质量评定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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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补充耕地质量评定规范

江苏省补充耕地质量评定规范

第一条为了规范补充耕地质量评定程序和方法,加强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提高补充耕地质量,根据《江苏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补充耕地质量评定是指对补充耕地农业生产条件符合性、耕地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补充耕地质量评定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按占补平衡原则实施的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等补充耕地项目验收前进行的耕地质量评定。

补充耕地质量评定是开展补充耕地验收的重要环节。

其他涉及耕地质量建设的工程项目竣工后耕地质量评定,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四条省农业委员会负责全省补充耕地质量评定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江苏省耕地质量保护站(以下简称省耕保站)负责日常工作。

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规范,开展本辖区内补充耕地质量评定工作,其所属耕地质量(土壤肥料)工作机构承担具体工作。

第五条省耕保站负责建立和管理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专家库。

专家应从多年从事土壤肥料技术推广、管理、科研教学人员中遴选,入选技术专家原则上应具备副高以上职称。

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在补充耕地项目验收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补充耕地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评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补充耕地质量评定申请表(附件一);

(二)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三)项目初步设计书、项目规划书或其他立项资料;

(四)项目实施前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图及景观照片等资料;

(五)竣工自查报告及工程竣工图。

第七条补充耕地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

初审不合格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初审合格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报送所在地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专家组,采用现场踏勘和专家评议结合的方式进行评定。

第九条评定工作实行专家负责制,专家组成员从专家库中抽取,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组成,由省、市、县(市、区)专家共同组成。

第十条专家组在现场勘查时,对照项目申请资料,实地核查项目区地理位置,确定补充耕地区域;查看地形部位、耕地质地、土层厚度、排灌设施、道路条件、农田林网等情况;做好现场记录,填写《补充耕地质量评定实地勘察表》(附件二)。

第十一条专家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采集样品数量和检测项目,组织工作人员采集并封存土壤样品,填写《土样采集记录》(附件三),并由采样人与项目承担单位代表签字确认。

为加快评定进程,项目建设单位在补充耕地项目土地平整工程完工后,可及时书面告知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并提供第六条中

(二)(三)(四)项材料,由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采集土壤样品。

采集的土样送具有资质的土壤肥料检测机构检测。

检测机构应当在收到送检样品后2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

土壤样品采集数量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每宗地至少取1个;

(二)水田、水浇地和旱地每种地类至少取1个;

(三)地形条件变化不大的补充耕地每50亩至少取1个;

(四)地形条件变化较大的补充耕地每50亩至少取2个。

土壤样品检测项目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必测项目为pH值、有机质、全氮、有效磷、速效钾、缓效钾;

(二)对可能遭受污染的地块必须针对污染因子选择检测相关项目;

(三)对盐渍化的地块应加测土壤含盐量;

(四)对过粘过砂的地块应加测容重和阳离子交换量;

(五)位于缺素区域的地块必须针对缺乏元素选择检测相关项目。

第十二条评定专家组根据现场踏勘结果和土壤样品检验报告,按照评定标准逐项评议,对补充耕地农业生产基本条件符合性做出判定,对符合农业生产基本条件的,评价耕地质量,提出土壤培肥改良措施建议;对不符合农业生产基本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依据评定结果,编制《补充耕地质量评定报告》(附件四),评定专家应当在《补充耕地质量评定报告》上签名。

评定专家有不同意见的,应当予以注明。

《补充耕地质量评定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评定单位名称、地址、受理评定日期等;

(二)耕地质量评定方法、依据、过程说明;

(三)耕地质量评定结论;

(四)耕地质量评定专家组成员名单;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三条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专家组评定结果进行审查确认,签署意见,及时反馈申请单位,并报省农业委员会备案。

评定结果应作为国土资源、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补充耕地项目验收的依据,用于判定补充耕地是否符合农业生产基本条件。

所提土壤培肥改良措施建议用于指导补充耕地质量后续提升。

第十四条申请单位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收到评定结果书面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省农业委员会提出书面复查申请。

省农业委员会根据申请单位的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予以复评,及时做出复评结论。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或延期评定:

(一)申请单位的代表不到场的;

(二)提供的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或者人为干扰导致评定工作无法进行的;

(四)评定专家组认为需要中止或延期评定的。

第十六条补充耕地质量评定所需费用由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研究解决。

各项检测指标的检测费用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

第十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补充耕地质量数据库,数据库内容包括耕地类型、土壤类型、耕作制度、立地条件、剖面性状、土壤养分状况、田间基础设施、环境质量指标、耕地地力等级等方面信息。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补充耕地质量监测点,定期跟踪监测补充耕地质量变化情况。

第十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补充耕地质量建设工作的指导,有针对性地提出土壤改良培肥措施,提高补充耕地质量。

第十九条省农业委员会组织开展补充耕地质量评定检查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条省农业委员会负责对评定专家的监督管理,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专家,取消专家资格,并通报所在单位。

第二十一条省农业委员会负责对土壤样品分析化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对发现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该机构资质认定发证机关和主管部门,不再委托该机构承担补充耕地土壤样品检测任务。

第二十二条本规范由省农业委员会、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一:

补充耕地质量评定申请表(式样)

申请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年月日

申请单位全称

地址

邮编

申请单位法人代表

联系人

联系

电话

项目名称及编号

项目区位置

耕地面积(亩)

图幅号/图斑号

(按地块填写)地块1:

地块2:

地块3:

……

耕地四至范围

(按地块填写)地块1:

经度纬度地块2:

经度

纬度地块3:

经度纬度……

立项批复文号

申请质量评定理由:

提交材料名称:

(1)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2)项目初步设计书、项目规划书或其他立项资料;

(3)项目实施前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图及景观照片等资料;

(4)竣工自查报告及工程竣工图;

(5)其他

本单位郑重声明以上填写内容及报送材料真实无误。

项目实施单位法人代表(签名):

单位盖章:

年月日

(以下部分由农业部门填写)

签收人签名

签收时间

资料齐全情况:

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附件二:

补充耕地质量评定实地勘察表(式样)

申请单位

地址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邮编

项目名称及编号

耕地地理位置

耕地四至范围

经度:

图幅/

图斑

/

纬度:

建设前的土地状况

建设措施简述

目前耕地状况

土地权属

耕地面积(亩)

土壤类型

耕层土壤质地

有效土层厚度(厘米)

耕层厚度(厘米)

地类(水田或旱地)

地形部位

地面坡度(度)

道路条件

灌溉保证率

排涝能力

适宜作物

土壤障碍因素

剖面描述

砾石含量

专家组组长:

勘察人(签名):

勘察日期:

年月日

附件三:

补充耕地质量评定土壤样品采集记录单(存根)

采样编号:

项目名称及编号:

申请单位

采样时间

采样数量

采样点坐标

经度:

纬度:

土样采集编号

采样地点

拟检测项目

备注

采样人与项目承担单位代表(签名):

填单日期:

年月日

补充耕地质量评定土壤样品采集记录单(申请单位联)

采样编号:

项目名称及编号:

申请单位

采样时间

采样数量

采样点坐标

经度:

纬度:

土样采集编号

采样地点

拟检测项目

备注

采样人与项目承担单位代表(签名):

填单日期:

年月日

补充耕地质量评定土壤样品采集记录单(检测单位联)

采样编号:

项目名称及编号:

申请单位

采样时间

采样数量

采样点坐标

经度:

纬度:

土样采集编号

采样地点

拟检测项目

备注

采样人与项目承担单位代表(签名):

填单日期:

年月日

附件四:

补充耕地质量评定报告(式样)

申请评定单位名称

项目名称及编号

耕地地理位置

申请面积(亩)

确认面积(亩)

耕地四至范围

经度:

图幅/

图斑号

/

纬度:

专家组综合评定意见:

 

专家组组长(签名):

年月日

组织评定单位意见

 

(盖章)

年月日

附:

评定专家组成员名单

职务

姓名

性别

工作单位

职称

从事专业

签名

组长

成员

成员

成员

成员

成员

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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