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教技5号.docx
《陕教技5号.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陕教技5号.docx(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陕教技5号
陕教技〔2011〕5号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高等学校人文
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陕西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励工作,省教育厅对《陕西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励暂行办法》(陕教研〔2003〕4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陕西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全文公开)
陕西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表彰陕西高等学校科研人员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领域的突出贡献,奖励优秀科研成果,引导和鼓励广大科研人员积极探索,开拓创新,推动人文社会科学事业繁荣发展,更好地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和陕西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教育部和陕西省相关奖励规定,陕西省教育厅设立陕西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的推荐、评审和奖项授予活动。
第三条陕西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奖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针,坚持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为宗旨。
第四条陕西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每二年评审奖励一次。
陕西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分设:
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第五条省教育厅成立陕西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励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由省教育厅主要负责人、分管和相关处室负责人等组成。
领导小组负责审定评奖方案、获奖成果名单和奖励等级,审议有异议获奖成果的调查报告并做出最终裁决等。
第六条领导小组下设评奖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科学技术处。
评奖办公室聘请有关学科专家组成评审专家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承担优秀成果奖的评审工作。
评奖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负责制定评奖工作方案;组织成果申报;组织调查有异议的获奖成果并提出处理建议;奖项授予等项具体工作。
第二章奖励范围与申报条件
第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科分类与代码国家标准GBT13745-2009(人文社科类)和陕西高校实际,陕西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励的学科范围主要包括:
(一)管理学;
(二)马克思主义;(三)哲学;(四)逻辑学;(五)宗教学;(六)语言学;(七)中国文学;(八)外国文学;(九)艺术学;(十)历史学;(十一)考古学;(十二)经济学;(十三)政治学;(十四)法学;(十五)社会学;(十六)民族学;(十七)新闻学与传播学;(十八)图书、情报、文献学;(十九)教育学;(二十)体育学;(二十一)统计学;(二十二)港澳台;(二十三)国际问题;(二十四)心理学;(二十五)综合研究。
第八条申报陕西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包括:
著作类成果奖(含专著、编著、译著、工具书、古籍整理出版物);论文类成果奖;研究报告类成果奖(含调研报告、咨询报告等);普及类成果奖(为推进马克思主义大众化和人文社会科学知识传播普及的科学研究著作)。
第九条申报陕西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成果申报者为:
成果公开出版、发表或向实际工作部门提交研究咨询报告期间,正式人事关系在陕西高等学校的教师和研究人员(含离退休人员)。
(二)、每届受理申报的成果为评奖当年的前三年成果,以成果发表的时间为限,同一成果不允许重复申报。
(三)、未公开出版、发表,但被政府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等采用的调研、咨询报告等研究成果,以其被引用采纳时间为限,与已发表的成果要求时限相同。
(四)、申报研究咨询报告类成果奖,须附引用或采用单位的证明材料。
(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成果,可做整体申报:
1、最后一卷出齐的时间符合申报时限的多卷本著作;2、围绕一个专题,发表于同一刊物同一标题的系列论文。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成果,不可做整体申报:
1、丛书不能作为一项研究成果整体申报,只能以其中独立完整的著作单独申报;2、多人撰写的论文集,不能作为著作类成果由主编作整体申报,只能由其中某篇论文的作者申请论文类成果申报。
(六)、申报人作为成果第一署名人限报一项。
合作研究成果由第一署名人申报。
第十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成果,不能推荐申报:
(一)不属于本奖励范围和时限的;
(二)已获国家、省(部)级和厅局(地市)级奖励的;
(三)著作权有争议的;
(四)电子出版物;
(五)教材、文艺作品、新闻作品、志书、年鉴、一般大事记。
第三章成果申报与组织
第十一条成果申报人应按规定填写《陕西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推荐书》,并提供相应的附件,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
附件主要包括:
申报成果原件、复印件以及评价、引用、证明材料。
学术译著(译文)需附原著(原文);以外文出版的专著需附中文摘要、发表的论文需附中文翻译。
申报材料须真实可靠,符合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均可按要求推荐申报优秀成果。
申报高校作为奖励推荐单位承担推荐责任,须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核查、汇总后方可推荐申报,并在规定日期内集中向评奖办公室提交。
评奖办公室不受理个人的申报材料。
第十三条评奖办公室负责对推荐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为推荐奖励范围、成果形式、申请书等是否符合要求等。
第十四条凡推荐本奖励的成果,应按规定缴纳评审费。
第四章评审标准与奖励
第十五条陕西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项包括:
(一)陕西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著作奖;
(二)陕西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论文奖;(三)陕西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研究报告奖;(四)陕西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普及奖。
第十六条成果评审的基本标准是:
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观点鲜明,论据充分,资料翔实,数据准确,逻辑严密,方法科学,具有创新性和前沿性,符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体现政治标准与学术标准的统一。
第十七条成果评审的类型标准是:
(一)基础研究类获奖成果应在理论上有所建树,在学术上有所创新,填补了本研究领域的某些空白,推动了学科建设和理论发展,得到学术界的重视和好评。
(二)应用研究类获奖成果应在解决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现实问题上有所突破,为党和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提供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决策咨询意见和建议,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普及类获奖成果应具有较强的科学性、知识性和可读性,在宣传党的创新理论、阐释解答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人文社会科学知识传播普及方面产生良好社会效果。
第十八条获奖成果的等级标准是:
(一)一等奖,对解决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有突出贡献,对五个文明建设有重大推动作用,产生重大社会效益;研究难度大,学术上有重大突破,对本学科的建设、发展起到重要作用;得到学术界和社会上的高度评价。
(二)二等奖,对解决重要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做出较大贡献,对五个文明建设有重要推动作用,取得明显社会效益;研究难度较大,学术上有很大突破;受到学术界和社会上的较高评价。
(三)三等奖,对解决一般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做出贡献,对五个文明建设有一定推动作用,取得较好社会效益;研究工作有一定难度,学术上有所突破;受到学术界和社会上的重视。
第十九条在评定等级时,基础理论与应用研究成果并重。
应用研究类成果在质量相同情况下,对陕西现实问题研究的成果予以优先。
第二十条省教育厅设立财政专项资金为获奖成果完成单位(陕西高校)颁发奖状,为个人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
奖金标准为:
著作类一等奖5000元、论文类一等奖3000元;著作类二等奖3000元、论文类二等奖2000元;著作类三等奖2000元、论文类三等奖1500元;普及类成果奖3000元。
研究报告类成果以著作(论文)形式参评的,其奖励等级参照相应著作(论文)类奖金标准执行。
第五章评审原则与程序
第二十一条评审工作坚持质量第一、宁缺勿滥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申报人不得参加当年评审工作。
第二十二条评审采取集中独立评审的方式进行。
评审委员会分设学科评审组,各评审组专家依据本办法规定的评审标准,独立对申报材料进行定性和定量评价。
评奖办公室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价意见,提出建议奖励成果等级和奖励单位并报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十三条领导小组会议听取评奖办公室关于评奖工作情况汇报,审定获奖成果和奖励等级。
第二十四条拟授奖成果通过领导小组审定后,在陕西省教育厅网站上予以公示,公开征求异议,接受监督,公示期为20天。
最终结果由省教育厅公布。
第六章异议与处理
第二十五条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有异议,均可向评奖办公室提出。
异议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单位提出的异议,须在异议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写明联系人姓名、通讯地址和电话;个人提出的异议,须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并写明本人的工作单位、通讯地址和电话。
评奖办公室对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保密。
评奖成果等级不属于异议范围。
不符合本款规定和要求的异议,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条评奖办公室对提出异议的成果材料组织专家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领导小组审议、裁定,并在30日内给以答复。
第二十七条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或在期限内提出异议,经复议仍维持原评审结论的成果,即为奖励成果。
第二十八条推荐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奖励的,经评奖办公室核实并报省教育厅批准后,对推荐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推荐资格并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对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个人,经评奖办公室核实并报省教育厅批准后,撤销其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三十条参与评奖活动的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泄露秘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原《陕西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励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陕西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主题词:
高校科研成果奖励办法通知
抄送:
教育部社科司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2011年2月24日印发
打印人:
山世英校对人:
李梦泽共印1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