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企分开对国企不适用国企不能以盈利为首要目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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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企分开对国企不适用国企不能以盈利为首要目的

政企分开对国企不适用,国企不能以盈利为首要目的

国企源于税收和财政支出,财政资金是公共资金,公共资金必须用于满足公共需要,因而国企也必须是满足公共需要的企业,而不能是以盈利为首要目的或惟一目的的企业

  ■国企是公共财政以企业形式的延伸,国企的首要职责是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以弥补市场本身的缺陷,而并不是作为一种特殊的市场主体规定市场经济的发展方向和性质,并不是作为一种普通的市场主体赚钱盈利,更不是作为一种垄断企业与民争利。

  ■国企与民争利的实质是否定和剥夺了人民的所有权,而人民对于国企的所有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国家应当坚决制止国企依靠垄断地位侵犯人民利益的非法行为,坚决保护人民对于国企的所有权。

  ■解决国企定位问题和国企垄断问题的根本原则必须是社会主义原则,即国企的公共性原则。

当前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的首要任务,就在于坚决贯彻落实国企的公共性原则,发展和发挥好国企的公共职能,挽回人民的信任流失。

  ■如果国有经济不是在实现人民的普遍富裕、普遍幸福的过程中发挥了主导作用,反倒是在损害全国人民的普遍利益的的过程中发挥了某种主导作用,那么,这种主导作用就不是社会主义性质的主导作用,而是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导作用。

  政企分开对国企不适用

  “政企分开、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是指导国企改革的基本理论。

这种理论在推动所有制改革、建立市场经济制度的过程中,确曾发挥过重大历史作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它的误区及现实危害性,也愈益充分地暴露出来了。

针对国企改革出现的严重问题,现在应当明确,国企的所有者是全体公民,国家代表人民行使所有权,国企领导层和员工只是国家雇员,不是国企的所有者,没有对于国企的所有权。

国企绝不应当完全实现政企分开,因为国家就是“政”;如果国企完全政企分开,那就是剥夺了国家的所有权,也就是剥夺了人民的所有权。

  国企的所有权与经营权也绝不能完全分开;因为所有权必然和必须表现某种程度的经营权,如果交出了全部经营权,那也就是交出了全部的所有权。

所有权与收益权更不能完全分开;收益权是所有权的实现,收益权就是最终的所有权,没有收益权就是没有所有权;因此,如果国企实行自负盈亏,那就是剥夺了人民对于国企的收益权,因而也就是剥夺了人民对于国企的所有权。

至于国企负盈不负亏,拿人民的钱给少数人的无能和腐败补窟窿,则更是对于人民所有权的深度剥夺。

国企无权与民争利,无权在人民面前奢谈什么“国企利益”,因为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国企的惟一合法所有者;国企与民争利的实质是否定和剥夺了人民的所有权,而人民对于国企的所有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国家应当坚决制止国企依靠垄断地位侵犯人民利益的非法行为,坚决保护人民对于国企的所有权。

  套用私有产权的逻辑设计国企改革的方案,这是我们的一个很深的理论误区。

事实上,由于国企和私企在所有权性质方面根本不同,它的原则、职能、效能和机制自然也各不相同。

国企源于税收和财政支出,财政资金是公共资金,公共资金必须用于满足公共需要,因而国企也必须是满足公共需要的企业,而不能是以盈利为首要目的或惟一目的的企业。

所以,国企的最高法定原则(即由其合法所有权所规定的最高原则)是公共利益原则,而并不是利润最大化原则,尽管如能在坚持公益原则的前提下获取适当利润也是好事情。

国企的主要职能、优势和价值都在于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而不在于通过垄断或竞争使自己发财致富。

国企不应当、也不可能有私企式的明晰产权,它的产权只有在其提供公共产品时才是明晰的;如果按照私有产权的逻辑明晰国企产权,那就只能是把国企变成事实上的集体私有制企业,而这种集体私有制的产权也还是不明晰的。

国企的性质决定了国企不应当、也不可能拥有私企式的激励机制;如果采用自负盈亏等等侵犯人民所有权的做法作为国企的激励机制,那就是等于剥夺了人民的所有权,否定了国企的公共性。

  因此,国企的公共性与按照私企逻辑设想的理想化的国企市场性,实际是根本矛盾的。

由此就决定,国企改革的最终结果只能是:

一方面,国企因其天然缺乏制度性的竞争力而不得不普遍退出市场竞争领域,从而使市场经济和私营经济得以恢复和发展。

这就是此类国企改革的重大历史功绩。

另一方面,它又使国企愈益退守到了垄断领域,而当国企利用其垄断地位与民争利时,它的公共性就消失得更加严重,它的负价值也更加凸显,因而它所带来的社会问题和所激起的社会矛盾自然也就越来越尖锐。

  由此,解决国企垄断问题,就成了当前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核心问题。

而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就必须从套用私有产权理论提出的国企改革理论转向从公共财政角度提出的国企改革理论,重新认识市场经济条件下国企应有的性质、功能和地位,实现国企改革领域新的思想大解放。

应当明确,国企是公共财政以企业形式的延伸,国企的首要职责是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以弥补市场本身的缺陷,而并不是作为一种特殊的市场主体规定市场经济的发展方向和性质,并不是作为一种普通的市场主体赚钱盈利,更不是作为一种垄断企业与民争利。

解决国企定位问题和国企垄断问题的根本原则必须是社会主义原则,即国企的公共性原则。

当前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的首要任务,就在于坚决贯彻落实国企的公共性原则,切实解决国企与民争利的严重问题,恢复、巩固、发展国企的社会主义性质,发展和发挥好国企的公共职能,挽回人民的信任流失。

  具体说来,人民通过国家实现的对于国有企业的所有权至少应表现在以下诸方面:

  一是决定财政资金是否用于国企投资;

  二是严格筛选和任命国企负责人;

  三是赋予和保障国企负责人以适当的经营自主权;

  四是明确和行使对于某些国企重大决策的决断权;

  五是要求和命令国企确保人民对其工资、成本、利润等重要信息的知情权;

  六是对国企及其负责人实行严格的审计监督,并撤换拒不执行所有者意志的国企负责人和其他不称职的国企领导人;

  七是规定国企负责人的职务收入标准;

  八是规定国企的工资标准或工资总额;

  九是实行国企利润社会化,国企利润用于上缴国库和再投资的比例由国家代表国企所有者(即人民)的利益单方面决定,国企上缴利润必须纳入公共财政,而不是在公共财政系统外自我循环,在国企系统内部自我调剂,从而确保人民对于国企利润的最终收益权;

  十是在一切应当和可以实行市场竞争的领域内引入竞争机制,防止和克服一切不合理的国企垄断,完善市场经济,激发市场活力,保障公民的普遍利益;

  十一是对于国企雇员进行国企所有权教育,对于国企党员干部进行围绕国企所有权和国企职责的党性教育,并严肃批评和坚决制止国企与民争利和国企与国家讨价还价的各种非法行为。

  毋庸讳言,长期以来,上述这些方面确实出现了一系列众所周知的严重问题,国企的公共性质、社会主义性质受到严重歪曲和背离,某些垄断行业的国企实际已经几近于特殊利益集团,人民的普遍利益已经受到程度不同的伤害,党和政府的威信随之严重流失,进而社会和谐的基础也已受到愈益广泛深刻的严重侵害,而这正是某些国企对于国家安全的最大威胁。

但是,在“政企分开、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国企理论的误导下,这些错误做法却又基本上被视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天经地义,以致我们似乎只能对其进行小修小补,而不能对其进行根本改革。

这种情况,已经再也不能继续下去了。

这就要求我们在整个国企领域和所有这些重要方面展开新的思想大解放,进而展开社会主义方向的新的国企大改革,以改革家的智慧和魄力,再杀出一条血路来!

  靠国企“操纵经济命脉”已过时

  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以国有经济为主导,这当然是完全正确的。

但问题是:

究竟什么是国有经济?

什么是国有经济为主导?

我们又究竟应当和能够以何种国有经济为主导?

这里首先应当明确的是,经济包括生产、交换、分配、消费四个环节,国有经济自然也包括生产、交换、分配、消费四个环节。

因此,生产、交换领域的国有经济是国有经济,分配、消费领域的国有经济也都是国有经济。

我们长期认为,国有经济就是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因而以国有经济为主导自然也就被解读成以国有企业为主导。

这是一个很大的误区,也是一个根本的误区,许多其他误区都是由此而来。

  我们可以想一下:

几万亿的税收是不是国有经济?

几万亿的财政是不是国有经济?

国家为公民提供消费服务是不是国有经济?

答案当然是肯定的!

这样的经济如果不是国有经济,那是谁有的经济?

毫无疑问,过去在国家的税收和财政资金很少的情况下,国有经济的主体只能是生产、交换领域的国有经济。

但在我国经济已高速发展30年的今天,分配、消费领域的国有经济却已上升为国有经济的主体,特别是在每年的经济周转中,更已成了无可争辩的惟一主体。

由此,我们的国有经济的概念就应当发生相应的重大变化,我们就应对于分配、消费领域的巨量国有经济予以高度重视,就应对于这种国有经济的功能予以新的理论认识。

  其次,我们还应当明确,我们主张以国有经济为主导,并不是为了主导而主导,而是为了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主导。

什么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社会主义就是普遍幸福主义,因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普遍幸福主义的市场经济,就是具有能够使人民逐步过上普遍富裕、普遍幸福的新生活的经济功能的市场经济。

因此,我们所说的坚持以国有经济为主导,实质上只能是指坚持它在实现人民的普遍富裕、普遍幸福的过程中的主导地位。

反过来说,如果国有经济不是在实现人民的普遍富裕、普遍幸福的过程中发挥了主导作用,反倒是在损害全国人民的普遍利益的的过程中发挥了某种主导作用,那么,这种主导作用就不是社会主义性质的主导作用,而是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导作用。

我们应当以这样的标准来观察、认识和评价实际生活中的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更应以这样的标准来要求我们的国有经济发挥其本来应有的这种主导作用。

  具体说来,衡量国有经济是否居于主导地位的标准主要应当看两条,一是看其能否在提高宏观经济效益、提高整个国民经济发展水平方面发挥主导作用,二是看其能否在实现全社会范围内的公平分配方面发挥主导作用。

简言之,就是看其能否在做“蛋糕”和分“蛋糕”方面发挥全局性的主导作用,亦即看其能否在实现普遍富裕方面发挥主导作用。

我们应当以这样的标准来衡量和讨论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问题,而不再是在无标准的状态下随意地讨论这个问题。

  再次,我们还应当看到,中国经济发展到今天,国有企业事实上已经不能在实现人民普遍富裕的过程中发挥主导作用了。

这是因为,第一,目前国企相对较好的经济效益首先来自于它的垄断地位,这也不可能具有普遍的示范和带动效用。

第二,目前国有垄断企业的超额垄断利润、所有国企的自负盈亏、国企的严重腐败已是造成全局性分配不公的一个主要因素,国企内部愈益严重的分配不公也是公平分配的一个重要负数。

第三,在国有企业各项主要经济指标方面已经居于少数地位的情况下,即使是解决了它的分配不公问题,它也已经没有在提高效率和促进公平方面发挥全局性主导作用的能力了。

第四,目前提高宏观经济效益、促进公平分配、发展国民经济的中心环节是扩大内需,而国企又不可能在扩大内需方面发挥全局性的主导作用。

第五,在上述格局中,虽然国企的正效用也是国有经济主导作用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它已经不再是其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了。

第六,在上述情况下,国有企业的控制力并不等于它在提高宏观经济效益、促进公平分配、实现普遍富裕方面的主导能力。

这种控制力首先表现为一种垄断能力。

这种垄断能力往往也并不都是造福人民的能力。

当这种垄断超出其应有的范围时,过度的垄断就会损害市场经济的完整性,削弱市场经济的活力,因而也就会损害人民的利益。

而当国企攫取超额垄断利润以自肥时,这种垄断就更会通过多种路径抑制经济发展,损害人民利益,特别是在实质上侵吞人民对于国企的所有权。

在这种情况下,所谓国有企业的控制力就不是社会主义性质的,而是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性质的。

由此,增强这种性质的国企控制力也就是与发挥国有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主导作用根本对立的。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还应当进一步明确,在将“国有经济”理解为国有企业创办生产经营的前提下,无条件地强调“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实质上是不正确的。

改革开放前,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已经达到顶点,但国民经济也已到了崩溃的边缘。

改革开放后,国有企业的控制力大幅下降,民营经济的活力大幅上升,整个国民经济也因此空前繁荣,这是改革开放的最大成就,必须予以充分肯定。

因此,片面地、无条件地强调和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实质上是与改革开放相矛盾的。

这种做法,必然会使民营经济的空间逐步被蚕食,必然会使不合理的垄断扩张得以合法化,必然会使改革开放逐步倒退,必然会使改革开放的伟大成果遭到严重否定。

因此,我们现在应当特别强调,中央所讲的“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是以充分肯定改革开放的伟大成就为前提的,有其不可或缺的前提条件。

离开了这个前提条件,这个命题就会走向反面,就会成为任意扩大垄断范围的理论道具,就会在实践中使“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愈益成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严重障碍和否定物,就会使国有经济在实现人民普遍富裕、普遍幸福的过程中本应发挥的主导作用,在越来越大的程度上无法实现,因而也就会使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事业遭受严重挫折和伤害。

  最后,中国经济发展到今天,主要依靠国企“操纵经济命脉”主导共同富裕的做法已经过时,主要依靠公共财政主导这种过程的时代已经到来。

  依靠公共财政主导发展过程

  主要依靠国企“操纵经济命脉”,这是经济落后、财政拮据时期不得已的做法。

主要依靠公共财税,则是经济已获相当发展、财政收入已经相当丰厚时期的做法。

目前我国每年已有数万亿财政收入,这就给我们转向主要依靠公共财税主导普遍富裕的发展过程,创造了根本的经济条件。

  依靠发展国企主导,具有依靠投资拉动的性质,依靠公共财税主导,则具有内需拉动的性质。

如果继续依靠投资拉动,最终只能是死路一条。

中国经济未来发展的最大关键,就在于能否实现从投资拉动到内需拉动的根本转变。

实行内需拉动的首要环节,就是积极推进公平分配,普遍提高全国人民的收入水平,让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逐步实现普遍富裕。

只有实现了内需拉动,中国的宏观经济效益和微观经济效益才能获得新的根本性提高,中国也才能得以决定性地实现现代化。

而要普遍提高全国人民的收入水平,切实有效地扩大内需,现在最重要的就是要大力发展公共财政,着力实现国民收入再分配领域的公平分配。

  但是,目前私营制造业的平均利润率已经仅剩5%-6%。

在这种背景下,如果在较短时期内大幅提高这种企业的员工工资,将会很危险。

如果企业大量倒闭或裁员,就会使这种努力适得其反。

这表明,我们现在正面临着既要保持企业竞争力、又要提高员工收入水平的两难困境。

走出这种困境的根本途径,实际就是大力发展公共财政,特别是大力发展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而不是名为社会保障制度的社会保险制度)。

通过这种途径,既能显着地提高员工的实际收入水平,又能显着地减轻企业的工资压力,保持企业的现有竞争力。

而在未来,随着员工实际收入水平的普遍提高,市场会繁荣,企业会增多,劳动就业位置就会增加,劳动力素质就会逐步提高,产业就能普遍升级,企业职工的工资水平就能随之稳步提高,国家公共财政的能力就会稳步增强,因而整个国民经济就会在这种良性循环中逐步地实现普遍幸福主义的现代化。

  再从社会经济模式的角度来考察,瑞典实行的是工资相对较低、社会福利相对较高,同时又有高度竞争力的模式,这种模式是切实可行的,应该为我们所借鉴。

这是因为,构成中国经济竞争力的一个最主要的因素,就是相对较低的工资。

将来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仍将是这样。

我们绝不能轻易放弃这个重大优势,否则就将面临巨大风险。

因此,应当实行的是国家财政单方出资的社会保障制度,而不是国家、企业、员工三方出资的社会保险制度。

即使是实行社会保险制度,也应当是尽可能地由政府多出资,尽可能地减轻企业和员工的负担,尽可能地在保持既有主要竞争力的基础上切实实现稳健、积极、蓬勃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长期以来公共产品供应严重不足的问题,现在已经到了理应、必须和能够大幅度解决的时侯了。

我们现在绝不是没有钱,问题只在于能不能将应收而未能收上来的几万亿(这主要是由腐败和垄断经营所造成的)都收上来,能不能将收上来的几万亿都尽可能地用在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方面。

如果我们能够做到和做好这一点,我国的国民经济就能真正走上扩大内需的发展道路,因而我国的分配、消费领域的国有经济,亦即我国的公共财税,也就能在深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实现人民的普遍富裕的过程中得以发挥其具有决定意义的主导作用。

  由此可见,真正的社会主义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绝不是可有可无,而是极端重要,是足以决定整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之成败的,对实现人民的普遍富裕和普遍幸福具有极为关键的意义。

我们要使这种社会主义经济的优越性得到发挥,就必须首先在思想上勇敢地冲破上述传统观念的束缚,必须在继续解放思想、深入改革开放的过程中,确有成效地杀出一条血路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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