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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

服务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

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一、自贸区适用相关税收政策及普遍性优惠14

1.视同出口货物政策14

【享受主体】14

【政策内容】14

【享受条件】14

【政策依据】14

2.融资租赁出口货物享受退税14

【享受主体】14

【政策内容】15

【享受条件】15

【政策依据】15

3.特殊区域一般纳税人资格15

【享受主体】15

【政策内容】16

【享受条件】16

【政策依据】16

4.贸易多元化试点政策16

【享受主体】16

【政策内容】16

【享受条件】17

【政策依据】17

5.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增值税起征点政策17

【享受主体】17

【优惠内容】17

【享受条件】17

【政策依据】18

6.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销售额未超限免征增值税18

【享受主体】18

【优惠内容】18

【享受条件】18

【政策依据】19

7.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未超限免征增值税19

【享受主体】19

【优惠内容】19

【享受条件】19

【政策依据】20

8.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20

【享受主体】20

【优惠内容】21

【享受条件】21

【政策依据】22

9.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22

【享受主体】22

【优惠内容】22

【享受条件】23

【政策依据】23

10.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24

【享受主体】24

【优惠内容】24

【享受条件】27

【政策依据】27

11.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28

【享受主体】28

【优惠内容】28

【享受条件】28

【政策依据】29

12.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缴纳所得税30

【享受主体】30

【优惠内容】30

【享受条件】30

【政策依据】30

13.营业利润不征收非居民企业所得税30

【享受主体】30

【优惠内容】31

【享受条件】31

【政策依据】31

14.股息所得按限制税率征收非居民企业所得税31

【享受主体】31

【优惠内容】31

【享受条件】32

【政策依据】32

15.利息所得按限制税率征收非居民企业所得税32

【享受主体】32

【优惠内容】33

【享受条件】33

【政策依据】34

16.特许权使用费按限制税率征收非居民企业所得税34

【享受主体】34

【优惠内容】34

【享受条件】34

【政策依据】34

17.境外所得直接抵免35

【享受主体】35

【优惠内容】35

【享受条件】35

【政策依据】36

18.境外所得间接抵免36

【享受主体】36

【优惠内容】36

【享受条件】37

【政策依据】37

二、物流贸易领域税收优惠政策37

19.符合条件的国际运输及相关服务业免征增值税37

【享受主体】37

【优惠内容】38

【享受条件】39

【政策依据】40

20.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40

【享受主体】40

【优惠内容】40

【享受条件】40

【政策依据】41

21.非居民企业国际运输免征企业所得税41

【享受主体】41

【优惠内容】41

【享受条件】41

【政策依据】41

22.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42

【享受主体】42

【优惠内容】42

【享受条件】42

【政策依据】42

23.商贸等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收扣减43

【享受主体】43

【优惠内容】43

【享受条件】44

【政策依据】44

三、金融服务领域税收优惠政策46

24.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46

【享受主体】46

【优惠内容】46

【享受条件】46

【政策依据】47

25.逾期利息增值税政策48

【享受主体】48

【优惠内容】48

【享受条件】48

【政策依据】49

26.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49

【享受主体】49

【优惠内容】50

【享受条件】50

【政策依据】52

27.非保本收益不征增值税52

【享受主体】52

【优惠内容】53

【享受条件】53

【政策依据】53

28.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53

【享受主体】53

【优惠内容】54

【享受条件】54

【政策依据】55

29.担保机构免征增值税55

【享受主体】55

【优惠内容】55

【享受条件】56

【政策依据】56

30.融资租赁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57

【享受主体】57

【优惠内容】57

【享受条件】58

【政策依据】58

31.向境外销售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58

【享受主体】58

【优惠内容】58

【享受条件】59

【政策依据】60

32.被撤销金融机构财产清债免征增值税61

【享受主体】61

【优惠内容】61

【享受条件】61

【政策依据】61

33.涉农贷款利息、保费收入所得税减计收入61

【享受主体】61

【优惠内容】61

【享受条件】62

【政策依据】62

34.金融企业发放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按比例贷款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63

【享受主体】63

【优惠内容】63

【享受条件】63

【政策依据】65

35.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担保赔偿准备、未到期责任准备所得税税前扣除65

【享受主体】65

【优惠内容】65

【享受条件】66

【政策依据】66

四、现代服务领域税收优惠政策67

36.飞机维修服务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67

【享受主体】67

【优惠内容】67

【享受条件】67

【政策依据】67

37.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免征增值税67

【享受主体】67

【优惠内容】67

【享受条件】68

【政策依据】68

38.国家大学科技园免征增值税68

【享受主体】68

【优惠内容】68

【享受条件】69

【政策依据】69

39.软件产业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69

【享受主体】69

【优惠内容】69

【享受条件】70

【政策依据】70

40.动漫企业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70

【享受主体】70

【优惠内容】70

【享受条件】70

【政策依据】71

4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71

【享受主体】71

【优惠内容】71

【享受条件】72

【政策依据】72

42.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减免73

【享受主体】73

【优惠内容】73

【享受条件】73

【政策依据】74

43.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免征增值税74

【享受主体】74

【优惠内容】75

【享受条件】75

【政策依据】75

44.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所列项目的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75

【享受主体】75

【优惠内容】75

【享受条件】76

【政策依据】76

45.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77

【享受主体】77

【优惠内容】77

【享受条件】77

【政策依据】78

46.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享受低税率企业所得税优惠79

【享受主体】79

【优惠内容】79

【享受条件】79

【政策依据】80

47.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80

【享受主体】80

【优惠内容】81

【享受条件】81

【政策依据】82

五、高端制造领域税收优惠政策82

48.新办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82

【享受主体】82

【优惠内容】82

【享受条件】83

【政策依据】84

49.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85

【享受主体】85

【优惠内容】85

【享受条件】85

【政策依据】87

50.软件企业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企业所得税政策88

【享受主体】88

【优惠内容】88

【享受条件】88

【政策依据】89

51.软件企业职工培训费用应纳税所得额扣除90

【享受主体】90

【优惠内容】90

【享受条件】90

【政策依据】91

52.企业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92

【享受主体】92

【优惠内容】92

【享受条件】92

【政策依据】92

53.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93

【享受主体】93

【优惠内容】93

【享受条件】93

【政策依据】93

54.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93

【享受主体】93

【优惠内容】93

【享受条件】94

【政策依据】95

55.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95

【享受主体】95

【优惠内容】95

【享受条件】95

【政策依据】96

56.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97

【享受主体】97

【优惠内容】97

【享受条件】97

【政策依据】98

57.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98

【享受主体】98

【优惠内容】98

【享受条件】99

【政策依据】100

58.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100

【享受主体】100

【优惠内容】100

【享受条件】100

【政策依据】101

59.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102

【享受主体】102

【优惠内容】102

【享受条件】102

【政策依据】103

60.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104

【享受主体】104

【优惠内容】104

【享受条件】104

【政策依据】105

61.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扣除职工培训费用政策106

【享受主体】106

【优惠内容】106

【享受条件】106

【政策依据】107

62.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生产设备缩短折旧年限107

【享受主体】107

【优惠内容】108

【享受条件】108

【政策依据】109

63.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税收优惠109

【享受主体】109

【优惠内容】109

【享受条件】110

【政策依据】110

64.研制大型客机、大型客机发动机项目和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110

【享受主体】110

【优惠内容】111

【享受条件】111

【政策依据】111

65.研发费用加计扣除111

【享受主体】111

【优惠内容】112

【享受条件】112

【政策依据】114

66.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114

【享受主体】114

【优惠内容】114

【享受条件】115

【政策依据】115

67.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116

【享受主体】116

【优惠内容】116

【享受条件】116

【政策依据】117

68.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118

【享受主体】118

【优惠内容】118

【享受条件】118

【政策依据】119

69.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120

【享受主体】120

【优惠内容】120

【享受条件】120

【政策依据】121

70.重点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121

【享受主体】121

【优惠内容】121

【享受条件】122

【政策依据】122

71.环保、节能、安全等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企业所得税123

【享受主体】123

【优惠内容】123

【享受条件】123

【政策依据】124

一、自贸区适用相关税收政策及普遍性优惠

1.视同出口货物政策

【享受主体】

已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的出口企业。

【政策内容】

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自贸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视同出口,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

【享受条件】

出口企业应于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规定资料,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

2.融资租赁出口货物享受退税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企业、金融租赁公司及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

【政策内容】

自贸区内融资租赁企业、金融租赁公司及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境外承租人且租赁期限在5年(含)以上,并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的符合相关规定的货物,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政策。

【享受条件】

1.融资租赁企业,仅包括金融租赁公司、经商务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经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批准开展融资业务试点的内资融资租赁企业、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融资租赁公司。

2.金融租赁公司,仅包括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

【政策依据】

1.《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62号)

2、《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7号)

3.特殊区域一般纳税人资格

【享受主体】

在西永综合保税区内登记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

【政策内容】

登记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可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享受进口自用设备按内销比例分期缴纳进口税收政策,保税货物区内流转继续适用保税政策。

【享受条件】

重庆西永综合保税区内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企业。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开展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5号)

4.贸易多元化试点政策

【享受主体】

重庆两路寸滩保税港区专门划定的贸易功能区域内的企业。

【政策内容】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在重庆自贸区范围中的两路寸滩保税港区内的贸易功能区内开展贸易、物流和流通性简单加工等业务。

允许非保税货物进入贸易功能区运作,从境内区外进入贸易功能区的货物在其实际离境后凭规定材料予以退税,给予贸易功能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保税货物在进入区内、在区内销售继续适用保税政策。

【享受条件】

企业应当在重庆两路寸滩保税港区专门划定的贸易功能区域内开展业务。

【政策依据】

《关于在苏州工业园综合保税区重庆两路寸滩保税港区开展促进贸易多元化试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4〕65号)

5.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增值税起征点政策

【享受主体】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个人。

【优惠内容】

按月纳税的,每月销售额20000元为起征点;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500元为起征点,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此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指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但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渝办发〔2011〕331号)

6.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销售额未超限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

【优惠内容】

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此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限于符合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7.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未超限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2017年12月31日前,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单位和个人,暂免征收增值税。

按季纳税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当期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

【享受条件】

1.此优惠政策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

企业和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6)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8.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小型微利企业。

【优惠内容】

1.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

税。

2.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小型微利企业:

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应纳税所得额:

(1)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

(2)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

(3)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

9.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设在西部地区的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政策依据】

1.《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

4.《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关于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企业填报年度纳税申报表问题的通知》(税总所便函[2015]27号)

5.《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5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

9.《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通知》(渝发改合〔2015〕379号)

10.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享受主体】

股权(资产)收购、合并、分立、债务重组等企业交易的主体。

【优惠内容】

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2.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3)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3.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50%,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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