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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协议》

附件一《股东协议》

贵州湄潭中和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中标社会资本】

关于

设立【项目公司】

股东协议

二O—九年月

前言1

第一章定义和解释3

第二章承诺与保证4

2.1双方的承诺和保证4

2.2承诺与保证不属实的后果4

第三章项目公司设立5

3.1项目公司的成立5

3.2项目公司的名称及法定地址5

3.3项目公司组织形式5

3.4项目公司经营范围5

3.5合资期限及延长5

第四章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6

4.1投资总额6

4.2注册资本和股权比例6

4.3出资方式6

4.4利润分配7

4.5股权转让7

第五章股东会8

5.1股东会的组成8

5.2股东会的职权8

5.3股东会会议9

第六章董事会11

6.1董事会的组成11

6.2董事会的职权11

6.3董事长的职权13

6.4董事会会议13

第七章监事16

第八章经营管理机构17

8.1管理机构17

8.2高级管理人员17

第九章财务、会计、审计及税务19

9.1财务及会计19

9.2审计20

9.3税务20

9.4利润分配20

9.5统计报表21

第十章解散和清算22

10.1解散情形22

10.2股东请求解散22

10.3清算组的成立22

10.4清算组的职权22

10.5清算23

第十一章违约责任25

11.1违约责任的处理原则25

11.2减少损害25

11.3扣减金额25

第十二章保密26

第十三章争议的解决27

第十四章合同生效及变更28

第十五章其他29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2019年月在【】共同订立。

甲方、

乙方单独称为“一方”,合称为“双方”。

甲方:

贵州湄潭中和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乙方: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鉴于:

(1)为改善湄潭县污水处理能力,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共服务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及运营,提升服务效率,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15)4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财政部《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通知》(财金(2016)90号)及财政部《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财金(2019)10号)等文件精神,经物有所值评价及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湄潭县政府决定以PPP模式实施湄潭县城协育污水处理厂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并授权贵州湄潭中和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为本项目政府方出资代表(即''甲方”),与中选的社会投资人(“乙方”)共同组建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具体负责本项目的投资、融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及移交。

(2)湄潭县水务局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定乙方作为本项目合作伙伴后,甲乙双方在湄潭县共同设立项目公司,其中甲方以货币出资,占项目公司5%的股权;乙方以货币出资,占项目公司95%的股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就共同经营管理项目公司订立本协议如下:

第一章定义和解释

1.定义与解释

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作说明,本协议中的词语或简称以及所述的解释规则与《湄潭县城协育污水处理厂建设工程PPP项目合同(项目公司版)》中所定义的词语与解释具有相同含义。

第二章承诺与保证

2.1双方的承诺和保证

(1)双方承诺其系依据其所在地相关法律规定注册并合法存续的公司制企业法人,其公司章程不与本协议的内容相冲突;

(2)双方为签署本协议已经依据适用法律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完成所有必要的内部行动,其有权签署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3)代表双方签署本协议的个人已经获得签署本协议所需的必要的权利或授权;

(4)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将不违反适用法律的规定,亦不违反对其具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性文件的规定或对其有约束力的其它任何协议或安排;

(5)任一方在签署本协议时,除已经向对方充分披露的信息以外,不存在任何对其签署本协议和实施本项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或其它争议(包括将要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诉讼、仲裁或其它争议)。

2.2承诺与保证不属实的后果

如果任何一方在此所作的承诺和保证被证实存在实质方面的不属实,并且该等不属实严重影响本协议项下权利和义务的履行,其他方有权要求其采取补救措施,变更本协议相关条款的内容,追究违约责任直至终止本协议。

第三章项目公司设立

3.1项目公司的成立

在本协议生效日后三十[30]日内,在湄潭县注册设立项目公司。

登记管理机构向项目公司签发营业执照的日期即为项目公司成立之Bo

项目公司是中国法人,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适用法律的规定。

3.2项目公司的名称及法定地址

3.2.1项目公司的名称为:

3.2.2项目公司的法定地址为:

3.3项目公司组织形式

项目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项目公司以自身的全部资产为限承担项目公司的债务及责任。

自项目公司成立之日起双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项目公司承担责任,并分担风险及亏损;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甲、乙双方各自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3.4项目公司经营范围

项目公司负责PPP项目合同项下的投资、融资、设计、建设及运营维护业务。

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最终以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为准。

3.5合资期限及延长

除项目文件及本协议另有约定外,项目公司的经营期限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项目缺陷责任期届满。

合资期限预计22年,其中建设期预计1年(以实际建设期为准),运营期自项目商业运营日起至20年满,缺陷责任期为运营期届满日后1年。

在不违反届时适用法律规定、项目文件及本协议的前提下,经一方提议,并经股东会全体一致表决通过的,可以适当延长项目公司的运营期。

第四章投资总额与注卅资本

4.1投资总额

本项目工程总投资为12,848.59万元。

其中,工程费用10,106.83万元(包括土建4,953.51万元,设备购置费2,741.00万元,安装工程费2,412.32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1,542.23万元;基本预备费931.92万元;银行贷款利息251.83万元;铺底流动资金15.78万元。

其中,厂区总投资为7,024.88万元,收集管网总投资5,823.71万元。

以上投资额仅供参考。

4.2注册资本和股权比例

4.2.1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为2,569.72万元。

4.2.2甲方和乙方认缴的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分别如下:

(1)甲方认缴的注册资本约128.49万元,占项目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五[5%];

(2)乙方认缴的注册资本约2,441.23万元,占项目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九十五[95%]。

上述认缴注册资本应在本公司成立之日起30日内实缴【10】%,并根据项目建设实际需要足额实缴到位,认缴的注册资本应当在公司成立后满1年内完成全部足额缴纳。

4.3出资方式

甲、乙双方均以货币出资。

甲、乙双方承诺将根据适用法律及当地有关部门的规定依法缴纳注册资本,甲乙双方应确保对项目公司的出资根据项目建设实际需要足额实缴到位,以满足项目建设进度和融资机构要求。

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专门用于本项目的投资、设计、建设、运营及维护等。

乙方负责本项目的融资事宜,对项目总投资承担最终融资责任,即项目公司融资缺口部分由乙方以股东贷款、股东担保等方式补充融资资金缺口。

政府方(包括甲方)为本项目的融资提供必要协助,但不为本项目的融资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如乙方或项目公司未能履行PPP项目合同或PPP项目合同(项目公司版)中约定的融资承诺的,从而导致项目公司违约的,相关责任均由乙方全部承担。

4.4利润分配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4.5股权转让

4.5.1甲乙双方在此承诺,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本项目运营满2年内,乙方不得转让其持有的项目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权,除非转让为适用法律所要求,由司法机关裁定和执行。

4.5.2项目运营满2年后,经湄潭县政府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可以转让其在项目公司中的股权,但受让方应满足履行项目文件及本协议要求的技术能力、财务信用、运营经验等基本条件,并已经以书面形式明示,在其成为项目公司股东后,按照PPP项目合同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4.5.3经湄潭县政府书面同意后,甲方有权转让其在项目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权。

第五章股东会

5.1股东会的组成

项目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5.2股东会的职权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公司拥有的土地使用的权利进行任何形式的处置行为;

(10)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1)对股东转让股权作出决议;

(12)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3)经营期限的延长;

(14)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15)决定公司的融资限额及负债规模、对外重大担保事宜;

(16)对公司对外出借资金事项作出决议;

(17)其他各股东一致同意应由股东会表决的事项。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上述事项若涉及公共利益及公共安全(包括但不限于涉及本项目

设施设备及系统、运营安全,涉及重大公私财产、重大社会生产生活事项)的、可能对项目建设运营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及上述第(7)、

(8)、(9)、(11)、(12)、(13)、(14)、(15)、(16)

项,需全体股东同意方生效;其他事项,需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即生效。

5.3股东会会议

5.3.1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在公司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召开。

代表百分之五(含)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案后二十(20)0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5.3.2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按照本协议规定召集和主持。

5.3.3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可由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主持。

董事长不能主持股东会会议,也未指定人选的,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会议。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监事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的,代表百分之五

(含)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前十五日以书面形式将会议日期、地点、议题通知股东,但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可以不受上述通知期限的限制。

临时股东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股东会会议必须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出席时方可召开。

5.3.4除非本协议和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经全体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5.3.5股东会应将所议事项和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及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作为公司档案材料保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股东会会议记录。

5.3.6召开公司股东会会议有关的全部合理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

5.3.7如股东会会议对相关事项不能作出有效决议,导致项目公司履行PPP项目合同产生严重障碍的,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应在该等股东会会议结束后十(10)日内进行磋商,以促使股东会作出有效决议。

如各方代表不能在前述期限内进行磋商,或磋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在各方代表磋商结束后七(7)日内股东会仍不能作出有效决议,则适用本协议第十三章的规定。

第六章董事会

6.1董事会的组成

6.1.1董事会的成立

项目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项目公司董事会成立之日。

6.1.2董事会构成

董事会由五[5]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1]名。

一[1]名董事由甲方提名,四[4]名董事由乙方提名。

若项目公司由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一[1]名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由乙方提名的董事数额相应减少一[1]名。

董事长由乙方提名,并报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6.1.3任期

董事每届任期三[3]年,可连选连任。

第一届董事的任期自董事会成立之日起算。

如果在任董事的职位因其退休、辞职、生病、伤残、丧失工作能力或死亡等而空缺,则由原委派方委派新董事继任其余下的任期。

任何一方均可经提前十[10]日书面通知对方和董事会撤换由其委派的任何董事会成员。

不论委派还是撤换董事,该方均应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向登记管理机构备案。

&2董事会的职权

6.2.1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董事长;

(4)拟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5)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制订发行公司债券方案;

(8)制订增加注册资本方案;

(9)制订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10)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方案;

(11)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其报酬;

(12)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13)决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4)决定公司的员工薪酬、福利及奖励制度;

(15)审议批准与公司股东发生的关联交易;

(16)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17)决定公司除应由股东会作出决议之外的其他一般担保事项;

(18)决定项目公司的具体组织机构及对应人员职责、管理模式;

(19)项目公司的资金的使用、管理规则;

(20)其他股东会授予的职责或者委托管理协议约定应由董事会决定的事项。

董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制度。

董事会行使职权时需要董事会表决的,第(8)〜(10)、(15)项决议事项、涉及公共利益及公共安全的事项或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涉及本项目设施设备及系统、运营安全,涉及重大公私财产、重大社会生产生活事项)及可能对项目建设运营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事项或方案,需经全体董事表决100%同意后方能生效。

其他由董事会拟定或决定的事项经过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通过即生效。

6.2.2总经理、财务总监列席董事会会议。

在董事会会议过程中,经任何一[1]名董事提出要求,总经理或财务总监应当对其所作出的任何决定或行为向董事会作岀解释并解答任何董事就此提出的问题。

6.3董事长的职权

6.3.1董事长是项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职权如下:

(1)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2)检查董事会决议实施情况;

(3)定期或不定期地听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工作报告,对执行情况提出意见及建议,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董事会决议的做法,有权下令制止;

(4)签署项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解聘文件;

(5)经董事会授权,对外代表公司处理有关问题,对内代表董事会签署有关文件;

(6)经董事会授权,项目公司发生不可抗力或突发事件时,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和处置权。

6.3.2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应由其他董事代为履行职责,但中国法律规定必须由董事长行使的职权除外。

董事长应在董事会规定的授权范围内行使其权力。

未经董事会授权,不得用合同约束项目公司或代表项目公司釆取其它行动。

6.4董事会会议

6.4.1项目公司董事会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会议。

董事长不能召集时,由其他董事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

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董事长应当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1)召开项目公司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应包括会议时间和地点、议事日程等,且应当在会议召开的十五[15]日前以书面形式发给全体董事和监事。

(2)项目公司董事会会议应当有三[3]名或以上的董事出席方能有效举行,否则无效。

每名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如果该名董事同时受其他董事委托作为授权代表的,则该名董事同时享有作为授权代表的相应的投票表决权。

6.4.2授权代表

双方有义务确保其委派的董事出席项目公司董事会会议。

如董事在接到正式通知后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则可授权委托一名董事或其他第三人(授权代表不必是公司董事)代为出席并投票表决,授权代表不具有转委托的权利。

授权书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应由作出授权的董事签字,该等授权书的原件应以挂号邮件寄给或由专人递送或由该等授权代表面交项目公司。

该等授权代表在该次董事会会议中的投票在所有情形下均将被视为作出该等授权的董事的投票。

授权书可以适用于一次特定的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适用于不超过十二[12]个月的一段特定期间内举行的所有董事会会议。

委托董事撤销授权代表需事先书面通知项目公司。

委托董事辞去或丧失董事资格时,其所委托的授权代表亦同时终止和解除作为授权代表的身份和职责。

6.4.3如果一方所委派的董事无正当理由不出席项目公司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派授权代表出席会议,致使项目公司董事会无法有效召开的,项目公司将延迟召开该次董事会并书面催告该董事,经项目公司催告后仍未出席的,则视为该董事已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且对本次董事会所表决事项投弃权票。

一方所委派的某位董事在一年内两[2]次不参加董事会会议(包括董事会临时会议),也不委托授权代表出席会议的,则另一方有权要求该方更换该董事,委派方应在合理期限内予以更换,并委派新任董事。

6.4.4董事会书面决议

除非本协议和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经全体董事会成员(不包括其授权代表)事先一致书面同意,董事会可以不召开会议而采取董事会书面决议方式决定事项。

董事会书面决议应由全体董事(不包括其授权代表)各自在就该项决议事项的书面决议案(包括在该书面决议案的多个副本或影印本)上签署并:

(1)写明对每一项决议案是投赞成票、反对票或弃权票;及

(2)写明其签署日期,并且第一个签署的董事及最后一个签署的董事的签署日期相隔不超过三十[30]0,方为有效。

6.4.5董事会决议应以中文写就,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若为董事会书面决议案,则只需提交经全体董事签署后的书面决议案)。

董事会决议(包括董事会书面决议案)一式【】份,股东各方各执【】份,其余【】份交由项目公司归档保存。

6.4.6董事会应指定相关人员以中文完整和准确地记录所有董事会会议上所作出的决定、决议以及所处理的事项。

出席会议的任何董事(或授权代表)若对会议记录有任何异议,应立即将该等异议提交董事长,董事长经与其他出席会议的董事磋商后,决定是否对该等会议记录作必要修订。

出席会议的全体董事(或授权代表)应在收到无异议的董事会会议记录后的十[10]日内签署并返还该等会议记录。

上述会议记录的正本须加载于项目公司董事会的会议记录册内,其存放于项目公司的法定地址。

6.4.7召开项目公司董事会会议有关的全部合理费用由项目公

司承担。

第七章监事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由甲方委派。

监事应承担项目公司的监督职责,依法行使监督权,确保项目公司依法经营,维护股东利益。

监事应拥有如下职权:

(1)检查项目公司的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髙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项目公司利益时,要求该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列席董事会会议;

(5)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6)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7)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时,对董事、髙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8)《公司法》及其实施条例、细则或办法等明确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章经营管理机构

8.1管理机构

项目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由总经理负责项目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8.2高级管理人员

8.2.1高级管理人员构成

项目公司设总经理1名。

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其他髙级管理人员按照相关的权限和程序报批后,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8.2.2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每届任期三[3]年,可以连任。

8.2.3髙级管理人员职权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各项决议,组织及领导项目公司的日常营运管理工作。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履行本协议、公司章程中规定的相关职权及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拟定项目公司的主要规章制度、组织架构、管理体系等,提交董事会批准;

(3)组织起草项目公司的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年度预算、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投资建议、资产收购或处置方案、项目公司合并、分立、重组以及清算计划、分支机构的设立、撤销等,提交董事会考虑及审批;

(4)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5)聘任和解聘除董事会决定聘任和解聘外的其他负责管理人员;

(6)依照董事会或董事长的授权处理对外关系、签署经济合同和其他公司文件;

(7)拟定公司的薪酬方案并报董事会批准;

(8)批准员工培训计划;

(9)拟订项目公司职能部门的设置、职能划分方案;

(10)其他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由总经理负责的事项。

公司对总经理进行年度公司治理指标和社会效益指标考核,公司治理考核指标由董事会制定,社会效益考核指标由湄潭县政府授权湄潭县水务局牵头制定,考核指标在总经理任命时写入总经理聘书。

年度考核不达标的,董事会重新聘任总经理。

副总经理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分工协作,对总经理负责,但总经理处理重要问题时,应当同分管副总经理协商。

总经理因故不能行使其职权时,可临时授权分管副总经理代为行使总经理的职权。

总经理未明确授权且不能行使其职权时,由分管副总经理代为行使相应职权。

第九章财务、会计、审计及税务

9.1财务及会计

9.1.1项目公司财务总监会同总经理领导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

财务总监在开展项目公司财务管理工作中应与总经理协商。

财务总监全面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与监督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职权: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2)建立和完善财务部门,建立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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