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区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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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

海淀区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

海淀区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

人员医疗保险相关政策

海淀区原区属享受医疗人员,即区属机关、事业单位、中小学等单位的在职、退休人员,自2001年1月1日起参加了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同时享受海淀区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

随着全市医保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及为适应财政体制改革的需要,我区从2003年10月1日起,修改过去的结算方式(即在区内定点医院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先记账,个人负担部分事后从工资中扣除的方式)。

新的结算方式为:

在区内定点医院就医时,属于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记账,需个人负担的部分由个人与医院当时结算,不再事后从工资中扣除;在区外定点医院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仍采用现金报销的方式。

一、医疗保险政策

1、享受海淀区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范围

区属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中小学、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在职、退休人员;

街道管理的民政退休人员。

2、个人如何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在职人员按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万元以上-4万元

97.5%

2.5%

96%

4%

95%

5%

4万元以上-支付5万元以下

98.5%

1.5%

98.5%

1.5%

97.5%

2.5%

当年累计支付超过5万元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负担10%。

退休职工报销比例

医疗费金额段

一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三级医院

报销

个人负担

报销

个人负担

报销

个人负担

起付标准-1万元

96.4%

3.6%

95.68%

4.32%

95.2%

4.8%

1万元以上-3万元

97.6%

2.4%

96.88%

3.12%

96.4%

3.6%

3万元以上-4万元

98.8%

1.2%

98.08%

1.92%

97.6%

2.4%

4万元以上-支付5万元以下

99.28%

0.72%

99.28%

0.72%

98.8%

1.2%

当年累计支付超过5万元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负担10%。

二、参保人员就医须知

1、门诊、急诊、住院应在本人选定的定点医院就医,还可以在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急诊就医或住院治疗,但病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回本人选择的定点医疗治疗。

2、参保人员因患急症不能到本人选定的定点医院就医时,可在就近的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急诊就医或住院治疗,但病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回本人选择的定点医疗治疗。

3、就医时应主动出示《海淀区职工医疗证》(含海淀区职工医疗保险卡),区内定点医院必须同时携带IC卡。

4、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院时,须经就医的二、三级定点医院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单》,由医院医保部门核准。

转往的医院为区内医院时,须到区医保中心办理转诊手续;转往的医院为区外医院时,不用到区医保中心办理转诊手续(转诊医院必须为北京市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

5、到基本医疗保险指定的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时,须由定点医院在处方上加盖外购章。

6、在区外定点医院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先与医院现金全额结账后,及时向单位申请报销。

报销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医保专用处方、收据、费用明细清单、诊断证明;检查费、治疗费大于200元的明细清单;口腔科费用的明细清单;转诊单。

7、在区内定点综合医院(包括定点社区卫生服务站)、定点专科医院及定点中医医院就医,可以报销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院记账。

起付标准以下以及按比例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不足支付的部分及其它个人自付、自费的项目均由个人与医院现金金额结账。

8、在区内未联网的定点医院就医,视同在区外定点医院就医,应先由个人与医院现金全额结账,再由单位到区医保中心审核、报销。

三、用人单位申报区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的医疗费用所需的材料

(一)申报范围

1、参保人员在区外本人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2、因急症到非本人选择的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费用。

3、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单位出证明并盖公章)。

4、参保人员在本区未联网医院就医发生的费用。

(二)申报时间

1、自2003年10月起,每月1-20日向区医保中心申报。

2、每年12月15日之前的医疗费用在12月20日之前结清;12月15日至31日的医疗费用于12月31日前结清,并于12月31日前将报销单据、医疗证、IC卡交单位。

3、每年12月31日还在区外住院,跨年度仍需住院的病人,必须在12月31日之前,把当年度住院费用做中段结算,并于12月31日前将当年所发生的住院费用、医疗证、IC卡交单位。

(三)申报材料

1、《海淀区公务员医疗经费支出结算明细表》并盖章,一式两份。

2、患者的《错误!

链接无效。

职工医疗证》(错误!

链接无效。

职工医疗保险卡)及IC卡。

3、医保专用处方、收据、费用明细清单、诊断证明;检查费、治疗费大于200元的明细清单;口腔科费用的明细清单;转诊单。

四、三种特殊病审批手续

三种特殊病指:

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

1、个人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单》中“个人申请”栏,应写清“需门诊治疗”。

2、由门诊就医的二或三级定点医院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单》中“确诊医院诊断证明”栏,应填写主要病情及疾病诊断并注明需门诊治疗,医院加盖公章。

3、用人单位提出意见,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单》中“单位意见”栏并盖章。

4、单位持《错误!

链接无效。

职工医疗证》(含错误!

链接无效。

职工医疗保险卡)及IC卡和《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单》到区医保中心审批,从审批之日起360天为一个结算周期。

5、审批单一式三份,单位留存一份、医保中心留一份。

五、享受海淀区公务员医疗补助人

员登记、变更手续及医疗证、卡管理须知

(一)业务办理时间

每月3日至23日,节假日不顺延。

(二)办理相关业务手续及提供的材料:

1、人员增加:

■《海淀区公务员人员增减表》(加盖单位、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保科公章);

■《医疗帐户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

参保人员必须提供经公安机关进行升位处理后的18位身份证号码(以户口本为准),并由单位进行核对,对因身份证号码填写有误所带来的损失由责任人负责;办理完增员手续后需为参保人员领取《错误!

链接无效。

职工医疗证》(以下简称《医疗证》)与《错误!

链接无效。

公务员医疗保险卡》(以下简称IC卡);《医疗证》用于确定参保人员的身份,IC卡用于在医院就诊结算,就诊时必须同时使用。

2、帐户注销

参保人员死亡或调出本单位、不再享受海淀区公务员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需办理帐户注销手续。

进行帐户注销前,参保人员所有医疗费用必须结清。

医疗帐户注销后,参保人员在注销前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医疗证》

■IC卡

■《医疗帐户撤消单》(加盖单位公章)

IC卡不能同时上交的,单位须有文字说明材料,写明注销医疗帐户之后发生的医疗费用由责任人负责,并加盖公章。

3、人员调动

参保人员调入本区其他享受公务员医疗保险待遇单位的,由调入单位办理变更手续。

■《医疗证》

■《海淀区公务员人员增减表》(加盖单位、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保科公章)(中小学除外)

■《海淀区公务员人员变更表》(加盖调出与调入单位公章);

4、《医疗证》与IC卡的挂失与补办

■《医疗证》丢失,参保单位可直接到社保基金管理中心办理补证手续;

■IC卡丢失,单位携带加盖单位公章的《医疗卡挂失申请单》办理补办手续;

5、在职转退休

■《海淀区公务员人员变更表》(加盖单位公章)

■《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人员审批表》复印件

(三)领取《医疗证》和IC卡时间

单位经办人员在办理建立个人帐户手续的次月3号以后,携带加盖单位公章的《医疗帐户申请单》回执到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领取《医疗证》和IC卡,并交纳IC卡成本费。

单位经办人员在办理IC卡挂失手续3个工作日后,携带加盖单位公章的《医疗卡挂失申请单》回执领取新IC卡,并交纳IC卡成本费。

(四)IC卡自2003年10月1日开始使用。

(五)变更就诊合同医院的时间

需要次年变更就诊合同医院的参保人员,需于当年11月1日至15日(遇节假日顺延)带上医疗证,到单位办理变更就诊合同医院登记手续,于次年1月领取新医疗保险卡并将旧医疗保险卡交回单位(具体领取时间以区医保中心办结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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