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课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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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课案

彭阳县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结合全县中小学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县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

第三条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筹集教育经费,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

学校的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六条各中学、中心学校、城区各小学、幼儿园以校为单位设立会计核算机构进行会计核算;乡镇中心学校所属村小、教学点及幼儿园,实行“集中记账,分校核算”,在不改变学校财务管理权的前提下,由乡镇中心学校会计机构统一办理会计核算,学校设立报账员,在校长领导下,管理学校的财务活动,统一在中心学校会计核算机构报账。

第七条实行中小学校会计委派制度。

各中学、中心学校、城区各小学、幼儿园的会计人员由县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委派,实行双重管理;委派会计的考核分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各占50%;平时考核以学校为主,年度考核以教育主管部门为主。

学校其他财会人员由学校选配,但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第八条学校非独立核算的勤工俭学、社会服务和经营等项目的财务活动,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九条中小学校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的原则,在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下,实行单独核算,定期公开账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食堂应严格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校食堂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不得对外承包经营,应以服务学生为中心,不应以营利为目的。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十条中小学校预算是指中小学校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具体要求是:

预算的内容要全、预算的数据要实、预算的安排要细、预算的执行要严。

中小学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一条中小学校预算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力可能,结合中小学校特点、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学校收支及资产状况等确定。

第十二条预算编制以中小学校为基本编制单位,乡镇中心学校所属村小、教学点及幼儿园的预算编制由中心学校审定,统一汇总上报。

预算编制应当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

对学校所有的收入、支出进行科学、细致的预算编制。

中小学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三条收入预算,应考虑学校维持正常运转和发展的基本需要,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积极稳妥地逐项测算编制。

支出预算,根据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等活动需要和财力可能,分清重缓急,按照政府支出分类科目分项测算编制。

第十四条中小学校预算由学校根据年度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以及预算编制的规定,提出预算建议数,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

中小学校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五条中小学校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规范办理收支事项,加强预算执行管理。

第十六条预算执行中,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整。

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不可预见等重大自然灾害,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确需调整时,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整预算。

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以外部分的预算需调增或调减的,由学校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第十七条中小学校的决算是指中小学校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

第十八条中小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中小学校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二十条收入是指中小学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二十一条中小学校的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中小学校从不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中小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依法取得的收入。

其中:

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中小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级收入,即中小学校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照规定上缴学校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教育教学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中小学校代收的课本费、教辅资料费、作业本费等不属于学校收入,但应通过学校财务部门进行核算,代收费应与学生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第二十二条中小学校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中小学校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账外设账,严禁公款私存。

第二十三条中小学校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

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中小学校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二十四条支出是指中小学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它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五条中小学校的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中小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育教学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教育教学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中小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之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二十六条中小学校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应当以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为前提。

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加强经济核算,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二十八条中小学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接受财政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九条中小学校各项支出应按照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

第三十条中小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财务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但应报县财政部门、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学校出台的相关制度若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县财政部门、教育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停止执行或修改完善。

中小学校不得违反规定发放津补贴。

第三十一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支出应严格按照国家及区、市、县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文件执行。

公用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

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

公用经费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的开支。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培训费按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用于教师培训所需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资料费和住宿费等开支;其中3%培训费由县教育主管部门、统筹使用,重点用于农村薄弱学校一线教师培训。

其余2%由学校用于教师培训的相关开支。

统筹使用的培训费在每年年终决算前,由设立会计核算机构的学校负责统一上缴县教育主管部门基本账户管理使用。

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费按学校年度公用经费不低于3%的比例安排;校舍维修改造费按学校年度公用经费不低于8%的比例安排。

第三十二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应专款专用,严禁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截留、滞留、挤占和挪用。

不允许发放现金或补贴到学生食堂,使用饭卡的学校,生活费按月打到学生饭卡,未使用饭卡的由学校统一印发饭票或造册按月发放,学校食堂根据刷卡消费记录、收取的饭票或就餐清单,并提供正式发票与学校财务部门据实结算。

对于学期中途辍学或转学的情况,在辍学或转学后停发生活费补助资金,寄宿生生活费结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学期继续安排,用于寄宿生生活补助。

学校要指定专人加强对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的管理,财务人员应对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全程监督。

第三十三条按照教育经费“以县为主”的管理要求,对中小学校经费实行“校财局管”,即在不改变学校财务管理权的情况下,建立中小学校经费支出限额审批制度。

限额标准为:

编制人数在50人(含50人)以内的、经费支出在5万元及以上的,编制人数在50人至100人(含100人)以内的、经费支出在10万元及以上的,编制人数超过100人的、经费支出在15万元及以上的应报县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四条中小学校应厉行勤俭节约,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业务费的支出范围。

外来人员因工作需要在学校食堂就餐的,应按照标准缴纳伙食费。

学校要做好财务收支管理,严禁收费不入账。

第三十五条 中小学校应参照《彭阳县教育体育局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暂行)》,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校教职工差旅费管理办法。

教职工报销差旅费时应附学校的出差派遣单;外出培训学习应附相关文件或审批手续。

第三十六条中小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凡纳入政府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学校每年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应将政府采购预算编入部门预算统一上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依据政府采购预算和学校报送的采购计划组织实施。

预算执行中需要追加的采购项目,学校应先向教育主管部门报送采购计划,经教育主管部门研究审批后,申请县财政部门办理政府采购。

学校在报送采购计划时,应使所采购项目的预算价格符合实际,规格及技术参数符合有关行业标准。

对预算价格不合实际、规格及技术参数不符合有关行业标准的不予采购。

第三十七条中小学校校舍维修改造资金主要用于学校教学及辅助用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等校舍的维修改造,不得用于偿还债务及挪作他用。

中小学校校舍维修改造项目应本着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先编制维修改造方案,报教育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后,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制度规定组织实施。

校舍维修改造项目设计、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

校舍维修改造项目完成后,学校应及时组织验收,并按要求申报县教育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方可办理资金结算手续。

第三十八条中小学校小额、零星的采购项目(含校舍维修改造项目)应按照《彭阳县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2015-2016年》的规定实行自行采购、定额管理。

定额标准为:

编制人数在50人(含50人)以内的,月定额标准为5万元;50人至100人(含100人)以内的,月定额标准为10万元;超过100人的,月定额标准为15万元。

定额标准不结转、不累计,当月有效。

年度内单项采购金额或同类项目采购金额超过本单位月度定额标准的,应实行招标采购,不得化整为零,规避招标采购。

月度定额标准不得购置各类电脑、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多功能一体机等计算机办公电子设备,除此以外的采购项目均可以在定额内实行自行采购,采购结束后学校应填报小额零星采购备案统计表,并提供采购项目计划或预算、学校校委会研究该项目的会议记录、小额零星采购报价表、学校与企业签定的合同、项目验收报告、项目结算表、企业出具的正式发票等资料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汇总,于每季度终了前10日内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中小学校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学校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各项支出票据,应由经办人签字、会计人员审核、学校财务负责人审批后,学校财务部门方可办理资金结算手续。

经办人对支出票据的真实性负责,审批人对支出票据的合法性负责,会计对已入帐票据的合规性负责。

第四十条中小学校应当加强资金支出的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六章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四十一条结转和结余是指中小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四十二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应当按照县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学校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中小学校应当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过基金规模。

第七章专用基金管理

第四十五条专用基金是指中小学校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四十六条专用基金包括:

(一)修购基金,即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撮,并按照规定在相应的购置和修缮科目中列支(各列50%),以及按照规定其他规定转入,用于学校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提取修购基金。

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较少的其他中小学校,可以不提取修购基金。

(二)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三)奖助学基金,即接受社会捐赠和按照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提取转入,用于奖励、资助学生的资金。

(四)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专用资金。

第八章资产管理

第四十七条资产是指中小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四十八条中小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十九条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保障事业健康发展。

第五十条中小学校应当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

第五十一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中小学校在开展教育教学和其他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等。

存货是指中小学校在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消耗物资和低值易耗品等。

第五十二条中小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

对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

第五十三条中小学校应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有关规定,不得违规使用现金。

各学校应当根据本校实际需要核定3天至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作为库存现金限额。

交通不便利的学校库存现金限额可以多于5天日常零星开支,但最多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

现金结算限额为1000元,除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款项外,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或者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第五十四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

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质,作为固定资产处理。

第五十五条中小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

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五十六条中小学校应当设置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及固定资产卡片,详细记载固定资产的编码、名称、类别、规格、型号、原值、购置日期、使用部门等信息,完整反映固定资产情况。

中小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

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工作,做到帐、物、卡相符。

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按照规定处理。

第五十七条中小学校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固定资产会计核算,规范固定资产管理。

设立会计核算机构的学校应当设置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及固定资产卡片,未设立会计核算机构的学校应当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及固定资产卡片。

第五十八条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第五十九条在建工程应当进行单独核算,反映在建工程的实际支出。

第六十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中小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中小学校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应当计入事业支出。

第六十一条对外投资是指中小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来源、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中小学校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

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中小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对外投资。

第六十二条中小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第六十三条中小学校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六十四条中小学校资产处置是指中小学校对占有的、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中小学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六十五条中小学校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十六条中小学校应当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按照国有家有关规定实行资产共享、共用。

第九章负债管理

第六十七条负债是指中小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六十八条中小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借入款项是指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经批准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短期或者长期借款。

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中小学校应付票据、应付账款以及其他应付款和预收账款等。

应缴款项包括中小学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代管款项是指中小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代管款项管理,分项核算,按时结清。

第六十九条中小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七十条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举借债务,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

中小学校不得提供担保。

第十章财务清算

第七十一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中小学校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七十二条中小学校的财务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七十三条中小学校财务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报财政部门批准后,其资产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整体划转的中小学校,其全部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二)撤销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等单位核准处理。

(三)合并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新组建单位。

合并后多余的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四)分立的中小学校,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中小学校,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第十一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七十四条财务报告是反映中小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中小学校应定期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七十五条中小学校报送的年度财务分析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七十六条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中小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转、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财务分析指标、绩效等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中小学校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小学校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进行财务分析,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

财务分析内容包括中小学校事业发展和预算编制与执行、资产使用、收入支出状况、专用基金变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财务分析指标包括预算收入和支出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生均事业支出、生均公用支出以及资产负债率等。

第十二章财务监督

第七十八条中小学校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决算编制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和预算执行的时效性、均衡性。

(二)各项收入、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结转和结余资金以及专用基金管理的合规性;

(四)资产管理的安全性、合规性、有效性;

(五)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性;

(六)学生人数、教职工数等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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